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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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主权原则

法律的主权原则
跨国公司与全球治理的互动
跨国公司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国际组织、国 家等主体开展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主权国家对跨国公司的监管
各国在行使主权时,应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在本国的经 营活动合法、合规。
06 总结与展望
回顾本次报告主要内容
主权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法律的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拥有独立自主地处理 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03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这些原则构成了国际关系的基石,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具有重要意义。
04 主权原则受到挑战及应对措施
全球化对主权影响及挑战
全球化对主权的冲击
全球化进程中,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的影响力逐渐增强,对国家主权的行使构成一定挑战。
发展权利
国家有权制定和执行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实现 经济可持续发展。
03 主权原则在国际关系中应用
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尊重国家主权
每个国家都享有独立、自主和自决的权利,其他国家应尊重 这一权利,不干涉其内政。
领土完整
国家的领土完整不容侵犯,任何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威胁使 用武力侵占他国领土。
主权内涵
主权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对内最高权指国家在国内行使的 最高统治权,对外独立权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的独立地位和权力。
主权原则历史发展
古代主权观念
古代社会缺乏主权观念,国家间关系 主要基于实力和利益。
近代主权原则确立
当代主权原则发展
当代国际社会,主权原则不断得到强 调和巩固,同时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 ,主权原则也面临一些新挑战和调整 。

集美大学苏志明国际法期末提纲

集美大学苏志明国际法期末提纲

名词解释题15、判断题10、单项选择题10、多项选择题20、简答题25、案例分析题8、论述题12名词1.主权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对内表现为最高权,对外表现为独立权,具有固有性、领土性、基础性、相对性、权威性的特征。

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的基础,也是国际法的基石。

2.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如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4.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se)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5.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的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state jurisdiction immunity)指国家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

7.最惠国待遇指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与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8.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9.庇护(territorial asylum)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暂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0.国际习惯指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11.国家指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12.外国人(alien)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当代国际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当代国际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当代国际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中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准则。

这五项原则是: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这些原则体现了中国倡导和平、稳定和发展的立场,也是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价值观。

作为当代国际法的一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关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各个国家应该尊重彼此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得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

这是维护国际秩序和和平稳定的重要基础。

互不侵犯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各个国家应该尊重彼此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使用武力侵犯其他国家。

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宪章所倡导的。

互不干涉内政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各个国家应该尊重彼此的内政,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

这是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和平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

平等互利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各个国家应该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和交流。

这是维护国际关系的公正和平衡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宪章所强调的。

和平共处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各个国家应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和冲突,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和平共处是国际社会共同的期望和目标,也是联合国宪章所倡导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和坚持,体现了中国对和平与发展的追求,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借鉴。

在当今世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积极影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准则。

作为当代国际法的一部分,这些原则在国际关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维护了国际秩序和和平稳定。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和坚持,体现了中国对和平与发展的追求,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借鉴。

在当前世界形势下,我们应该秉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共同努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实现世界的持久和平与共同繁荣而努力奋斗。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国际法原有进步和民主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变化了的国际形势和新的时代特点而提出的。

事实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和传播,不仅使《联合国宪章》宗旨的实现得到了更有力的保证,也使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得到了新的发展,它既是国际法的新发展,又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

这在国际法历史上是一个伟大的创举。

它作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完整的法律原则体系而提到世界面前,成为当代国际法的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是独立国家的兴起,这对战后国际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新独立国家的要求下,产生了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既适应新的国际关系的需要,又对原来的国际法发生改造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缅甸首先倡议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既体现着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又得到第三世界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赞同和承认,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虽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都是国际法上早已存在的原则,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人类已经积累的经验的基础上,根据20世纪50年代国际形势新发展的需要,第一次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原则体系提到世界面前,而且赋予它新的时代含义,这就是对国际法的重大发展。

如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对传统国际法中的不干涉原则的发展,其含义是禁止国家采取任何借口和方式干预别国主权范围之内的事务。

它的表现形式是:对别国内政施加压力,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直接或间接侵略、占领,公开或隐蔽的干预和干涉等,都是侵害了被干涉国家的独立和主权。

这无疑否定了关于"依据权利的干涉"和"人道主义的干涉"等主张。

可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是对已有原则的简单重复和概括,而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同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科学地反映了国际关系的特点,坚持了国家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一)概念:是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
根据国际合作原则:
1、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
3、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
第一条规定:“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条进一步提出:“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联合国宪章》:在理论上、法律上确立了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的原则。
2、“人道主义干涉”基于人权或人道的理由而对一个国家实行武力干涉。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一)发展与确立
1、由“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演变而来的
2、《联合国宪章》序言明确要求:各国要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二)《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一)含义:1、内政范围:“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简论当代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简论当代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简论当代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普遍认为它源自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0世纪以来特别是联合国成立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更为众多双边以及多边条约和国际法律文件所承认。

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世界各国对人权问题的高度关注,不干涉内政原则正面对这新的挑战。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渊源与性质不干涉这个概念在国际法学说上的起源和成熟相对较晚,通常认为最先提出不干涉原则的是德国学者沃尔夫。

但是,早期自然法学者,例如格老秀斯、霍布斯和普芬道夫等人,被认为在法理渊源上对不干涉做出了有益的铺垫,包括自然法、主权平等理念。

最早规定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法律文件中是1793年的法国宪法,法国的1793年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国家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

在此之后,不干涉内政原则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并越来越多出现在世界诸多国家的国内法律文件和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和主权之保护宣言》,这是联合国第一次对不干涉原则进行系统的编纂与发展。

此后的1970年,联合国通过了特设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这再一次明确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在一般国际法上的实在法性质和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具有了两个性质。

首先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具有以下以下两方面内涵。

第一、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不但《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和主权之保护宣言》确认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同时不干涉内政原则也体现在各种区域性和全球性条约和文件之中。

其次,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源于当今国际社会基本结构而产生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反映了当今国际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是拥有主权的国家这一基本政治现实。

其次,不干涉内政原则具有习惯国际法性质。

这体现在一方面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不干涉内政原则又遭到以大国为首的违反。

现代国际法的演变与变革趋势

现代国际法的演变与变革趋势

现代国际法的演变与变革趋势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现代国际法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变革,适应新的时代需求和实际情况。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演变历程、变革趋势和未来发展方向三个方面来论述现代国际法的演变与变革趋势。

一、国际法的演变历程国际法是指针对各国之间的关系,以保障国家主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等目的而制定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法的演变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然而,在当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则是工业革命后国际关系和国家行为的日益复杂,才出现的。

随着国际关系的快速发展,现代国际法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变革,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法的内化和被动转为主动随着现代国际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现代国际法不再是无处不在的国家行为的副产品,而是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相对于过去,国际法的适用愈发广泛透明,国家间的互动和合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律化。

2.国际法的多元和复杂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和多极化的趋势,现代国际法的多元化和复杂化逐渐显现出来,包括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双边法、多边法、区域法等。

在这种多元和复杂的背景下,现代国际法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概念、理论和规则。

3.国际法的民主化和平民化现代国际法包含了更多的民主因素,并且法治社会化将更多地受到国际法的影响。

广泛的国际规则、国际协议与公约的签署和批准、国际法律机制的建立以及国际法保障各阶层以及弱者公正、快速、低成本、安全地访求司法救济等,都是国际法实践民主化和平民化的体现。

二、国际法的变革趋势1. 国际法的全球化国际法的全球化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要人权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并且要协调全球各种议程以及国家利益与全球共同利益的平衡。

而基于全球化的国际法适用,也意味着源于一个国家、一个洲或者个人利益的相关规则及国际协议等也将移动到全球。

2. 国际法的法律技术化国际法的法律技术化是指随着人工智能和互联网的普及,国际法也在借助技术手段实现信息优化、自动化、快速处理、准确解决问题,以及无缝集成等方面发生了改变。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当代国际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当代国际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当代国际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提出的一种国际关系原则,也是中国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五项原则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这五项原则是中国对国际关系的基本态度,也是中国对待其他国家的基本原则。

在当代国际法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首要原则。

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的核心利益,每个国家都应该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在国际法中,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其他国家不得侵犯或干涉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核心原则之一。

国家之间应该互相尊重彼此的独立和自主权利,不得以武力或其他手段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领海或空域。

在国际法中,不侵犯原则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原则,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

第三,互不干涉内政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原则之一。

国家之间应该尊重彼此的内政自主权,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

每个国家都有权利自主选择和发展自己的政治制度、经济模式和社会制度。

在国际法中,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原则,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

第四,平等互利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原则之一。

国家之间应该平等相待,平等对待其他国家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国家之间应该通过平等的对话和协商解决争端和分歧,实现互利共赢。

在国际法中,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原则,任何国家都应该平等对待其他国家。

和平共处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核心和目标。

国家之间应该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和分歧,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

在国际法中,和平共处原则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原则,任何国家都应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和分歧。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对待其他国家的基本原则。

在当代国际法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国应该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通过平等对话和协商解决争端和分歧,共同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

当代国际法:和平、发展、合作、共赢——2013年中国国际法学术年会综述

当代国际法:和平、发展、合作、共赢——2013年中国国际法学术年会综述
个 小组 进行研 讨 。


国 际法与 国 际体 系演变 ; 国 际法与 中 国
在该专题 中, 武汉大学杨泽伟教授作 了“ 国际能源秩序 的变革 : 国际法 的作用与中国的角色定位” 的主题发言。杨教授从 以下 四个方面作了介绍 : 第一是国际能源秩序的新变化 ; 第二是国际能源秩序的
发展趋势; 第三是现代国际法在国际能源秩序变革中的作用 ; 第 四是中国在 国际能源新秩序变革中的角 色定位。报告介绍 了国际能源秩序 的五个新变化和五个发展趋势。国际法对国际能源秩序起保障的作
2 0 1 3年 6月
时代法学
P r e s e n t d a y L a w S c i e n c e
J u n . 2 0 1 3
V0 1 . 1 1 No . 3
第1 1 卷 第 3期
当代 国 际法 : 和平、 发展 、 合作 、 共赢
— —
2 O 1 3年 中 国国 际法 学术 年法院管辖权的矛盾性表现为 : 国际刑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补充
性 与强 制性 ; 法 院管辖 范 围的有 限与扩 张 ; 管辖权 启动 的任 意与 制约 。
在 自由讨论 阶段 , 湘潭大学李伯军副教授指出: 中国国际法 的观念还没完成转型。武汉大学聂建强
教授指出 : 从文化的角度研究 国际法 , 应从动态的发展的眼光来看 。复旦大学何力教授认为 , 在国际法
・ 收稿 日期 2 0 1 3- 0 5— 3 l 作者简介 胡城军 , 男,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法学博 士, 主要研究方 向: 国际法学 。 ll 7
用。
吉林 大学 何 志鹏教授 认 为 中国人从 整体 上不 喜欢 国 际法 , 对 国 际法 持 一 种敬 而 远 之 的态 度 。根 本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平与发展应是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宗旨。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证明,这样的国际新秩序必须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为基础。这是因为:
第一,只有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才能维护世界和平。国际关系的全部历史表明,维护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平等相待,求同存异,和平共处。所有国家
等约束力。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当代国际法科学体系是随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和传播而逐渐
形成的。
可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括了当代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新型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开创
‘了国际关系史和国际法学史上的一个新时代。
三、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指导准则
国际秩序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准则、手段和相应保障机制的总和。近代以来国际秩序的演变历史告
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共同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第一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第二、三、四项
原则是它的引伸、体现和保证,第五项原则是前四项的目的和结果,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互不
干涉内政原则又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第二,五项原则用四个“互相”和一个“共处”科学地
反映了各国在新型国际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对于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发展程度的任何国家都具有同
赛和全球性争夺,使各国长期处于世界大战的严重威胁之下。少数发达资本主义大国奉行的仍是有利于它们
剥削和损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信条。随之,不平等的国际贸易条件,科学技术方面少数先进国家的垄断,一
系列“全球性”问题的普遍存在,所有这一切都是因为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由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所支配的
结果。
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新”就新在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促进世界和
第二,只有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才能促进共同发展。促进各国经济共同发展,必须有一个持久

国际公法第八章课后思考题答案

国际公法第八章课后思考题答案

国际公法第八章课后思考题答案一.国际法的基础1.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中的作用是无可否认的。

尽管国际社会是一种横向的“平行式”社会系统,不存在任何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权威。

然而,国际社会又表现出一定的有序性。

这既是由于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制约,又是由于国际社会存在一定的法律规范。

由此,任何国际关系主体、国际政治主体的行为都不是绝对地没有限制的,而是要受到国际法律规范的约束和其他国际政治主体的制约。

国际法既然是主权国家间为协调彼此关系而达成的国家协议,那么,国际法一经确立,甚至在其确立的过程中,就对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国际政治关系发挥着重要影响,并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研究的重要内容。

具体来讲,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

首先,各国都把国际法作为处理包括贸易、金融、投资、安全、文化和科技等众多国际事务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工具。

其次,许多国家甚至包括一些大国都在外交部门设立了条法司或法律顾问办公室,并把为数不少的相关专家委派到这些部门。

他们的任务是草拟条约、解释国际法、与其他的部级官员和政治家商讨该国应该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以及分析与该国有关的国际法律形势。

再次,有关国际即使是在违反国际法时,也并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想方设法寻找国际法上的种种理论依据和借口,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一些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各国有受国际条约约束的义务。

(2)促进。

A.促进国际社会迈向更文明的途径。

a.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已成为国际强行法规则。

b.民族自决与非殖民化运动取得重要进展。

C.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D.弱小国家的利益同样受到国际法的保护。

B.为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提供政治和法律方法(3)调整。

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法这种调整功能主要包括国家行为的以下领域:A.管辖权B.各国权利与义务C.国家责任D.领土的取得E.海洋体制。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 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遵行上述原则-----联合国原则是普遍性的 •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 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 要求会员国将该事项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不干涉内政 • 《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项: • 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 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 增强普遍和平------民族或人民自决
《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以合 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
• (一)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或核心的 原则,是强行法规则。但这项原则并不排除合法使用武力。 •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三)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 (四)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 自决权利原则是当代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 (五)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 的第一项原则。 • (七)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 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 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或政 治独立------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禁止 破坏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 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 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 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集体协助 (集体安全)
4. 侵略的定义(aggression) ❒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 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 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 ,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宣战, 都构成侵略行为:

当代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

当代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
际法发展的新趋势
口阵 屹( 复旦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 3 ) 047
擅薹 : 当今 世界 的发展、 与 变化相适应, 当代 国际法也呈 现出新的发展趋势。这主要体 现为国际法的地位和
作 用进 一 步增 强 , 际法 涉 及 的 领域 不 断 扩 展 . 际 法 中 的 主权 观 念 发 生 了一定 变 化 , 际 法 的主 体 得 以丰 富, 国 国 国 国 法 的整 体 性 日新 增 强 。 关■词 : 国际 法 ; 展 ; 势 发 趋 中圈 分 类 . D 9 }: 9 文 ■标 识 码 : ^
保护等等 因为眼前的技术 进步 和经济发展背后所隐藏着 的某 些 即将 发 生 甚 至 已经 发 生 的 . 类 必 须 共 同面 对 的 严 人
酷 问题 .迫 使人 们 以一 种 超 越 国 家 的 视 野 来 看 待 问题 , 突 出和 发 挥 国 际法 对 人 类 无 论 作
1 人 权 保 护 .
益的需要 。 因此 , 总体来讲 , 从 国际法 的地 位和作用在 当代
不 仅 不 能动 摇 . 应 当进 一 步 加 强 。 还
《 ) 啊i 涉 豆的 幅 域 不 断 扩晨 = 田 法
当代 的 国际 法 , 及 的领 斌 槽 来 越 广 . 些新 钡 城 更 涉 某 日益 成 为 国际法 体 系 中最 为 令 人关 注 的 焦 点 传统 国 际 法 的 内容 主 要 是 以 维持 世 界 和 平 、 止 使 用 棱 武 器 、 綦 防止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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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 , 直到现在仍发挥着作用 。然 而现实为传统 的国际法 挺出了新的检验方法 , 国际攻治 、 经济 、 科技 的新 形势对 国 家之间及 国家内部造成 的冲击 , 要求对 国际社会 的规范作 出重 新 审视 0 面对 外 部 驱 动 因 素 迅 速 且显 著 的变 化 , 履 。 步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二战以后,国际法进入了它发展史上最重要的时期,形成了当代国际法的新体系,并且确立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是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对丰富和发展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是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有以下具体内容: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的完整。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互相尊重主权和国家领土完整。

由于国家的主权和国家的领土完整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尊重一国主权首先意味着尊重该国的领土完整。

2.互不侵犯原则。

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互不侵犯原则的主要内容有:各国有义务不首先使用武力;有义务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有义务避免战争的宣传;有义务不侵犯他国国界和侵入他国领土;对侵略战争应付国际法上的责任;不得以国家领土为均是侵略的对象;不得采取任何强制行动剥夺被压迫民族形式民族自觉的权利等。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这是久经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加上一个“互”字,使其富有新时代的含义。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意味着,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均不应进行非法的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和其他方式的干涉。

4.平等互利原则。

这是在传统的平等原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原则。

其新意就在于:它强调周围国家间的真正平等,即真正的平等应该是与互利相联系的,形式上的平等不一定是互利的,而只有互利的平等才是真正平等。

5.和平共处。

这既是五项原则的总称,又是一项单列的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的深刻含义是,各国不应该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再同一个地球上和平地共存,友好地往来,善意地合作,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彼此间的争端。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发展1953年12月31日,当中印两国政府代表团就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北京举行谈判时,周恩来总理在谈话中首先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然后正式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序言中,并声明以这五项原则作为该协定的基础。

建立国际新秩序和发展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建立国际新秩序和发展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作者: 邢爱芬
作者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市,100875
出版物刊名: 新视野
页码: 78-80页
主题词: 国际新秩序;国际法;国际秩序;根本利益;基本原则;重大问题;公正;立国;上将;二战
摘要:建立国际新秩序是自'二战'结束以来就已提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重大历史课题.这一课题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每一阶段国际新秩序的内涵和特点都有所不同.2004年结束的第59届联大表明,建立国际新秩序依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迫切要求,是当今世界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之一.建立国际新秩序与国际法密切相关,将国际秩序建立在什么样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将关系到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际新秩序和维护谁的根本利益等重大问题.当前,如何维护和进一步完善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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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诚信作为人类法律文明或文化的共同财富,被广泛应用于国内法和国际法。

在应然和实然国际法体系中,诚信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因为,诚信是世界各大法系甚至世界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同时也构成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具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抽象性、普遍性、和至上性。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它和其他国际法的所有原则、规则与制度一样,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整个国际法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与完善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是不断发展的,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在不断发展的。

一、诚信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诚信”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法律概念、术语、原则或规则,通常与善意交替使用。

一般认为,虽然诚信概念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最初时期,其最直接的起源是罗马法。

所谓诚信”就是法律主体或法律行为者以忠实于自己的目标的方式遵守承诺并为实现其达成的目标真诚和有效地开展工作。

如今,诚信原则在世界上所有法律体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欧洲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普通法系,还是社会主义法系,都以诚信作为基本的法律理念和原则。

诚信原则适用的普遍性在于,它不仅是各国国内法和区域法的基础,而且构成国际公
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核心。

诚信原则适用的广泛性在于,它不仅适用于
以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领域,而且同样也适用于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

虽然
诚信原则在欧美学者的国际法著作、教材或论文中已有比较广泛的论述和传播,
但是在中国的国际法学界则缺少系统的阐释。

在今天和未来国家间相互依存' 彼此合作不断加强和全球化不断扩展与深化的国际大环境下,主权国家推行诚信建设的战略和举措必须与国际法上的诚信原
则相适应。

只有这样主权国家的诚信建设才能与不断提升做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之
战略相匹配。

这是因为,在当今错综复杂的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相互的诚信至
关重要。

诚信是维持正常国际秩序和构建和谐世界的根本所在,是国际稳定的可
靠保障。

联合国国际法院前院长贝贾维法官曾指出,诚信能使一国预料其伙伴的
行为举止,国家遵守诚信就是考虑到其他国家的合法期待。

(—)诚信是一项一般法律原则
诚信作为一项一般法律原则,它起源于国内法,其适用由来已久且适用领域广泛。

各国实践表明,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已经突破了商法、民法等私法领域,如今在公法领域也有较普遍的适用。

诚信原则是世界上各大主要法系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

诚信原则之所以构成一般法律原则,既适用于国内法,又适用于国际法,其根本原因在于,诚信亦如正义、公平一样体现的是法的本质、精髓和基本价值。

诚信原则作为国际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其主要功能是解释习惯国际法规则和条约条款,并在国际法规则缺失的情况下起到填补空白的作用。

正如国内民法学家王利明所指出的,“一般而言,法律条文均极为抽象,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必须加以解释。

进行法律解释时,必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
始终维持公平正义”。

这一精辟的论断同样适用于国际法。

(-)诚信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诚信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由来已久。

被公认为国际法鼻祖的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就明确断定,“诚信应得到遵守不仅仅是其他原因,还有为了和平的希望不至于泡汤。

”联合国的一系列文件对诚信的反复重申同样应被视为已确认诚信为习惯国际法规则。

诚然,并非所有的国际法律文件均明确规定了诚信原则,甚至更多的公约并未对诚信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这并不影响国际法律界认可这些公约的解释和义务的履行应遵行诚信这一习惯国际法规
二、诚信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诚信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为国际法各领域早已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甚至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学界的普遍共识。

如果没有此项基本原则,整个国际法可能就将面临着崩溃的危险。

首先,诚信之以所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归根结底是国际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

国际社会基本上是一个横向关系的社会,尽管在特定的区域社会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纵向权力结构或超国家因素的治理结构(如欧盟)。

但在这个平行的社会结构中,国家作为主要的行为主体,彼此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相互无管辖权。

一个国家的独立和管辖权要获得他国或整个国际社会的承认和尊重,除了自身具备国家的四个客观要素(即确定的领土'定居的居民、政权组织和主权)之外,其政权
必须在国内取信于民,即政权具有合法性和体现民意。

在国际上,也要取信于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做到国际诚信。

国际诚信不仅需要国家靠自身的合法性和良好的国际形象或声誉取信于其他国家,同时也需要其他国家真诚地表示承认该国家实体存在的合法性并愿意与之建立外交关系和其他正常的关系。

其次,诚信是国际交往与合作的基础。

在当代外交活动中,“建立信任机制”' “增进信任”和“建立互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呼声。

在当代国际社会,不论各国政治' 经济' 文化上的有何差异,真诚地开展合作不仅是各国的国际法义务,而且在各国治理和全球治理中必不可少,势在必行。

最后,诚信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要件。

国际法学者对于国际法基本
原则概念的表述和理解并非完全一致,尽管大都认可国际法体系中有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之分。

例如,著名的英国国际法学家布朗使用的则是“国际法一般原则”概念,“是指习惯法规则' 第38条第1款第3项(意指《国际法院规约》)中的一般法律原则或者是在现行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类推基础上通过司法推理得出的逻辑判断。


在现代和当代国际法中,条约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国际法主体之
间权利和义务的确立也主要通过条约的形式表现出来。

因此,在国际法体系中, 条约法居于基础与核心地位,而诚信原则又始终贯穿于一项条约的始终,尤其体现在条约的谈判、解释和实施等基本环节之中。

国际法上的诚信原则既可以是特定法律部门的具体规则,同时又具有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各项基本特征。

它不仅具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抽象性,而且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上位法的至上性。

作者:牛清鹏瞿帅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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