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02-外观设计能否评价实用新型或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22日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结合案例谈专利审查意见中关于“创造性”问题的答复

式对比技术内容,明确指出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与最接近的现有技 术对比文件 1 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技术特征,具体见下表 2。
表2
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对比文件 1 中公开的相关技 比较结果
的技术特征
术内容
A 组份羟值在 400~480mg KOH/g,
未提及
未提及,不同
Ⅲ型阻火聚醚,以三氯氧磷为起始剂
尤其是面对专利审查意见中被指为一一专利中请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时专利代理人首先不能放弃以维护中请人的利益为根木结合现有技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全而细致的分析尽可能找到若干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再依据发明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内的实际情况客观的清楚的分析出区别技术特征的非显而易见性最后指出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带来的显著技术效果使发明专利中请的创造性充分显现力争发明专利中请最大范围授权
16
c 限位盘(3)在其周向均匀布置 无
内部元件 14 还包括 对比文件 1 不涉
有若干个凸起(10);同轴旋转
4 个径向延伸的突 及。
减振器(5)的外壳周向均匀布
出物 30,突出物 30 与对比文件 2 相
置有与上述凸起(10)相对应的
的作用使得当内部 比,本申请装置的
若干个限位器(4);当限位盘(3)
面 20 上,并且还粘 相比,本申请装置
振器(5)的旋转轴为键连接。
接到内部元件 14 外 的 部 件 连 接 方 式
表面上
不同。
简要地讲:从表 1 可以明显看出,对比文件 1 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
要求 1 技术方案明显不同,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
3
求 1 中在车辆悬挂中设有限位盘 3 与同轴旋转减振器 5,而对比文件 1 中无减振 装置。而对比文件 2 公开的减震装置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 1 所述的限 位盘 3 与同轴旋转减振器 5 相比,部件结构、作用及连接方式均明显不同。
浅析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明显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浅析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明显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孟昭君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6(000)003
【摘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我国采用初步审查制,初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中包括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审查.为了避免一些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审查部在坚持初步审查方式的前提下,通过不断加强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明显新颖性审查,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质量.经过一段时间的明显新颖性审查,笔者作为一名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明显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有了自己的一些见解,期待和大家分享与讨论.
【总页数】3页(P102-104)
【作者】孟昭君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审查部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析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涉及权利要求清楚问题的处理
2.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实用新型明显新颖性评价中的应用
3.新颖性判断中的多个数值范围问题——由实际案例探析当多个数值范围与对比文件部分重叠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标准和方法
4.专利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效果和用途特征的考量
5.试论实用新型明显新颖性审查中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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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答案

知识产权法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B2. C3. D4. C5. B6. A7. A8. C9. A10. A11. D12. D13. A14. B15. D16. C17. C18. C19. C20. A21. A二、多项选择题1. ABCD2. ABD3. ACD4. AC5. CD6. CD7. BCD8. ACD9. ABD10. ABCD11. AD12. ABCD13. ABCD14. BCDE15. ABC16. ABC17. ABCD18. AD19. BCD20. ABC三、名词解释1.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2.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4.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5.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6. 服务商标,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7. 关税减让原则指通过关税减让,降低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经过多边谈判在互惠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任何成员方都无权单方面改变,某成员方在特使情况下要提高本国关税,必须与有关成员方谈判,并给予赔偿。
8.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9.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独立保护原则,指某成员国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在其他缔约国(或地区)所获得的法律保护是互相独立的。
知识产权在某成员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
10.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2023年审结的4562件案件中筛选96件案件,提炼104条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现予发布,供社会各界研究和参考。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1.专利保护客体的认定【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75号【裁判要旨】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保护客体时,一般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审查该方案是否采用具体技术手段,旨在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至于该方案实际能否解决说明书声称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应技术效果,通常属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审查内容,而非保护客体审查内容。
2.专利确权程序中“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审查【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
3.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回应性要求【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可不予接受。
4.专利确权程序中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应否接受【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4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当事人主张专利权人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而未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不应予以接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西安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西安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71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8.31正文西安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71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西安某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增,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张某,女,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上诉人西安某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张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西安某公司、名称为“用于停车场控制系统的摄像机及停车场控制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针对张某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97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西安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297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西安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西安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3月23日进行了询问。
西安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孙卫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杨静到庭参加询问。
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询问,依法不影响本案审理。
专利法精选笔记

第一章?专利制度发明人是个人,不是单位或集体,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发明人有署名权,专利权人有标识权如果不公布发明人姓名,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都不公布。
以后也不得请求重新公布姓名。
公布准备后提出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共有专利权人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
合作发明专利权归属: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一方转让,其他方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委托发明专利权归属: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被委托方。
执业证颁发时不要超过70岁。
合伙人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应该提交: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场所、负责人姓名);专利代理机构章程;专利代理人姓名、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和档案存放证明;专利代理机构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证明。
申请办事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通过上一年的年检。
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责任,可以向专利代理人追偿。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发明:产品和方法。
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
只保护产品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色彩、形状与图案的结合,保护的不是产品本身。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的形状特征。
在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空间形状属于保护的客体。
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单独的色彩不能构成外观设计,除非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图案。
违反法律不包括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物质本身和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以授予专利权。
属于疾病诊断方法同时满足2个条件: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为对象,以获得疾病的诊断结果或健康为直接目的。
动物屠宰方法不属于治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0期(总第192期)公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公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案例目录1.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中誉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4.刘超捷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5.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1.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19号)【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也应当有所不同。
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要求较低,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范围应当较窄,一般应当着重比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但是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情形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亚斌,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婧,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东红,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街甲2号1栋1门22号,系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如一,男,汉族,1934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17公寓404号,系清华大学退休教师。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是两个至关重要的要素。
新颖性是指所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在申请日前没有被公开披露或利用过,而发明创造性则体现了该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显著进步。
本文将重点探讨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以及相关的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
1. 新颖性评价要素新颖性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满足专利法规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审查员会对申请部分进行搜索和比对,以确定该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已经被公开或利用。
以下是新颖性评价要素的一些关键方面:a) 公开性:这是指对于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在先于申请日前的某个时间点被公开披露。
公开的形式可以是文献、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
b) 利用性:这是指对于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在先于申请日前的某个时间点被公众利用。
利用的形式可以是商业化、公开演示、授权等。
c) 先知性:这是指是否存在先于申请日的文件或信息,能够揭示与申请内容类似或相同的解决方案。
2. 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发明创造性评价是专利申请的核心内容,它要求发明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专利审查员在对发明创造性进行评价时,通常会根据以下要素进行判断:a) 技术水平:评估该技术领域的相关技术水平,确定是否存在现有技术的解决方案。
b) 显著进步:确定该发明是否对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改进和提升,是否有新颖的技术特征、技术方案或技术效果。
c) 创新活动:评估该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的要求,即是否跨越了常规的技术思维,从而达到了非显性的技术效果。
3. 相关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为了有效评价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判断标准:a) 先例检索:专利审查员会进行先例检索,以了解已有的相关专利文献,以及其他可能对评价产生影响的文献信息。
b) 技术背景分析:审查员会对技术领域进行分析,了解现有技术水平和存在的问题,以判断发明是否对技术领域有显著的改进。
由最高院案例来看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标准

由最高院案例来看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标准作者:陈伟来源:《河南科技》2020年第03期摘要:实用新型制度是一项很重要的专利制度,其在中國专利体系中发挥着很举足轻重的作用。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评价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标准与评价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存在不同。
本文作者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实用新型案件的判决案例分析,总结了技术领域和明确的技术教导在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评价中的适用标准。
关键词:专利;实用新型;创造性;技术领域;技术教导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3-0092-031 引言根据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注册登记制,即没有实质审查程序,初审满足形式要求,并且符合新颖性的规定即可获得授权。
因此,在实用新型申请时并不审查其创造性,而仅在实用新型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时,才审查其创造性。
此外,中国专利法中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的规定也存在区别,发明的创造性的要求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要求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删除了其中的“突出”和“显著”两个定语。
那么在实际的工作中,如何认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呢?对此,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6章第4节中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进行了规定,即实用新型的审查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标准,即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和评价实用新型的对比文件的数量。
对于技术领域这个标准,审查指南中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上述表述指示原则性的知道,审查指南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如何判定实用新型专利的所述技术领域,以及“明确的启示”的客观标准。
然而,由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是产品的结构和形状,即实用新型的案件大多属于机械领域这一个大的技术范畴内。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能否评价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能否评价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能否评价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浠娟【问题】当客户拟就同一产品既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专利代理人员必然会考虑: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能否作为在先客体(在先设计)、抵触申请来评价外观专利的新颖性?能否以申请在先公开/公告在后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主张在先权而无效外观专利?博派论坛、思博论坛、其他法律网对此问题提出了各种看法,下面从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在无效审查中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入手进行分析,然后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沿革来厘清“在先权”的概念。
【无效案例一】WX334,1993请求人于1991年针对申请日为1987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1988年11月30日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提供证据1,即申请日为1987年7月31日,公告日为1988年4月20日的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件中已载明外观设计的造型图,因此根据旧专利法(1984)第23条的规定,该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的审查决定: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1为申请在先公告在后的实用新型专利,由于旧专利法(1984)第23条中未规定抵触申请破坏新颖性的情形,因此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申请,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后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及附图不能抵触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该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无效案例二】WX878,1997请求人于1994年针对申请日为1991年5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8月18日的外观设计专利向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提供证据1,即申请日为1991年2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1991年7月31日的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以申请在先公告在后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开外观专利为由,根据旧专利法第23条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合议组的审查决定:由于旧专利法(1984)第23条中规定了申请日前公开或公开使用才能破坏新颖性的情形,而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虽申请在先但在外观专利申请日之前并未公开,因此证据1不能破坏外观专利的新颖性。
最高院关于专利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最高院关于专利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一、最高院关于专利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1]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发明专利是指针对新的技术方案、新的产品或其改进等创新性的技术方案而进行保护的专利。
它所保护的是创新性的技术方案,而非意识形态等非技术性的内容。
创造性是发明专利申请审查中的重要要素。
下面将从几个案例来探讨如何判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
案例一:电子烟电子烟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种新型烟草产品。
它通过蒸气来模拟吸烟的感觉和口味,从而避免了传统烟草所带来的健康问题。
发明人的初衷是希望能够为吸烟者提供一种更加健康的选择。
在申请专利时,发明人提出了电子烟的组成部分包括电源、加热元件、口感模拟器、蒸气化室和吸入嘴咀等芯片技术。
由于电子烟的组成部分和工作原理与传统烟草完全不同,因此可以认为该专利具有创造性。
案例二: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是一种基于先进的传感技术和人工智能算法的新型汽车。
实现自动驾驶需要包括多种技术,如传感器、控制器和人工智能等。
发明人通过研究这些技术之间的相互作用和调整,实现了自动驾驶汽车的实现。
由于该技术的应用和实现具有较大的前瞻性和创新性,可以认为是一项创新的技术方案。
案例三:智能家居系统智能家居作为一种新型住宅技术,综合运用多种感知设备、互联网技术和智能算法,实现了住宅自动化与智能化的升级。
发明人通过设计学习算法,实现从用户的日常生活中获取数据并通过云端算法分析得出用户的偏好与需求。
通过将数据分析与各类智能硬件相连接,实现了智能家居系统的智能化与自动化,更进一步的优化家庭的生活体验与电力消耗。
因此,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创造性是判断发明专利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要素。
通过研究案例,可以发现申请的发明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与现有技术方案存在本质差别,或是能够应用现有技术方案实现的新型技术方案。
这对专利申请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发明专利申请的意义与目的。
此外,还可以考虑发明专利的技术水平、技术领域和应用范围等方面的判断。
越高的技术水平意味着越难实现和解决问题,但同时也意味着其对现有技术方案的改进和创新性越大。
关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公开程度

关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公开程度关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公开程度2007年8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58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11582号决定),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02135826.5,名称为“发动机”的发明专利申请。
该申请的申请日为2002年11月20日,公开日为2003年4月30日。
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其缸筒由以碳化钨或碳化钛为硬质相且硬质相含量为30%-50%的钢结硬质合金材料制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其特征为:其缸筒所用的钢结硬质合金材料选用以碳化钨作为硬质相的,并选用国标F3001、F3002牌号。
”第11582号决定认定: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JP57-203753A,公开日为1982年12月14日)和对比文件2(US4933008A,公开日为1990年6月12日)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5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其中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作出如下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用耐磨损材料,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该材料可以用于内燃机的活塞环、缸筒、凸轮轴等部件的制造,来提高这些部件的耐磨性,这种耐磨损材料在钢的母材上,对成形烧结的钢结硬质合金材料进行再熔化结合(焊接)来形成,在母材的表面形成有三个层,即硬质合金层1、结合层2和热影响层3,该钢结硬质合金材料硬质相可选择碳化钨或碳化钛,并且含量为2-40%(该范围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硬质相含量范围部分重叠)。
”(参见该对比文件的第1页、第2页右栏最后一段、第3页左栏第1行、第4页右栏第24行至第27行);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的缸筒通体由钢结硬质合金材料制成,而对比文件1是在母材上再熔化结合钢结硬质合金。
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事务》综合练习14

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事务》综合练习14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事务》综合练习14单选题(共47题,共47分)1.为宣传出版社形象,X出版社社长办公会议决定由青年读物编辑室主任Z根据社里的资料,以X出版社的名义撰写《X出版社的畅销书战略》一文;社长Y向Z谈了文章的大致要点,后又对该文作了修改。
如无其他约定,该文的著作权属于()。
A.X出版社B.X出版社的青年读物编辑室C.室主任ZD.社长Y2.下列选项中可能获得发明专利的是:A.永动机B.一种新型电脑芯片C.一幢造型别致的建筑物D.一种扑克牌的新玩法3.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保护期受时间限制的是()。
A.署名权B.修改权C.保护作品完整权D.发表权4.张三创作了一部作品,生前没有发表,也未表示不发表,在遗嘱中将该作品的著作权赠送给好友李四。
张三死后,李四享有()。
A.发表权B.署名权C.修改权D.保护作品完整权5.支付图书稿费的字数一般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计算。
A.扣除各种空白后的文字数量B.每行字数乘以每面可排行数C.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行数D.千字数计算,即每面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超过500字的按千字6.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不包括()A.发明专利B.实用新型专利C.产品商标D.外观设计专利7.在中国,美国和日本受理专利申请的机构分别为()。
A.知识产权局、专利商标局、特许厅B.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明协会C.科技局、专利商标局、特许厅8.《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对各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有审查上的时间限制,时间限制为:()A.一个月B.十个月C.十二或十八个月D.十八或二十四个月9.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国际注册申请的补正时间为()A.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日内B.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C.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45日内D.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60日内10.某律师在向客户介绍商标异议程序时有如下说法,正确的是()A.异议申请应向商标局提出B.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C.异议申请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D.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权的时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11.商标权人对商标的规范使用应当是()A.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B.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形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限C.以与核准注册相同和相似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为限D.以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及经营范围的所有商品名称为限12.我国就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审查时,采用的地域标准为()A.本国新颖性标准B.世界新颖性标准C.混合新颖性标准13.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十版)版是从()正式施行的A.2022年12月1日B.2022年1月1日C.2022年1月1日14.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下述哪个部门公告()A.专利复审委员会B.国家知识产权局C.原审查部门D.管理专利行政部门15.下列哪个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A.伪造人民币的设备B.快速记忆德语动词规则的方法C.促进种子发芽的红外光D.原子核裂变的反应器16.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所决定。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3)二、专利侵权概述 (3)2.1 专利侵权定义 (4)2.2 专利侵权类型 (5)2.3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7)三、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8)3.1 案例一 (9)3.1.1 案件背景 (10)3.1.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0)3.1.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1)3.2 案例二 (12)3.2.1 案件背景 (13)3.2.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3)3.2.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4)3.3 案例三 (16)3.3.1 案件背景 (18)3.3.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8)3.3.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9)四、专利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20)4.1 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 (21)4.2 专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22)4.3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23)五、结论与建议 (24)5.1 结论总结 (24)5.2 对策与建议 (25)5.3 研究局限与展望 (26)一、内容综述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企业竞争力的核心。
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保障投资回报的重要法律机制,在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专利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专利权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将从案件背景、专利权内容、侵权行为认定、法律责任承担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深度。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期望能够促进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推动创新成果的合法转化和应用,为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专利侵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专利侵权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对专利侵权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及法律救济措施,对于完善专利法律法规、维护创新者权益、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间可互为抵触申请

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间可互为抵触申请张跃平【摘要】<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专利法>第23条中引入抵触申请的相关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间是否可互为抵触申请成为业界争论的问题.从抵触申请制度的立法宗旨、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国外判例和相关规定入手,分析了尽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者的保护对象及范围不同,但其可以记载相同的发明创造内容,保护范围之间存在交集,因此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间可以相互抵触有利于技术或者设计的创新和进步.【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0(000)008【总页数】4页(P52-55)【关键词】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抵触申请【作者】张跃平【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正文语种】中文《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引入抵触申请制度。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判断对比文件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时,应当以对比文件所公告的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为判断依据。
由《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可知,作为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似乎只能是外观设计专利,而不能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持外观设计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不能相互抵触观点的人认为,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就保护对象而言是不同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新的技术方案。
就保护范围来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为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二者的保护范围有明显区别。
因此,二者无论是在保护对象还是保护范围方面都不会出现交叉,相互之间也就根本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形。
发明的可专利性——新颖性

发明的可专利性——新颖性【案情介绍】发明人舒学章于1991年2月7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名称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实用新型专利,1992年9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91211222.0。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主要由反烧炉排、正烧炉排和炉体构成的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其特征在于正烧炉排和反烧炉排的各个炉条是间隔的一上、一下两层构成波浪型排列。
该实用新型专利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请求了续展,至1999年2月8日,该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权利终止。
1992年2月22日发明人舒学章又以同一发明名称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1999年10月13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92106401.2号。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立式或卧式双层炉排平面波浪型反烧炉排锅炉,其特征是上层水管反烧炉排是平面波浪型布置。
济宁无压锅炉厂于2000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舒学章的发明专利无效,理由是该发明专利同舒学章已过专利保护期的实用新型专利构成重复授权,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92106401.2号发明专利授权时,9121122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由于保护期限届满已终止,故不存在两个专利同时存在的情况,不存在重复授权问题。
因此,驳回了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观点,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决定。
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发明专利权构成了对在前授予并已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重新授予,因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和专利无效决定。
【问题】1、超过专利保护期的实用新型专利能否申请发明专利?2、如何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评注】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这一规定应当如何理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所在。
关于发明创造的定义,专利法第2条解释为:“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五)_真题-无答案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五)(总分43,考试时间90分钟)一、不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物品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A.一幅山水国画 B.电脑包的内部夹层设计 C.帽子上的花纹设计 D.手机开机时才能看到的显示屏图案2. 在进行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判断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一般应当用一项在先设计与被比设计进行单独对比 B.只需将两项外观设计的主要部分进行对比 C.可以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手段对外观设计进行观察 D.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3. 陈某拥有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其优先权日为2007年8月8日。
如果下列出版物上均记载了与该申请中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内容,且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其实际公开日,则其中哪些会导致该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丧失新颖性?A.印刷日为2007年8月的专业书籍 B.2007年5月6日已经公开发行的美国刊物 C.公开日为2007年8月3日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D.印刷日为2007年8月8日的内部资料4. 下列哪些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A.用于杀菌的电磁波,其在食物杀菌方面具有其他电磁波不可比拟的功效 B.投币式游戏机,其可以根据游戏者获得分数的高低,自动抛出不同等级的奖品 C.胃肠造影诊断法,其采用了一种新型造影仪器,能够更清晰地显示造影图像 D.魔方玩具的游戏方法,利用该方法可将魔方玩具拼装成预定的形状5. 申请人在同一天提交了两件发明专利申请,其中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步骤a、b、c的制备方法,并且加热温度范围在0℃~100℃,另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也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步骤a、b、c的制备方法,并且加热温度范围在50℃~150℃。
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两件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无法判断 B.两件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C.两件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D.申请人必须修改申请文件,使两件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温度范围不相重叠,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6.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A.产品的形状 B.产品的大小 C.产品的图案 D.产品的性能7.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判断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有无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A.申请日前在国外某展览会上展出和销售了产品 B.他人在申请日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而在申请日后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C.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日前4个月召开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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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二)之
外观设计能否评价实用新型或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
焦点问题
作为对比文件的在先外观设计图公开了在后申请的实用新型的结构,是否会破坏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心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对比文件中仅公开产品的结构图形,但没有文字描述的,可以结合其结构特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确定其含义。
图示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1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代理人,律师。
专业、团队,让专利成为专利!
广东科进公司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带法兰的铸型尼龙管道”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的授权公告号是CN2729484(本案专利)。
2009年4月10日,镇江营房塑电公司以本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名称为“直管”的外观设计专利(对比文件),宣称该外观设计专利公开了本案专利的结构特征。
专利复审委做出了150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15012号决定)。
该决定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直管与两端有圆柱形凸起一体成型”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直管与法兰一体成型,从而得到法兰与直管一体式的技术方案。
广东科进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比文件的主视图只能看到直管以及两个端点圆柱形凸起,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圆柱形凸起为法兰或其他管道连接部件,亦不存在将直管与法兰铸为一体式的启示,遂判决撤销复审委15012号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镇江营房塑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镇江营房塑电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与2012年11月30日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15012号无效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 法兰是英文flange的音译,其汉语意译就是凸缘,是结构或机械零件上垂直于零件轴线突出的边缘,可用于管件或设备之间的相互连接。
法兰之间的连接可以通过螺栓连接,焊接,粘结,卡夹连接等多种方式实现。
因此,采用螺栓连接仅是多种连接方式中的一种形式,也存在如2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代理人,律师。
专业、团队,让专利成为专利!
3 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代理人,律师。
专业、团队,让专利成为专利! 下情况,即法兰作为成品时不带有螺栓孔,而是在安装的过程中与其连接的另外法兰进行配钻制孔。
广东科进公司仅以对比文件1
的圆柱形凸起上缺少螺栓孔而认定其不是法兰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虽然对比文件中没有明确说明该圆柱形凸起为法兰,但结合其结构特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该圆柱型凸起实际起到法兰的作用。
原审判决关于从对比文件1的主视图来看,直管两端的圆柱形凸起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为法兰或其他管道连接部件的认定存在错误,应予纠正。
案例评述
在看到这个案例之前,本人一直根深蒂固地认为,外观设计很难用以评价实用新型或发明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这个案例所揭示的规则对本人的认知具有颠覆性的影响。
最高法院实际通过判例揭示了这样一种规则,是否能够以外观设计中揭露的结构来评价实用新型或发明产品结构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能一概而乱。
而要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