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御景城代理合同优房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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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星·御景城项目全程营销代理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上,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邵阳市邵东县“福星·御景城”(以下简称“本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代理服务内容

1.1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其投资开发的邵阳市邵东县宋家塘“福星·御景城”一期项目,甲方在合作期间不得指派其他第三方介入本项目。

1.2本合同期限内,除非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

1.3本合同期限内,若双方合作满意,则乙方合作自动延续,合作条件另行商定。

第二条项目名称、位置、性质、面积、工程进度及服务期限

2.1项目名称:福星·御景城

2.2项目座落:邵东县宋家塘

2.3项目性质:低密度住宅、小高层、商业

2.4销售面积:本案所有物业建筑面积114万平方米,其中甲方委托乙方独家总代理一期建筑面积约240000 平方米的代理销售。(以上数据以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面积为

准;详见【附件一:本项目可售面积、套数的细则】)。

2.5工程进度:以现状为准。

第三条代理期限与目标

3.1代理期限:甲乙双方商定本项目代理期限为自签约后2012年9月28日正式开盘之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

3.2代理目标:乙方承诺在本代理期限内完成独栋别墅、花园洋房、小高层可销售面积的90%销售工作。

第四条本项目平均销售价格的约定

4.1甲方与乙方约定本项目代理物业为:

独栋别墅平均销售均价格为元/㎡;

花园洋房平均销售均价格为元/㎡;

小高层平均销售均价格为元/㎡;

商业平均销售均价格另行商议约定。

4.2甲方与乙方约定,各物业单套房屋的销售底价见【附件二:一房一价的价格表】。

4.3如低于上述双方约定的一房一价底价的,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销售。如乙方在代理销售中擅自以低于本合同附件一房一价底价表约定价格销售的,乙方应当赔偿不足部分的价款。

第五条本项目销售代理佣金

5.1本项目销售代理佣金分“销售佣金”及“溢价分成”两部分。

5.2销售佣金为总销金额的1.2%(不含广告费用)。

5.3超出双方认定的单套房源的销售底价(详见附件二)的即为溢价分成部分,其中:甲方分得90%,乙方分得10%。第六条本项目策划费用

6.1本项目营销策划顾问费为每月6万元,甲方于每月5日前将顾问费预支给予乙方。乙方开具策划费的收据发票。

6.2本项目的营销策划顾问费的收取时间至销售佣金产生的当月时止,之后并由乙方从产生的销售代理佣金中等额分批依次返还甲方。

第七条甲方权利与责任

7.1甲方对本合同项目所涉的权利内容,具有完全的处置权,对本合同项目所涉的义务应当履行。

7.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作为商品房上市预(销)售的合法性,并在本协议签订后按时间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照、资料。

7.3甲方指定1名以上有关人员办理合同登记、公积金、按揭及组合贷款、开票收款等工作。

7.4甲方对乙方提交的策划销售工作成果(如报告、设计稿、推广计划、推广费用、销售目标等)及时提供意见,并组织讨论。

7.5甲方同意按销售金额的%作为本项目的媒体推广费用(不包括售楼处及样板房装修、工地形象广告费、户外广告、销售道具制作费用)。乙方需将项目推广的广告投放方案及投放费用明细以书面形式报交甲方确认后执行,甲方按照双方确认的投放费用明细同合作方结算广告投放费用。乙方提供项目营销推广费用总预算作为本合同附件三,签订合同后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分阶段提交详细的执行广告推广方案【附件三:项目营销推广费用总预算】。双方约定如下:

7.5.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在项目营销各阶段与制作公司、装修公司及媒体等签订合约,承担有关策划、宣传推广、

广告、售楼资料费用;负责提供售楼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网络端口和初次安装费,负责提供售楼部饮水机、桌椅,负责售楼部水电费,负责保洁、保安费用;负责办公设备的耗材(墨盒、纸张)及维护、前台电话通讯费、饮用水、茶叶等。根据乙方的建议方案,甲方委托上述相关单位制作物业模型、透视图、售楼书、售楼处、样板房等销售物料供乙方在售楼时使用。为客户提供看楼的必要交通工具。负责现场甲、乙双方需要协调的各类工作事宜。甲方提供的办公用品等归甲方所有,合约期满由甲方收回。

7.5.2乙方策划的广告推广费用及SP活动由乙方制订计划,并按季度将详细的营销推广计划报给甲方审核同意执行。在符合本项目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甲方不得无故取消广告推广费用。本项目的广告费推广费用由甲方支付。

7.5.3甲方应参考乙方的建议,对销售中心调整软装修,以及样板段包含不少于套精装修的样板房和相应的软硬环境。销售中心包括电话、空调、POS机、销售道具及办公家具等。

7.5.4甲方同意在本项目的宣传品上印刷乙方为全案代理公司为营销策划顾问、并配有公司名称及商标标识。

7.5.5甲方同意本项目广告推广费根据经甲方批准的营销推广计划及实际发生额的有效票据进行结算确认。

第八条乙方权利与责任

8.1乙方全面负责本项目营销策划工作【附件四:服务工作内容】

8.2乙方负责组织该项目内场、外场分销制度管理建立,并负责本项目外场及各种SP活动执行,负责客户的发掘与谈判,促使成交。

8.3乙方所制定的所有方案均需由甲方最终确定认可后方可执行。

8.4在签订认购书后负责通知客户将首期房款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支付给甲方。

8.5负责通知申请以办理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该项目房款的客户,按贷款银行的要求提交申请贷款所需的有关资料。

8.6按甲方提供的有关数据及本合同条款代理销售该项目,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销售代理任务。

8.7负责该项目销售部的管理工作、销售现场的客户接待及咨询工作。承担本项目乙方专案组中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及其他费用。

8.8乙方有义务在合同期内为甲方保守该项目的商业机密,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机密资料泄露,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9乙方可为甲方推荐第三方经纪人,以促进本项目销售目标的完成,所发生的第三方经纪人居间费用,经甲方同意为甲方承担。

8.10负责接收原甲方销售中心的销售员,两个月内经乙方考核合格后留用。

8.11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积极参与本项目商业、会所等相关事项,具体合作事项协议另行签订。

第九条房屋价款的收取

9.1甲方委托乙方与购房客户办理房屋认购手续,由甲方与购房客户直接签订预(销)售合同。

9.2甲方应指定专人收取本项目的定金(大定/小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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