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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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浩企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关键词】商业秘密网站e伴
【案号】(2008)海民初字第21520号
【导读】本案亮点在于:法院不是通过原告方提供的聘用合同及任命书来确认原被告之间聘用关系,而是通过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来确认。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并不代表可以任意泄密!
【基本案情】原告是一家提供网站流量分析、数据挖掘、日志统计分析系统的软件公司,被告俞某曾任原告营销总监及总经理。被告离职之后成立经营范围与原告相近的软件公司,后将其公司注销后,被告之妻与其他人共同成立了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之一)。
原告曾经与农业部签订了一份《网站e伴销售合同》,且俞某在上述合同代表原告签字。2006年,天润基业公司与农业部签订合同,提供相同的网站服务。原告将俞某、天润基业一同告上法庭,被告以有关农业部的相关客户信息在原告的网站上有公开,俞某没有与原告签订竞业禁止合同为抗辩理由。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确认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俞某、天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成立,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审判要旨】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聘用合同系复印件,不具备鉴定条件,不被认可。而在原告提供了俞某在数年代表原告对签订的房屋租
赁合同、借款合同等非销售业务合同,而这些事项均是企业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一般都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范围。原告提供了按月支付了俞某工资的记录,是认定俞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根据这两方面,推定俞某曾任原告高级管理职务。
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为:原告给农业部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客户名单、联系方式、技术方案等信息。法院人认为,上述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理由如下:1.从公开内容并未能货值客户的联系方式及交易习惯等经营信息。2.农业部先后与原被告签订了服务合同,证明该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3.俞某作为原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晓该客户信息对公司经营的重要性。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高管负有勤勉忠实义务,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原告请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法院认为天润基业公司已经与农业部建立了合同,要求其停止侵权已经没有意义,所以不支持。这是因为涉及案外人的行为和合同相对性问题,一般法院不会判决被告与客户停止交易,而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合同的履行而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