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淠河河道采砂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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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Z8濡何何施采砂供一管理实施彼时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济河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运砂行为,做到依法、科学、可控、规范,确保河道防洪、涉河工程和生态安全。
第二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按照“五定五统一”采砂管理新模式,即定范围、定高程、定总量、定设备、定时间,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开采经营、统一税费征收、统一综合执法、统一利益分配,对我区济河河道采砂实行精细化、科学化的统一管理,建立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现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统一管理是指在裕安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区水利局牵头组织公安分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部门、沿济乡(镇)等属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能相互配合联合管理,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河道砂石采、销、运、用环节全过程监管;拟定全区砂石管理工作经费分配方案;国有公司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生产、经营销售、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区水利局依据《济河河道采砂规划》,科学编制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和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确保砂石资源合理开发与河道整治、可持续利用相结合。
第五条为了发挥砂石资源的经济效益,砂石销售收入按吨位从源头据实收缴,销售价格在参考周边市场砂石价格的基础上确定。
第六条在区水利局和财政局的指导下,河道砂石资源由国有公司统
一开采经营管理,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确定采砂劳务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制定公司章程、经营策略和经营目标,按照批准的年度开采总量,制定开采区年度计划、月度计划。
第七条区砂石办负责全区砂石票据统一监管、统一结算工作,从市砂石管理处领取“六安市河砂石统一调运计量单”,统一加盖“裕安区砂石管理票据专用章”,按照《济河裕安区段河道砂石经营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度开采总量为依据,供给国有公司日常经营使用。
第八条国有公司应与劳务公司签订《采砂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区水利局监管职责:
1、监督管理国有公司和劳务公司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开采范围、深度、总量和时间等组织开采。
2、监督管理国有公司和劳务公司规范采区现场管理,建设“六有''设施(有储砂场、有采砂监控系统、有电子围栏、有卡口冲淋、有电子地磅、有电脑收费系统),实行砂石管理监控中心全程监督。
3、监督管理国有公司和劳务公司对采砂船只管理,控制采砂船数量,每个开采区采砂船数量不超过6艘,并登记造册编号,明确操作人员和责任人员。
4、监督管理国有公司对运砂车辆管理,控制运砂车数量,对申请的运砂车辆进行资格审查,并登记办卡和信息输入。
5、监督管理国有公司和劳务公司严格执行在规定营业时间内进行采砂、运砂、销售等经营活动(营业时间以外禁采、禁运),主汛期(6-8月)为禁采期。
6、监督管理国有公司和劳务公司建立的台账记录,逐日统计采砂总量,按月汇总报区水利局;在总验票处对运砂车辆进行票据复核。
7、监督管理国有公司和劳务公司环保措施落实,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安装降噪除尘设备,路面要规范洒水,运砂车辆不得装载滴水湿砂,不得超限超载,出开采区要喷淋,全覆盖上路。
8、监督管理国有公司和劳务公司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修复”的原则,编制生态修复方案,经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
9、监督管理国有公司和劳务公司不得在堤防临水侧护堤地及安全保护范围130米内从事开垦、种植、取土、采砂等危害堤防和水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
10、监督管理国有公司和劳务公司的采砂行为,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从严、从快依法处置。
IL监督管理国有公司和劳务公司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必要的管理设施应依法依规办理手续,主汛期停止采砂作业并清除河道砂堆及弃料。
12、监督管理国有公司和劳务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现场开采和管理的安全措施,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防溺水标志等;制定汛期安全度汛预案,确保安全度汛。
第十条国有公司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与劳务公司签订《采砂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在集团公司的监管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按照公司章程设
立各经营部门,建立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机制,健全各项制度体系。
3、积极采用科学、智能、高效、规范的砂石管理方式,规范现场管理,建设“六有”设施(有储砂场、有采砂监控系统、有电子围栏、有卡口冲淋、有电子地磅、有电脑收费系统),实行砂石管理监控中心全程监督。
4、严格执行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和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开采地点、范围、深度、总量、作业方式和期限等进行规范开采;对不按照规定开采的劳务公司,责成其停业整改、扣除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按照《采砂劳务合同》约定,取消劳务公司的经营资格,并及时上报河道主管机关。
5、按照河道管理机关的要求,严格控制采砂船、铲车、运砂车的总体数量,对申请进入采区的运砂车辆进行资格审查,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并上报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6、负责向区砂石办统一领取“六安市河砂石统一调运计量单”,加盖“裕安区砂石管理票据专用章”。
7、按照各开采区获批开采量,合理分配至年度、月度,建立采砂、销售台账,逐日统计采砂量,按月汇总报区水利局;负责在总验票处对运砂车辆进行票据复核。
8、制定合理营业时间,严格执行在规定营业时间内进行采砂、销售、运砂等经营活动,非营业时间、禁采期间必须做好开采区内值班值守,确保没有偷采、偷运砂石现象,主汛期停止采砂作业并清除河道砂堆及弃料。
9、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按照经批准的生态修复方案,做好河道清理、
平整和生态修复工作,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与劳务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制定可行的安全生产预案和汛期安全度汛预案,安排专职管理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在开采区及周边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防溺水标志等。
11、及时掌握周边砂石资源市场价格动态,适时建议调整砂石价格,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了确保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将优先保障市、区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的砂石需求。
12、做好砂石销售收入管理与结算工作,砂石资源经营性收入先全额上缴公司专户管理,后返还开采成本、运行管理等经费,每月汇总砂石实际开采量,按月结算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劳务公司主要职责
1、严格遵守河道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服从国有公司的统一管理,认真履行与国有公司签订《采砂劳务合同》的各项约定。
2、规范现场管理,建设“六有”设施(有储砂场、有采砂监控系统、有电子围栏、有卡口冲淋、有电子地磅、有电脑收费系统)。
3、自行提供采砂船舶及各类机械设备等,承担砂石开采、经营相关成本、费用。包括工人工资、设备更新、油耗、机械维修保养、道路养护、环境保护、砂场整治、清理、平整等费用。
4、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开采地点、范围、深度、总量、作业方式和期限等进行规范开采;做好本开采区内值班值守,确保没有偷采、偷运砂石现象。
5、严格控制开采区采砂船、铲车的总体数量,统一登记造册编号,明确操作人员和责任人员,并上报国有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