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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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章 检疫申报
• 申报点的建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 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 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 范围和检疫对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
第二章 检疫申报
• 2.3.1申报时间 (加强宣传) • 2.3.1.1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 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 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 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 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 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 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三章 产地检疫
• 3.4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 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 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 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 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四章 屠宰检疫
• 贮藏后换证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 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 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 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 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 符合要求。

新版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课件

新版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课件
什么是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如何指定?
官方兽医
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 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 人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官方兽医 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管理: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
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 备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 制定。 (现行的两员废止,无法律依据)
第3章 产地检疫 (13-20)8条
本章规定了各种不同情况下产地检疫的出证条 件以及种用和非种用的隔离观察。
重点掌握:什么是产地检疫? 不同情况下的出证条件 怎样出证
第3章 产地检疫 (13-20)8条
第十三条[产地检疫原则]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 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 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 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 《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措施。我们应从科学管理、 规范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实施的重要意义。
新《办法》的特点
(1)规定内容更加详细,更具操作性。 新办法在老办法的基础上作了全面修改,由原
来的5章18条,增加到10章53条。
新《办法》的特点
第2章 检疫申报 (7-12)6条
第七条[制度和报检点设置]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 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 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 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 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检疫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第4章 屠宰检疫 (21-27)7条
本章是对《动物防疫法》42条第二款屠宰动物 检疫的细化,也是动物检疫工作的重点。

准确把握新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

准确把握新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

准确把握新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 2002年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历经2010年、2019年修订(改),对规范动物检疫活动管理、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动物检疫工作形势的变化和2021年动物防疫法的修订,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检疫监督工作实际,为适应动物检疫监督工作需要和改革要求,并与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有效衔接,农业农村部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版《办法》,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予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新《办法》的章、条数量一样,都是10章、53条。

但修订后的内容调整变化较大,为了便于准确把握新《办法》,并熟练运用到实际检疫监督工作中,作者从检疫制度设计、检疫人员和证章标志管理、监督执法等方面认真梳理了新修订《办法》的重点内容,供广大同仁借鉴。

1 检疫制度设计1.1 检疫规程 规定了动物检疫规程,明确了动物检疫的对象、范围和程序。

目前,农业农村部已先后出台了17个动物产地、屠宰检疫规程。

每个检疫规程均明确了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1.1.1 检疫范围 检查的动物种类,如家畜家禽、实验动物、蜜蜂、犬、猫等。

1.1.2 检疫对象 需要检查的动物疫病种类。

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的目的,就是通过检疫,发现和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动物及其产品。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各类动物疫病的危害大小、流行情况、分布区域以及检疫范围及其产品的用途,规定必须检疫对象。

1.1.3 检疫程序 检查的步骤和流程,以及每个环节检查什么、怎样检查、检查结果处理等。

1.2 申报时限 统一了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申报时限。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不再因动物、动物产品的用途不同,规定不同的申报时限,而是统一规定为货主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3 申报方式 完善了动物检疫申报方式。

顺应网络化、智慧化时代的发展,增加了网上申报方式,删除了电话申报方式,保留了申报点现场、传真申报方式,进一步优化申报方式,最大限度的方便养殖场(户)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一、引言随着我国对农业及畜牧业的重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成为保障养殖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法规。

本文旨在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帮助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执行该法规。

二、办法内容概述办法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1. 动物检疫机构的职责和权利2. 动物检疫证明的颁发和使用规定3. 动物检疫设置的审批及其硬件、技术、人员等条件4. 动物检疫的项目、方法及操作规范5. 动物检疫失职和违法行为的惩罚三、办法重要规定解读1. 动物检疫机构职责与权利本办法对动物检疫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要求动物检疫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并对已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动植物检疫证明及相关信息予以妥善保管。

另一方面,动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检疫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2. 动物检疫证明的颁发和使用规定本办法对动物检疫证明的颁发和使用作出了细致规定。

检疫证明中必须包含有关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动物产品进口检疫证明的填发应当符合我国对进口动物产品的有关法规的规定。

3. 动物检疫设置的审批及其硬件、技术、人员等条件本办法针对动物检疫设置的审批和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审批机关应当对动物检疫硬件、技术和人员条件进行审核,确保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动物检疫的项目、方法及操作规范本办法对动物检疫的项目、方法及操作规范作了详细规定。

具体规定了动物检疫的应急预案、动物检疫标本采集和送检等方面。

5. 动物检疫失职和违法行为的惩罚本办法对动物检疫失职和违法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

对于无证检疫、隐瞒不报、组织疫区内动物离开禁区等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四、所涉及附件如下:所涉及附件如下:1.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 动物检疫证明样本3. 动物检疫设施建设标准4. 动物检疫硬件设备购置清单5. 动物检疫人员资质证书申领流程五、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动物检疫:指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预防、发现、诊断和治疗传染病的工作。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它规定了动物检疫的管理标准和程序。

以下是一份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介绍。

1. 动物检疫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动物检疫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养殖业和畜牧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防止从国外引入疾病和有害生物,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动物检疫管理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预防第一:动物检疫的重点是预防疾病和有害生物的引入,加强动物的健康卫生管理,实施防疫措施。

(2)保护公众安全:动物检疫管理要考虑疾病对人的危害,防止疾病通过食品传播。

(3)科学合理:动物检疫管理要以科学为依据,重视国内外动物检疫技术和经验的交流和合作。

(4)容错处理:动物检疫管理要充分考虑不同情境和复杂情况,灵活处理问题。

2. 动物检疫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动物检疫管理机构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置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动物检疫管理工作。

动物检疫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1)负责监督和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对入境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保障公共安全和国家经济利益。

(2)制定和实施动物检疫工作计划,组织动物检疫人员进行检疫工作。

(3)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器具,并保证这些设备和器具的有效性。

(4)负责收集和汇总动物检疫信息,参与和组织国际动物检疫合作。

(5)制定和实施动物检疫技术和制度,开展动物检疫科学研究。

动物检疫人员是执行动物检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责包括:(1)严格遵守动物检疫程序和工作规范,实行严密的检疫管理制度。

(2)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对疑似感染疾病的动物进行观察、隔离、治疗和处置。

(3)开展动物检疫科学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检疫水平和技能。

(4)参与制定和修改动物检疫技术和制度,参与动物检疫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工作。

3. 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是动物检疫管理的重要环节。

入境动物应当持有合格的检疫证明,并经过检疫合格后才能进入我国。

入境动物产品需要进行检验和检疫,并取得合格证明,才可以进入我国市场。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动物检疫管理是指根据动物传染病防治需要,对进入或离开某一地区、国家的动物进行检验、检疫、审批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动物检疫管理的具体法规和规章。

二、目的和意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内动物种群的健康以及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在动物中的传播。

通过建立完善的动物检疫制度和管理规范,可以及时发现、隔离和治疗患有传染病的动物,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保障国家动物产品和动物进出口贸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1. 动物进出境检疫动物进出境检疫是指对动物从一个地区、国家运输到另一个地区、国家,或从一个地区、国家运回本地区、本国的检疫活动。

根据国家动物卫生标准和国际规定,动物进出境检疫包括动物检疫审批、隔离、检验等措施。

该章节规定了动物进出境检疫的程序、要求和流程。

2. 动物运输检疫动物运输检疫是指对运输中的动物进行检验、隔离、清洁和消毒等措施,保证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

该章节规定了动物运输前的检疫要求、运输过程中的检疫措施以及到达目的地后的检疫要求。

3. 动物疫病的报告和通报本章节规定了动物疫病的报告和通报要求。

任何单位、个人在发现或怀疑动物患有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隔离和控制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则负责及时将疫病信息通报给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4. 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本章节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动物疫苗的研发和使用、动物的隔离和治疗、动物饲养环境的清洁和消毒等。

同时,该章节还规定了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行为和处罚措施。

四、实施机构和责任为了保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该章节规定了动物检疫管理的实施机构和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具体责任主体包括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站、兽医执业机构等。

同时,还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总结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保护国内动物健康和防控动物传染病的重要法规和规章。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学习心得 (5)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学习心得 (5)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学习心得 (5)
1、动物检疫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的传播,保障国家及
人民的生命健康,是必须实行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措施。

通过动物检疫,能够及时有效地查出、控制和限制有害动物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证动植物健康免受损害,维护国家及人民的生命健康福祉。

2、学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让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动
物检疫在保障全国各民族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动物免受病害的侵害上的重要作用。

这部法规规定了各内容,包括动物检疫的科学原则、检疫管理职责、屠宰场检疫管理、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措施等等,让我们对动物检疫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为实施动物检疫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依据。

3、学习这部法规,让我更清楚地认识到了动物检疫的重要性。

我们不能只把目光放在疫病的预防和治疗上,还要重视动物检疫。

我们应该加强日常的动物检疫管理,建立严格的检疫机构,加强动物检疫技术资质、人员培训和技术咨询,从接种、屠宰、运输等不同环节做好动物检疫管理,避免有害病毒和疾病的传播造成全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4、我们要正确认识并正确处理动物检疫事宜,一方面要切实
做好病毒疫苗接种、抵御病媒传播病害等防治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动物检疫管理水平,从细节做起,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妥善处理问题,以免造成家畜经济损失。

5、总而言之,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动物检疫工作,以预防和控
制疾病的传播,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维护全民的福祉。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

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国兽医发布2022-09-09 16:43发表于山东《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八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解读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解读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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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制定的基本思路
2、出具检疫证明条件的设定。 本办法修订了出具检疫证明条件,并更注重过程监管和动物卫生状况。出售或 者运输的动物符合下列条件:所在县最近三个月内未发生规定的动物疫情;强制免 疫项目符合规定,或强制免疫抗体监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动物群体和个体经临床检 查健康的;农业部规定需要实验室检验的项目符合要求的;标识和养殖档案符合农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3. 现行检疫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1)终极产品检验检疫理念存在不足。
(2)检疫出证条件笼统导致养殖经营者责任不清。
4、OIE恢复了我国的合法权利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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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畜牧 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 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组织 起草修订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2.新《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其进行修订。
根据《防疫法》的授权,需要农业部依法制定或
是修订的配套法规约有60多个,需要制定的规定和规
范就有近百个之多。第一批制定的就有10多个。新的
20多个检疫技术规程亦即将发布 。 《防疫法》对动物检疫制度作了较大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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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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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
4、明确了跨省调动动物、动物产品来源问题。 为了防止跨省出售调运动物、动物产品传播动物疫病。 本办法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或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 胚胎、种蛋的,必须来源于符合规定的养殖场,散养动物不
得跨省调运或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否则,不予审批,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动物卫生安全,加强动物检疫管理,防止动物疾病传播,保障人类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社会参与,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强化科学防控和监管,建立健全动物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检疫现代化。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动物检疫管理的各级机构、相关协会、业主、兽医、生产者、流通者、运输者和消费者。

第二章动物检疫管理机构第四条国务院负责全国的动物检疫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指导和协调各级动物检疫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是国务院的派出机构,负责全国的动物检疫管理工作,制定动物检疫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导并协调各级动物检疫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整个国家范围内的动物检疫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并进行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确保卫生证明的合法、真实和有效。

第八条地方各级动物检疫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二)编制和实施检疫计划,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三)开展动物检疫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四)加强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第三章动物检疫管理制度第九条动物检疫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持国际接轨,制定符合各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检疫措施和标准。

(二)根据不同动物及其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区别管理,分级管理,确保检疫工作的科学化、合理化。

(三)实行“一站式”服务,整合检疫、出入境、码头办理等环节,减少流程环节,提高检疫效率。

(四)全民动员,群防群控,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动物检疫管理工作。

第十条动物检疫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采取动物检疫方式的官方证明文件,包括检疫证、搭配清单、出库单、货运单据等。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畜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对疫情传播或潜在疫情传播可能性较高的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方面。

第三条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检查、监测、审批、监管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检疫监测、严格检疫审批、强化检疫监管、做好检疫应急处置和加强检疫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指导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动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应当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标准、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动物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疫。

第七条动物检疫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取得动物检疫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提高检疫工作技能水平。

第八条对参与动物检疫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健康证明和培训。

第二章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第九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检疫要求,在指定口岸经过检疫,根据检疫要求出具检疫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管理范围,包括:动物、动物制品、动物饲料、病原体、生物制品、血清和贡血、动物大肠杆菌菌苗、饲料添加剂等。

第十一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的动物卫生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经指定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经贸易、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出入境。

第十二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要求和检疫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并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机构由国家确定,经审批的检疫机构可以开展该类检疫工作。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动物进出口、运输和流通环节的检疫管理,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的传播,保障国家动物健康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动物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运输和流通环节的检疫管理。

第二章动物检疫机构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国家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动物检疫监管工作。

各地设立相应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动物检疫监管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站各地设立动物检疫站,负责对进出口、运输和流通环节中的动物进行检疫工作。

动物检疫站设立专职检疫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动物进出口检疫对进出口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未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不得进出口。

第六条检疫要求进出口动物必须提供相关检疫证明和其他必要资料,经过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对于疫情存在的动物,必须提供疫情防控情况,并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隔离处理。

第四章动物运输检疫第七条动物运输车辆要求对于运输动物的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隔离条件、通风设备等,并经过动物运输检疫人员验收合格。

第八条动物运输条件动物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提供适宜的饲料、水源和休息场所,确保动物的健康与安全。

动物运输期间,禁止携带其他可能传播疫情的动物或物品。

第九条动物运输人员动物运输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动物运输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国家的动物运输法规和运输标准。

第十条动物流通检疫对于经商业渠道进行动物的流通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动物检疫和防疫规定。

未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第十一条动物流通场所要求动物流通场所必须具备相应的隔离、消毒和防护设施,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和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检疫合格擅自进出口动物或动物产品,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扣押或销毁等处理。

新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照解读

新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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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3月 1日起 , 农业 部颁布 队伍 的培训和 管理 ,提 前做好 准备 , 较长 ; 向无规定动 物疫病 区输入相关 了新 的 《 动物 检疫管 理办法》 以下简 为推行官方 兽医制度打好基础 。 ( 易感动物 , 需要提 前 3日向输 入地省 称《 办法》( ) 取代 了 2 0 新) , 02年的版 1 3 关 于 协 检 人 员 的 规 定 . 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申报检疫 。 本( 以下简 称 《 办法》( ) 《 法》 旧) 。 办 《 办法》( ) 1 中规 定, 3 1 动物 防疫监 另 外 , 据新 规 定 , 根 屠宰 检 疫也 ( 是农业 部依据 2 0 年 新修 订 的 督机 构 可 以聘 用 乡镇 畜牧 兽 医站 和 要求 申报 , 新) 07 时间是提前 6小时 。 ( ( 动物 防疫法》 有关条 款 的变 更、 适应 其他有 条件 的单位 的专 业兽 医人员 , 各 级 动物 卫 生监 督机 构 应 当在 国家 兽医体制 改革 的趋 势 、 系当下 作为派 出动物 检疫员 , 联 代表动物 卫生 各报检 点、 机构 网站、 政府 门户 网、 行 检疫 工作 的实际需要制 定 的, 旧版 监督机构执行检 疫任 务 。 与 政服务 中心等处设 置宣传 , 向广大人 相 比较 , 新版 中检疫 工作 的责 任更 明 《 办法》( ) 检 疫人 员 的要 求 民群众告 知有关检 疫 申报 的新规定 , 新 对 确 、检疫 工作 的操作程序 更详尽 、 与 更加严 格 , 必须 是 由动 物卫生监 督机 同 时在受 理 时提 醒群 众 办理 完 全部 实 际工作的 结合更紧 密等几 个特 点 。 构指 派 的 官方 兽 医才 有权 进 行检 疫 程 序 。 就新 旧 《 动物 检 疫 管理 办法》 进行 全 开证工 作 ; 而对 于这部 分非动物 卫生 23 2 申报程 序和 申报方式 .. 面的对照解 读 , 深对于 《 加 办法》 新) 监 督机 构的协 检人员 的管理 , 办法》 ( 《 《 办法》( 规定 , 新) 货主可通 过 申 的理解 , 对于促 进检疫 工作 的依法有 ( 新)规 定动物 卫生监 督机构可 以根 报点填报 电话 、 真等方式进 行检疫 传 序开展 、 提高检 疫监督执 法水平 有着 据需要 , 指定其 协助 官方兽 医实施动 申报 , 申报 必 须填 检 疫 申报单 ( 电话 重要意义 。 物 检 疫 ,但 是 不 能直接 实施 检疫 工 申报 的需 要现场 补填) ;动物 卫生监 1 检疫的 主体和 责任 作 , 要求动物 卫生监 督机构对 检疫 督机构接 到 申报后 , 当告之 是否受 这 应 1 1 检疫主管和实施部 门的明确 . 工作 的控制和 管理 、 障 了检疫 工作 理 , 果 受 理 , 派 出 官 方 兽 医 到 现 保 如 则 但 又 《 办法》 1) ( 中对检疫工作主管部 的 权 威 性 ; 是 另 一 方 面 , 考 虑 到 场或 指 定地 点 实施 检 疫 ;如果 不受 1 3 门的规定是 :各级人 民政府畜牧兽医 实际 的工作 需要 , “ 从制 度角度 肯定 了 理 , 要 说 明 理 由 。 需 行政管理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动 协检人员存在 的必要性 。 《 法》( 对检 疫 申报 的 程序 办 新) 物检疫工作;各级人 民政府所属 的动 2 检疫 申报 规 定更严 格 ,要 求 必须 填报 申报表 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内 2 1 检疫 申报制度 的更名 . 格, 目前 农业部 尚未有 印发统 一的检 的动物 、 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 办法》 旧) ( 中规 定“ 国家对 动物 疫 申报表 格 , 各级动物 卫生监督 机构 《 办法》( ) 新 中对 检疫 工 作 的主 检疫 实 行报 检 制度 ” 《 , 办法》( 将 可 先 根 据 当 地 情 况 设 计 申报 表 , 久 新) 不 报检 ” 制度更 名为“申报 ” 制度 , 同时 农业部可能会印发统一 的申报表格 。 管部 门有 了更 明确 的界定 , 先确定 “ 首 了检 疫 工作 的全 国主 管部 门是 农业 将 申报 的对 象 由动物 卫 生监 督 机构 3 产 地 检 疫 部 ; 各 级 ” 民政府 细 化为“ 以 拓 宽为 动物 卫 生监 督机 构及 其 设立 将“ 人 县 《 办法》( 在 《 新) 办法》 旧) ( 的基 上 ” 民政府 , 人 确定 了检 疫 工 作 实施 的检疫 申报 点 。 础上对 产 地 检疫 的实 施 有 了更 细致 的最 低 行 政 级 别 是 县 一 级 , 镇 一 级 2 2 检疫 申报 点的建设 乡 . 的规定 , 另外增加 了关于合法 捕获 的 无权 实施检疫 工作 ; 明确 了检 疫工作 《 法》( ) 办 新 中规 定 , 县级 以上人 野生动物 和种用动物 精液 、 胚胎 、 卵、 的 监 督 管 理 由 各 级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民政 府 兽 医主 管 部 门是检 疫 申报 点 种 蛋等 的检 疫 细则 ,还 增加 了对乳 构组织开展 。 的建 设和管 理责任 部 门; 动物 卫生监 用、 种用动物隔离观察 的规定 。 1 2 检疫人员 的身份 . 督机构 有设 置、 公布 动物 申报 点 的义 3 1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检疫 . 《 办法》( 根据 《 物 防疫 法》 务 ,公布 的内容包括 申报 点的地址 、 新) 动 这一方 面 ,办法》 新) 的改动 《 ( 做 检 和兽 医体制 改 革 的要 求 ,不 再 使用 检 疫 范 围 、 疫 对 象 。 并不多 。 . “ 动物检 疫员 ” 一称谓 , 这 检疫 人员 改 2 3 申 报 程 序 的 实 施 细 则 — — 时 其 中 , “ 自非疫 区 ” 换 为 将 来 替 称 “ 方 兽 医 ” 这 正 是 按 照 国 家 兽 医 间 、 式 、 序 等 官 , 方 程 “ 自非 封 锁 区或 未 发 生 相 关 动 物 疫 来 体 制 改 革 中 有 关 建 设 官 方 兽 医 和 执 2 3 1 申报 时 间 . . 情 的饲养 场 ( ” 较 《 户) , 办法》( 有 旧) 业 兽医 并行 体 系 的要 求而 进 行 的修 《 办法》( ) 新 中对 各 种情 况 下动 所 放宽 ; 比较重 要 的 一 点修改 是将 改 。 目前 , 国执业 兽医 的管 理细 则 物 、 物产 品需要提 前 申报检 疫 的时 “ 、牛 、羊必须具 备合格 的免疫标 全 动 猪 已经 出台 , 一资格考 试也 已经在筹 间作 了详细 的规定 , 中值得 注意 的 识 ” 改 为 “ 殖 档 案 相 关 记 录 和 畜 统 其 更 养 备 之 中 , 年将 正 式实 施 , 信 农业 是 出售 、 今 相 运输 乳用动 物及其精 液 、 、 禽标识 符合农业 部规定 ” 体现 了《 卵 , 办 部 也 已经在 酝 酿 出 台官 方 兽医 的管 胚胎 、 蛋 , 种 以及 参加 展览 、 出、 演 比 法》 新 ) 养殖 档案 记 录 、 ( 对 畜禽 标 识 理细则, 此, 对 我们 应 当加 强对 检疫 赛 的动 物 , 前 1 提 5日申报 , 前 时间 佩戴 工作 的重视 , 合“ 提 符 以检 疫 促 防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看点焦点2022年新制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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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调整完善了从检疫规程制定到申报受理、实施检疫等环节的多项制度。一是规定由农业农村 部制定动物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对象、检疫范围和检疫程序。二是完善动物检疫申报管理规定,明确 可以使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申报动物检疫,统一产地检疫申报时限和动物隔离期限,规定不予受理申报的 情形。三是完善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标准,增设动物在集贸市场完成交易后或参加展示、演出、 比赛后继续出售、运输的检疫合格标准。四是删除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分销换证、贮藏后继续调运或者分 销重新申报检疫等相应条款,调整屠宰检疫出证的动物产品范畴。五是根据《动物防疫法》授权,新增了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专章。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保护国家畜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动物防疫法》制定。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我国境内动物检疫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动物检疫任务国家对进出口的活畜、禽及其产品、动物疫苗、兽药等动物来源和动物防疫相关产品实施检疫,并对国内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动物检疫原则国家动物检疫工作坚持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动物疫病的及时发现和控制。

第二章动物检疫机构第五条国家动物检疫机构国家设立动物检疫总站,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境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地方动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动物检疫站,负责本地区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第七条动物检疫站职责动物检疫站负责动物检疫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检疫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动物疫情的监测和分析,查验进出口动物和相关产品等。

第三章动物检疫防控措施第八条动物检疫证书进口活畜、禽及其产品以及进口动物疫苗、兽药等必须携带有效的动物检疫证书。

第九条检疫检查与查验对进出口动物和相关产品进行检疫检查与查验,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动物货物运输管理动物运输车辆、运输容器等必须符合相关卫生要求,确保动物的健康状况。

第十一条动物检疫信息管理建立动物检疫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动物检疫信息,保障数据的及时、准确、可靠。

第四章疫情监测与报告第十二条动物疫情监测动物检疫站和相关单位要积极参预动物疫情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第十三条疫情报告制度动物疫情发生后,动物检疫站必须及时向上级动物检疫机构报告,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动物疫情处置对发生的动物疫情,根据疫情的紧急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置,确保疫情的及时控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对于因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动物检疫工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保护国家畜牧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解读2022年新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授课课件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解读2022年新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授课课件
为适应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和改革要求,并与上位法的规定相衔接,农业农村部成立起草组,对五个原有办法进行修 改完善,并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合并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形成了 新公布的四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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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于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发布,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六大亮点:
一、实施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二、细化了产地检疫出证要求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还规定了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检疫必须符合的条件,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强调了屠宰检疫要求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四、增加了动物产品分销出证内容
1、直接分销。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

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2、贮藏后分销。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

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明确乳(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制度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

六、新增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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