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原理_10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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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文物的修复方法和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 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 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2、保护方式:尊重原物 保存方式:维护性的修缮、加固和恢复性的修复 特别要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考古学证据,不应有丝毫的臆测。
《威尼斯宪章》提出文物的修复方法和原则
保护:原真性(修旧如旧的提法不科学) 一、修复和补缺的部分要与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最好采用同时期的构件
进行替换 二、任何增添部分必须与原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们能够识别,保持文物的可读性和历史的真实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简要回顾
• 英国 • 1882年《历史纪念物保护法》
1900年《历史纪念物保护法》修正案 1913年《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 1931年《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 1953年《历史建筑与古纪念物法》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简要回顾
• 日本: • 1897年《古社寺保护法》 1919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 1929年《国宝保护法》 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 1966年《古都保护法》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文物的修复方法和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 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 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 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并保护该地区居民的健康。
《威尼斯宪章》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1964年5月在威尼斯召开,通过了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称的《威尼斯宪章》。这是第一个保护与修复古迹的宪 章。它指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 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历史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 模环境的保护。
31.建水 32.巍山 33.江孜 34.咸阳 35.汉中 36.天水 37.同仁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
《雅典宪章》1933年——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 《威尼斯宪章》1964年——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
环境 《马丘比丘宪章》1977年——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 《华盛顿宪章》1987年——一切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 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 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式
1、指在城市中不可移动的文物,以及城市历史遗迹、历代遗址、古代和近现代杰出人物纪 念地、古木、古桥等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
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 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简要回顾
• 美国: • 1906年《古物保护法》 1935年《历史地段与历史建筑法》 1966年《国家历史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简要回顾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1933年《雅典宪章》(CIAM)
1964年《威尼斯宪章》 1972年《世界文化遗产公约》 1976年《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即《内罗毕建议》) 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 1987年《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即《华盛顿宪章》) 1987年《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实施指南》
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
一、利用原则 利用与维护相结合 尽可能按其原有功能来利用 应和恢复和营造文物及其周围地段的活力相结合 应在严格控制下合理利用文物
二、利用方式 1、继续原有用途 2、改变原有用途 3、留作城市的空间标志
其他需要保护的建筑
保护意义:它们对构成和表现城市某一方面或某一地段的特征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北京四合 院。
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国务院1994年1月4日批准) 1.正定 11.长汀 21.岳阳 2.邯郸 12.赣州 22.肇庆 3.新绛 13.青岛 23.佛山 4.代县 14.聊城 24.梅州 5.祁县 15.邹城 25.海康 6.哈尔滨 16.临淄 26.柳州 7.吉林 17.郑州 27.琼山 8.集安 18.浚县 28.乐山 9.衢州 19.随州 29.都江堰 10.临海 20.钟祥 30.泸
《华盛顿宪章》
• 1987年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又称华盛顿宪 章)进一步扩大了历史古迹保护的概念和内容,即提出了现在学术界通常使用的历史地段和 历史城区的概念。
• 总结了20世纪70年代各国在保护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经验,明确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 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和保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文物的利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 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 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 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 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 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文物的利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 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 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 (国务院1982年2月8日批准)
1.北京 7.杭州 13.开封 20.昆明
19.遵义 2.承德 8.绍兴 14.江陵
3.大同 9.泉州 15.长沙 21.大理
4.南京 10.景德镇 16.广州 22.拉萨
5.苏州 11.曲阜 17.桂林 23.西安
6.扬州 12.洛阳 18.成都 24.延安
国际文献中保护概念、内容的发展变化 • 变化可以用3个国际宪章作为代表。即《雅典宪章》、《威尼斯宪章》和《华盛顿宪章》。
《雅典宪章》
• 《雅典宪章》是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第4次会议在雅典通过的。《宪章》指出,保存 好代表某一时期的、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具有教育今人和后代的重要意义;并提出在可能 条件下,交通干道应避免穿越古建筑区。
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国务院1986年12月8日批准) 1.上海 11.常熟 21.安阳 31.日喀则 2.天津市 12.徐州 22.南阳 32.韩城 3.沈阳 13.淮安 23.商丘 33.榆林 4.武汉 14.宁波 24.襄樊 34.武威 5.南昌 15.歙县 25.潮州 35.张掖 6.重庆 16.寿县 26.阆中 36.敦煌 7.保定 17.亳州 27.宜宾 37.银川 8.平遥 18.福州 28.自贡 38.喀 9.呼和浩特 19.漳州 29.镇远 10.镇江 20.济南 30.丽江
《雅典宪章》
三、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 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 (一)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者。 (二)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健康者。 (三)在所有可能条件下,将所有干路避免穿行古建筑区,并使交通不增加拥挤,亦
不使妨碍城市有机的新发展。 在古建筑附近的贫民窟,如作有计划的清除后,即可改善附近住宅区的生活环境,
空间系统:由城市各个层次的空间关系与形态、各种空间在城市空间系统及城市生活中的地 位和作用以及其中的活动等要素构成 景观界面:开放空间周围的界面、主要景观视线所及的建筑、自然界面以及街道界面。
案例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程
空中北望中轴线
二十 五片 保护 区
大栅栏地区
城区扩张
梁思成
• 拆掉一座城楼像挖去我一块肉;剥去了外城 的墙砖像剥去我一层皮。
一、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
•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 起源:文物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简要回顾Hale Waihona Puke Baidu
• 法国 1840年梅里美《历史性建筑法案》 1887年《纪念物保护法》 1913年《历史古迹法》 1930年《景观保护法》 1962年《马尔罗法》即《历史街区保护法》19世纪末世界各国立法保护文物
《内罗毕建议》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提出《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 – 提出历史地区在立法、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保护措施 – 研究、教育和信息工作作为历史地区保护的重要工作
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 现代意义的保护工作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考古工作。 • 1930年国民政府《古物保存法》 • 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982年《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 •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建筑高度、形式、材料和色彩均应受到不同程度的控制。
历史地段的保护
历史地段在我国通常称为历史街区。 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且风貌相对完整的地段。 具有具体的生活内容 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应该从保护和更新整治两方面来开展。
历史地段保护内容
1、建筑的保护 2、街道格局 3、空间系统及景观界面的保持
陈占祥
• 1943年在利物浦大学结束完 五年建筑专业学习,就读该 校城市设计专业硕士研究生。
梁陈方案
朱兆雪、赵冬日方案
广场 • 明代、民国、1993年
1、建筑的保护
两类建筑:1、必须保护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2、具有潜在价值和对构成历史地段整体风貌具有不可替代作用 的建筑。(应结合居民的生活改善进行,以保证地段始终保持因生活活动存在而充满内在的活力。)
后一类建筑的保护方式 ——整体保存:在不改变被保护建筑原有特征的基础上,对建筑的外观和内部进行修缮、整饰;对建筑 整体结构进行加固,对损坏部分进行修复 ——局部保存:保留被保护建筑中体现历史风貌的最主要要素,如立面、屋顶、墙面材料、结构、外观 色彩和建筑构件等
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表现,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等级多低,均构成人类的记忆。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义
1、保存城市发展的历史轨迹,留存城市的记忆 2、继承传统文化,以延续民族的发展脉络 3、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
刘易斯·芒福德(LewisManford)在《城市发展史》: 城市是时间的产物。在城市中,时间变成可见的东西。时间结构上的多样性使城市部分避免了当 前的单一刻板管理以及仅仅重复过去的一种韵律而导致的未来的单调。通过时间和空间的复杂融 合,城市生活就像劳动分工一样具有了交响曲的特征:各色各样的人才,各色各样的乐器,形成 了宏伟的效果,无论在音量上还是音色上都是任何单一乐器无法实现的。
2、街道格局
街道格局是构成城市纹理并体现该地段乃至整个城市个性的重要要素之一。 保持街道格局应考虑
——街道布局与形态:街道网的平面布局特征、主次街道的相互连接、街道的分级体系 和街道的空间层次
——街道功能:在原有的主体功能上予以扩展 街道空间及景观:尺度、界面、线形、空间标志物
3、空间系统及景观界面的保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文物的修复方法和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 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 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2、保护方式:尊重原物 保存方式:维护性的修缮、加固和恢复性的修复 特别要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考古学证据,不应有丝毫的臆测。
《威尼斯宪章》提出文物的修复方法和原则
保护:原真性(修旧如旧的提法不科学) 一、修复和补缺的部分要与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最好采用同时期的构件
进行替换 二、任何增添部分必须与原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们能够识别,保持文物的可读性和历史的真实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简要回顾
• 英国 • 1882年《历史纪念物保护法》
1900年《历史纪念物保护法》修正案 1913年《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 1931年《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 1953年《历史建筑与古纪念物法》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简要回顾
• 日本: • 1897年《古社寺保护法》 1919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 1929年《国宝保护法》 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 1966年《古都保护法》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文物的修复方法和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 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 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 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并保护该地区居民的健康。
《威尼斯宪章》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1964年5月在威尼斯召开,通过了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称的《威尼斯宪章》。这是第一个保护与修复古迹的宪 章。它指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 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历史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 模环境的保护。
31.建水 32.巍山 33.江孜 34.咸阳 35.汉中 36.天水 37.同仁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
《雅典宪章》1933年——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 《威尼斯宪章》1964年——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
环境 《马丘比丘宪章》1977年——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 《华盛顿宪章》1987年——一切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 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 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式
1、指在城市中不可移动的文物,以及城市历史遗迹、历代遗址、古代和近现代杰出人物纪 念地、古木、古桥等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
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 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简要回顾
• 美国: • 1906年《古物保护法》 1935年《历史地段与历史建筑法》 1966年《国家历史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简要回顾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1933年《雅典宪章》(CIAM)
1964年《威尼斯宪章》 1972年《世界文化遗产公约》 1976年《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即《内罗毕建议》) 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 1987年《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即《华盛顿宪章》) 1987年《世界文化遗产公约实施指南》
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
一、利用原则 利用与维护相结合 尽可能按其原有功能来利用 应和恢复和营造文物及其周围地段的活力相结合 应在严格控制下合理利用文物
二、利用方式 1、继续原有用途 2、改变原有用途 3、留作城市的空间标志
其他需要保护的建筑
保护意义:它们对构成和表现城市某一方面或某一地段的特征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北京四合 院。
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国务院1994年1月4日批准) 1.正定 11.长汀 21.岳阳 2.邯郸 12.赣州 22.肇庆 3.新绛 13.青岛 23.佛山 4.代县 14.聊城 24.梅州 5.祁县 15.邹城 25.海康 6.哈尔滨 16.临淄 26.柳州 7.吉林 17.郑州 27.琼山 8.集安 18.浚县 28.乐山 9.衢州 19.随州 29.都江堰 10.临海 20.钟祥 30.泸
《华盛顿宪章》
• 1987年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又称华盛顿宪 章)进一步扩大了历史古迹保护的概念和内容,即提出了现在学术界通常使用的历史地段和 历史城区的概念。
• 总结了20世纪70年代各国在保护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经验,明确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 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和保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文物的利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 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 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 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 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 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文物的利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 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 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 (国务院1982年2月8日批准)
1.北京 7.杭州 13.开封 20.昆明
19.遵义 2.承德 8.绍兴 14.江陵
3.大同 9.泉州 15.长沙 21.大理
4.南京 10.景德镇 16.广州 22.拉萨
5.苏州 11.曲阜 17.桂林 23.西安
6.扬州 12.洛阳 18.成都 24.延安
国际文献中保护概念、内容的发展变化 • 变化可以用3个国际宪章作为代表。即《雅典宪章》、《威尼斯宪章》和《华盛顿宪章》。
《雅典宪章》
• 《雅典宪章》是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第4次会议在雅典通过的。《宪章》指出,保存 好代表某一时期的、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具有教育今人和后代的重要意义;并提出在可能 条件下,交通干道应避免穿越古建筑区。
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国务院1986年12月8日批准) 1.上海 11.常熟 21.安阳 31.日喀则 2.天津市 12.徐州 22.南阳 32.韩城 3.沈阳 13.淮安 23.商丘 33.榆林 4.武汉 14.宁波 24.襄樊 34.武威 5.南昌 15.歙县 25.潮州 35.张掖 6.重庆 16.寿县 26.阆中 36.敦煌 7.保定 17.亳州 27.宜宾 37.银川 8.平遥 18.福州 28.自贡 38.喀 9.呼和浩特 19.漳州 29.镇远 10.镇江 20.济南 30.丽江
《雅典宪章》
三、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 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 (一)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者。 (二)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健康者。 (三)在所有可能条件下,将所有干路避免穿行古建筑区,并使交通不增加拥挤,亦
不使妨碍城市有机的新发展。 在古建筑附近的贫民窟,如作有计划的清除后,即可改善附近住宅区的生活环境,
空间系统:由城市各个层次的空间关系与形态、各种空间在城市空间系统及城市生活中的地 位和作用以及其中的活动等要素构成 景观界面:开放空间周围的界面、主要景观视线所及的建筑、自然界面以及街道界面。
案例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程
空中北望中轴线
二十 五片 保护 区
大栅栏地区
城区扩张
梁思成
• 拆掉一座城楼像挖去我一块肉;剥去了外城 的墙砖像剥去我一层皮。
一、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
•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 起源:文物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简要回顾Hale Waihona Puke Baidu
• 法国 1840年梅里美《历史性建筑法案》 1887年《纪念物保护法》 1913年《历史古迹法》 1930年《景观保护法》 1962年《马尔罗法》即《历史街区保护法》19世纪末世界各国立法保护文物
《内罗毕建议》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提出《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 – 提出历史地区在立法、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保护措施 – 研究、教育和信息工作作为历史地区保护的重要工作
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 现代意义的保护工作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考古工作。 • 1930年国民政府《古物保存法》 • 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982年《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 •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建筑高度、形式、材料和色彩均应受到不同程度的控制。
历史地段的保护
历史地段在我国通常称为历史街区。 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且风貌相对完整的地段。 具有具体的生活内容 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应该从保护和更新整治两方面来开展。
历史地段保护内容
1、建筑的保护 2、街道格局 3、空间系统及景观界面的保持
陈占祥
• 1943年在利物浦大学结束完 五年建筑专业学习,就读该 校城市设计专业硕士研究生。
梁陈方案
朱兆雪、赵冬日方案
广场 • 明代、民国、1993年
1、建筑的保护
两类建筑:1、必须保护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2、具有潜在价值和对构成历史地段整体风貌具有不可替代作用 的建筑。(应结合居民的生活改善进行,以保证地段始终保持因生活活动存在而充满内在的活力。)
后一类建筑的保护方式 ——整体保存:在不改变被保护建筑原有特征的基础上,对建筑的外观和内部进行修缮、整饰;对建筑 整体结构进行加固,对损坏部分进行修复 ——局部保存:保留被保护建筑中体现历史风貌的最主要要素,如立面、屋顶、墙面材料、结构、外观 色彩和建筑构件等
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表现,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等级多低,均构成人类的记忆。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义
1、保存城市发展的历史轨迹,留存城市的记忆 2、继承传统文化,以延续民族的发展脉络 3、城市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
刘易斯·芒福德(LewisManford)在《城市发展史》: 城市是时间的产物。在城市中,时间变成可见的东西。时间结构上的多样性使城市部分避免了当 前的单一刻板管理以及仅仅重复过去的一种韵律而导致的未来的单调。通过时间和空间的复杂融 合,城市生活就像劳动分工一样具有了交响曲的特征:各色各样的人才,各色各样的乐器,形成 了宏伟的效果,无论在音量上还是音色上都是任何单一乐器无法实现的。
2、街道格局
街道格局是构成城市纹理并体现该地段乃至整个城市个性的重要要素之一。 保持街道格局应考虑
——街道布局与形态:街道网的平面布局特征、主次街道的相互连接、街道的分级体系 和街道的空间层次
——街道功能:在原有的主体功能上予以扩展 街道空间及景观:尺度、界面、线形、空间标志物
3、空间系统及景观界面的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