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要点
商业银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第三章 银行业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商业银行法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一、贷款法律制度1.对贷款人的限制(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第39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即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人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3)不得发放人情贷款,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目的是维护公平交易和自身的资金安全。
【法条】第40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例题·单选题】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8-1-23)A.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B.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C.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规定D.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答疑编号2761030101]【答案】B【解析】选项ACD 均正确。
选项B 说法错误。
商业银行不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他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法》第35、38、39条)2.对不良贷款的监管。
(一般了解)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例: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 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亿。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苏州,广东惠州等5 苏州,广东惠州等5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 于是就拨付了资本金13亿 构。于是就拨付了资本金13亿,超过了资 本金总额20亿的 亿的60%( 12亿),违反 本金总额20亿的60%(即12亿),违反 商业银行法》 了《商业银行法》,最后被中国人民银行 予以纠正和处罚。 予以纠正和处罚。
(3)股份有限商业银行:银行的全部资本 股份有限商业银行: 分为等额股份,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银 行承担责任, 行承担责任,银行则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 如: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浦 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发、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这两部法律以书面的形式记载了商业银行 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 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 监事、 监事、经理等所有者或管理者具有普遍的 约束力。 约束力。这是设立商业银行的必要条件之 一。
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商业银行法》 13条规定 条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 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 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 人民币。 人民币。” 关于资本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 关于资本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 19条规定 条规定, 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设立分支机构, 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用于设立分支机构的 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第三章 银行主要业务-代理业务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三章 银行主要业务知识点:代理业务● 定义:包括代收代付、代理银行、代理证券、代理保险和其他代理业务● 详细描述:① 代收代付业务:是银行利用自身便利,接受客户委托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业务。
代收代付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目前主要是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两类。
② 代理银行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主要有代理资金结算、代理现金支付、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业务;代理中央银行业务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主要有代理结算业务、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
代理 结算业务中的代理银行汇票业务最为典型。
③ 代理证券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系统、营业机构以及人力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其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资金的清算、汇划等结算业务,主要包括一级清算业务、二级清算业务。
一级清算业务即各证券公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二级清算业务即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④ 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种类主要包括代理人寿保险业务、代理财产保险业务、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⑤ 其他代理业务:委托贷款、代销开放式基金、代理国债买卖。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例题:1.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其中最具典型性的代理结算业务是()。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15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对保证商业银行支付能力的规定 一般国家都规定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得全部用 于放款,而应根据存款的不同种类、期限和金额,按 规定的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这种存款准 备金率一般10%~20%之间,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交 中央银行后,自己不能动用,中央银行也不付给利息。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36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答案:BC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37条,第38条,根据上述规 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 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 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 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7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监事会职责:进行监督 1、对信贷资产质量 2、资产负债比例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 行为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8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三、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 机构,包括银行的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储蓄所等。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有独立于总行的 名称、资产、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 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10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变更事项、分立与合并 1、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 1)变更银行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额; 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 额10%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三章_商业银行法资料
商业银行的立法宗旨是指商业银行要实现 的目标,也是确定整个法律条文的基本指 导思想,它体现着国家制定商业银行的立 法精神。不少国家的法律都重视对立法宗 旨的规定,往往把它放在法律的第一条。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 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 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 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指定本法。”
(4)连锁银行制:又称联合银行制,它是指某 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普遍银行的多数股 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
集团银行制与连锁银行制的异同:都是通过控股 来实现控制其业务与经营决策的目的;前者是为 收购或控制商业银行而专门设立股权公司,后者 不专设股权公司。
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 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 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业银 行。
2、董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决策执行机构。负责 制定银行的经营活动方案,并对此负责,定期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董事长为商业银行的法定代 表人。
3、监事会:是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和检查的常设机构。监事会通过监督检查,保证 银行各项政策、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并防止董事 会滥用职权而有损银行、股东和客户的利益。监 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董 事、行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 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也可列席董事会 会议。
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2)董事会:决策执行机构 (3)监事会:监督检查常设机构 (4)行长:日常经营管理者,对董事会负
责。 (5)分支机构:总行的派出机构
1、股东大会:是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股东通 过参加股东大会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对银行 重大事务进行决策,行使自身股权。《公司法》 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 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和股份有限商业银行的权力机 构。商业银行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持。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
八、组织体制
• 1、各国体制 • (1)单一银行制。或称“独家银行制”,
即法律规定银行业务由完全各自独立 的商业银行经营,禁止或严格限制商 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目前,美国是 实行这种体制的惟一国家。
• (2)总分行制。或称“分支行制”,即 法律上允许商业银行总行在国内外设 立分支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由总行领 导和管理。这种体制渊源于英国的股 份银仃,以英国、加拿大为代表,也 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银行体制。
把社会上闲散的各种货币资本集中到 银行里来,再通过银行的资产业务(放 款和投资等),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
• 2.支付中介职能
• 通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代 理客户办理货币兑换、货币结算、货 币收付等业务,成为工商企业、团体 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收付 代理人
• 3.信用创造职能
• 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 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 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现或不完全 提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 资金来源
• 3)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含) 的银行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 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 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 学力,从事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 20年以上,本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 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 历的,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 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券;
• (7)买卖政府债券; • (8)从事同业拆借; •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12)、提供保管箱服务; • (13)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法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本章共五条,对保护存款人作出了规定。
在商业银行的运营资本总额中,自有资本只占一小部分,而负债则占相当大的部分。
负债经营业务是当前商业银行经营中的一个显著特点。
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由客户的存款构成,存款规模的大小,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关系着商业银行的兴衰,因此,各国商业银行都非常重视存款业务,注意对存款人的保护。
我国商业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
在此次修正中这一部分规定被完整地保留下来。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储蓄存款人的规定。
储蓄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是银行业产生的基础。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用法律形式保护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性,我国也不例外,1982年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根据宪法的原则,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有保护存款人的条款,例如,我国继承法把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列入公民合法的财产,可以继承和遗赠。
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储蓄,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在国家法律保护下,我国的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四个原则,也是保护储蓄存款人的四个基本要求:一、存款自愿原则公民个人的储蓄存款是其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依法享有占有、处分的权利。
公民是否参加储蓄,参加何种储蓄,在哪家银行的储蓄机构储蓄,应由其本人选择。
银行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来吸引存款,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的办法吸收存款。
二、取款自由原则取款自由体现了储户对其财产的所有权。
银行应当及时地、无条件地保证付款,不得压单、压票或者强收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
25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律规范
15
总的规定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3.2.3 对个人和单位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
3.1.2 商业银行的设立
6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审核批准 颁发经营许可证
公告
软件条件 硬件条件
提出 申请
批准和颁发 许可证
办理 登记
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银行”的名称 能随便用吗?
3.1.3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7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 构的申请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 法律地位
•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存款合同成立的判断标准,就是看存款机构是否将存款凭证交与存款人 或以其他方式将接受存款的通知送达存款人。
不同存款方式下存款合同的成立时间各不相同。
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保护责任
• 在储蓄存款业务中的法定义务 • 存单遗失后的补救措施
3.2.2 存款业务规则
个人存款
遵循的原则: 存款自愿 存款自由 存款有息 为存款人保密
终止
第二节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法律规范
存款合同
存款业务的规则 对个人、单位存款的查询、 冻结和扣划
3.2.1 存款合同
12
• 存款合同是存款人和银 行等存款机构之间订立 的明确相互间权利和义 务的协议。
主体
客体
法律事实的在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设立程序 (1)筹建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 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②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 件、资料。
(2)开业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 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章程草案; ②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③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④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⑤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 有关资料; ⑥经营方针和计划; 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的资料; 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 料。
(3)领取证照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 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 查批准。 商业银行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 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 总额的60%。 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交规定的 文件、资料(与设立商业银行大致相同)。经监管机构批 准后,发给许可证,经登记后开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起6个月必须开业。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终止
• 商业银行的终止 • (二)商业银行被撤销 • 已经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因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吊销其金融 机构经营许可证,使其丧失法人资格的状态。 • (三)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 • 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发生了信用危机 ,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其法人资格 的情况。
第3章商业银行法《金融法规》
3.2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
3.2.1 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
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 注册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
• 3.4.3 银行与客户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1)商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 (1)商业银行的权利。完全支配客户存款资金的
权利;收回本息的权利;抵消的权利;收费的权 利。 • (2)商业银行的义务。代客支付的义务、执行客 户支付委托或命令的义务;)代客收款并结账的 义务;保密的义务。 • 2)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 (3)客户的权利。请求兑付存款本金的权利;取 得利息的权利;签发支票的权利。 • (4)客户的义务。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和透支本息 的义务;向银行交付服务费的义务;自我保护的 义务。
3.5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 终止
• 3.5.1 商业银行接管
• 接管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保护存款人 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对已经 发生信用危机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在 一定期限内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制度。
• 1)接管的前提和目的 • 2)接管的性质 • 3)接管的程序 • (1)接管的决定 • (2)接管期限 • (3)接管的法律后果 • (4)接管终止
第3章 商业银行法
3.1 商业银行法概述
• 3.1.1 商业银行的概念与特征 • 1)商业银行的概念 •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 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 的企业法人。 • 2)商业银行的特征 • (1)商业银行是企业 • (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 (3)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
第三章 商业银行负债经营管理
第五节 商业银行负债成本理
一、商业银行负债成本构成 利息成本/营业成本 利息成本 营业成本 利息成本:存款利息、向央行借款利息、同业拆借利息、发行 利息成本:存款利息、向央行借款利息、同业拆借利息、 金融债券利息等。 金融债券利息等。 营业成本:除利息以外的在筹资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开支。 营业成本:除利息以外的在筹资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开支。如存 款的广告宣传费用、筹资人员的工资、 款的广告宣传费用、筹资人员的工资、筹资所需设备和房屋的 折旧费摊销、筹资过程中的管理费用及为客户提供服务所发生 折旧费摊销、 费用。 费用。
(二)短期借款形式 1、同业拆借 、 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 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主要用于支持 日常性的资金周转。 日常性的资金周转。 特点: 特点: 1、期限较短(<4个月) 个月) 、期限较短( 个月 2、利率低 、 3、市场多层次 、
2、向中央银行借款 、 方式:再贷款、 方式:再贷款、再贴现 期限: 期限:不超过一年 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 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既可以是信 用贷款,也可以是质押贷款。 用贷款,也可以是质押贷款。 再贴现是商业银行把已经贴现过的商业票据向央行再次 申请贴现。 申请贴现。 发达国家,再贴现为主要渠道;发展中国家,再贷款为 发达国家,再贴现为主要渠道;发展中国家, 主要形式。 主要形式。
二、商业银行负债构成
公众 各项存款: 单位存款 储蓄存款
债券市场
发行债券
中央银行
向中央银行借款
商业 银行 负债 业务
同业 同业拆借
第二节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经营的原则
一、依法筹资原则 二、成本控制原则 三、量力而行原则 四、结构合理原则
一、依法筹资原则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重点笔记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笔记第一章:商业银行概述※※※(名词解释)商业银行概念:指依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的,以利润最大化作为最终标准和唯一目标的多功能综合性机构。
※※※商业银行的性质(细看清楚)(作业题中出现):(1)商业银行是企业,具有一般企业特征(2)商业银行是特殊企业,它的经营对象是“货币资金”这一特殊商品(3)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企业,这种特殊体现在它与中央银行(服务对象是金融机构和中央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一种或几种金融服务)的对比。
※※商业银行的职能(记住和理解)(作业题中出现)(应该是考选择判断):(1)支付中介职能:指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有利地位为商品交易的货币结算提供一种付款机制。
(2)信用中介职能:这是商业银行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它的意义有三点:①将闲散资金集中起来贷放给资金需求方,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②将储蓄货币转化为职能资本,扩大了投资规模③实现资本的续短为长。
(3)信用创造职能:形成派生存款,扩大了货币供应量。
(4)政策传导职能:国家许多的经济政策需要商业银行的配合(5)信息生产和传递职能:商业银行收集掌握了大量信息资料,既指导自身业务发展也向外界有偿提供。
(6)代理监督职能:一定程度上起着监督企业经营的作用。
※※※商业银行的社会地位(问答题):它是国民经济活动的中枢,是社会资本运动的主体,影响着全社会货币资金的供应数量,聚集了大量社会经济信息,是国家实现宏微观调控的重要渠道※※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1)效益性原则:指商业银行进行业务活动最终目的是要实现盈利(2)流动性原则:指商业银行要在资产不受损失的条件下满足客户存贷款需求的能力(3)安全性原则:指商业银行应避免各类风险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商业银行的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从整体来看是一致的、统一的,但是也存在矛盾性。
统一性表现在各个原则之间是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矛盾性表现在一个原则的实现和其他原则存在一定冲突。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1周延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职能•(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 )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职能•(二)商业银行的法律特征• 1.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
这有别于政策性银行。
3• 2.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特殊企业。
• 3.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 4. 商业银行是综合性多功能企业。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职能•(三)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有四个基本职能:4•1、信用中介•2、支付中介•3、信用创造•4、金融服务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5•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6•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的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
三、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原则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74、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5、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6、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银保监会系统精讲之金融学2(商业银行)
理论攻坚-金融学2(讲义)第三章商业银行一、概述(一)商业银行含义商业银行是以办理存贷款和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营利为主要目标,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
二、商业银行的分类1.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又称分离型商业银行,主要存在于实行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
其基本特点是:法律规定银行业务与证券、信托业务分离,商业银行不得兼营证券业务和信托业务,不能直接参与工商企业的投资。
2.全能型商业银行全能型商业银行亦称“综合性商业银行”。
可以经营长短期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与分离型商业银行相比,全能型商业银行的业务要广泛得多,经营的主动权和灵活性也大得多。
全能型商业银行不但从事短期资金融通业务,而且从事长期信用业务或直接投资于工商企业,还经营信托、租赁、证券等业务,并提供代理、咨询等服务。
【习题演练】1.(单选)全能银行制在以()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广为流行。
A.瑞士B.英国C.德国D.比利时第二节商业银行业务(一)负债业务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的重要基础。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分为存款业务和非存款业务。
(一)存款业务存款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其中,人民币存款分为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和同业存款。
1.个人存款业务个人存款又称储蓄存款。
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个人存款业务包括个人活期存款、个人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款和保证金存款。
2.单位存款业务单位存款业务又称对公存款,是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
3.人民币同业存款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
同业存款属于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存放同业,即存放在其他商业银行的款项,属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2023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2023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经营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保护客户权益为宗旨,稳健经营,防范风险,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的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内部薪酬制度,激励员工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同时合理控制风险。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退出机制第六条商业银行从事银行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书,并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资本金要求经营。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开业,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开业日期。
第八条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要求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并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书。
第九条商业银行在达到法定退出条件时,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退出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算或者转让。
第十条商业银行清算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障客户权益,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合理安排员工福利。
第三章资本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配置和管理资本,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最低要求,为正常经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经营风险的情况制定合理的风险预警指标,一旦触及预警指标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发生。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明确岗位责任,有效防止内部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并按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权益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
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基本任务是接受储户存款,发放贷款,提供结算,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信用证服务,购买、承兑和发行汇票,经营债券、股票和其他金融证券,开展国际结算业务,开展资信调查和咨询等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资本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依法缴足,并且符合存款保险机构的要求。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分国家出资和法人股东出资。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包括存款、贷款、结算、代理收付款项、信用证服务、购买、承兑和发行汇票、经营债券、股票和其他金融证券、开展国际结算等业务。
第三章商业银行的监管与管理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经营报表和财务报告,并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和业务稳健。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内部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防止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储户和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信息和财务状况。
第四章商业银行的合并与分立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合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分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法规类别】银行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95.05.10【实施日期】199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954年成立,04年9月21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现注册资本2336.8908399999999 亿元
首任董事长张恩照(06年 11月因受贿罪获刑15年)
(现任董事长王洪章,行长 张建国,前任董事长郭树清
履新山东省省长)
国家工商局企业注 册局局长许瑞表出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 2011年末,工商银行拥有408859名员工,境内外 机构16430家,总资产达154768.68亿元,是国内 第一大银行。2010年总市值达2,335亿美元,居全 球上市银行之首。
• 2013年位居世界500强第29位。
• 中国农业银行
• 1951年成立,2009年1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
• 首任董事长项俊波(现保监会主席),现任董事长蒋 超良,行长张云。
• 注册资本2600亿元人民币,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和财政部代表国家各持有其50%股权。
• 2013年全球500强第64位。
• 2010年7月15日,A股登陆上交所,7月16日H股上 市。农行共募集资金221亿美元,成为全球最大的 IPO。总市值位列全球上市银行第5位。
06年10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正式挂 牌上市。
07年9月25日在上交所上市。 2013年6月末,市值为1,767 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五 位。 2013年世界500强第50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28日在北京成立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左)、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姜建清(右)。
•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 • 1、信用中介 • 2、支付中介 • 3、信用创造(派生存款) • 4、金融服务 • 5、经济调控
• 三、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 • (一)经营原则(“三性原则”) • 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三者关系)
• (二)业务规则原则 • 1、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 2、严格贷款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本息 • 3、依法营业,不得损害社会公益
• (四)企业化经营原则 • • (五)公平竞争原则
• (六)依法接受监管原则
• 四、我国的商业银行 • (一)“五”大商业银行——股份制、市场化 • 1、中国银行(股份公司) • 2、建设银行(股份公司) • 3、工商银行(股份公司) • 4、农业银行(股份公司) • 5、交通银行(股份公司)
• 说明:第五大银行存在争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在网点规模等方面比交通银行多, 但根据银监会官方数据,国内只有五家大型商业 银行,而这第五把交椅归交通银行,而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则单独归为一类。
• 2010年实现净利润949.07亿元,2011年末,总资 产达11万亿余元。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07年3月6日成立, 注册资本200亿元。承继原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 团公司经营的邮政金融业务。
• 首任董事长刘安东,首任行长陶礼明(2012年12月 被逮捕),现任行长吕家进。
• 11年12月31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12年1月21 日正式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 本章主要内容 • 第一节 商业银行概述 •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接管 •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 • 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监管
• 第一节 商业银行概述 • 一、概念 • (一)定义 • 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
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1984年成立,05年成立股份公司, 现注册资本 3340.1885002599999亿元, 06年10月27日,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和香港两地同时挂 牌上市,开创了A+H同步上市的先河,同时也完成 了世界股票交易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次IPO。
• 董事长:姜建清(连任),首任行长杨凯生、现任 行长易会满(13年6月)
• 1580年英格兰银行—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
• (二)特征 • 1、存款银行(活期储蓄)
• 2、百货公司式银行(全能)
• 3、利润最大化(企业)
• (三)法律性质与地位 • 1、法律性质:特殊的金融企业
• 2、法律地位 • 1、企业法人(公司)
• 2、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 • 人民银行、银监会、政策性银行、政府
• 浙商银行:成立于04年7月26日,现注册资本52亿元, 以民营资本为主,总行设在杭州。
• 渤海银行:05年12月31日成立,总行设在天津,注册 资本15亿元 ,拟定12或13年上市。
• —材料分析(“海南发展银行”始末)
• 2、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144家和农 村商业银行337家)
•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 • 1、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2+1) • 按银监会统计为12家,交通银行除外,9家上市(交
通、招商、中信、平安(12年6月收购深发展)、兴 业、华夏、浦发、民生、光大),4家尚未上市(广 发、恒丰、浙商、渤海)
• 广发银行:11年4月9日更名为广发银行,争取12年A +H上市。 恒丰银行:03年7月29日成立,总行设在烟台。
• 06年6月1日,中国银行在香港交易所(3988-HK)上市,首次公开 招股(IPO)255.69亿股。
• 06年7月5日,中国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601988-SH)上市。 • 13年7月,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2013年“全球
1000家大银行”排名第9位,世界500强第70位。 • 公司性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 经营范围: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航空租赁, • 旗下有中银国际、中银基金、中银保险、中银投资、 • 中银航空租赁、中银香港等机构。
• 中国银行 • 成立于1912年,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
造试点银行之一,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资1864亿元,成 为股东。 • 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首任董事长肖钢 (现证监会主席)、行长李礼辉,现任董事长田国立、行长陈四 清。注册资本: 2538.3916200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