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合同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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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的缔约能力——受其经营范围限制。法人 在其章程中约定并在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活动范 围是其经营范围。超出经营范围的并非当然无效。
《合同法》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 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的处理原则:
卖公司,应当具有高于普通人识别交易的机动车的基 本状况的能力,因此,自称对该车实际生产时间不知 情的理由不充分,推定其在此交易中有欺诈的故意。
(一)合同生效 1.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备了法律所规 定的生效要件时产生的法律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一种状态。
★合同生效的一般成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缔约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损害企业法人投资人利益 的,受损害的投资人只能请求致害人——企业法人中 的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请求合同无效而伤及 第三人的利益。只有除外条款才无效。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三被告均没有建筑 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是建筑施工企业承 包工程的必要条件,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因此, 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是不允许从事建筑工程 建设的。而三被告在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的情况下,从事建筑活动,于他人订立合同,属于 《合同法》中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的行为,因此,该合同无效。法院最终判 定,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24万元,且三人承 担连带责任。
合同效力的内容
第一,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当事人享有依法律 规定和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力,并受法律的保护; 当事人负有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 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给付的权利、接受给付 的权利、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处分债务的权 利、在一方违约时获得救济的权利等。
第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在合同债权人行使 撤销权或代位权时,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 合同无效,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引
起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合同效力的四种状态
案例一:无资质施工合同 甲、乙、丙三被告系个体建筑工匠,无建筑工程施 工资质证书。2002年9月1日,原、被告口头协商,由原 告提供图纸和原材料,被告承建原告的5层临街住宅楼 房,工程造价35万元。双方协商一致后,被告按期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在一层前墙一承重垛上掏脚手架孔 时,该承重垛受到震动,在上部巨大压力下倒塌,造成 整座楼房上层严重前倾下沉变形殃及其他承重垛,造成 砌体严重破裂,失去承载能力,整个房屋变成全危房。 司法技术鉴定认为,被告在操作时违规用干砖砌筑,降 低了砌体强度标号,造成事故隐患。被告打孔行为是主 要诱因。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 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
案例二:奥斯卡雀麦股份公司诉威廉(1957年) 被告卖给原告公司一辆汽车,在汽车出售前他
告诉原告公司的代表,该车为1948年生产的莫里斯 牌汽车,并出示了1948年首次注册的注册证书,但 事实上该车是被告母亲于1948年基于误解而购买的 二手车,该车事实上生产于1938年,而注册证也是 他人伪造的,因此被告也不知情。后双方涉诉。 问题:被告人是否有欺诈故意? 法庭裁定:被告的陈述不构成合同主要条款,同时 被告的错误陈述也不是基于故意,因此原告无权请 求赔偿。(英美法系国家,错误陈述即欺诈性陈述)
第三讲 合同的效力
概述 合同效力的四种情形
合同效力概述
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的内容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效力的概念
广义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采用此种观点,分为合同 生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 力的可变更和可撤销。
狭义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成立解决的是合同存在与否的事实问题; 而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效力则是法律价值的判 断问题。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两者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当事人通过 协商,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议。合同即成立。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产生 法律拘束力。(反映的是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以 法律规定为基础)
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取决于法律对当事人合意 的评价。
第二,要件不同。 合同成立,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对主
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 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前提,除了当事人
合意,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当事人具 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 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不成立,一般只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三:胡某诉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 旧机动车有限公司出售给胡某一辆汽车,并在合同 中称该车产于1990年。后胡某发现,该车实际上产于 1988年,遂将机动车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汽 车买卖合同,并要求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 经纪公司辩称,该车是他们受让与原车主的,原车主 声称该车产于1990年。因此,机动车公司也是受骗, 因而没有欺诈胡某的故意,故不同意撤销合同,也不 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机动车经纪公司是专业的二手机动车买
《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 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分为: (1)自然人的缔约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具有缔约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成为主体,需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或纯获利;其他的有代理人同意即可);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 分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 撤销的权利。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行使其债权时发生怠慢 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 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合同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请求排 除妨害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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