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建成遗产真实性中的非物质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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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建成遗产真实性中的非物质

维度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重庆,40004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资助项目

中国历史建成遗产"真实性"中的非物质维度

--兼论整体性保护策略的可能性

郭璇

摘要物质形态与非物质形态的文化要素间的相互依存是中国历史建成遗产真实性的重要特征。由于长期以来中国对建成遗产中非物质文化要素的重视不足,以及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整体性保护策略的缺乏,许多历史建成遗产正面临着整体的真实性的破坏。探讨了中国历史建成遗产中的非物质文化要素的特征及其重要作用,结合当前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体性的保护策略。

关键词中国历史建成遗产真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

一"真实性"概念的拓展

"真实性"(authenticity)是20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一直受到关注的问题。"真实性"一词起源于拉丁语,原意是"原创的,特定而非其他的"。该词在13世纪被引入法语,14世纪被引入英语,16世纪时曾经被莎士比亚用作形容"非伪装、非造假"。在艺术品市场中"真实性"用以指

真品和赝品的区别。"真实性"作为一个现代概念,其引入和18世纪欧洲浪漫主义运动的兴起密切相关,并进而影响到现代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1964年,"真实性"的概念出现在《威尼斯宪章》的序言中,这是它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性的文化遗产保护文件中。但在当时对"真实性"含义的理解并没有引起异议,这是由于《威尼斯宪章》是在以西欧为主导的文化背景下制定的,真实性的含义多少被认为是想当然的,文化遗产保护在国际化趋势中日益呈现出来的复杂性还没有被充分认识。1977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做出规定:凡被提名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地必须通过"真实性的检验",检验包括"设计、材料、工艺和环境"的真实性四个方面。但由于"真实性"的概念界定模糊性以及不同国家和民族文化背景下对"真实性"的理解不同,"真实性的检验"在之后十几年的实施中被证明存在很多问题。

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92年提议对"真实性的检验"做出批判性的评价。1994年,在挪威的卑尔根召开的关于"真实性"问题的预备工作会议上,参会者一致认为原"真实性检验"中规定的四个指标:即"设计、材料、工艺和环境",不足以涵盖文化遗产"真实性"的全部含义,文化遗产的"真实性"至少应该与五组有形和无形的因素有关,即:设计与形式,材料与物质,技术与传统,目的与功能,以及背景环境与精神[1]。真实性被认为不仅存在于文化遗产的物质形态中,也表现在相关的非物质文化要素中。检验文物古迹真实性不仅仅决定于历史材料的真实,而且还决定于现存文物古迹的传统功能的保存程度或现有功能与其传统功能的联系,以及文物古迹与其有形和无形的背景环境和精神意义的关联等等层面上。由于真实性概念的延展,建成文化遗产中的非物质要素与物质要素之间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被揭示出来。

卑尔根会议对真实性含义的拓展在1994年日本奈良召开的关于真实性的奈良会议中得以在"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中确定下来:"所有的文化和社会

均扎根于各种各样的历史遗产所构成的、有形的或无形的固有表现形式和手法中,对此应予以充分的尊重。"(奈良文件,第7条)"基于文化遗产的本性以及文脉关系,真实性的判别与各种大量的信息源中有价值的部分有关,信息源的各方面包括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使用与功能、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感受以及其他的内部的、外部的因素…"(奈良文件,第13条)[2]奈良文件的一个非常重要贡献是:第一次以国际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不仅仅是指真实的物质实体,也包含了相关的民族和地区传统的各种非物质要素的真实。事实上,会议选择在日本古都奈良召开本就意味深长,作为东亚文化圈的代表之一,日本在世界上率先将活的文化传统作为"无形文化财"纳入其遗产保护的总体框架之中,是对真实性概念的最好诠释①。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及其与建成遗产概念的整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遗产的类型,在国际遗产保护领域的正式提出可以回溯到20世纪70年代初②。1989年UNESCO通过了《关于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创作的建议》;1997年UNESCO"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遴选开始;2003年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通过标志着全球范围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达到了高潮。《公约》规定:包括"传统手工艺技能","关于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社会风俗、礼仪、节庆","表演艺术","口头传说和表达、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等五种类型在内的非物质遗产应该受到保护[3]。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日益深化的同时,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不可分离的密切关系也逐渐被认识到。1977年制定的"世界文化遗产的登录标准"中的第六条(Cultural Criterion VI)就阐明了文物古迹与非物质的文化因素相关的"杰出的普遍价值"问题。在过去30年的应用中,标准六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努力寻求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古迹遗

址中物质要素与非物质要素的相关性及其与遗产价值的关系③。1992年《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操作指南》的修改则整合考虑了与古迹遗址相关的更为广泛的社会和文化传统的因素,即非物质的因素,世界遗产的登录评价日益表现为一种更加"人类学"的方式。近年来登录为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古迹中逐渐增加的"文化景观"和"文化线路"等遗产类型正是这一方针推行的结果。

在《世界遗产公约》(关于物质遗产保护的世界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关于遗产的定义上不难看出,两种遗产类型之间有着相互交叠的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规定,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种群体、团体、有时候为个人视为是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事实上包括了与非物质遗产相关的物质要素。相应地,有关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中的非物质要素也被补充进2005年修订的《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操作指南》(第82条)。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标准包括了除材料和形式等有形因素以外的设计、技术传统、使用功能、精神感受、语言以及其他相关形式的无形的文化遗产。

基于文化遗产保护中物质方面和非物质方面的密切关系,在关于真实性的奈良会议召开10年之后的2004年10月,在日本奈良又召开了题为"保护有形与无形文化遗产:走向整体性策略"的国际会议。会议讨论了关于有形与无形的文化遗产的并存,两者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在保护中采取整体性方针的必要性,并通过了《关于有形与无形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策略的大和宣言》[4]。

2005年10月在中国西安召开的ICOMOS(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十五届大会通过了《西安宣言》,对构成建成遗产"真实性"的重要要素"环境背景"(setting)的概念进行了实质性的拓展,将作为建成遗产有机组成部分的无形文化要素纳入了建成遗产保护和管理的范围之内(西安宣言,第一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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