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参保文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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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参保地点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集中参保时 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参 保。 独立参保的新生儿、错过参保缴费时间中途参保人员统 一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保所参保。 在渝高校大学生统一到所在学校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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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提供资料 新参保人员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 件,成年人还须提供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续保人员提供户口簿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保障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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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个人帐户的划拨 一档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 二档参保人员分段按缴费基数的对应比例划入: a.不满35周岁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3.3%划入; b.满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3.5%划入; c.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3.7% 划入; d.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期内按缴费基数的为4%划 入,缴费期满后划入比例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的4%。
个人参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关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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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主要文件依据 《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 办法》(渝府发〔2009〕29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 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 2009〕58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相关工作的通 知》(渝人社办〔2009〕2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 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4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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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医保卡
本人办理: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代办:代办人和申请人两人身份证及户口关 系或关系证明+复印件 未成年人:代办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收取25元制卡费
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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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按年缴的:2017年以3881 元/月作为缴费基数。 以个人身份参保一次性趸 缴人员的缴费基数:按 2015年度全市社平工资, 即5175元/月作为趸缴基 数。
一档缴费比例为5%,二档 缴费比例为11%。
缴费金额 2017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 医保按年缴的:一档应缴费 2328.60元,二档应缴费 5122.92元。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趸 缴的:一档应缴3105元;二 档应缴68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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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参保人员应提交的资料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以下证件之一: a.解除劳动关系证明(6个月之 内有效); b.失业证; c.除与单位签订固定劳动合同外的劳动关系证明; d.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或按月领待遇资格证,以单位 身份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能证明原单位已经破产、关 闭、解体、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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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释:


对3个月内接续参保的解释: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3个月内接续参保,应按照自然月对月计算。 举例说明,参保人于当年从6月份起未缴费的,其计算3 个月内接续参保应截止至当年的8月31日,即参保人在 当年8月31日前到镇街社保所办理了接续参保的手续, 并按要求在计划期内完成缴费,均视为接续参保成功, 可以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对3个月内补缴年度欠费的解释:在每年的4月10前,前 到镇街社保所办理了接续参保的手续,并按要求在计划 期内完成缴费,均视为接续参保成功,可以连续享受医 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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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处理原则




1.申请人若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经办人员还应审核代办人携带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 件。 2.已超过劳动年龄(男60岁,女55岁)的市外户籍人员且 未在我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均不能以个人身份参 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3.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人及雇工均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 职工医保。 4.对我市内户籍人员确无就业单位的可现场写承诺书。( 待正式的操作流程出台后再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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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的处理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人员,在职工医保启用后 ,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部分居民反映用不起职工医保: a.职工医保系统中的卡号为空; b.原居民医保申请了特病,在职工医保启用后特病卡未及 时更换,无法报销特病费用; 部分居民反映用不起居民医保: a.居民医保的卡系统关联标志为空; b.居民医保个人帐户已使用完,但原职工医保个人帐户上 还有余额; c.个人参保信息查询中个人缴费状态为暂停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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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费用的使用



2017年,普通门诊定额包干费用为80元/人。定额包干资 金可以用于参保人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 住院自付费用,当年未使用的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2017年,参保居民除了享受门诊定额包干报销外,还可享 受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参保人员选择了定点医疗机构的, 年报销限额100元/人,未选择定点的,年报销限额60元/ 人。若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门诊费用,在可报销 范围内可按60%的比例进行报销(门诊统筹限当年使用, 不能结转)。 大学生的普通门诊限额由校医院自行设定,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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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参保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我市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 城乡居民; 2、具有我市外户籍的以下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且 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 的人员;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 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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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参保时间 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至12月缴纳次年的居 民医保费。 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参保年度的9月30日前参 保缴费。 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 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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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主要文件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 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 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 2012 〕 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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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 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必须满10年。 2008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参保 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 缴满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大额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缴满本人缴费年限但未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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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办理程序: 1、申请人于每月1-20日到户口所在地镇街社保所办理 参保手续; 2、申请人准确完整填写《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 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登记表》; 3、经办人员对符合参保的人员按规定收取前面要求的 相关资料; 4、经办人员对所有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系 统。 5、提醒参保人员按时足额将参保费用存入代扣的工商 银行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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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档案保存 1、《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参保登记表》、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 提供的证明材料。 2、保管期限: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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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常见问题的处理: 新参保人员只做参保,不做补收操作。 3个月内的续保人员必须办理补缴(含异地转移接续人员), 超过3个月原则上不再做补收。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已满,只欠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人 员,在补足欠费后,可以补报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已满只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人 员,在续保时须选择二档参保,同时对二档年限不足10年的 人员建议其到社保局办理补差手续。 按年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当年1月31日前死亡,其缴纳的年度医 保费可申请全额退费,其余人员仅退还个人帐户余额(含当 年剩余月 份应划的个人帐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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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 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 机构在园幼儿(以下统称城乡居民); 2.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 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3.2017年出生并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 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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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 每年6月30日前来参保的,按当年的正常标准缴费,享受 财政补助。如2017年一档140元/人,二档350元/人。 每年7月1日起,若要参加当年的居民医保,除了缴费个人 缴费部分以外,还要缴纳财政补助部分。如2017年则需按 一档590元/人,二档800元/人。 当年毕业的大学生若要接续居民医保,只需缴纳个人缴费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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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待遇享受 1.新参保人员,从成功缴费后第七个月起享受医疗 保险待遇。 2.续保人员,从暂停参保之月起三个月内办理接续手 续,并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无待遇等待期(原单位 参保无欠费封锁);三个月后接续参保的,从成功缴 费后第七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三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并成功 缴费的,无待遇等待期;三个月后补缴的,从成功补 费后第七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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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待遇享受



每年9月至12月期间缴纳了次年费用的城乡居民,其享受医 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次年1月1日—12月31日;在当年1月-2 月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缴清费用的次月1日—当年 12月31日;在当年3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需等待90日后可 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 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未独立参保缴费的,可从其出生之 日起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在每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参保缴费的大学生,享受 待遇时间为当年9月1日—次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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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缴费年限的计算 农民工医保折算职工医保年限按4:1的标准折算。 居民医保折算职工医保年限按8:1的标准折算。 市外参加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只能作为本市的视同缴费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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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处理原则 参保人员缴满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若二 档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须补齐不足年限的缴费,才 可享受二档待遇。 在我市内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实行累计计算。 在我市内参加的居民医保折算为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 年限(按一档标准折算)。 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均不得重复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以退休待遇科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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