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薪酬制度改革(三项改革资料)1.doc

全面推进薪酬制度改革(三项改革资料)1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全面推进薪酬分配制度改革

分配制度是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是否具有活力,很重要的在于内部分配制度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是否能增强企业持续发展的竞争力。随着集团纵向改革不断推进,我版块所属的三家公司于2010年底进行了整合,为实现三家公司的统一管理,真正发挥整合的集约化、规模化效应,最为迫切的就是要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而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建立一套统一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薪酬体系。由于整合前三家公司处于工程建设期,薪酬体系侧重于建设期特点,存在着激励作用不明显,工资结构不合理,各岗位收入差距不科学,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受到制约等问题。因此,为适应改革的需要,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于2011年实行了薪酬分配制度改革。

一、薪酬分配改革的主要做法

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责任、利益相统一,系数为基、绩效为果的三大原则,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薪酬分配改革,建立了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作出什么绩效,就享受什么待遇的薪酬制度。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公司高度重视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多次组织进行专题学

习考察,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深入基层开展改革调研工作。为加强对薪酬分配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董事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和推动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有关部门通力配合,形成合力。通过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强化指导,保证了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深入宣传动员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薪酬分配制度改革,首先,公司领导率先转变理念,领会改革精神实质,明确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改革的必要性,克服畏难情绪,提高政策水平。其次,公司专门下发了《关于实行薪酬制度改革的通知》,全面阐述了改革的背景、必要性、改革原则及相关工作要求,各单位按照公司的统一部署,在职工中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认真传达学习文件精神,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研活动,对在改革中可能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宣传动员中十分重视职工的思想动态,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力求做到改革内容人人清楚,改革精神深入人心,使广大职工提高了认识,端正了态度。通过学习宣传,统一了思想,统一了行动,为顺利推进改革消除了思想障碍。

(三)科学设计制度。

1、确定薪酬结构。员工薪酬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

组成,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任岗位的工作强度、工作难度、工作条件等为依据确定,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岗位等级、绩效考核、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岗位工资是员工薪酬中相对固定的部分,随政策性调资统一调整,绩效工资是员工薪酬中“活”的部分,实行按月考核,年度统评。

2、设臵岗位等级。将岗位等级按公司本部与基层单位分别设为9个和6个等级。岗位等级设臵是以岗位职责、岗位人员素质要求、工作复杂程度、工作压力和工作负荷以及岗位替代性强弱程度等情况为依据进行设定。对各岗位进行基本任职资格描述,包括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方面。对不同岗位等级设臵不同的等级系数,两者是“一对一”的对应关系。

3、绩效工资设计。员工明确岗位等级后,其绩效工资是由员工岗位等级系数、绩效考核结果、基准绩效工资等因素计算而定。基准绩效工资=公司绩效考核总费用/∑(员工绩效考核等级系数总和×员工绩效考核等级分值)。员工绩效考核包括业绩考核和素质考核,单位对员工的绩效考核每月一次,据以发放月度绩效工资,在此基础上,根据员工月度绩效考核结果,结合员工全年工作绩效,每年再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以此来确定年度绩效工资。

4、辅助工资设计。

二、薪酬分配改革初见成效

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了良好

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充分调动了最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打破了平均主义,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

薪酬改革前,经常听到员工关于分配不公、分配制度不活的反映。如有的人认为自己付出多,业绩好,获得的报酬却与其他人一样;有的人认为自己和别人干的一样多,却收入比别人低;还有的把同行业或本地区其他单位类似岗位的高工资水平拿来对比本单位,总是对自己的收入不满。改革后,由于通过每月定期的绩效考核,实事求是地反映出员工的不同绩效,并将考核成绩与员工绩效工资收入挂钩,从而有力地冲击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而陈旧的思想观念,有效地解决了“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都一样”的平均主义的弊端,使绩优者得到肯定和激励,绩差者受到鞭策,甚至淘汰,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二)激活了人力资源,提高了员工队伍素质。

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岗位等级,进行定编、定岗,并建立了素质和能力与薪酬待遇相结合的分配方法,把人力资本纳入薪酬分配体系之中,有效地激励了广大员工自觉提高技术水平,以获取更高的岗位等级,增加薪酬待遇。改革后,员工们学业务、练技术的热情高涨,感到工作有目标、有动力、有奔头。此外,由于将个人绩效工资与部门绩效考核挂钩,从而促使部门全体员工增强团队意识,发挥团队的凝聚力,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三、薪酬分配改革的几点体会

公司薪酬分配改革的实践,值得思考和总结的内容很多,最深刻的体会主要是:

(一)必须消除“拉开收入差距”会影响员工士气的担忧心理。薪酬拉开差距虽然会使一些人心理不平衡,但并不一定导致

员工士气低落,只要拉开差距的依据充分,并以制度方式予以明确,是能够起到留住优秀人才、激励全员士气的作用的。要以薪酬激励为抓手,发挥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鼓励优秀人才、鞭策落后分子,从而鼓舞公司士气。

(二)必须认真抓好思想政治教育,注意方式方法。分配制度改革是全体员工最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是全体员工观念、利益、行为的重大变革和调整的运动过程。需在思想上对员工们加强宣传教育,以尽快提高他们的认识水平;在方法上讲求改革与稳定、效率与公平的较佳结合点,广泛听取全行员工的合理化意见;在行动上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力戒图形式,务求实效。

(三)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薪酬是一种安全保障、工作回报,也是一种激励手段。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种是保障作用,另一种是激励作用。公司确定的薪酬结构中的岗位工资,兼顾了广大员工的利益,起到了保障作用,维护了员工队伍的思想稳定;绩效工资则起到激励作用,是体现效率优先的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激活了全行员工的士气。

(四)必须绩效考核等制度相配套。要有对部门和员工个人

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

革的实施意见亮点解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建章立制,提供政策支撑。这是查字典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亮点解读,欢迎浏览。

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规范普通审理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审判;规范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这是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的核心信息,这其中有哪些新提法、新亮点?云南本地的律师、法官们又是怎么看的呢?

根据实施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亮点: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解读:疑罪从无防范冤假错案

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对2017年《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落实、细化,注重配套措施和可操作性。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王勇说。

在司法实践中,防范冤假错案,法院是最后一道关口,要

把好这道关口,就必须有一些配套的措施机制,确保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

《实施意见》规定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实施意见》中备受关注的一条规定。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是有罪的,强迫的方式就包括语言上的威胁、打骂等等,这都是不允许的。王勇说。

在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中,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实施意见》规定证据不足案件按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无罪判决,这无疑是这次新规的一大亮点。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文华说。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合法性

解读:有助于强化证据、查明事实

在以往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的活动一般以侦查终结为终点,但从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后,民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责延续到了法庭上。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细化、具体化,这也是比较新的点。这就是说,如果是对证据材料合法性有异议的话,法院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出现上述情况时,我们现在也会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他们都很配合,基本上都会出庭作证,这对查明案件的事实很有帮助。王勇说。

实际上,侦查人员直接出庭更有助于还原侦查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因为目前普遍使用的是盖了章的或是本人的书面意见来代替。另外,书面意见能否反映侦查人员当时的真实情况也不明确,当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有助于还原真相。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说。

李文华法官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需要做的就是对其在侦查中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作出说明,回答质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实际上也起到了强化证据的作用。

规范证人鉴定人出庭保护措施

解读: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积极性

李春光说,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不高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一大顽疾,而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经济补偿问题、安全或保密问题无法落实是主要原因之一。针对这一问题,《实施意见》规范了证人、鉴定人出庭时的保护保密措施,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机制,还包括正式认可远程视频作证。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范围,哪些人必须要出庭要明确范围。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这个证人的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的影响,甚至有决定性的作用,就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就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另外,明确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依法享有受到法律保护和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实施意见》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以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这些都是解决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有助于提高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李文华法官说,针对以往证人出庭作证中安全方面的顾虑,西山法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在刑事审判法庭也创新性地单独设置与法庭联通的证人作证室,对证人作证的声音作变声处理,保障证人安全。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3条。《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遵循刑事诉讼基本规律,聚焦公正审判制度难题,统筹兼顾多元诉讼价值,既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的配套性措施,也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指导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践的关键性文件。其中特别强调了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分析,原则和理念是制度的基础。严格司法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重要原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指导方针。《实施意见》第一部分强调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坚持严格司法的各项要求,坚守依法裁判的司法理念,推动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审判制度。

一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性原则,是对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统一适用的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

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诉讼原则,重视实物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不能直接将起诉指控的事实认定为案件事实,也不能忽视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问题勉强作出裁判。

二是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要严格规范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规则,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

三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对于审判活动受到不当干扰等情形,应当依照中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四是坚持程序公正原则。坚守法律程序,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根本保障。人民法院要秉持客观公正,确保审判阶段控辩平等对抗,依法保障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各项诉讼权利。为维护庭审的终局性、权威性,要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要完善庭前准备和法庭审理程序,充分

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意见》规范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戴长林表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键是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为便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有必要规范证据的认定规则。《实施意见》第四部分规范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要求人民法院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细化有关证据采信规则,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一是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具有积极作用。《实施意见》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完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随着被告人权利意识逐步增强,证据合法性争议已经成为庭审中最常见的争议问题。为妥善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实施意见》规范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确立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指引,明确证据合法性争议的裁判方式。根据中央《改革意见》的要求,《实施意见》着力推动落实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将核查制度与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调查制度有机结合,有助于配合检察机关依法落实核查制度,充分发挥核查制度在减少和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方面的积极功能。

三是细化有关证据采信规则。立足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证据问题,《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有关证据的采信规则,包括诉讼证据的关联性规则、瑕疵证据的排除规则和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这些证据规则能够为侦查取证提供必要的指引,避免忽视或者遗漏关键证据,减少证据瑕疵。

四是明确证明标准的具体要求。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准确惩治犯罪、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要求。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案件中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不得轻率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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