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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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____〕____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省人民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____》(苏政发〔____〕____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____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____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方式与标准第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发放购房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

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其实物配租房屋的部分产权。

本细则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及房屋使用权时,向其发放的保障性购房补贴。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列入租赁补贴、保障性购房补贴的计算范围。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住房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更好地满足群众住房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增强廉租住房的供给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四条廉租住房应当定向服务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城乡劳动者、新市民等低收入群体。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廉租住房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尊重居民意愿,广泛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共同维护好廉租住房的和谐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经费投入,提高廉租住房的质量,优化公共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确保廉租住房的专款专用。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建设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保障政策的要求。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选址应当考虑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环境宜居等因素,避免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广绿色建筑和新能源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技术。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切实保障建筑质量,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等行为。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设置住房户型和面积,充分考虑家庭实际需求和居住舒适度。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公共设施,包括公共厅堂、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等。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建设效率。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管理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由专门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嘉政发[2003]38号【发布部门】嘉峪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5.15【实施日期】2003.05.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嘉政发[2003]38号2003年5月15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保证无房的最低收入家庭能够公平、公正的得到廉租住房,根据《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资金筹措、房源落实及廉租住房对象的认定、廉租住房的管理、维修、租金的收取、配租方式的审批和租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实行按户配租。

户的计算,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薄为依据。

第四条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家庭,每户承租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去50平方米。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按现行公有住房福利租金的50%缴纳,超过部分由承租家庭按100%缴纳。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暂按市场平均价5元/m2计算,以后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进行调整。

计发时,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市财政承担)承担80%,承租家庭承担20%。

申请家庭实际所租房屋租金超出5元/m2的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5元/m2的,按实际发生额外补贴租金。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一)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供应计划,于当年3月底前将补贴租金划入廉租住房基金帐户;(二)每年从社会福利奖券的净收入中提取10%,由市民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划入廉租住房基金帐户;(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中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范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____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且被民政部门确认享受低保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只能租住一处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领取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线标准,且家庭人口多,住房困难的家庭。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采取先租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

租金核减,是指按照市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____平方米。

第六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的____%计算,逐步与国家规定接轨。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执行,暂确定为每月____元/平方米。

第七条市____负责合作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发改、物价、劳动、公安、税务等部门及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资金和住房的筹集管理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一)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提取土地收益金的____%用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对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等内容,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市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是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税务、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统计、公积金中心、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市房屋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应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收缴和房屋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第六条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为具有泰州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廉租住房管理是指国家或政府组织对低收入家庭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以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管理措施。

在中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实施细则包括住房供给、申请条件、租金安置、维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接下来,本文将分别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住房供给住房供给是廉租住房管理的核心内容。

政府可以通过自建或购买现有住房等方式,提供廉租住房。

在住房供应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住房数量:政府需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的规模和低收入家庭的数量,合理确定住房的数量,确保能够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需求。

2. 住房品质:住房的品质与居住条件直接相关,政府需要对廉租住房进行必要的装修和维护,确保住房的基本质量,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3. 住房分配:住房分配是确保低收入家庭公平、公正获得住房的重要环节。

政府需要建立公平、透明的住房分配机制,确保低收入家庭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条件获得住房。

二、申请条件政府在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时,需要明确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条件。

一般来说,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收入:政府需要确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只有符合收入标准的家庭才能申请廉租住房。

2. 家庭人口:政府还需要考虑家庭的人口情况,家庭人口较多的低收入家庭可能更有需要廉租住房。

3. 身份认证:政府要求低收入家庭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确保低收入家庭符合申请条件。

三、租金安置廉租住房的租金安置是保障低收入家庭居住权益的重要内容。

政府在租金安置方面,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租金水平:政府应该对廉租住房的租金进行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

2. 租金补贴: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3. 租期和续约:政府需要规定廉租住房的租期,并明确续约的条件和程序,防止低收入家庭因为租期问题而丧失住房权益。

四、维护和监督为了保障廉租住房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政府需要加强维护和监督工作。

合阳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

合阳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

合阳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第11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省住建厅等5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市住建局等5部门《关于渭南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渭建发[2014]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从2014年起,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全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指导全县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工作,会同经发局、财政局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

经济发展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审核的报批工作,中省补助资金的申请争取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项目用地选址落实,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的预审、报批、供应和发证工作。

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工作,及时拨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套资金。

民政局负责认定保障对象是否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出具相关证明。

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户籍登记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核,出具相关查询信息证明。

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是指对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的具体细则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内容:
1. 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规定谁可以申请廉租住房,比如低收入家庭、特殊群体等。

2. 廉租住房的面积、装修和设施要求:规定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装修标准和所配备的基本设施,如厨房、卫生间、供暖设备等。

3. 廉租住房的使用期限:规定住户可以使用廉租住房的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或者长期使用。

4. 廉租住房的租金和租金调整:规定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方式,一般来说,廉租住房的租金要比市场租金低。

5. 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和他们的管理职责,如收取租金、维护住房设施等。

6. 廉租住房的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住户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如逾期不交租金、毁坏住房设施等。

7. 廉租住房的退出和转让:规定住户退出廉租住房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廉租住房的转让规定和程序。

8. 廉租住房的监管和评估:规定对廉租住房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以及对廉租住房的评估和审核机制。

这些细则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廉租住房的有效管理和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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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推动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生活品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及以后进行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是指在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建设廉租住房,主要面向经济困难的住房需求群体,优先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招投标、审批、施工等程序进行,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棚户区改造第五条棚户区改造的目标是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注重社会稳定,积极与居民沟通和协商,做好宣传工作,解释项目的意义和好处,引导居民理解和支持。

第三章廉租住房建设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的目标是提供价格低廉的租赁住房,满足经济困难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条廉租住房项目应当优先选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周边或者其他合适的地方,便于居民的安置和交通出行。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应当兼顾住房质量和建造成本,注重绿色环保和节能减排,提高居住品质。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项目的租赁价格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涨价。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的项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进展计划。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的项目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政府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投入、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应当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的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品质和安全。

廉租房出售管控实行方案(二篇)

廉租房出售管控实行方案(二篇)

廉租房出售管控实行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廉租房出售管理,筹集廉租房建设配套资金,促进廉租房建设滚动发展,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___(市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___》(市政___发〔___〕___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房出售,是指将政府出资新建、购买、改建和通过社会捐赠等途径筹集的廉租房,向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对象限价出售。

第三条廉租房出售坚持符合条件、自愿购买、公开操作、稳步推进、限量出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廉租房出售管理和售后管理。

第五条县房产局是廉租房出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房出售的___实施,县财政局负责廉租房出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各社区、长铺镇、长铺乡人民政府负责廉租房出售对象资格初审,县房产局负责廉租房出售对象资格审核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廉租房的出售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廉租房出售管理第六条廉租房出售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长铺镇、长铺乡常住城镇户口;2、无房户或危房户;3、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且正在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或残疾人家庭。

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现租住单位公房的,均不属于廉租房出售对象。

第七条申请购买廉租房的家庭,需到县房产局领取《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绥宁县城镇廉租住房资格申请表》和《绥宁县购买廉租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1、户口簿;2、家庭成员的居民___;3、无房证明;4、婚姻证明;5、享受城市低保证明;6、其它相关证件。

无房证明需所在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证实盖章,再经县房产局核定。

以上户口簿、___、婚姻证明等需核实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无房证明需提供原件。

第八条廉租房建成经县审计局审计后,按不高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具体价格由房产局牵头、建设局、物价局参与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一年一定价。

成本价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筑___工程费、水电___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投资利息和税费。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对《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19年11月27日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配租供应第三条(租金配租范围)经申请审核并取得登录证明的廉租住房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凭登录证明前往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租金配租。

第四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符合租金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与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采用全市统一示范文本,就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的配租面积、单位配租面积的租金补贴标准、最高可补贴金额、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的要求、租金补贴的用途、租赁补贴的发放方式与发放时间、自行租赁住房合同变更的处理、违反协议的处理等事项予以约定。

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原则上为3年。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廉租住房的管理,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廉租住房项目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优化配套设施、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住房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住户的法律意识和履约意识,促进廉租住房项目的稳定运行。

第五条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事项,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国家对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低收入家庭,其中特殊困难群体优先保障;(二)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三)分散在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原居住人口。

第八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以下的为低收入家庭。

第九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包括:(一)与本项目所在地区有居住和就业关系,并具有合法稳定的居住证明;(二)在户籍所在地无住房或住房不符合政府制定的住房保障标准;(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孤儿、独居老人、残疾人、重度病残人员、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应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及家庭情况证明。

第十二条低收入家庭应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与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公开摇号、竞争性选房等程序。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建设和配套设施第十三条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应遵循合理规划、节约用地、公共设施齐全、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应具备以下基本配套设施:(一)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设施等基础设施;(二)垃圾处理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三)交通设施,包括道路、停车场、公交站点等;(四)社区服务设施,包括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

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整治方案(二篇)

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整治方案(二篇)

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整治方案落实责任。

廉租扩面工作时间紧。

顺序繁,外业多,范围广,各相关单位要分工配合,落实责任,确保我区廉租扩面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根据《市人民___扩大廉租住房保证覆盖面___》郑政文〔〕___号)要求,为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区扩大廉租住房保证覆盖面的目标任务。

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扩大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范围及补贴标准(一)申请对象范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规范___倍以下,具有我区城镇常住户口。

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___平方米(含)低收入家庭。

(二)补贴规范廉租住房保证面积及补贴规范依照《市区廉租住房保证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符合上述规定的廉租住房保证家庭。

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___倍城镇最低生活保证金标准之间的按补贴标准的___%计发,补贴系数为0.5二、目标任务已完成保证户数___户,区年廉租住房目标任务为___户。

应扩面户数为___户。

三、实施方法(一)大力宣传廉租住房政策(___月___日-___月___日)广泛宣传低收入家庭认定规范及廉租住房保证政策。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区房管中心、民政局、各镇(办)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子屏幕等媒体。

做到推进廉租住房保证与落实便民服务进社区工作有效结合,让廉租住房保证政策家喻户晓,提高低收入家庭主动申报的积极性。

(二)全面调查现有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详细调查现有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区房管中心、民政局与各镇(办)要通力合作。

形成住房调查演讲,为我区住房保证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依据。

(三)切实做好扩面后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___月21-___月___日)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区民政局要制订低收入家庭认定规范。

(范本)由各镇(办)及社区配合做好认定工作。

同时,要加强与区房管中心的沟通与协调,为完成廉租住房扩面目标任务发明必要条件。

(四)积极落实廉租家庭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___月___日-___月___日)积极做好廉租家庭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大政办发 [2013] 109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3] 10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应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三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工作。

各区国土房屋分局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核对和复审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各区国土房屋分局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和终审,核算、发放廉租补贴资金,安排实物房源配租,受理社会举报,并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一)具有本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第六条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口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同一户籍地址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一并申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一)配偶是外地的;(二)现役军人;(三)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四)其他依法可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家庭成员。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及以上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廉租住房管理中的行为。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指价格低于市场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发放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六条低收入家庭可向所在地社区(街道)申请廉租住房。

第七条社区(街道)应当建立低收入家庭信息库,定期更新家庭收入状况。

第八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各社区(街道)应根据廉租住房资源情况和低收入家庭的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进行审核,并及时告知审核结果。

第十条审核廉租住房的家庭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并采取抽签等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入住名单。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租赁与管理第十一条低收入家庭入住廉租住房应签订合同,并缴纳相应的押金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租金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高于市场租金。

第十三条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需要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在租赁期内不得私自转租、转借、非法转让住房。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违反住房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廉租住房的维护和保障第十六条各社区(街道)应建立廉租住房的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住房进行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发现住房内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社区(街道)反映,由社区(街道)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在住房维修期间,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交纳维修费用。

第十九条对于恶意破坏廉租住房的家庭,社区(街道)有权要求其迁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廉租住房的监督和处罚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上海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具体内容:一、租金标准1.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并在市场租金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减免。

2.市政府每年组织进行市场租金调研,确定当年的市场租金水平,并及时通知各区租赁管理部门。

二、租金支付方式1.廉租住房租金以月付为基本方式,可以根据入住户的经济状况适当调整为季付或半年付,但不得超过半年。

2.租金支付方式可根据入住户的要求确定,但需要提前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并保持一致。

三、租金调整原则1.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每年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市政府决定,并及时通知各区租赁管理部门。

2.租金调整幅度不得高于当年市场租金水平的增长率,同时需考虑到廉租住房的特殊性,保持适度减免的原则。

四、租金减免1.对居住在廉租住房中的低收入家庭,可以适当减免租金。

2.低收入家庭租金减免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通知各区租赁管理部门。

3.低收入家庭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居住地社区的评估,并由区租赁管理部门最终决定是否减免租金。

五、租金配租原则1.廉租住房的租金配租原则上按照申请人的收入、人口情况进行顺序配租。

2.具体的租金配租顺序由区租赁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3.租金配租时应保证公平公正,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做到非常时期特殊安置。

六、租金调查核实1.对于申请廉租住房的人员,需要进行租金调查核实以确定其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

2.应设立租金调查核实小组,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对调查结果进行认真审核。

3.租金调查核实结果作为廉租住房租金减免的依据,并保存在相关部门档案中备查。

七、租金收取与监督1.廉租住房租金应由入住户按时缴纳,并应设立相应的收费窗口进行收取。

2.各区租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租金收取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不按时缴纳租金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廉租住房管理,严格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邯郸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公安、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产权登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由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承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范围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受理、复核和年审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救助,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租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章保障条件及标准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以下;(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廉租住房的管理,确保贫困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投资的住房,以价格低廉的方式出租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护贫困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程序规范、信息透明。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前提。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人应当按时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政府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申请途径和材料审查服务。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无房或住房条件确实困难;(三)家庭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审核工作由政府部门负责。

应当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需求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审核结果通知。

第三章配租与管理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配租原则是公平、合理、便利。

配租应当根据家庭的需求、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政府部门制定,并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进行适当调整。

租金调整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租金收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应当做到规范、高效。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房设施、安全等方面的维护和管理。

及时修缮住房,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对于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取消其廉租住房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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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且被民政部门确认享受低保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只能租住一处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领取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线标准,且家庭人口多,住房困难的家庭。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采取先租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

租金核减,是指按照市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第六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的65%计算,逐步与国家规定接轨。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执行,暂确定为每月4元/平方米。

第七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合作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发改、物价、劳动、公安、税务等部门及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资金和住房的筹集管理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一)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提取土地收益金的5%用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五)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包括兴建、购置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以及廉租住房维修、物业管理所需资金等,由市房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主要来源:(一)腾空的直管公房,符合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用于廉租住房安排;(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三)政府出资购买的普通住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住房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每年初由市房管局提出意见,经与市城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会审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和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款的减、免。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市房管局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住房保障资金发放报表,每年四季度报告全年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及下年度住房保障资金的预算方案。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以上,并与家庭成员一起实际居住的;(二)每一个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没有享有所有权的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三)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6个月以上的。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一)租赁住房补贴:被保障对象属无房户的,按人均保障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4元的标准向其提供租赁住房补贴;有住房但未达标的按现住房面积与10平方米的差额补助。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取整数,小数不计。

住户租房金额低于补贴的,按实际租金支付。

每户最低补贴金额不少于40元,少于40元的按40元给予补助。

(二)租金核减: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其现住房转换为廉租住房,按照人均保障面积标准,10平方米内的住房面积由公房租金减免为廉租房租金,由原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落实。

不足1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实物配租:对甘南州级以上劳模,军烈属、老红军和夫妻双方均在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老城区改造的被拆迁人或因病、因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在政府建设廉租住房后,可提供与其人员结构及承租标准相当的廉租住房。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范围内的,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超过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执行直管公房租金;不足1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

第十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一)户的计算1、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人员的家庭为准,一户一证;2、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计算。

(二)住房保障人口的计算以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确定的人口为准。

(三)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的计算除同一户籍中主要家庭成员外,下列情况应纳入计算:1、配偶、未婚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2、农业户口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并实际共同居住的;3、现役义务兵原户口在同一户籍的。

下列情况不纳入计算:1、空挂户口;2、因某种原因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与户主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关系的;3、劳教或劳改人员正在服刑的。

(四)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使用面积是指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包括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落地壁橱、室内走道等,其中共同使用的堂屋、厕所、厨房按其分摊面积计算。

计入申请家庭的房屋使用面积,以产权证书记载或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换算的使用面积为准。

下列住房应认定为保障对象其住房:1、私有房屋;2、承租的公有住房;3、租住的私有住房;下列住房不认定为保障对象住房:1、居住亲友、邻居及非所属单位的住房;2、居住兄弟姐妹的私有房屋;3、居住的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五)下列情况不属住房保障范围1、已入住敬(养)老院的;2、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户主无完全民事行为的,申请家庭推举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经街道居委会出具证明,由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2、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5、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赁合约、租赁合同等)。

6、其他相关证明(军烈属、残疾证等)。

(二)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将其住房情况在辖区或居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登记。

同时,将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转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依据各街道办提供的资料,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保障方式,交市房管局审批。

(四)市房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人书面通知。

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根据市房管局通知的保障方式,办理相关手续:1、确定为租金补贴方式的申请人,自行寻找合适房源,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1)《房屋租赁合同》要在市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申请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到市房管局盖章确认后,要与房管局签订《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协议》一式三份,房管局、民政局、申请人各持一份。

(3)申请人按季度到房管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通知,由申请人将通知交房屋出租人(户主),房屋出租人凭此通知及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租金补贴。

2、确定为租金核减的申请人,要与市房管局签订租金核减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3、确定为实物配租的申请人,由房管局落实房源。

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纳有关费用后入住。

(六)申请人原住房属违章搭建的,应当无条件拆除。

在拆除后方可正式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入住廉租房。

(七)保障对象属旧城改造的直管公房租赁户,在拆迁时已领取安置补助费或解除公房租赁合同补偿金的,在退回安置补助费或补偿金后,方可正式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入住廉租房。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的安排方法:(一)按受理申请家庭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

如同一时间申请的,按住房困难程度排序。

首批数量较多,时间相近,暂按困难程度及批准顺序办理。

(二)对军烈属、孤寡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申请应优先办理。

(三)实物配租的视房源情况轮候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管局,经房管局核实后,根据申请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或取消其配租资格。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属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其补贴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月起执行,每季度发放一次。

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房源的,视为自动放弃;属租金核减的,经审批后从次月起执行;属实物配租的,自房屋移交当月起交纳房屋租金。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因家庭人数发生变化,保障标准应相应调整。

人口减少时,按规定降低或停止其保障额度。

人口增加需要增加补贴额度或住房面积时,可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连续一年以上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终止租金减免协议;实行实物配租的,必须退出廉租住房。

对立即退出实物配租住房有困难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超过6个月仍不能退出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管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市房管局应会同市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每年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审核,共同提出是否继续保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意见。

第五章处罚第二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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