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1
长政发[2006]19号《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十三日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包括政府租让和土地使用权者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有偿使用行为。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制定并执行经营性等用地的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计划。
四、新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可以置换统一开发或者其他可以调整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县(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市、县(市)财政每年应当拨付部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收购储备与土地统征开发实行地块预(概)决算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工业项目用地也应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不得采取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六、有计划地安排土地供给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建机构用于统建廉租、微利住宅(经济适用房)。
合理布局建设,确定住宅户限建筑面积,明确廉租条件,确保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环境。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有关法规规定的不同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内确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2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8日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表、地上和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工作,并依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终止等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权人,并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位置、范围、界址、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价格及其他土地利用条件等。
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
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长沙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办法旨在规范长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土地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一、总则该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
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土地。
二、招标出让1. 招标出让的程序(1)发布招标公告:出让土地使用权前,土地管理部门应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出让条件、竞买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等。
(2)招标文件的编制:土地管理部门应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要求、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
(3)投标文件的递交: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4)评标: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事先明确。
(5)中标结果的公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将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6)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招标出让的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出让过程应公开透明,竞买人应平等参与竞标活动,土地使用权应按照评标结果进行出让。
(2)最高价原则: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的物应以最高价为中标标准,确保土地资源的最大利用。
(3)合理竞价原则:竞买人的竞价应合理,不得低于起始价或者保留价。
三、拍卖出让1. 拍卖出让的程序(1)发布拍卖公告:出让土地使用权前,土地管理部门应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起拍价、竞买人资格要求等。
(2)报名参与竞拍: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与竞拍,报名截止后不予受理。
(3)竞拍活动:竞拍活动按照公告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竞买人应按照规定的竞拍规则进行竞价。
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十三日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包括政府租让和土地使用权者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有偿使用行为。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制定并执行经营性等用地的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计划。
四、新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可以置换统一开发或者其他可以调整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县(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市、县(市)财政每年应当拨付部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收购储备与土地统征开发实行地块预(概)决算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工业项目用地也应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不得采取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六、有计划地安排土地供给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建机构用于统建廉租、微利住宅(经济适用房)。
合理布局建设,确定住宅户限建筑面积,明确廉租条件,确保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环境。
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1
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包括政府租让和土地使用权者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有偿使用行为。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制定并执行经营性等用地的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计划。
四、新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可以置换统一开发或者其他可以调整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县(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市、县(市)财政每年应当拨付部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收购储备与土地统征开发实行地块预(概)决算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工业项目用地也应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不得采取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六、有计划地安排土地供给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建机构用于统建廉租、微利住宅(经济适用房)。
合理布局建设,确定住宅户限建筑面积,明确廉租条件,确保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环境。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有关法规规定的不同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内确定。
同一地块内有不同用途建筑物的,按不同用途建筑物的分摊土地面积在不同用途最高使用年限内分别确定使用年限。
凡合作、合营土地使用权,其依法签订的合作、合营协议年限须与出让年限保持一致。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长政发[2007]2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长政发〔2007〕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断规范土地市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较好地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促进了我市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一)抓好耕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
全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负总责。
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指标,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稳定耕地面积,保护基本农田。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和范围,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
落实占补平衡制度,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均应“先补后占”。
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不到保护目标,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二)成立城区土地资产管理机构。
为加强对城区土地资产管理的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城区土地资产。
委员会负责对我市土地资产的重大政策、措施、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基准地价以及其他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和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3•【字号】湘政办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4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发挥土地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管理职责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财政厅要负责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等综合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有关工作。
省直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本单位土地资产使用、出租、担保、对外投资、合作等事项的审核把关和管理,监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时收取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财政、国土资源、房屋产权、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的使用性质和产权归属,不得将划拨土地变性和评估作价入账,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
省直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包括出租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省直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查,并由省财政厅征求省国土资源厅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长政办发[2006]1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5.12施行日期2006.05.12文号长政办发[2006]12号主题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长政办发〔2006〕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化进程,规范企业改革,切实做好改制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扶持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国有资产处置(一)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必须在做好各项改制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以确保在评估有效期内完成资产处置有关工作。
评估基准日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查,市国资委审定。
企业根据需要对其整体资产先进行预评估,在预评估中如发现可能出现的影响资产价值变动的重大情况,应事先报告市国资委。
凡已进入改制程序且已对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和合规性审核或备案但尚未完成改制的企业,其超过资产评估有效期需要展期一年以内的,须在中介机构出具资产状况无重大调整变化的书面说明后,由企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资委据此出具书面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市属集体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市企改办签署意见。
凡超过评估有效期一年以上或在展期内出现资产变动较大情况的,一般需重新评估。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5•【字号】长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长政发〔2012〕32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对2010年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制定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质量振兴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等8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长沙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3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长部队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标注日期(未注明日期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长沙市人民政府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1999年7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杜远明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长沙市人民政府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区国土分局按照职责分工承办辖区内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检查制度。
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第六条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虽已完成房屋拆迁、“三通一平”、基础工程,但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2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税字[1999]28号各市、州财政局、国土管理局: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的规定,特制订《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3、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1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
第三条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有偿使用费,实行最低价控制制度。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纳金库的土地纯收益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5%;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以年为单位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
并视经济发展水平定期调整。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原则上都要实行招标拍卖。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订供地方案时,要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使用年限、出让底价,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湖南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暂行办法
湖南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4.22•【字号】•【施行日期】200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湖南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出售、兼并、合并、关闭和破产等,涉及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以下方式处置:(一)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二)国有企业改革为国有独资公司,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三)国有企业改革为国有控股企业,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经批准,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或者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四)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第四条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经城市规划部门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成交地价超过改变用途后的备案评估地价的增值部分以及备案评估地价的75%,可以由省财政补偿给原企业作为职工安置费或者增加原企业国有资本金(股本金)。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长国土资政发〔2018〕235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现将《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12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细则第三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细则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细则第五章附则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根据《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8〕2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长沙市国土资源市场管理中心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二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相关工作。
土地二级市场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具体承办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相关工作的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对象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第五条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大厅应当具备交易的基本条件,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交易大厅实现下列功能:提供交易实体场所、提供业务咨询、发布供需信息、受理承办业务、公布交易结果、指引中介代理、解答疑难问题等服务。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定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定》已经1994年5月3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明泰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确定土地权属,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权属的确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生产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权属争议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土地权属的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办。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六条城市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营农场、渔场、林场、牧场、原种场、原艺场等土地属国家所有。
第七条土地改革时接收的土地或通过接收建筑物、构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第八条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国家所有。
第九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包括征用后借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施行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河流、铁路、公路、电力、通讯(不合电力、通讯本廊)、文化教育、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和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长政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贯彻实施《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4号,以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收入流失,提高国有资源开发和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办法》宣传,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规范管理,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壮大地方财力、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途径,更是规范国有资源转让出让和收入征管行为、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的重大举措。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同时,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在全市范围内营造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分类管理,确保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收尽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会同同级国有资源相关执收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进程,健全市场化配置机制。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5]5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1.16施行日期2005.12.01文号长政发[2005]57号主题类别财务制度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5〕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第195号令)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指:(一)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以挂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成交总额);(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三)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租赁、转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按规定标准交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四)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
长沙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审核标准
长沙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审核标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人应在届满前一年申请。
无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
权属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
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
共有产权的权利人共同申请。
在我们进行使用土地之前,一般是首先要进行审核,然后才可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的,同样如果是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我们也是需要进行相关的审核,如果审核通过之后,我们才可以进行变更,这就涉及到审核的流程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等知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审核▲一、事项类型:其他职权▲二、审批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四、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五、承诺期限:6.5个工作日▲六、审批条件:(一)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人应在届满前一年申请。
(二)无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
(三)权属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
(四)申请人为土地使用权人。
共有产权的权利人共同申请。
▲七、申请材料:(一)用地申请书或报告原件1份(二)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三)规划定点蓝线图原件2张及《规划条件书》原件1份(四)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2套(上好坐标)(五)附件(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资料,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六)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七)地籍测绘成果原件1份(八)完费审核表(市财政局工作人员签订认可)(九)土地登记申请书(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项目。
(十一)提供土地利用条件调整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规划条件书、总平面图、工作联系单等相关规划审批资料;已完成房屋实测的,提供实测报告及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长沙市国有土地开发建设指标述核算表》。
▲八、审批程序:(一)受理1、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总窗口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总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并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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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包括政府租让和土地使用权者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有偿使用行为。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制定并执行经营性等用地的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计划。
四、新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可以置换统一开发或者其他可以调整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县(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市、县(市)财政每年应当拨付部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收购储备与土地统征开发实行地块预(概)决算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工业项目用地也应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不得采取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六、有计划地安排土地供给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建机构用于统建廉租、微利住宅(经济适用房)。
合理布局建设,确定住宅户限建筑面积,明确廉租条件,确保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环境。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有关法规规定的不同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内确定。
同一地块内有不同用途建筑物的,按不同用途建筑物的分摊土地面积在不同用途最高使用年限内分别确定使用年限。
凡合作、合营土地使用权,其依法签订的合作、合营协议年限须与出让年限保持一致。
八、土地按使用性质划分为3大类(见附件3),商业、住宅、工业各用途划分为6级;地区、区域、地块的等级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九、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标定地价测算,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随土地供应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协议出让的工业项目等用地的最低限价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8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低限价不得低于经审核确定的标定地价的100%。
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定地价和土地纯出让金(土地纯收益,下同)标准按附件1和地价测算规范进行测算,并以此作为有关价格的依据。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承租人(即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按年缴纳土地租金,土地租金按附件1土地纯出让金的标准计算。
十一、政府鼓励绿化、交通、社会公益服务设施建设。
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12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不含小区内道路)路幅用地,不计征土地纯出让金。
(二)各项建设用地中列入城市公共敞开式绿地的用地,作为划拨地保留,列入扣除面积范畴,不计征土地纯出让金。
(三)各项建设用地中提供1000平方米以上开敞空间,用于广场、公共休闲活动空间的用地,作为划拨地保留,列入扣除面积范畴,不计征土地纯出让金。
(四)出让地的地下和半地下空间用作停车场的,按底层建筑占地面积按附件1标准的50%计征土地纯出让金。
地面架空层部分的建筑面积用作绿化的,不计算建筑容积率,不计征土地纯出让金。
十二、政府依法收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宗地土地登记用途进行标定地价测算,减除土地纯出让金(纯收益)后,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查作为确定宗地收购价格的依据。
十三、依法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申办土地使用权出让;不申办出让手续的,应当办理租赁手续或按附件1基准地价标准的2.5%按年缴纳划拨土地收益金。
十四、已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拍卖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按附件1标准缴纳应交的土地纯出让金等有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十五、已购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出售方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纯收益。
十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附件1土地纯出让金标准的30%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金。
十七、新增建设用地中,土地使用者依法可以申请使用划拨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附件1的标定地价的80%缴纳土地成本费用。
十八、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私房用地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经营性用地的,按改变用途依附件1基准地价标准的2.5%按年度缴纳划拨土地收益金。
十九、按法律规定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将其划拨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改变用途自行经营的,按其改变用途,依附件1基准地价标准的2.5%按年度缴纳划拨土地收益金。
二十、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出租的,由出租人按附件1基准地价标准的2.5%按年度缴纳出租土地收益金,但二层以上按建筑面积的50%计算(私房住宅减半,房改出售的公有住宅和拆迁安置房计征时另行通知)。
二十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具有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不得擅自变更。
出让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指土地使用权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年限等),应依法报经原批准出让机关批准,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地价差价。
规划用途、容积率等的调整需首先报规划等部门审批,取得规划等部门审批文件后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属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手续。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因规划技术等原因需要增加容积率,允许在原容积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含10%)的幅度内调整增加,补交土地地价差价。
经批准修改出让条件的(含出让地转让、挂牌转让一并修改出让条件的)应按现时地价标准补交修改前后一定比例的标定地价差额。
具体办法由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收入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测算规程实施。
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原批准出让机关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经依法处罚后,可以办理修改出让条件用地手续的,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二十二、已减免土地纯出让金或减免土地地价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先补交按附件1出让金标准乘以减免百分率计算出的土地纯出让金后方可批准转让。
二十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时,应从总的土地资产中剔除土地使用权纯收益及应扣除的其他费用后再确定抵押贷款或债权额度。
二十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含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由转让方补交实际成交价与按宗地原登记用途测算标定地价差额的一定比例的土地纯收益(含土地纯出让金)。
二十五、临时占用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其标准不低于按附件1基准地价标准2.5%按年度收取土地租金。
二十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抵押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纯出让金(纯收益)、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由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政策文件规定的缴纳义务人缴纳。
二十七、土地纯出让金(纯收益)、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属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八、土地纯出让金(纯收益)、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收入的管理,按照《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支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土地使用者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的,按日加收未支付部分的0.4‰的滞纳金。
超过合同规定期限30日未支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三十、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实施前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
原《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3〕16号)同时废止,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标定地价及相关问题的说明2、统征开发土地概算构成目录3、用地分类附件1:标定地价及相关问题的说明一、标定地价是依据基准地价结合其修正体系经评估确定的具体宗地土地使用权地价。
二、标定地价须依据宗地具体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见表1)、容积率修正系数(见表2)及区域和个别等因素修正系数修正测算。
表1 正常容积率下商业用途、住宅用途及工业用途的基准地价表一二三四五六商业正常容积率 3.0 2.6 2.2 1.8 1.3 1.0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土地) 5470 3740 2010 1320 890 630楼面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1823 1438 913 733 684 630住宅正常容积率 2.7 2.4 2.1 1.7 1.2 1.0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土地) 4150 3020 1610 1120 800 590楼面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1537 1258 767 659 667 590工业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土地) 1710 1400 950 740 620 400说明:1、长沙市五区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参照《长沙市五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本级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图,但必须与长沙市五区的土地级别划分结果和基准地价水平相协调。
2、长沙市五区基准地价水平和土地级别范围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物价和市规划部门根据长沙市五区地价和规划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3、纯出让金占标定地价为:商业35%、住宅30%、工业25%。
表2 容积率修正系数表一二三四五六商业 0.0106 0.0118 0.0124 0.0139 0.0145 0.0152住宅 0.0101 0.0105 0.0108 0.0110 0.0114 0.0116说明:平均值为各级别正常容积率基础上容积率每上升0.1容积率修正系数上调的平均数。
区域和个别等因素修正体系及测算规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文规定。
三、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一)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构成。
1、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主要由成本(拆迁补偿费加土地原取得费)加土地纯出让金(土地纯收益)加规划设计评估、测绘等前期工作费加应课价内税费等构成。
2、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未包含交易价外税,受让人成交后,应课价外税费:契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