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发29号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精品施工资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号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和保障人员健康,现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制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用于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措施、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承担方以及支付的具体方式,并与业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特点和安全风险等级合理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算,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列明。
第六条业主应当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算书”核对费用的合理性,并在核对无误后按照约定支付。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向实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单位或个人支付费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定期向业主进行报告。
第九条业主在验收工程时,应当核对施工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如发现费用未按规定使用的,有权要求返还或调整费用。
第三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使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安全风险等级,合理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设施应当合理布局,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经过合格检测,并及时维修和更新。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的变化,合理调整和调配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文明施工水平。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鲁建发[2005]29号_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鲁建发〔2005〕29号2005年11月21日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鲁建标字[2004]3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我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确定;安全施工费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计取办法。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七条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在措施费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定和项目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5〕29 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 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9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 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鲁建标字[2004]3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我9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确定;安全施工费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计取办法。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
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潍坊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治理规定〉暂行方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治理规定〉暂行方法»差不多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治理办公室联系。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治理规定»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治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保证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治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2005]89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治理规定〉实施细那么的通知»〔鲁建发[2005]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畴内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等有关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环境爱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四条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治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第五条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时,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暂定金额列入工程造价。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及计算规则(2006年2月)-secret
《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06年2月(含2006年10月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相关内容)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6]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4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4]15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和原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2]11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目录一、总说明----------------------------------------------4二、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5三、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15四、装饰工程费用计算程序--------------------------------19五、建筑、装饰工程费率表--------------------------------21六、工程类别划分----------------------------------------23附件:1、山东省建设厅鲁建发[2005]2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82、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鲁标定字[2007]4号)---------------------------------343、《莱芜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5一、总说明(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2004]3号)》,为同一我省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并发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率,制定本规则。
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
潍建发[2011] 号潍坊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潍坊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〇一一年月日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5]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四条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第五条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时,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暂定金额列入工程造价。
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安全施工费按省发布费率全额计取,中标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作为建设单位预存和支付预付款的依据。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doc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完整word版)鲁建发2005-29号文
鲁建发[2005]29号文鲁建发【2005】29号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05〕29 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 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 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鲁建标字[2004]3 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我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确定;安全施工费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计取办法。
最新版《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200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建设厅2006年2月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6】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4月1目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4)15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和原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2)11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06年2月20日目录一、总说明 (1)二、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3)三、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10)四、装饰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14)五、建筑、装饰工程费率表 (16)六、工程类别划分 (18)附件:山东省建设厅鲁建发(2005)2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2)一、总说明(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3号)》,为统一我省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并发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计价活动,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配套使用。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及计算规则(2016年2月)
(正文从第二页开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第一页,谢谢)(附加文档)转眼间2015年已经走过,我一年的工作也告一段落了。
回顾已经过去的2015年,对我来说是颇有收获的一年。
2005年12月我加入了公司这个大家庭,我充分感受到这里的融洽和温暖,被同事们努力工作的敬业精神所鼓舞,能成为其中的一员我深感荣幸。
回顾这一年来的工作,在公司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及同事们的大力帮助,我看到了自己的成绩也发现了不足,现对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一、思想政治方面在公司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认真学习各项国家方针政策,明确我们党在新世纪、新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本人也积极努力的做到在思想上、认识上同党保持一致、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
不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各方面的素质,时刻要求自己凡事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学习计算机、法律知识,努力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
二、工作方面在公司领导和主任的带领下,在与其他同事的共同努力下一起顺利的完成了2015年的工作。
我在本岗位上,能按照院领导的安排和要求准时安全地完成各项出车任务,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作为一名驾驶员除保证了公司领导用车外,积极参加各项义务劳动。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为降低成本,在日常的行车、保养方面为节能降耗做了积极的工作。
在这一年里能够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06年2月(含2006年10月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相关内容)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6]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及计算规则(2006年2月)
《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06年2月(含2006年10月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相关内容)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6]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4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4]15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和原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2]11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目录一、总说明二、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三、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四、装饰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五、建筑、装饰工程费率表六、工程类别划分附件:1、山东省建设厅鲁建发[2005]2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鲁标定字[2007]4号)3、《莱芜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总说明(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2004]3号)》,为同一我省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并发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率,制定本规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 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鲁建标字[2004]3 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我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确定;安全施工费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计取办法。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七条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在措施费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施工费。
投标方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条件单独报价。
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按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90 %,安全施工费按各市的规定全额计取。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doc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鲁建发〔2005〕29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5〕29 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 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 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鲁建标字[2004]3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我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确定;安全施工费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计取办法。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doc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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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发〔2005〕29号2005年11月21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鲁建标字[2004]3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我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确定;安全施工费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计取办法。
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七条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在措施费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施工费。
投标方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条件单独报价。
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按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90%,安全施工费按各市的规定全额计取。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及支付计划提交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并设立专项费用支付账号,作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
未提交支付计划和设立专项账户的,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安全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各市安全监督站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关费率。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安全施工费接料平台
(1)在脚手架横向外侧1-2处的部位,从底部随脚手架同步搭设。
包括架杆、扣件、脚手板、拉结短管、基础垫板和钢底座。
(2)在脚手架横向1-2处的部位,在建筑物层间地板处用两根型钢
外挑,形成外挑平台。
包括两根型钢、预埋件、斜拉钢丝绳、平台底
座垫板、平台进(出)料口门以及周边两道水平栏杆。
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多层建筑施工随脚手架搭设的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一般成“之”字形。
一般防护安全网(水平网、密目式立网)、安全帽、安全带
通道棚包括杆架、扣件、脚手板
防护围栏
建筑物作业周边防护栏杆,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吊篮升降处防护栏
杆,配电箱和固位使用的施工机械周边围栏、防护棚,基坑周边防护
栏杆以及上下人斜道防护栏杆
消防安全防护
灭火器、砂箱、消防水桶、消防铁锨(钩)、高层建筑物安装消防水
管(钢管、软管)、加压泵等
临
边
洞
口
交
叉
高
处
作
业
防
护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
防护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
脚板。
通道口防护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
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预留洞口防护
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
护栏杆。
电梯井口防护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
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楼梯边防护
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
板。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高空作业防护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
形式的通道
安全警示标志牌危险部位悬挂安全警示牌、各类建筑材料及废弃物堆放标志牌
其他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有关器材的配置及检修等费用。
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
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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