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08〕2937号 国家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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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8•【文号】发改价格[2010]877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01•【文号】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要求,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现就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

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

二、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求,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工作,我们组织开展了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对存在已过时效性、已被新的文件替代、相关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等情形的文件,整理形成了《拟废止的规章目录》和《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6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8月7日附件:1、拟废止的规章目录2、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拟废止的规章(5件)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7号1996年8月21日电力工业部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1998年5月5日国家计委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2002年第18号2002年1月10日国家计委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13号2012年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6号201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附件2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0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计基[1979]725号1979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2关于请妥善安排物价检查业务经费的通知价字[1983]22号1983年2月25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3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4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4]600号1994年5月21日国家计委、最高检、公安部5 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1997年12月1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6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9]593号1999年5月27日国家计委7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1999年10月2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8 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57号2000年1月27日国家计委9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2000年3月21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0 关于印发《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考核验计价检[2000]7782000年6月国家计委收办法》的通知号19日11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303号2000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12关于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的执法依据的复函计办经调[2000]1005号2000年12月20日国家计委13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1]1560号2001年8月15日国家计委、卫生部14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979号2001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5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1]1568号2001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16关于华中电网临时(短期)购售电电价的批复计办价格[2002]529号2002年4月27日国家计委17关于企业使用“平价”等价格术语是否属于价格欺诈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调[2002]672号2002年6月1日国家计委18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838号2002年6月3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9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2002年11月1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20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2002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21 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计办价检[2003]240号2003年3月12日国家计委22 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发改能源200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的通知[2003]369号25日23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2003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4关于上海市实行季节性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3]566号2003年6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5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2003年8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6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3]1188号2003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7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2003年1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28 关于风电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4]29号2004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9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568号2004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0关于云南省丰枯、峰谷电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652号2004年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1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2004年4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2关于印发《全国风能资源评价技术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65号200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3 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1098号10日34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717号2004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5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2004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6关于核定东北至华北跨区送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2号2004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7 关于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15号200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8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2005年4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9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5]765号2005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0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2005年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1关于印发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5号2005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2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367号2005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3 关于总电表款及安装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931号2005年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4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084号2005年10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5 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发改办价格2005年12国家发展改革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2005]2770号月15日委、卫生部46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2006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7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基层工作联系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981号200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8 关于印发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73号2006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9 关于坚持不懈、务求实效,不断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166号2006年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0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策中有关事项的复函发改办投资[2006]1363号200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1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2006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52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2006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3关于优先安排运输仪器化公证检验大包棉花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6]2773号2006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国家质检总局54《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94号2006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5 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2007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56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421号2007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7《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8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887号2007年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9关于制定和调整PET-CT和头部伽玛刀检查治疗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2107号2007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60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291号2007年9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2007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委62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14号2007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3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4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2898号2007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5《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2号2007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6关于印发《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413号2008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7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279号2008年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8 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1554号2008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9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641号2008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0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2008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1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政策中价格上涨认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8]2358号2008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2关于将抽水蓄能电站“租赁费”改为“容量电费”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8]2937号2008年1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3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222号2009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4关于同意将聚焦超声热切除术列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350号2009年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75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9]695号2009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6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2009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77关于印发《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366号2009年9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8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2009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国家质检总局79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052号2009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0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200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1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2010年4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2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010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83 关于核定浙江、江苏和重庆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1013号2010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4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发改价检201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场秩序的紧急通知[2010]1137号26日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85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201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86关于印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0]1720号2010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7关于规范开展低碳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0]2046号2010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8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3号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9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西部[2010]2519号2010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0关于调整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电度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0]3199号2010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1关于晋东南-南阳-荆门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试验示范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3145号2010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2 关于宁东直流输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发改价格2011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的通知[2011]518号15日委、电监会93 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2011年4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消费者协会94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2011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95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2011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6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2011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7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发改西部[2011]1726号2011年8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林业局98关于印发《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2390号2011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99 关于印发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发改办气候2011年10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2552号月24日100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437号2011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1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615号2011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102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2626号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3 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2011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意见发改基础[2012]43号2012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105关于灵宝背靠背、德宝直流跨区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2]299号2012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6关于印发对口援疆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12]802号2012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7“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2]第10号2012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8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对外物资赠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2]1265号2012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9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发改办法规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类标准(试行)的通知[2012]2130号3日110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2012年8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111关于中俄直流背靠背联网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2]2250号2012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2关于做好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2]2305号2012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113 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2012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4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基层联系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2]2475号2012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5 关于核定黑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2]2909号2012年10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6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2012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7 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应用节能评价技发改办环资2012年11国家发展改革委术要求(2012年版)的通知[2012]3233号月19日118关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2]3547号2012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9关于向上线和锦苏线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2]4018号2012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0 关于印发2013-2015年西部和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全国邮政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3]271号2013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1关于印发《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3]279号2013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122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3]852号2013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3关于核定河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966号2013年4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4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2013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125关于四川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1266号2013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6关于调整第三批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审查论证程序的通知发改办东北[2013]1573号2013年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7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3]2365号2013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8 关于核定内蒙古东部和江西省电力用发改办价格2013年12国家发展改革委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2013]3206号月26日129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0关于印发《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0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1关于印发《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1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2关于云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85号2014年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3 关于加强民生用气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92号2014年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4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135关于规范河北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231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6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2014年4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7关于核定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944号2014年5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9 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发改价监201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干规定》的通知[2014]1223号7日140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29号2014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1关于对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4]1555号2014年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2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1579号2014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143关于核定新疆自治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782号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4关于核定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908号2014年8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5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2014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6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379号2014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7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1号2014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8 关于云南省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15号201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9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344号2015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0关于宁夏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012号2015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2015年-发改价格201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输配电价的批复[2015]2200号30日152关于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260号2015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3关于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311号2015年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4关于印发《全国电煤到厂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5]2461号2015年9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5关于湖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773号2015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6关于安徽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774号2015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7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70号2015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8关于云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0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9关于贵州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1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0关于安徽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2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1关于宁夏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76号2016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2关于湖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81号2016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3 关于印发《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们制定了《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定价成本的一般技术规范。

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7•【文号】发改价监[2014]1223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6月7日附件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国家质检总局:你局《关于重新审批计量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函[2007]51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八年一月四日附件计量收费标准一、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授权时,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序号│项目名称│收费级次│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县级以上│每证│10 ││├───┼─────────┼─────┼──┼──────┼───────────┤│ 2 │计量授权证书费│县级以上│每证│10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县级以上│每证│10 │││ 3 │证书费│││││├───┼─────────┼─────┼──┼──────┼───────────┤│││国家级│每项│1200 │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京发改[2008]1150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8〕1150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华北电网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北京地区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居民、农业、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本次电价调整范围和调整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执行。

具体价格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各类销售电价均为到户价格,即已包含应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北京市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1 │1-10千│35千伏│110千│220千│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元/│││ 千伏│伏││伏│伏及以│元/千瓦·月│千伏安·月)│││││││上│)││├────────┼───┼───┼───┼───┼───┼──────┼────────┤│一、居民生活用电│0.4883│0.4783│0.4783│0.4783│0.4783│││├────────┼───┼───┼───┼───┼───┼──────┼────────┤│二、非居民照明用│0.7785│0.7685│0.7585│0.7485│0.7385││││电││││││││├────────┼───┼───┼───┼───┼───┼──────┼────────┤│三、商业用电│0.7885│0.7785│0.7685│0.7585│0.7485│││├────────┼───┼───┼───┼───┼───┼──────┼────────┤│四、非工业用电│0.7385│0.7235│0.7085│0.6985│0.6885│││├────────┼───┼───┼───┼───┼───┼──────┼────────┤│五、普通工业用电│0.7565│0.7415│0.7265│0.7165│0.7065│││├────────┼───┼───┼───┼───┼───┼──────┼────────┤│六、大工业用电││0.5995│0.5795│0.5595│0.5445│32.00│21.00│├────────┼───┼───┼───┼───┼───┼──────┼────────┤│其中:1、电石、││0.5895│0.5695│0.5495│0.5345│32.00│21.00││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生产用电││││││││├────────┼───┼───┼───┼───┼───┼──────┼────────┤│2、中、小化肥生││0.3250│0.3170│0.3110│0.3060│18.00│12.00││产用电││││││││├────────┼───┼───┼───┼───┼───┼──────┼────────┤│七、农业生产用电│0.5160│0.5060│0.4960│││││└────────┴───┴───┴───┴───┴───┴──────┴────────┘附件2:北京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件3:北京市电网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 电压等级│电度电价│基本电价││电│├───┬───────────┬─────────┼──────┬──────┤│分││ 高峰│平段│低谷│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元/千瓦·月│││类│││││)│(元/千伏安││││││││ ·月)│├─┼─────┼───┼───────────┼─────────┼──────┼──────┤│单│不满1千伏│0.6470│0.4300│0.2260││││一├─────┼───┼───────────┼─────────┼──────┼──────┤│制│1-10千伏│0.6430│0.4240│0.2190││││电├─────┼───┼───────────┼─────────┼──────┼──────┤│价│35千伏及以│0.6340│0.4160│0.2120│││││上││││││├─┼─────┼───┼───────────┼─────────┼──────┼──────┤│两│1-10千伏│0.4380│0.3250│0.2220│18.00│12.00││部├─────┼───┼───────────┼─────────┼──────┼──────┤│制│35千伏│0.4290│0.3170│0.2150│18.00│12.00││电├─────┼───┼───────────┼─────────┼──────┼──────┤│价│110千伏│0.4220│0.3110│0.2090│18.00│12.00││├─────┼───┼───────────┼─────────┼──────┼──────┤││220千伏│0.4150│0.3060│0.2090│18.00│12.00│├─┼─────┼───┼───────────┼─────────┼──────┼──────┤│合│1-10千伏│0.4240│0.3190│0.2220│18.00│12.00││成├─────┼───┼───────────┼─────────┼──────┼──────┤│氨│35千伏│0.4150│0.3110│0.2150│18.00│12.00││生├─────┼───┼───────────┼─────────┼──────┼──────┤│产│110千伏│0.4080│0.3040│0.2090│18.00│12.00││用├─────┼───┼───────────┼─────────┼──────┼──────┤│电│220千伏│0.4080│0.3040│0.2090│18.00│12.00│└─┴─────┴───┴───────────┴─────────┴──────┴──────┘ 附件4:北京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非夏季)附件5:北京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夏季)附件6:北京电网峰谷分时结构调整后销售电价表附件7: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电价表注:1.附件1至附件7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排用电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除趸售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附加,其中:中小化肥用电为0.1分钱,其它用电为0.2分钱。

发改价格号

发改价格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10—50亿元为%;50—100亿元为%;100亿元以上为%;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附件二: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附件一: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10—50亿元的为%;50—100亿元为%;100亿元以上为%;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主题词:建设项目收费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04•【文号】发改价检[2008]417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417号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已于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515号公布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处罚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实施《处罚规定》的重要意义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公布施行,增强了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补充了对行业协会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惩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贯彻《处罚规定》的自觉性,努力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为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准确把握《处罚规定》的主要变化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提高了罚款额度。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以下”和“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以下”提高为“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下”提高为“20万元以下”;对违法经营者为个人的,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5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1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1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发改价格〔2008〕3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掌握市场变化,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有效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我委制定了《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价格监测预测工作,有效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政府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市场巡视和重点调查,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并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需要,在价格监测机构内设立专门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机构,或者安排一定数量人员承担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第五条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主要承担日常市场巡视调查和重要价格问题专项调查任务,要与常规价格监测和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密切配合,协调动作。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15•【文号】财综[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暂住证(卡)工本费和义务教育借读费等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阶局: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特制定了《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进行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中央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方法,对中央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组织实施成本监审,制定全国成本监审工作制度、监审格式文本及监审专用章样式,组织全国成本监审业务培训、考核及考试,监督指导地方成本监审工作,协调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成本监审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办法。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方成本监审目录,对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组织实施成本监审,也可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定价目录规定权限范围内所列商品及服务的成本监审,并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处(队)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的具体事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发改价格[2009]29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发改价格[2009]29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9号)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电监局,太原、济南电监办,华北电网公司: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将山西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分钱。

山西省神头第一发电厂、漳泽电厂执行标杆上网电价,山西太一发电、太原第一热电厂、太原第二热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7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逐步与标杆电价填平补齐。

(二)山西、内蒙古西部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344元和0.349元;山西电网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山西省以点对网方式向京津唐电网送电的电厂送电价格提高到每千瓦时0.348元。

陕西府谷电厂向河北南网送电价格核定为每千瓦时0.3268元。

(三)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北京华电密云水电厂、京西水电厂容量电价分别调整为每月每千瓦36元和20元。

河北省华电混合蓄能水电有限公司、大唐王快水力发电厂、大唐岳城水电站、潘家口水力发电厂1号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5分钱。

(四)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润协鑫(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正东电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燃气发电机组上网临时结算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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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08〕293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抽水蓄能电站
“租赁费”改为“容量电费”问题的批复
国家电网公司:
报来《关于将抽水蓄能电站“租赁费”改为“容量电费”的请 示》(国家电网财46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我委核定的浙江
租赁
桐柏、山东泰安、江苏宜兴、安徽琅哪山等抽水蓄能电站的“
费 统
改为“容量电费”,原核定的标准不变Leabharlann —1—主题词:电厂电价调整批复
省发展
抄送:国家能源局,山东、浙江、安徽、江苏、河南、河北、山西、广东
改革委、物价局,南方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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