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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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总结
第一章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概述
1、国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法律的总称。
2、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规定”、“办法”等,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得称“条例”。
4、社会政策分为:普惠型和特惠型两种基本模式。
5、公共财政是指国家(政府)通过税收等方式集中财政资源,用于为民众提供各种公共服务。
6、各种社会力量对各项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投入也是社会政策资源的重要来源之一,对社会政策的资源供应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7、各类社会力量主要包括资金投入和人力投入两大类。
8、在资金投入方面,包括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以慈善捐赠等方式,向社会公益行动投入资金。
9、慈善事业是指,各种民间力量向社会公益行动自愿捐赠物质资源的行为体系及相关制度规范的总和。
10、慈善事业是政府公共财政之外又一类重要的社会福利资源投入方式,也有一定的再分配功能,通常被市场初次分配和政府再次分配之外的“第三次分配”。
11、民间个人和组织常常自愿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无偿地向社会提供服务,这类服务行动被称为“志愿服务”,从事这类服务的人被称为“志愿者”或“志愿服务者”。
12、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的资源供应有以下几种基本模式:一是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并在其中分担一定的资源供应责任;二是政府通过减免税收和其他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三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和其他各类公益活动的社会力量投入资金,形成公共财政提供的资金与社会力量组织的人力相结合的资源供应模式。
13、社会工作的法规与政策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别:①有关社会建设的一般性法规与政策②促进和规范社会工作发展的法规与政策③社会工作主要领域中相关的法规与政策。
14、社会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民生事业与社会治理两大方面。
15、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有三个基本维度:人民安康、社会安定、国家充满活力。
16、社会工作者不应该仅仅是各项法规和政策的实施者,还应该是各项法规和政策制定、评估和改革过程的积极参与者。
第二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法规与政策
1、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意见》提出要组织实施三项工程,第一项工程是社会工作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建设工程;第二项工程是实施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工程;第三项工程是实施社会工作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工程。
2、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开展两项培训,第一项培训是对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相关事业单位、部分执法单位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社会工作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方法技能培训;第二项培训是对下派基层锻炼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相关事业单位、部分执法单位的干部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毕业生普及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3、按照精简效能、按需设置、循序渐进的原则,研究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范围、数量结构、配备比例、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的政策措施和标准体系。
4、志愿者队伍是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服务的重要补充力量。
5、到2020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增加到145万人,其中中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20万人、高级社会工作人才达到3万人。
6、《规划》首次明确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包括社会工作服务人才、管理人才和教育与研究人才三类人才。
7、《指导意见》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与监督管理以及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8、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
9、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对象主要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企事业单位。
10、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程序包括以下4个环节:编制预算、组织购买、签订合同、指导实施。
11、建立由购买方、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及时组织对已完成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结项验收。
12、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程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重点章节)
1、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大体分为三类:一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法规与政策;二是专项救助法规与政策;三是临时救助法规与政策。
2、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5、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8、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9、低保资格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10、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1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12、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13、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14、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15、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1)工资性收入(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3)财产性收入(4)转移性收入(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