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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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法律责任案例(3篇)

侵犯商业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研发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软件产品,该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和较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2019年,原告发现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与原告产品功能、界面、操作方式高度相似的软件产品,且该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2.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1. 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开发的软件产品具有以下特点:(1)独特的功能设计,能够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2)简洁易用的界面,提高了用户体验;(3)高效稳定的性能,保障了用户数据的安全。

原告在研发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对该软件产品进行了严格保密。

原告认为,该软件产品的技术特点和商业价值构成了商业秘密。

2. 被告的行为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与原告产品功能、界面、操作方式高度相似的软件产品,且该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3. 被告的辩解被告辩称,其软件产品系自主研发,与原告产品存在差异,不构成侵权。

四、法院判决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开发的软件产品具有独特的功能设计、简洁易用的界面和高效稳定的性能,这些技术特点和商业价值构成了商业秘密。

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软件产品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商业秘密的保护本案中,原告开发的软件产品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具有经济价值、保密性、创新性。

原告在研发过程中,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严格保密,符合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

2. 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符合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标准。

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软件产品与原告产品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保护商业秘密显得尤为重要。

一旦商业秘密泄露,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风险。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专利侵权案。

在2011年,苹果公司起诉三星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和专利权,主要涉及到智能手机的设计和技术。

苹果公司认为,三星公司通过窃取其商业机密和专利技术,生产出了类似苹果产品的手机,并销售给消费者。

在经过多年的诉讼后,法院最终裁定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权,判决三星公司赔偿数十亿美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案例二,谷歌公司与前员工商业秘密泄露案。

在2017年,谷歌公司起诉前员工安东尼·莱温(Anthony Levandowski)涉嫌窃取商业机密,并将其带到了竞争对手Waymo(谷歌自动驾驶汽车部门)的案件。

谷歌公司指控莱温在离职前窃取了大量机密文件,包括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商业秘密,并将这些机密文件带到了Waymo公司。

经过调查和诉讼,法院最终裁定莱温侵犯了谷歌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判决赔偿数千万美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再次提醒我们,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和监管,防止员工窃取商业机密,对企业造成损失。

案例三,中国某知名食品企业商业秘密泄露案。

某知名食品企业在新产品研发阶段,因为未能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导致研发的新产品配方被竞争对手窃取。

竞争对手利用这一商业秘密,迅速复制了该知名食品企业的新产品,并以更低的价格推向市场,严重影响了该知名食品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形象。

在这起案件中,该知名食品企业损失惨重,不仅经济利益受损,而且还面临着品牌形象受损的风险。

这个案例再次说明了企业在新产品研发和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商誉风险。

商业秘密法律典型案例(3篇)

商业秘密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2019年,原告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助手”)。

该助手具备智能办公、日程管理、文件共享等功能,深受广大用户喜爱。

为保护该助手的商业秘密,科技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包括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协议等。

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助手功能相似的应用程序,且未经原告许可。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2. 如被告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原告的助手应用程序属于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助手功能相似的应用程序,属于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2. 被告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其产品中涉及原告商业秘密的部分;(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费用、维权费用等;(3)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商业秘密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的助手应用程序属于商业秘密,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保密性:原告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包括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协议等,表明原告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了合理的保护。

(2)价值性:助手应用程序具备独特的功能,能够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办公体验,具有市场价值。

(3)保密性:助手应用程序的技术方案、功能实现等属于不为公众所知的秘密,具有保密性。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助手功能相似的应用程序,属于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1)被告产品中的功能与原告助手应用程序相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2)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中的功能与原告助手应用程序存在合理来源;(3)被告在明知原告拥有该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实施侵权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中的重要资产,它包括技术、经营、管理、市场、客户等方面的信息,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侵犯商业秘密罪则是指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例。

某公司A在研发了一种全新的技术产品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该公司对员工进行了保密协议的签订,并采取了严格的技术保密措施。

然而,不久之后,公司A发现竞争对手公司B推出了与其产品几乎完全相同的产品,并且在市场上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经过调查,公司A发现其前员工C离职后加入了公司B,并将公司A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了公司B。

公司A因此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遂将公司B及员工C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公司A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员工C在离职后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了公司B,包括邮件往来、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等。

而公司B及员工C则试图辩称并没有侵犯公司A的商业秘密,但由于证据确凿,最终法庭判决公司B及员工C侵犯了公司A的商业秘密,判决公司B赔偿公司A巨额经济损失,并员工C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强内部保密意识的培养,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和技术保密措施,同时在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严重的危害。

企业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做好保密工作,同时在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例:某公司企图窃取竞争对手技术案例描述:时间:2005年-2007年2005年,ABC电子科技公司以生产高品质电子设备而在市场上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然而,与之竞争的XYZ电子科技公司一直想方设法获取ABC电子的商业秘密,以便提高其自身竞争力。

在2006年初,ABC电子的一名高级工程师被XYZ电子成功挖角,并在离职前窃取了ABC电子的技术资料。

这些资料包含了产品研发的细节、供应链关系以及特殊的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

XYZ电子科技公司得到这些技术资料后,立即开始仿制ABC电子的设备,并迅速推出了类似的产品。

由于技术的相似度极高,XYZ电子很快就进入了ABC电子的市场,并迅速吸引了原本属于ABC电子的客户。

ABC电子在观察市场后,回顾其内部的信息安全体系,发现了这一窃取行为,并在2007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XYZ电子窃取了其商业秘密。

法庭经过多个阶段的审理,最终认定XYZ电子代表公司的某名高级工程师确实非法获取了ABC电子的商业机密,并将其提供给XYZ电子使用。

法庭判决XYZ电子犯下商业秘密侵犯罪行,并要求XYZ电子支付ABC电子一定的赔偿金作为经济补偿。

律师的点评:这个案例涉及到了商业秘密的侵犯,以及窃取商业机密的员工违约行为。

从法律角度上看,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犯商业秘密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ABC电子科技公司主张自己的商业秘密权益受到了侵犯,因为XYZ电子获取了ABC电子的商业技术资料,从而可以迅速仿制并推出类似产品。

因此,ABC电子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请求法院判决XYZ电子停止侵权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该案例也涉及到了XYZ电子挖角ABC电子的高级工程师,并从该员工处获取商业机密。

雇佣竞争对手公司员工的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员工窃取商业机密并提供给竞争对手公司便构成了违约行为。

福建宁德市张某某、钟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福建宁德市张某某、钟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福建宁德市张某某、钟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文章属性•【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罪•【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7.11.10裁判规则行为人在任职期间,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及公司保密制度,将公司研发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通过外网邮箱以邮件方式泄露给他人,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正文福建宁德市张某某、钟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一、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毕业于某名牌大学,系校友,先后供职于福建省宁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宁德时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新能源公司),二人在任职期间,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及公司保密制度,将时代新能源公司研发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通过外网邮箱以邮件方式泄露给他人,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给时代新能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5月份,被告人钟某某和张某某通过各自网易邮箱与腾讯qq邮箱相互转发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从宁德新能源有限公司授权取得的含有SiO烧结设备、硅材料开发指标、SiO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材料,而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腾讯qq 邮箱将含有SiO烧结设备、硅材料开发指标、SiO工艺流程等信息材料发送给东莞市凯永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彭勃,获得20万元,钟某某和张某某各分得10万元。

经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SiO烧结设备、硅材料开发指标、SiO工艺流程在2014年7月31日以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其中SiO 烧结设备与SiO工艺流程具有同一性。

经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评估,SiO烧结设备——氧化硅烧结炉与SiO工艺流程中SiO制备粒径分级设备——气流分级机的价格总计76万元人民币。

2.2016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其腾讯qq邮箱将宁德时代新能源公司研发的含有N1拉线开发中工艺文档中记载的磷酸铁锂电池制作工艺信息中的“YT86/YT120”和“YT86/YT120补锂”型号的工艺信息、阳极补锂、冷压-Pinch 的技术信息与KTList的经营信息等发送给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的李向前,获得30万元。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1•【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一、仟游公司等诉徐某、肖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依法适用举证分配规则保护技术秘密(一)基本案情仟游公司、鹏游公司系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源代码权利人。

该公司员工徐某、肖某在任职期间,参与了前述游戏源代码的开发。

二人离职后以新成立的策略公司,与南湃公司共同开发名为“三国”“三国逐鹿”的页游游戏并上网运营。

仟游公司指控徐某、肖某窃取了其帝王霸业游戏源代码,并用于制作被诉侵权游戏。

故以其构成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前述员工及被诉公司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50万元。

案件审理中,仟游公司、鹏游公司申请保全被诉游戏软件源代码作为本案证据,拟与主张保护的源代码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

徐某、肖某和策略公司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

南湃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所谓的“被诉游戏源代码”文件,经验证后被认定为并非其实际开发运营的被诉游戏源代码。

(二)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仟游公司、鹏游公司作为权利人,已穷尽收集证据的途径,但客观上无法收集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

鉴于本案被诉游戏是在被诉侵权人离职后短期内上线运营的同类游戏,且被诉的两家公司不具备开发软件的客观条件。

被诉游戏软件源代码仅由策略公司和南湃公司持有,客观上有提供相关证据的能力。

依法院指令如实提供被诉游戏源代码,是其法定义务。

被诉侵权人不如实提供该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即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

广东高院判处策略公司、南湃公司、徐某、肖某停止侵害仟游公司、鹏游公司“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服务器源代码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

(三)典型意义在窃取、使用网络游戏软件源代码的商业秘密诉讼中,由于被诉游戏源代码由被诉侵害人暗自掌控,被诉侵害行为发生后,商业秘密权利人难以取得关键证据。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案例(3篇)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案例。

二、案例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新能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努力,科技公司成功研发了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

然而,在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一项关键技术被泄露,并疑似被竞争对手某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非法使用。

三、纠纷过程1. 发现泄露科技公司通过市场调查发现,新能源公司生产的新能源产品与自身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且部分关键性能指标甚至超过了科技公司的产品。

经过深入调查,科技公司确认新能源公司使用了其专利技术。

2. 取证科技公司收集了新能源公司使用其专利技术的相关证据,包括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销售合同等。

3. 协商科技公司首先尝试与新能源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然而,新能源公司对此置之不理。

4. 法律途径科技公司决定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科技公司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认定侵权法院经审理查明,新能源公司确实使用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技术,构成侵权。

3. 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新能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以下措施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1. 及时取证科技公司发现技术泄露后,立即展开调查,收集了充分证据,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基础。

2. 法律途径科技公司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3. 证据充分科技公司收集的证据充分,有力地证明了新能源公司的侵权行为。

4. 专业律师科技公司聘请了专业律师团队,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

商业秘密案例5篇

商业秘密案例5篇

商业秘密案例5篇众所周知,商业秘密如果被不法分子窃取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高薪挖角员工跳槽据不完全统计,95%的商业秘密流失与内部员工有关,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是主要形式。

其中绝大部分又是被同行业以高薪或许诺给予干股等挖走。

浙江某公司电化厂原开发科长胡某,高级工程师,任公司某胶乳系列产品项目课题组长,掌握该产品的所有工艺、配方、销售等商业秘密。

在工作期间曾同公司签订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及产品开发项目责任书。

当该胡某得知未能入选电化厂总工程师候选人名单,即有意离开公司,被东阳某塑胶厂许以高薪,并任副总经理为条件,跳槽到该公司。

胡某利用其在原公司电化厂掌握的胶乳生产技术(生产工艺、配方等操作规程等)和经营信息,筹建胶乳生产线,原公司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责令其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还发出律师函,但该公司及胡某仍然我行我素,大批量生产胶乳并销往原公司所有客户处,导致胡某原公司乳液产品价格下调和销量的急剧下降,该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

后经法院审判,胡某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二商业贿赂非法窃取浙江某化工集团下属企业生产技术科长、项目设计室主任、市场营销部主任等四人,经与山东某公司秘密商定,提供该化工集团现行生产草甘膦的技术资料(并包含所有草甘膦产品、副产品、制剂、公用工程技术等):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检验规程、平面布置图、项目设备清单、非标设备资料;以及二甲酯及氯甲烷回收的相关技术资料、操作规程,并帮助培训人员,指导设备采购、安装、试车,直至生产出合格产品,由对方付给四人技术转让费85万元。

至案发,山东某公司产品销售额达到人民币1.366亿元。

建德市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吴某、周某某、李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作出宣判,依法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离职员工泄露公司机密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离职员工泄露公司机密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离职员工泄露公司机密案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离职员工泄露公司机密引言:在商业领域,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一家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有时离职员工却会违反其职业道德和合同义务,泄露所在公司的机密信息。

本案例将详细介绍一起发生在2010年之前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案例涉及的事件经过、具体时间和细节,以及律师的专业点评。

事件经过:2010年3月5日,王某与北京ABC科技有限公司(下称ABC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王某在任职期间需要保守ABC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方案、客户名单和合作伙伴的信息等,并明确规定离职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2013年3月4日,王某擅自递交了离职申请,并提出希望在3月31日离职。

然而,在3月15日,ABC公司的一名高级工程师发现了一封电子邮件,显示王某将ABC公司的商业机密文件发送到了他的个人电子邮箱。

ABC公司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确定王某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

经过调查发现,王某在离职前一个星期将大量机密文件发送到了他的个人电脑,并且在离职当天,他清空了自己的工作电脑上存储的机密文件。

ABC公司在3月20日向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并请求法院对王某的侵权行为给予制裁。

细节概述:ABC公司提供了多种证据,证明王某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

首先,调查人员发现了王某个人电脑上大量存有公司的商业机密文件的证据。

其次,ABC公司的电子邮件服务器记录显示王某将这些机密文件发送给了他的个人电子邮箱。

最后,当天王某清空工作电脑的行为,进一步证明了他想把犯罪行为掩盖起来的意图。

法院判决:经过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判决,认定王某泄露了ABC公司的商业机密,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王某赔偿ABC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责令王某立即停止继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王某违反了就业合同的保密义务,将公司的商业机密泄露给了他人。

公司商业秘密法律案例(3篇)

公司商业秘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该公司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研发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并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

为了保护这些商业秘密,科技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并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

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其前员工李某在离职后,利用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在另一家同行业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担任高级技术职位。

李某在新公司利用这些商业秘密,研发出与科技公司产品功能相似的软件,并开始对外销售。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给科技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2. 如果李某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案件审理: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公司和李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调查:1. 李某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是否接触过公司的商业秘密?2. 李某离职后,是否利用了这些商业秘密?3. 新公司是否知晓李某的行为,并参与了侵权行为?经审理,法院查明:1. 李某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担任技术岗位,负责研发公司的一款核心软件。

在此期间,李某接触并掌握了该软件的源代码、技术文档等商业秘密。

2. 李某离职后,在新公司担任高级技术职位,利用其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研发出与科技公司产品功能相似的软件。

3. 新公司知晓李某的行为,并允许其利用这些商业秘密。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李某和新公司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决如下:1. 李某和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利用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研发和销售。

2. 李某和新公司共同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3. 李某和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隐蔽性强。

杭州市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典型案例

杭州市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典型案例

杭州市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4.04.26•【分类】其他正文杭州市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融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2、易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3、周某侵犯商业秘密案4、浙江新某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支持起诉案案例一融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承办单位: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基本案情】A公司是一家A股上市公司,为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的龙头企业,其研发的某投资交易系统独创算法、数据库设计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服务器源代码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被公司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方某某原系A公司总裁,于2016年3月离职。

离职后方某某与A公司原副总裁沈某某等人签订合伙创业协议,约定成立融某公司,方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沈某某系股东。

融某公司成立后,开发投资系统、估值系统等与A公司同类产品,并经沈某某推荐,先后招募何某某、李某某等数十名A公司相关业务技术人员到融某公司担任同类职务。

2017年至2018年,方某某、沈某某明知A公司投资交易系统服务器源代码系测试人员李某某利用其在A公司工作时获取,仍授权融某公司技术测试人员将李某某获取的A公司投资交易系统在融某公司服务器上搭建测试环境,供融某公司相关人员工作使用。

经鉴定,A公司投资交易系统服务器源代码和数据库备份文件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A公司已对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属于A公司的商业秘密。

经评估,A公司投资交易系统的许可使用费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月1日的价值为2179852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6月12日、2020年7月10日、2021年1月6日将沈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和融某公司、何某某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滨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有效解决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问题,完善证据链条,为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周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周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周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文章属性•【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罪•【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4.03.08裁判规则明知他人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仍伙同其利用掌握原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生产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并给其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刑法》第219条第1 款第(3 ) 项和第2款之规定,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正文周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周某某。

2003年4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1。

2003年4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

2003年4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1、陶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03年8月29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0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刺孔型干爽网面”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是上海亚恒网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仍违反该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与被告人陈某某1共同商议,利用周某某掌握的“刺孔型干爽网面”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信息,由陈某某1注册成立宁波市江北伟隆网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隆公司),生产与亚恒公司相同的“刺孔型干爽网面”。

同年年底至2001年4月期间,周某某向伟隆公司提供了亚恒公司研制的“刺孔型干爽网面”模片样品,并通过他人加工复制。

同时,周某某又伙同陈某某1、被告人陶某某等人,先后赴浙江的海宁万方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湖州杰森实业有限公司液压机床厂(以下简称杰森机床厂);分别订购了与亚恒公司相同的主要生产设备YH-600型压花机2台、FQH-600型分切机1台、YY32-50A型四柱液压机1台。

陶某某明知“刺孔型干爽网面”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是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仍违反该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其掌握的该公司专有生产技术负责验收,对压花机、分切机等生产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检测。

商业秘密法律案例(3篇)

商业秘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的企业,其拥有多项自主研发的商业秘密。

被告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对手。

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权益。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2.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均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双方在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

2. 原告拥有多项自主研发的商业秘密,包括软件源代码、技术文档、客户资料等。

3. 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4. 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修改、销售原告的软件产品。

5. 原告发现被告侵权行为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拒不承认侵权,拒绝停止侵权行为。

四、法院审理1.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2.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权益。

3.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2)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五、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3. 被告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原告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权益。

2.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商业秘密对于维护企业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浙江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01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南元泵业有限公司、赵某高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入选理由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相对疑难复杂,而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又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审理难度最大的类型,尤其是原告所主张的密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技术秘密,需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涉案技术信息是否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法定条件逐一进行分析认定。

本案涉及对产品设计图纸所承载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局部放大视图、明细表内容、尺寸标法和技术要求等技术信息是否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性的具体认定,现有判例鲜有涉及,本案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审理思路。

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裁判要旨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只有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法定要件,才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虽然单个零部件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但通过重新组合设计成为新的技术方案,且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或其他公开渠道无法得到,通过反向工程也不容易获得的,应当认定该技术方案不为公众所知悉。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87号【案情介绍】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研发、生产、销售各种泵类产品,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设计完成各类产品图纸。

中金公司采取制定公司员工手册、签署保密条款、实施技术软件加密等措施保护其产品图纸等商业秘密。

被告赵某高、吴某忠、金某明、姚某保均为中金公司前员工,在原告公司担任生产负责人、技术员等工作。

被告浙江南元泵业公司(以下简称南元公司)系赵某高、金某明从原告处离职后投资成立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水泵、供水设备的生产、销售、研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11.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侵犯激光削波装置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被告王某等3人原系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光电公司)员工,离职后成立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激光公司)。

某光电公司主张,王某等3人将在某光电公司任职期间获得的“激光削波装置”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简称涉案信息)披露给某激光公司使用,并申请专利的行为侵犯了某光电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某激光公司、王某等3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20万元、合理开支35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光电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因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而不构成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业秘密,故判决驳回某光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上述法律规定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就其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为前提。

而且,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的保密措施不是抽象的、宽泛的、可以脱离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而存在的,而应当是具体的、特定的、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的保密措施。

某光电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员工守则》《保密管理制度》等证据无法证明系针对涉案信息采取的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不属于合理的保密措施。

此外,承载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产品一旦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就在物理上脱离了权利人的控制。

最高检 侵权责任典型案例

最高检 侵权责任典型案例

最高检侵权责任典型案例案例一:李某盗取商业机密案李某在公司担任高级技术人员,负责研发部门的重要项目。

出于个人私利,他盗取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并将其转手卖给竞争对手。

该商业机密包含了公司多年的技术研发成果和客户信息,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该公司发现商业机密外泄后迅速采取行动,通过证据调查和调取相关银行账户等手段,最终锁定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公司随即向有关部门报案,将李某移送司法机关。

经过审理,李某被认定犯有盗窃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二:张某造谣诽谤案张某在社交媒体上散布虚假信息,侮辱他人名誉,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被害人是一家知名企业的高级经理,张某对其进行了多次恶意攻击和诽谤。

被害人迅速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调查后,确认了张某编造谣言、诽谤他人的事实。

张某因侵犯他人名誉权被判处行政拘留,并赔偿被害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王某侵犯著作权案王某是一家杂志社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将杂志社的作品私自发表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并获得了不菲的经济利益。

这严重侵犯了杂志社的著作权。

杂志社及时发现了这一侵权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对杂志社著作权的侵犯,并判令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杂志社经济损失。

以上案例为最高检侵权责任典型案例的简要介绍。

这些案例展现了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高度重视,无论是商业秘密盗窃、名誉权侵犯还是著作权侵权,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当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某公司A是一家专业从事新型电子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取得了一系列的专利和商业秘密。

公司A在市场上拥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最近公司A发现自己的一项核心技术被竞争对手公司B所使用,而且公司B生产的产品与公司A的产品几乎一模一样,这让公司A感到非常愤怒和震惊。

经过调查,公司A发现,原来公司B的一名前员工C,在离职前曾经非法获取了公司A的技术资料,并将这些资料带走交给了公司B。

而公司B则利用这些技术资料进行了产品仿制,并推向市场,严重侵犯了公司A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权。

公司A对此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公司B赔偿巨额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侵犯,将会导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受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因此,企业在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时,需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技术资料的获取和使用权限,加强员工保密意识的培训,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防范侵犯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也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在此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起诉、调解、仲裁等方式,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侵权责任,获得经济赔偿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

总之,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企业的发展和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加强内部管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希望企业能够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提高自身的防范能力,有效避免类似的侵权事件发生,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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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浩企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关键词】商业秘密网站e伴
【案号】(2008)海民初字第21520号
【导读】本案亮点在于:法院不是通过原告方提供的聘用合同及任命书来确认原被告之间聘用关系,而是通过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来确认。

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并不代表可以任意泄密!
【基本案情】原告是一家提供网站流量分析、数据挖掘、日志统计分析系统的软件公司,被告俞某曾任原告营销总监及总经理。

被告离职之后成立经营范围与原告相近的软件公司,后将其公司注销后,被告之妻与其他人共同成立了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之一)。

原告曾经与农业部签订了一份《网站e伴销售合同》,且俞某在上述合同代表原告签字。

2006年,天润基业公司与农业部签订合同,提供相同的网站服务。

原告将俞某、天润基业一同告上法庭,被告以有关农业部的相关客户信息在原告的网站上有公开,俞某没有与原告签订竞业禁止合同为抗辩理由。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确认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俞某、天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成立,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要旨】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聘用合同系复印件,不具备鉴定条件,不被认可。

而在原告提供了俞某在数年代表原告对签订的房屋租
赁合同、借款合同等非销售业务合同,而这些事项均是企业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一般都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范围。

原告提供了按月支付了俞某工资的记录,是认定俞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根据这两方面,推定俞某曾任原告高级管理职务。

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为:原告给农业部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客户名单、联系方式、技术方案等信息。

法院人认为,上述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理由如下:1.从公开内容并未能货值客户的联系方式及交易习惯等经营信息。

2.农业部先后与原被告签订了服务合同,证明该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

3.俞某作为原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晓该客户信息对公司经营的重要性。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高管负有勤勉忠实义务,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原告请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法院认为天润基业公司已经与农业部建立了合同,要求其停止侵权已经没有意义,所以不支持。

这是因为涉及案外人的行为和合同相对性问题,一般法院不会判决被告与客户停止交易,而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合同的履行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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