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
山西省2017年退休工资调整方案
山西省2017年退休工资调整方案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通知,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福利,山西省决定对2017年的退休工资进行调整。
本方案旨在确保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并积极响应党中央对老龄化社会的建设要求。
以下为具体的调整方案: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适用于所有享受山西省社会保险制度覆盖的退休人员,包括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等。
二、调整方式1. 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具体调整幅度根据退休人员的离退休时间、个人缴费情况、职务等级等因素确定。
2. 增加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提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统筹支付等。
此举旨在减轻退休人员在看病方面的负担,使其享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
3. 对特殊退休类别的人员,如残疾人退休人员、烈属退休人员等,给予更高的福利待遇,以体现对他们的关心和尊重。
三、实施时间该调整方案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资金保障为确保退休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山西省财政将拨款用于这一调整方案的实施。
同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五、其他事项1. 退休人员不需要另外申请该调整方案,相关部门将根据个人档案和社保数据进行核实,自动按照调整方案进行工资的调整。
2. 对不符合调整条件的人员,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积极处理,确保调整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 退休工资调整后,退休人员可以通过银行卡、现金等方式领取工资。
4. 退休工资调整后,若有调整幅度不达标的情况,退休人员可以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反映,相关部门将积极处理并及时解决问题。
5.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确保本方案的顺利实施和达到预期效果。
六、总结山西省2017年退休工资调整方案的出台,旨在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保障他们的权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计划安排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计划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晋人社厅函〔2019〕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计划安排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山西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和《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安排,我厅决定继续组织开展2019年中国技能大赛—山西省职业技能大赛。
现将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计划安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19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要继续围绕“中国制造2025”、“扶贫攻坚”、“供给侧结构调整”等发展战略需要和“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工作,着力完善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行业企业和市级竞赛为主体、全省竞赛与国家竞赛、世赛选拔相衔接的技能竞赛体系,精心规划和组织省级技能竞赛赛事,加强技能竞赛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竞赛质量,有效落实竞赛激励政策,树立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品牌,推动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快速发展。
二、大赛内容(一)组织开展省级一类、二类竞赛16项。
(二)企业级竞赛14项。
三、表彰奖励(一)获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和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请省政府授予“三晋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二)获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获第四至第六名的优胜者,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3•【字号】晋政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8年1月3日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近年来,我省职业培训工作不断加强,技能劳动者人数持续增加,为稳定和扩大就业、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总量不足、结构不优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为加快培养适应山西转型发展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加充分就业,省政府决定从2018年起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工程。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和人才强省战略,坚持以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按照“人人持证、技能社会”总体思路,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职业能力评价体系、政策支持保障体系、组织领导责任体系,激励和带动更多劳动者走出一条技能就业、技能增收、技能成才之路,为我省加快脱贫攻坚、实现转型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18年至2022年,结合贯彻实施《山西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积极开展大规模、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化、专业化职业能力评价,力争每年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指职业资格、专项职业能力、职业技能等级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劳动者达到100万人(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45万人、城镇失业人员15万人、企业在岗职工40万人)。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晋劳社厅发[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78号)各市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职业院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实施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全面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现就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各级鉴定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服务重点职业院校(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其服务重点如下。
(一)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和省属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为全省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
(二)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三)各职业技能鉴定所要围绕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工作重点和服务范围开展工作,并接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
全国统考的新职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为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职业院校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加强职业院校鉴定机构的建设为加快建立职业院校“双证书”制度,方便院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建所的原则,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
(一)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在校生规模在4000人以上的高等职业院校,只要其主体专业在同类院校中优势明显,且具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可由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在本院校设立相应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所。
山西省人社厅:统筹发挥人社部门职能作用优化技工教育发展环境
山西省人社厅:统筹发挥人社部门职能作用优化技工教育发展环境作者:来源:《职业·中旬》2017年第04期“十二五”以来,山西省各级人社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统筹发挥人社部门职能作用,持续优化技工院校发展环境,推动山西技工教育发展。
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度体系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技师学院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以及相配套的《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五个专项文件,山西省人社厅制定印发了有关技工院校学籍、教学、学生资助资金、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教师讲课(说课)竞赛组织等五个办法和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毕业生待遇落实等两个通知。
在全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工院校管理政策体系,为推动全省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大力加强技工院校办学基础能力建设加强与发改委、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大力加强全省技工院校办学基础能力建设:一是积极争取国家中职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和示范校建设项目,有8所技工院校获批承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7所技工院校建成国家中职示范校;二是实施中职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完成和在建重点专业建设项目30个、实训基地建设项目56个;三是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建成和在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11个、省级20个,培养双师型教师1146名;四是积极推动课程教学和培养模式改革,有5所技工院校列入国家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校,有5所技工院校与7家国有大型企业合作,确定1150名学徒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五是经省编委批准,成立了省技能人才教育研究室。
三、充分发挥技工院校服务社会功能一是确保技工院校学制教育基本稳定,每年学制教育招生稳定在3.5万人以上,全日制在校生稳定在11万人左右。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2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为“十二五”期间指导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已经由省人民政府正式下发。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规划》,促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经过“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努力,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具体体现在:(一)全面完成各项量化指标。
即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划》确定的就业、社会保险、收入分配、人才队伍建设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量化指标。
(二)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规划》确定的促进充分就业、推进社会保障全覆盖、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着力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三)全面推进各项重大工程项目。
《规划》确定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十二五”期间要积极推进、全面完成。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晋人社职字[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5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根据国家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 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各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申报评审者须是我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在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
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占编人员和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0年7月31日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 各非公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④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岗)人员;⑤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从今年起,对于在上年度申报评审过程,因专业能力、业绩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予参评或参评未通过者,下年度若仍无较为突出、明显的专业工作业绩或科研技术成果,一般不予再次申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8年度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8年度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晋人社厅函〔2018〕189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8年度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89号各有关省属企业、央企驻晋企业:为贯彻落实《山西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根据《山西省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2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24号)、《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16]269号)有关要求,为实施好2018年省级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补贴范围及对象2018年省级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实施范围,重点是建立起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待遇相结合工作机制的各类企业,面向本企业高技能人才开展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通过鉴定考核并取得相应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按规定对组织培训企业或委托培训机构给予培训补贴。
二、培训补贴名额及标准2018年,省级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名额预计为3000人左右。
在确定的名额内并符合规定条件,省财政分别按照技师每人2500元、高级技师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企业要加大新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资金的投入力度,在企业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合理安排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用于新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三、严格培训计划管理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补贴培训的各企业,要合理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和培训人员计划,制定培训教学实施方案,合理选定并使用培训教材。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认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认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认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61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和我省《关于在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26号)有关精神,为健全完善职称层级设置,确保改革政策配套衔接,维护好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切身利益,现就开展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认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经我省原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评委会评审取得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
下列人员不在此次认定范围: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到正高级评审委员会收审材料截止之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3、取得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4、近五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5、具有其他不予认定情形的。
二、认定方式符合认定范围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所在单位申报并由省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后,重新确认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并统一换发职称证书。
三、认定申报程序(一)个人自主申报。
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认定。
(二)用人单位推荐。
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身份信息、证书信息、违规违纪行为、申报材料等进行汇总核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目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晋人社厅函〔2023〕1139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目录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3〕113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在全社会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激励广大院校师生和企业职工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安排,现将2023年度全省已组织完成和拟组织开展的各级各类竞赛公布如下: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
2023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要围绕省委、省政府持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助推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着力完善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行业企业和市级竞赛为主体、全省竞赛与国家竞赛、世赛选拔相衔接的技能竞赛体系,加强技能竞赛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竞赛质量,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以赛促建,有效落实竞赛激励政策,树立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品牌,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基础,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
二、规范竞赛活动。
各竞赛第一主办单位应做好竞赛活动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
要切实履行竞赛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做到节俭办赛、廉洁办赛,务求实效。
确保竞赛健康、有序发展。
三、提升工作质量。
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晋升相应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不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竞赛第一主办单位要科学制定竞赛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级工以上技能要求命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9.20•【字号】晋人社厅函〔2019〕1183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18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9月20日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8〕26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69号)精神,现就2019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一、组织管理山西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型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农学、园艺、土肥、植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兽医、中兽医等技术应用推广以及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和经营管理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退休人员;3、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4、中国共产党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晋人社厅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单位: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3.3元。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2、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6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2.5%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三)倾斜调整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985元的补到2985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运转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原有经费负担政策予以解决,运转后纳入基金统筹发放。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推进全省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推进全省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推进全省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3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技工学校: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技工院校讲话精神,落实《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转型跨越发展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技工教育和加快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2009年底,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珠海市高级技工学校时指出:“技能型人才在推进自主创新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没有一流的技工,就没有一流的产品”。
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突出强调了技能人才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明确指出了新时期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重要意义。
技工院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落实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
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是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技工院校在新形势下提升竞争力、增强吸引力、扩大影响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省委、省政府加强了技能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保障体系的建立。
去年颁布的《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是我省第一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才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纲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在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中赢得主动的战略选择,对于加快转型跨越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1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我厅修订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加强对竞赛的组织管理,将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等方面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系指结合本省社会事业发展、行业、企业生产和技术创新实际需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有组织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职业技能竞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职业技能竞赛分为省级、市级和企业级。
省级和市级各分两类,跨行业(系统)举办的技能竞赛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举办的技能竞赛为二类竞赛。
企业集团举办的技能竞赛为企业级。
第六条省级一类竞赛的职业(工种)范围,一般为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工种);省级二类竞赛的职业(工种)范围,一般为本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工种;企业级竞赛的职业(工种)范围,一般为本企业主要专业技术工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8.05•【字号】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施行日期】201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以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文件精神,有效衔接职称与职业资格,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为人才减负,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现将《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所列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职务试行条例对学历、资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择优聘用。
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目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适时动态调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8月5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3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十二五”期间,实现为125万人次提供鉴定服务,建成10个国家级示范鉴定所,培养100名省级优秀考评员,在50个企业建立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为我省转型跨越提供技能人才保障,现就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规范高效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一)规范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服务体系。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中央驻晋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和市属以下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的初、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职业(工种)范围,除配合鉴定中心的考评工作外,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和其它社会从业人员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全省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的考评工作,在省技师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鉴定考核。
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其他社会从业人员技师、高级技师报名、资格审查等事宜。
全国统考的新职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全省设立的新职业考试报名点,要及时上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晋人社职字[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7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技工学校: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2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2012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评审范围全省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非公组织举办的技工学校中,从事技工教学、教育研究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教师。
实行评聘分开的全民事业单位占编人员和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层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2年7月15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3)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的人员;(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思想品德条件: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专心致志于技工教学和教育研究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承担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13年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22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13年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13年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2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企业、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根据《山西省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实施意见》,围绕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实现跨越发展的需要,加快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养,现就实施2013年“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及对象重点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煤炭、焦化、冶金、电力、装备制造、现代煤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特色食品工业、交通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领域),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
根据全省经批准开展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职工和技工院校实习指导教师经过培训并通过专门鉴定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按规定对培训企业或院校给予培训补贴。
二、培训任务及补贴名额2013年,全省重点支持的急需紧缺行业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任务为6000人(政府补贴的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名额为4000人,其中:用于技工院校技术课、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名额不超过500人)。
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确保培训任务圆满完成。
三、培训组织从目前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工作基础出发,2013年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主要依托26户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组织实施;属技工院校技术课、生产实习教师的培训,由省人社厅根据报名情况,择优委托办学条件较好的技工院校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全省技工学校招生编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245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全省技工学校招生编码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全省技工学校招生编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24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生考试中心: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技工学校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58号)精神,现将省招生考试中心确定的全省技工学校招生编码进行公布(见附件),并提如下要求。
各技工学校要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招生规模、招生专业,编制招生简章。
招生简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到相应的省、市招生考试中心进行统一的中考招生宣传。
二○一○年六月一日附件:全省技工学校招生编码(100所)(按办学层次分类)编码学校名称95999 山西冶金高级技工学校(山西冶金技师学院)95998 太原市高级技工学校(太原技师学院)95997 大同煤炭高级技工学校(大同煤炭技师学院)95996 大同机车高级技工学校(大同机车技师学院)95995 山西省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山西交通技师学院)95994 长治市高级技工学校(长治技师学院)95993 山西汾西煤化高级技工学校(山西汾西煤化技师学院)95992 临汾电力高级技工学校(临汾电力技师学院)95991 万荣县高级技工学校(万荣技师学院)95990 山西电子高级技工学校95989 山西机械高级技工学校95988 大同电力高级技工学校95987 晋城市高级技工学校95986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技工学校95985 永济电机高级技工学校95984 五四一高级技工学校95983 阳泉高级技工学校95982 临汾高级技工学校95981 吕梁高级技工学校95980 阳泉煤矿技工学校95979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95978 山西国防军星技工学校95977 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95976 山西省建筑安装技工学校95975 大同市技工学校95974 山西省忻州市技工学校95973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太华技校95972 经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95971 乡宁县煤炭工业技工学校95970 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技工学校95969 运城市技工学校95968 山西省民爆技工学校95967 山西矿机技工学校95966 山西省工业造型设计技工学校95964 山西省商业技工学校95963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95962 山西省东华技工学校95961 山西省通用技术学校95960 山西省水利技工学校95959 太原化肥厂技工学校95958 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95957 山西新华印刷技工学校95956 山西省劳动保障技术学校95955 山西省劳动技术学校95954 山西烹饪技工学校95953 山西高新技工学校95952 山西三飞技工学校95951 山西现代人力技工学校95950 山西盛世餐饮旅游技工学校95949 山西光彩惠民机电技工学校95948 山西新世纪晋直技工学校95947 山西现代经贸技工学校95946 山西五一技工学校95945 山西晋阳技工学校95944 山西普华技工学校95943 国营江阳化工厂技工学校95942 山西省粮食技工学校95941 山西纺织印染技工学校95940 太原塑料工业技工学校95939 山西汾西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95938 山西冶金建筑技工学校95937 太原化工技工学校95936 山西晋柴机械制造公司技工学校95934 平朔煤矿技工学校95933 山西海运技工学校95932 山西原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95931 山西汽车专业技工学校95930 定襄县技工学校95929 宁武县技工学校95928 五寨县技工学校95927 河曲县技工学校95926 偏关县技工学校95925 忻府区技工学校95924 晋中技工学校95923 山西晋华纺织厂技工学校95922 山西省纺织工业技工学校95921 山西地矿局技工学校95920 榆次液压有限公司技工学校95919 汾阳市技工学校95918 孝义市技工学校95917 山西省长治市太行技工学校95916 山西机电技工学校95915 长治市商业技工学校95914 潞安矿务局技工学校95913 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95912 山西淮海技工学校95911 高平市技工学校95910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95909 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95908 临汾市尧都区技工学校95907 山西省侯马市技工学校95906 霍州市技工学校95905 临汾市城市建设技工学校95904 山西省邮电技工学校95903 临汾钢铁公司技工学校95902 山西铝厂技工学校95901 山西省运城拖拉机厂技工学校95900 河津技工学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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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全省技师、高级技
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函[2017]33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4.01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7〕33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晋劳社培〔2004〕292号)、《关于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31号)文件规定,2017年我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按照“自主申报、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的原则实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评职业(工种)
(一)技师申报职业(工种)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
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车工、机修钳工、工具钳工、装配钳工、焊工、铣工、磨工、铸造工、锻造工、锅炉操作工、汽车修理工、手工木工、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起重工以及其他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并设置技师的职业(工种)。
(二)高级技师申报职业(工种)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美容师、美发师、眼镜验光员、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车工、机修钳工、工具钳工、装配钳工、焊工、铣工、磨工、铸造工、锻造工、汽车修理工以及其他已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并设置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
二、人员范围
从事上述考评职业(工种)符合申报条件,且自愿申请参加考评的城乡从业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技师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符合下述条件之一:(1)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5年者;(2)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工作满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