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发放标准XX南京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产假工资发放标准XX南京

产假工资发放标准xx南京

南京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具体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

产前假两个半月。局部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

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

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

方法与公司在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

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

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

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

还是归企业。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假设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

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

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

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

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的,按照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

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

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工程和标准,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自xx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

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根底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

十五天。”

即:江苏女方正常产假为128天,男方正常护理假15天。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根底上,延

长婚假十天。自xx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

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

难产:增加15天;

晚育:增加30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南京生育津贴=社保基数除以30乘以产假天数。

例如:25岁职业女性,月收入2500元,按正常情况生育,可

享受3个月每月2500元左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外加生育医疗费补

贴2500元,共计约10000元。

1、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5、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7、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备注: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

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高出的局部用人单

位不得截留。

1、顺产2000元;

2、助娩产2200元;

3、剖宫产3500元以下的费用,由基金支付;

4、顺产xx—4000元;

5、助娩产2201—4500元;

6、剖宫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

7、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8、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不负担。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缺乏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