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复习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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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持票人:指善意地花了对价,取得一张表面完整、合格的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
汇票(Bill of Exchange, B/E):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于一定日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由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的支付委托。
担当付款人:指出票人在付款人之外,记载一个代付款人实际付款的人,即付款人的代理人。预备付款人:由汇票的发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指定,如汇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可接受再提示汇票的人。
委托收款背书: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承兑与贴现: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同意并记载于汇票正面的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项承诺。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
参加承兑: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得到持票人的同意下,参加承兑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其目的是阻止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追索,维护票据债务人的信誉。
参加付款:指在票据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尚未行使第二次权利(追索)时,由其他人付为付款的行为。
本票:指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到期或定期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期,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支票: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划线支票:指出票人、背书人或持票人在支票正面划两条平行线,或在两条平行线中记载某银行的名称或其他内容,付款人仅对银行支付支票金额的一种支票。
保付支票:付款人因出票人或收款人的请求,在支票上记载“照付”或“保付”或其他类似文字并签名,其付款责任与汇票的承兑人相同的支票。
顺汇:指汇款人委托银行以某种信用工具(如汇票),通过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
逆汇:是指由收款人(债权人)出票,通过银行委托其国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汇票上所列款项的一种支付方式。即托收方式。
代理行往账和来账:指同一银行系统内行与行之间由于办理结算业务等款项划拨,相互代收、代付而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
票汇(D/D):汇出行依汇款人的申请,由汇出行开立以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的即期汇票,指示其将票面金额付给汇票上指定的收款人或由收款人背书转让给的持票人的一种汇付方式。
需要时的代理(人):指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付款人拒付,委托人可指定在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投保、转售、运回等事宜。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指出口商(或代收银行)以进口商付款为条件交单,即被委托的代收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货款之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指由出口商开立或不开立即期汇票,将货运单据或/和汇票通过托收行寄到进口地代收行,代收行提示给进口商,进口商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立即付款赎单,货款和物权单据两清。
承兑交单(D/A):指委托人(如出口商)指示代收行、代收行在付款人(如进口商)接受单据时,由付款人先办理汇票承兑手续,之后由代收行向付款人交出单据,待远期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再支付货款。
出口托收押汇: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发货后将货运单据提交给出口地托收行,请求托收行预先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收妥后偿还银行垫款的一种出口贸易融资方式。
进口托收押汇:代收行收到代收项下单据后,应进口商要求,凭包括物权单据在内的进口代收单据为抵押,代其对外垫付代收项下款项的一种融资性垫款。
信托收据: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
偿付行:指信用证上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的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指定的账户行。自由议付信用证:又称公开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出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议付。
即期付款信用证:指出口商将即期汇票和单据(或只有单据而无汇票)直接提交指定的付款银行或开证行后,就可以立即获得付款。
延期付款信用证: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运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后若干天付款的一种远期信用证。
买方远期信用证:又称假远期信用证。指买卖双方达成即期交易,但进口商出于某种目的和需要,在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以即期交易价格报价,开立远期汇票,由进口商负担贴现息及有关费用,而受益人按规定即期收汇的一种信用证。
出口信用证议付:指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发货后将货运单据提交给出口地托收行,请求托收行预先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收妥后偿还银行垫款的一种出口贸易融资方式。
进口信用证押汇:指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或其他被指定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为进口商垫付货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提货担保:指在信用证支付的方式下,载货船舶早于运输单据到达卸货港时,进口商请求开证行开立的凭以向承运人办理提货手续的一种保函。
简答题:
1.为什么我们把票据称作是一种要式不要因的流通证券?
因为票据的特性中的要式性规定:票据必须按法定方式做成,其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符合票据法;而票据的无因性又规定:票据上的权利并不依赖作为票据关系之基础关系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即使无效或被撤销,对票据上的权利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2.为什么说票据的信用作用是其本质的作用,是其他作用的基础?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同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情形很少发生,可能是一方先交货,也可能是一方先交钱。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同时实现的交易是国际贸易,也是其他国际经济交易的主要特征。首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是债权人,而另一方则是债务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在没发生之前,通过双方签订合同加以规定和保障;一旦发生,则可以通过票据予以体现。我们把这种关系称为授受信用的关系,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了信用,而债务人则通过票据向债权人做担保。由于票据的无因性和流通转让性,票据上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稳定而且单纯,因而它就成了相当好的信用保障工具。
3.票据的流通转让和一般的权利转让有何不同?
票据背书转让与民法上的一般债权转让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
(1)票据背书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即仅依背书人的意思和背书记载就可成立票据行为;一般债权转让是合同行为,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票据背书转让是要式行为;一般的债权转让无一定方式,只要转让人和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是一种非要式行为。
(3)票据转让后,转让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一般债权转让,债权人在转让债权后即脱离债权债务关系。
(4)票据背书转让后,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出票人、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