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局执行案件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管理部门:法制与综合业务处1.文字说明:1.1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指根据管辖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要求,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工作的部门。
包括宁夏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以及分支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
1.2宁夏局直接管辖的案件,由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法综处审查报本局主管领导决定立案。
1.3调查阶段:宁夏局由法综处负责组织调查,分支局由其调查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1)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等必要证据材料,需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3)需要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批准,签发《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对物品加贴封条。
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出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
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解除登记保存、1.7行政处罚审批:案件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法综处审查,报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对给予数额较大罚款、不予处罚或者其他情节复杂、性质严重的重大案件,应当以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审查,做出决定并记录。
集体讨论应当有局领导、法综处、调查部门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业务部门人员参加,参加人数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人民法院--庭审流程图
人民法院--庭审流程图书记员首先入庭【站立】:现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宣告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一行依次入庭就坐】书记员【清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坐下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
原告:【如实回答】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年龄,你与原告的关系?原告代理人:【如实回答略】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
被告:【如实回答】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年龄,你与被告的关系?被告代理人:【如实回答略】审判长:现在宣读授权拜托书。
【先原告后被告,由陪审员宣读。
】审判长:原告,你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贰言。
原告:无贰言。
审判长:被告,你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当事人及其诉讼署理人参加诉讼符合法令规定,本庭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____一案,今天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____组成合议庭,由____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____任庭审纪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审判长问原告】原告你听清了吗?原告:听清楚了。
刑事诉讼的完整流程图
刑事诉讼的完整流程图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活动。
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的完整流程图。
一、立案阶段。
1. 接到报案。
当发生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报案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2. 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侦查,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侦查方向。
3. 确认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确认犯罪嫌疑人,并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二、侦查阶段。
1. 侦查取证。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通过勘验现场、调查取证等方式,收集、固定、审查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2. 询问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了解其犯罪事实和情节。
3. 鉴定、检验。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能会委托相关部门对案件中的物证、文书等进行鉴定、检验,以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据价值。
三、审查起诉阶段。
1. 移送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将侦查文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2. 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 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犯罪嫌疑人。
四、审判阶段。
1. 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证据,调查事实。
2. 宣判。
经过充分的审理和辩论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3. 上诉抗诉。
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对判决不服,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五、执行阶段。
1. 刑罚执行。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生效后,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判决,对被告人进行刑罚执行。
2. 刑罚变更。
最新执行案件流程图
执行案件流程图执行案件流程图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
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行政执 法流程图
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制定清晰、规范的行政执法流程图至关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执法流程图的各个环节。
行政执法流程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一、案件受理这是行政执法的起点。
相关部门可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案件线索,比如群众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等。
当接到案件线索后,执法人员需要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属于本部门的执法职责范围。
如果不属于,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如果属于,则正式受理案件,并进行登记。
二、立案对于受理的案件,执法人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如果经过初步调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案。
立案时需要填写立案审批表,明确案件的基本信息、立案理由等,并报经相关负责人批准。
三、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要展开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包括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各种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同时,要确保所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比如,在调查某企业涉嫌违法排污的案件中,执法人员可能需要前往企业现场进行检查,采集水样进行检测,查阅企业的生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等相关资料,询问企业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等。
四、审核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所收集的证据提交给审核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会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审核发现问题,可能会要求执法人员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五、告知经过审核,如果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六、听证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doc 10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doc 10页)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院执行工作的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执法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以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原则,强调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
根据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需要,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登记、执行案件分流、执行财产查证、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裁判与执行监督、结案等不同执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采用新的工作机制。
设置执行申请权登记制度和强制执行财产查证程序,并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调查权、执行处分权、执行裁判权。
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的登记和执行案件的分流由(十三)其他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执行机构及主要职责第五条执行局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
执行局的职责是:(一)负责办理立案庭受理的执行案件财产的查证,强制执行立案庭受理的各类强制执行案件、刑事审判庭移送的附加财产刑案件、行政审判庭移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二)审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而提出的复议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裁定而提出复议的案件,审理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异议;(三)根据立案庭、其他业务庭审判长签发的执行令,执行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裁定。
接受外地法院执行机构委托调查和送达;(四)负责全市法院委托(移送)执行案件的管理,协助外地法院来深执行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统一协调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与外地法院之间发生的冲突;(五)依法监督和指导全市各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
第六条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处、执行二处和综合处。
执行一处负责对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执行财产的查证与控制;对全院各业务庭移送的财产保全案件、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办理外地法院执行机构委托调查和送达事项。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重编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编撰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执行领域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整理,内容全面、结构合理、体系完整、适用方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领域法律规范空白点多、分散凌乱、适用困难等方面的问题,一经出版即成为全国法院执行人员人手一册的“办案宝典”,以及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效保障合法权益的规范指南,受到广泛好评。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规范》出版以来,执行实践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执行工作进入攻坚之后的巩固和提高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涉执行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执行领域法律规范更加完备;民法典的出台、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使部分民事诉讼制度发生变化,为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其中,涉执行类司法解释修正18件、废止8件;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于2022年6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执行规范化建设的崭新阶段,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实现执行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是满足办案需要、回应实践需求、规范执行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执行工作现代化、助力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历时两年,在广泛征求全国法院执行系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采取全局参与和专班起草的工作模式,反复研究、修改,完成了《规范》的重新编撰工作。
重新编撰的《规范》共修正原有条目324条,新增条目452条,删除条目127条。
刑事案件流程图完整版
中国刑事诉讼流程图
报案
自首
扭送
其它
发 现 刑 事 案 件
审查
不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
立案
理由
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开
庭审理
抗诉案件
死刑案件
被告人认为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宣 判
死刑案件
判决生效
再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不核准,
发回重审或改判
执行
特别程序
告诉才处理
有证据证明有轻微刑事案件
专门调查手段
其它侦查手段
强制措施
侦 查 终 结
撤销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
不起诉
起 诉
法 院 受 理
简 易 程 序
普 通 程 序
开始普通庭审
证据调查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法庭辩论
被告人陈述
评议、判决
不上诉
生效
刑罚执行
上 诉 二 审 法 院
上诉全面、重新审理
不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庭审流程图
人民法院-- 庭审流程图书记员首先入庭【站立】:现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宣告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一行依次入庭就坐】书记员【清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坐下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
原告:【如实回答】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年龄,你与原告的关系?原告代理人:【如实回答略】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
被告:【如实回答】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年龄,你与被告的关系?被告代理人:【如实回答略】审判长:现在宣读授权委托书。
【先原告后被告,由陪审员宣读。
】审判长:原告,你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你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____ 一案,今天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______________ 组成合议庭,由_____ 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 ____ 任庭审纪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监督检查(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事实两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行为)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复核。
现场制作笔录(执法询问笔录、陈述申辩笔录)不予处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权利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结案、归档(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备案)按照《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事实,以及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举报等违法线索立 案(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指定两名以上承办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撤案,不处罚(移 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送、举报线索失实) 调查、取证 据。
调查终结,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移送司法机关(构 结报告,并根据认定的违法违规事成犯罪) 实和法律、法规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批。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按照《甘肃省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执行 行政复议或自觉履行拒不履行 行政诉讼按《行政强撤销 制法》第五十三条执行维持或变更处罚决定表1 立案审批表立字()第号表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说明:现场照片、示意图等可作为本记录的组成部分附后表3询问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第次询问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______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联系地址:我们是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_____________、,请你确认。
答: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如果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
问:答: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询问人签名及时间:第页,共页附页第页,共页注:附页每页都应当注明页码,并由相关人员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
执行案件流程及期限
民事执行案件流程及期限一、执行期限及审限(一)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执行审限一般为6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需注意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二、执行立案(一)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立案受理1、立案期限:一般为7日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4条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一律接收申请执行材料,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移交执行机构执行。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应当予以释明。
当事人经释明后,仍然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对当场不能判定申请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确定承办人期限:立案后7日内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案件执行及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步骤详解
1.1.1 执行实施类案件1.1.1.1首次执行案件在列表中点击要执行的案件的“案号”,如图所示。
进入该案件办理流程界面。
包括“案件办理”、“电子卷宗”、“网上流转”、“关联案件”、“流转节点”几个标签页,如图所示。
案件执行主要以流程图中各节点为主,每完成一个流程节点操作,该节点将会变成绿色,如有需要流程图以外的节点操作,可以再“快速办案”右边的“更多功能”点开查找。
执行通知在流程图中,点击“执行通知”节点,右侧编辑区将显示“执行通知”信息。
“执行依据文号”、“执行依据主文”、“执行依据生效日期”、“财产报告期限”默认获取收案时录入数据,主要是确认“财产初查结果”以及“初查日期”,生成执行需要的文书,以及对被执行人进行身份验证。
“执行文书”的“文书生成”需要在保存之后操作,如需要再次确认信息,可以点击“保存”按钮,进行后续更改,如录入无误也可以直接“保存并流转”,如图所示。
“执行通知”流转的下一个节点为“网络查控”。
注意,如果没有设置流程节点顺序的话,多数流程节点是选择性节点,也就是可做可不做。
所以,流转对话框中可以不用勾选,直接“完成并流转”,如图所示。
完成流转后,“执行通知”节点图片变为绿色。
后面各节点皆如此。
网络查控调用总对总查控接口,实现网络查控。
“网络查控”流转的下一个节点为“网络查控结果分析”,如图所示。
网络查控结果分析在流程图中,点击“网络查控结果分析”节点,右侧编辑区显示分析列表。
用户可以根据网络查控得出的“被执行人”、“财产名称”、“查明方式”、“查明日期”、“是否可执行”、“不可执行原因”等信息给出分析结果,如图所示。
用户还可以将该案件“移出可执行清单”,“是否可执行”默认为“否”,说明“不可执行原因”既可移出清单,如图所示。
如果该案件有历次网络查控结果分析,还可以通过点击“历次分析结果”按钮,查看以往分析信息,如图所示。
传统查控_调查相对于“网络查控”,传统查控主要是通过人工的“调查”、“传唤”、“搜查”、“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的方式进行当事人的财产等查控操作。
刑诉流程图
涉嫌犯罪自诉种类和解、调解 撤诉、反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报案、举报、控告立案条件 立案一审上诉抗诉立案监督 侦查讯问询问勘验、检查 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辨认鉴定技术侦查通缉告诉才处理轻微案件 公转自补充侦查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送达、通知、传唤庭前会议庭审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二审 发回重审依法改判维持原判依法改判 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疑罪从无死刑复核程序检察院抗诉法院决定 再审申诉再审对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退回检察院需要补送材料的: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已裁定准许检察院撤拆的案件,无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退回检察院 符合刑诉法第16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公诉案件一审程序庭前 审查特殊情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讯问、发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 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等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 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 人员,权利告知庭前 准备 ·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通知检察院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 ·庭前会议 法庭 审判法庭调查评议和宣判审理期限 2+1+3+X决定开庭审判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 辩护人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不可剥夺,不可替代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有罪判决评议不公开宣判公开无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不负刑事责任判决10日裁定5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法庭调查重点围绕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及新的证据·对同案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一审判决上诉 抗诉·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独立上诉主体)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非独立上诉主体)·检察机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抗诉通过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通过原审法院二审审理程序 (原则上同一审)·全面审查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检察院一审法院提出抗诉书移送 抗诉书检察院抗诉示意图检察院抄送 抗诉书出庭支持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改判发回重审审限 2+2+X·应当: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可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查清后改判 特殊问题检察院派员出庭 ·抗诉的案件 ·开庭审理的案件 检察院阅卷 ·决定开庭后通知 ·阅卷不计入审限处理方式四、死刑复核程序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最高检参与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 最高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检律师参与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中院判决——高院核准死刑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中院判决——高院复核——最高院核准 ·高院判决——最高院核准 讯问被告人处理方式讯问被告人书面审理,全面审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改判裁定核准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核准改判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五、再审流程图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抗诉另行 组 成 合议 庭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原来是一审:按一审程序 提审或原来是二审:按二审程序检察院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申诉法院不开庭上级法院检察院法院(生效裁判) 检察院报请提出抗诉检察院抗诉示意图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根据查清的事实裁判;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 依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撤销原判,判决无罪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处理方式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下级法院指令再审 决定提审法院启动再审示意图原则:再审不加刑重点审理+全面审查开庭。
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PPT课件
1、催告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 履行义务。
• (1)催告的形式:书面。
• (2)催告的内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3)催告的适用范围:一般必经,但也有两个例外:一 是第52条规定的立即代履行不需催告。二是行政处罚法 第51条规定和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 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 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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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 以查处违法建设为例 • (二)调查取证阶段 • 3、询问:当事人、证人。 • 记录时间、地点;一次询问一人(一份
笔录针对一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 整,逐页签名,对涂改处签名、盖章、 压指印;执法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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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 以查处违法建设为例 • (二)调查取证阶段 • 4、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是违建(未按规划
• (4)催告书和执行书的送达:直接送达。当事人拒收或无法 送达的,按民诉法方式送达:留置、转交、委托、邮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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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止执行。第39条规定,是指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开始后出现法 定情形的,暂停执行。待该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与复议和诉 讼期间停止执行的关系。
4. 终结执行。第40条规定,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 结束执行程序。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 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但对法人除外。
9.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
(1)条件:是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拆除。 (2)由行政机关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还必须经过复议和
诉讼期。 (3)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依什么法?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