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峰谷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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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结构调整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北京市发改委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尖峰电价执行期由现行7、8、9三个月调整为7、8两个月;将16∶00至17∶00由平段调整为尖峰时段,20∶00至21∶00由尖峰时段调整为高峰时段。原尖峰电价实施范围和尖峰电价标准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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