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发放标准XX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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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发放标准XX南京
产假工资发放标准xx南京
南京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具体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
产前假两个半月。局部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
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
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
方法与公司在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
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
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
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
还是归企业。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假设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
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
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
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
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的,按照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
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
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工程和标准,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自xx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
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根底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
十五天。”
即:江苏女方正常产假为128天,男方正常护理假15天。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根底上,延
长婚假十天。自xx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
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
难产:增加15天;
晚育:增加30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南京生育津贴=社保基数除以30乘以产假天数。
例如:25岁职业女性,月收入2500元,按正常情况生育,可
享受3个月每月2500元左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外加生育医疗费补
贴2500元,共计约10000元。
1、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5、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7、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备注: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
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高出的局部用人单
位不得截留。
1、顺产2000元;
2、助娩产2200元;
3、剖宫产3500元以下的费用,由基金支付;
4、顺产xx—4000元;
5、助娩产2201—4500元;
6、剖宫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
7、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8、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不负担。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缺乏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