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案例法律适用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合资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案例法律适用问题

摘要:公司资本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承担按照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份额履行完全出资的义务。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为方式的特定概括,瑕疵出资的类型具体包括未足额出资、出资评估价值不实、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几种常见情形。股东应为其出资瑕疵的行为承担责任,对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负违约责任;对公司负侵害财产期待权的侵权责任;

对债权人既可以为违约责任又可能是侵权责任。

关键词:完全出资义务出资瑕疵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9月15日,由沈阳某客车制造厂、加拿大某国际公司、沈阳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中外合资公司。2003年8月12日正式成立。2006年11月27日,沈阳某客车制造厂整体转让。在转让的资产中包含了被告投入到合资公司的房产:622平方米,土地使用

权:1022平方米。合资公司认为沈阳某客车制造厂虽然将投入的土地、房产使用权交付合资公司实际使用,但始终没有将其出资的土地、房产的财产权属过户到合资公司名下,这种占有和利用未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是极不稳定和极不安全的。因土地使用权仍在被告名下,合资公司并未取得土地的法律上的控制。这种出资只是事实上的出资,而非法律上的出资,当然构成出资义务的不履行行为。作为合资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土地、房产登记过户义务,而其不履行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合资公

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沈阳某客车制造厂)履行出资义务,将土地、房产转让款961196元及利息116696元及审判期间和给付期间的利息返还合资公司。

本案涉及到的是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由于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人财产的减少,大大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其结果不仅是对具体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同时对整个社会信用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二、出资瑕疵的概念

法学意义上的瑕疵,指的是标的物的形状、质量和效用等诸方面有缺陷,不符合法定、约定或通用的标准。公司

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以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在公司增资扩

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等情况,即是出资瑕疵。具体包括未足额出资、出资评估价值不实、虚假出资和抽

逃出资等几种常见情形。

三、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

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为方式的特定概括,股东尤其是发起人股东具有严格的出资义务,必须实际地、完全地履行出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此项义务。但现实生活中,

由于可用于出资的财产形式各种各样,致使出资的履行方式也各种各样,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也无疑各种各样。在实践中形成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

1.未足额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实践中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即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其本身价额的情形。

3.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

并未出资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抽逃出资。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已经投入公司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出资额抽出、

隐匿、转移,造成公司净资产的实质性减少的行为。

四、出资瑕疵的民事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按责任的指向,可分为两类:一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属违约责任;

二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股东对公司债权

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出资瑕疵股东向已如章程规定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承担的是

违约责任。公司与公司法的发展表明,商业公司不过是股东营利的工具。股东之所以将其财产用于投资,根本目的仍是发挥其财产的最大效用,以获取最大利益。股东是典型意义的投资人。各国公司法的实践表明,由于个别股东出资瑕疵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必然会

使其他股东的信赖利益和预期利益不能实现;即使股东出资瑕疵并未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或公司法人资格丧失,一旦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经营风险必然潜在地转向已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必然要对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方式突破了有限责任原则的束缚,从而加重了股东承担责任的风险。

股东出资行为存在瑕疵时,对其他守约股东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守约股东可否起诉出资瑕疵的股东要求其补足出资或取消其享有

的股东利益?由于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订和同意的,且规定有股

东的权利义务内容,故公司章程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确定性合同,

股东出资行为存在瑕疵,是对章程约定的违反,自应承担违约责任,

守约股东应当可以起诉出资瑕疵的股东,要求出资不足或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补足出资或补正瑕疵。《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对此明确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9条也规定:“股东出资不足或者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及已适当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补足出资或者补正瑕疵,并支付利息。”

归纳起来,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加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赔偿股东损失等。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反章程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在股东出资瑕疵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况下,各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各自出资的差额范围内分担责任。在因多名股东出资不实导致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出资不实的股东之间可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比例分担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