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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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全省技师、高级技
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函[2017]33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4.01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7〕33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晋劳社培〔2004〕292号)、《关于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31号)文件规定,2017年我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按照“自主申报、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的原则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评职业(工种)
(一)技师申报职业(工种)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
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车工、机修钳工、工具钳工、装配钳工、焊工、铣工、磨工、铸造工、锻造工、锅炉操作工、汽车修理工、手工木工、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起重工以及其他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并设置技师的职业(工种)。
(二)高级技师申报职业(工种)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车工、机修钳工、工具钳工、装配钳工、焊工、铣工、磨工、铸造工、锻造工、汽车修理工以及其他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并设置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
二、人员范围
从事上述考评职业(工种)符合申报条件,且自愿申请参加考评的城乡从业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技师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符合下述条件之一:(1)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5年者;(2)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工作满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