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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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条例起草和说明

地方立法条例起草和说明

地方立法条例起草和说明《条例(草案)》是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程序性法规,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地方立法条例起草和说明,希望大家喜欢!地方立法条例的起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发扬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地方立法权限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七条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章地方立法准备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一条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03.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施行日期】2015.03.1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法律解释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三章行政法规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节规章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适用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适用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适用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质量和一致性,规定了国家的立法程序和原则。

其中,释义法律适用部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指导性作用。

一、释义法律适用的概念和重要性释义法律适用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并在实践中具体适用的过程。

由于法律文本无法包含所有具体情况,因此需要依靠释义法律适用来填补法律的空白和解决具体问题。

它不仅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还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具有重要影响。

二、立法法对释义法律适用的原则和要求立法法对于释义法律适用制定了一些原则和要求,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合理。

首先,释义法律适用要遵循法律的整体精神和目的,不能脱离法律宗旨进行解释和适用。

其次,释义法律适用要考虑实际情况和社会利益,不能忽视实际需求和公众利益。

此外,法律适用还要遵循立法的一致性原则,避免对相同事项作出不一致的解释。

三、释义法律适用的方法和手段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释义法律适用采取了一些方法和手段。

首先,可以借鉴先例法和类似案例的法律解释,以确保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一致。

其次,可以采取类推和类比的方法,将类似情形进行统一适用。

此外,还可以依据法律的字面意义、目的意义以及历史背景进行解释和适用。

四、释义法律适用的意义和挑战释义法律适用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确保法律的公平适用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法律的复杂性,释义法律适用需要司法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审慎判断能力。

其次,法律适用中可能会存在个别法官主观判断的情况,导致法律解释不一致。

五、完善释义法律适用的建议为了进一步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和建议。

首先,可以加强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

其次,可以完善法律适用的制度和机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此外,通过加强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促进法律适用的公正和透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释义,旨在解析立法法的内容和要点,以及对相关法律概念和程序的解释。

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释义:一、立法法的背景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中国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立法的根本法规,也是国家整体法律体系的核心。

它具有以下作用:1. 确定立法的原则和方法: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包括立法机关,立法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立法的文本的形式等。

它规定了国家立法的统一标准和规范,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 规范立法程序: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各个环节和步骤,确定了立法议程的制定、审议和通过的程序。

它规定了各级立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了立法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3. 解决法律问题:立法法对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它明确了法律的适用原则和解释方式,解决了法律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二、立法法的主要内容1. 立法的原则和方法:立法法明确了国家立法的原则和方法,包括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依法立法原则等。

它要求立法应当充分尊重人民的意愿和权利,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正公正,遵循法律和法律的制定程序。

2. 立法机关:立法法规定了国家立法机关的种类和组成,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

它明确了立法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并且保证了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立法的方式和程序: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方式和程序,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

它要求立法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讨论,经过多方面的调查和研究。

立法的通过应当经过适当的程序和程序。

4. 立法的文本形式:立法法规定了法律文本的形式和要求,包括法律的语言、结构和格式等。

它要求法律文本应当简明扼要、表述精确,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三、立法法的实施和修订1. 立法法的实施:立法法的实施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立法机关的组织和工作。

立法法全文2023解读

立法法全文2023解读

立法法全文2023解读立法法全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和保障国家的立法活动。

2023年修订的立法法全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并对立法程序、立法主体和立法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修改和补充。

下面将对修订后的立法法全文进行解读。

首先,立法法全文明确了立法的任务和原则。

根据立法法全文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立法的任务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范性文件。

立法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立法引导和法治宣传等。

这些原则的明确规定将为今后的立法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立法法全文强调了立法的程序规范。

根据立法法全文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立法机关在准备和审议法律草案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立法草案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此外,立法法全文还明确了法律草案的审议程序和通过法律草案的程序等,进一步提高了立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立法法全文明确了立法的主体。

根据立法法全文第三章的规定,立法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和监督权,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这些规定对于明确立法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提高立法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立法法全文强化了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立法法全文第五章的规定,立法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得以行政命令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干预法律的适用和执行。

对于违法违纪的立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这一规定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规范立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总之,修订的立法法全文是对我国立法活动的一项重要改革。

通过明确立法任务和原则、规范立法程序、界定立法主体和加强法律监督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提高我国立法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过程,是治理国家、社会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是我国对立法机关的职权及立法程序进行详细规定的法律。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解析和释义。

一、立法法的起源与意义立法法于2000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法确立了中国国家的立法原则和程序,是我国立法活动的基本依据和规范,为保障法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立法法确立了法律的主权原则,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进一步加强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维护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完整。

二、立法法的基本条文解析1. 立法机关的职权和组成立法法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我国立法机关的职权和组成。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最高立法权。

它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对国家重大事项和社会经济事项进行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法中具体负责立法工作的机构,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立法工作。

2. 立法程序的规定立法法对立法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立法的发起、审议、通过、公布和施行等环节。

其中,关于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审议程序和通过程序等详细规定,确保了立法活动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立法法还规定了各类法律、决议的报告制度,要求立法机关及其工作机构对相关立法活动进行报告,并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3. 中央和地方立法关系的规定立法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制定各自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

同时,立法法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立法之间的优先级规定,确保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和一致性。

4. 其他规定立法法还对法律的公布、施行、生效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确保了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三、立法法的启示与反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我国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其对立法机关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保障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总则
摘要:
一、第一条总则的概述
二、第一条总则的具体内容
三、第一条总则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第一条总则的概述】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总则是对某一领域或某一法律法规的整体规定和基本原则的阐述。

第一条总则,通常是法律法规中的第一条,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它主要用来明确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法律原则等,为其他具体条款提供解释和补充。

【第一条总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目的:阐述制定该法律法规的原因和目的,以便于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背景和意义。

2.适用范围:明确该法律法规所适用的主体、对象和地域范围,以便于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

3.法律原则:阐述该法律法规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以便于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精神内涵。

4.其他规定:包括对该法律法规的解释权、施行日期、历史版本等方面的规定。

【第一条总则的实施与影响】
第一条总则的实施对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了基本依据和遵循,有助于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一条总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总则作为法律法规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助于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统一。

2.对法律法规实施的指导:总则的规定为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向,有助于保证实施的正确性。

3.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总则的规定会影响到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总之,第一条总则是法律法规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和影响都具有重要意义。

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2024年修正)

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2024年修正)

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2018年1月10日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1月19日连云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连云港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准备第一节规划和计划第二节起草和提出第三章立法程序第一节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章规章和备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连云港新实践。

第四条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

第五条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释义 实施与理解 大全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释义 实施与理解 大全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属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办法是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是《认证认可条例》的配套的办法,是对《认证认可条例》细化和相关条款的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效力属于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立法法》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

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事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证机构的定义。

认证机构必须是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实体,对其所有认证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认证机构的性质属于是既独立于产品生产方或提供方(第一方),又独立于产品的采购方或使用方(第二方)之外的第三方性质,不得与上述两方存在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的运作方式是依据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进行符合性技术评定的活动。

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结论属于证明性文件,具有民事法律效力。

因此,认证机构必须独立开展认证活动,在整个认证活动过程中避免受到来自各方面包括商业、财政或是其他利益方的干扰。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调整对象、地域管辖和适用范围。

调整对象是从事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管,地域管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和开展对认证机构的监管活动,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释义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释义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释义《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是湖南省为保护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用户和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由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由总则、电力设施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七章组成。

第一章总则本章共设八条。

作为《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总则部分,是依据上位法对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中最根本的问题所作的概括性、原则性规定。

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保护原则、政府职责、执法主体、组织实施、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等。

这些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起着总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对于准确把握和适用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电力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基本形成了电力法律法规总体框架和体系。

江西、北京、云南、四川、甘肃、山西、福建、江苏、山东、安徽、陕西、上海等省(市)也分别制定了电力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为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打击涉电违法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湖南省在电力法制建设方面也作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出台了《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关于加强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政府规章和文件,对保护电力设施和保障电力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立法法条文简释

立法法条文简释

立法法条文简释在现代社会中,立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立法法是具体贯彻执行立法工作的法律依据,它规定了立法的程序、权限和规范等。

为了更好地理解立法法的相关内容,以下就立法法条文进行简要释义。

一、立法法条文简释1. 第一条: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权威和时效性,维护国家的法制秩序,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法。

简释:本条规定了立法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旨在维护法律的统一权威和时效性,维护国家的法制秩序,并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2. 第五条:国家的立法工作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最高立法机关。

简释:该条明确指出国家立法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具有最终的立法权。

3. 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法律,但宪法以及由法律授权的部分属于行政法规的事项除外。

简释:该条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

但是宪法所规定的事项以及法律明确授权给行政法规的事项除外。

4. 第十二条:法律的颁布和公布由国家主席行使。

简释:该条规定法律的颁布和公布由国家主席行使。

5. 第三十二条:法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时期起施行。

简释:该条明确规定法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则根据法律规定的时期生效。

6. 第四十五条: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习惯法。

习惯法没有规定的,适用通行地区的习惯。

简释:该条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原则。

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则按照法律进行适用。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则适用习惯法。

而如果习惯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则适用通行地区的习惯。

7. 第五十一条:法律对当事人有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能约定改变。

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

立法法全文2023解读

立法法全文2023解读

立法法全文2023解读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立法法作为规范我国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法律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2023年立法法全文进行解读,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了解。

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与目标立法法规定,我国立法活动应当遵循宪法原则,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点。

立法法的目标是构建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立法法的具体规定与解读1.立法权限与分工立法法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

各部门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立法权,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协调。

2.立法程序立法法对立法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包括法律草案的提出、审查、讨论、表决等环节。

这有助于确保法律制定的严谨性和民主性。

3.法律草案的审查与通过立法法规定,法律草案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法律草案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是否符合立法权限、是否具备实施条件等。

法律草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提交审议。

4.法律的生效与废止立法法明确了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文件的发布方式。

同时,对于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予以废止。

这有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和权威。

四、立法法的实践应用与案例分析立法法在实际应用中,为我国立法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如近年来,我国在深化改革开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民生等方面,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立法法的完善与未来发展尽管立法法在规范我国立法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需不断修订和完善。

未来,我国应继续加强对立法法的研究,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立法制度,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六、结语立法法作为我国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构建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法条文

立法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立法法的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规定。

一、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二、立法应当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在多年的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了一系列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工作方法和程序。

主要表现为:(一)在起草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起草班子,并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就法律草案涉及的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二)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初审时,由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法律草案发至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当地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在审议法律案的过程中,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法制工作委员会要召开各种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邀请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参加,并到基层进行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四)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常委会会议初审后,在报纸上公布草案,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

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对于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的立法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活动,同样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人民群众对国家立法活动的积极参与,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释义要点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释义要点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释义第一章总则【内容提要】本章是关于行政程序的原则性规定,共9条,主要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组织实施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行为合法、公正、高效行驶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立法目的(一)从程序的角度规范行政行为。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规矩”,这种“规矩”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遵守实体法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权应当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

其中,方式是实施行为的方法和方式。

步骤是实现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

完成某一程序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为提高效率,必须要有时限。

完成这一程序步骤,还必须遵循先后顺序。

行政程序就是由上述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为要素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

随着法治建设的加强,我们在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行政机关按照实体法办事的意识普遍增强,但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现象比较严重,增强程序法治意识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

制定《程序规定》就是要从程序的角度规范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机关机器工作人员严格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程序合法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得到重视,程序违法。

同样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违法。

(二)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

与传统法治着眼于控制行政机关权利的范围不同,现代法治更注重于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职务,国家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行政管理职权,而且许多属于行政裁量权,因此,利用程序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进行全程控制,从而促进行政权利合法运行就显得非常重要。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总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总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

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

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

法律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

法律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和监督,保障法律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规章制度,是指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针对特定领域或者特定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公开性、便民性和效能原则。

第四条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和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程序,确保制定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规章制度内容的科学、合理、明确、具体,确保执行的严格、规范、高效。

第二章制定第五条制定法律规章制度,应当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明确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监管职责、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

第六条制定法律规章制度,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受到规章制度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确保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制定法律规章制度,应当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确保规章制度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不超越制定主体的法定职权,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法律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经过制定主体的内部决策程序,报请上级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章修订第九条法律规章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法治建设需要。

第十条修订法律规章制度,应当按照制定程序进行,确保规章制度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明确性、可行性。

第四章发布与实施第十一条法律规章制度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明确规章制度编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施行范围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法律规章制度发布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共场所等渠道,广泛宣传,确保社会公众知晓。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民法典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1)民法是民事权利的“圣经”,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民法典保护民事权益,是通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实现的,通过调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督促民事义务的履行,保障民事权益的实现。

(3)民法典通过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使市民社会的生活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得到稳定发展。

(4)通过上述这些目的的实现,民法典最终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稳步发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弘扬。

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民法典是民法的基本法,是国家最重要的基本法,在民事领域中具有最高的地位。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必须服从于宪法,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

案例评析于某诉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1]案情:被告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承包了平度市九店镇苗东村前水库,交给原告于某组织人抽沙。

2011年3月11日,双方结算时,被告会计郝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证明欠款若干元,欠条载明是抽沙款。

之后原告以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本案中原、被告从事抽沙属于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对立法宗旨的规定,民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而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出准确界定即构成了对民事纠纷加以正确裁判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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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制定,以宪法为依据,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的经验,全面规范立法活动,对于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六条,主要规定的是本法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调整范围和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等重要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立法法的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一、关于制定立法法的宗旨本条对制定立法法的宗旨作了简明的概括,即:“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

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的经验,制定立法法,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自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1979年至1999年底,除通过现行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会共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三百七十多件。

在同一时期,国务院制定了八百多件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会制定和批准了七千多件地方性法规。

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发布了三万多件规章。

经过改革开放20年来的努力,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的、基本方面已经做到有法可依,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的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些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超出了权限范围,有些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法律相抵触,在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或不衔接的现象,有的立法质量不高,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有的部门、地方存在着不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而为部门、地方争局部利益的倾向。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给执法造成了某些困难。

为了解决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规范立法活动,有必要制定立法法,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权限划分、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作出统一规定,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21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法的制定,正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通过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明确立法权限,完善立法程序,必然会使我国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康发展,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发展。

二、立法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所有的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同样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宪法对我国的立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级人大会批准后生效;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规章。

此外,宪法就立法问题还作了一系列其他规定,如有45处对哪些事项应制定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等等。

宪法的一系列有关规定,是制定立法法的依据和基础。

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对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各自的权限范围、制定程序以及授权立法、法律解释和适用规则、备案等问题,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确立了我国的立法体制。

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及其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外,还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报有关上级人大会批准;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规章。

除宪法的上述规定外,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由全国人大及其会的国家立法权以及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规章制定权构成的。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

这是由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的。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地域广大,各地情况很不相同,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不平衡。

我国又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分层次的,需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本条以宪法关于我国立法体制的规定为依据,对本法的调整范围作了规定。

第一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国务院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的活动,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修改和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均由本法调整。

关于全国人大及其会的国家立法权,除法律制定权外,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修改权。

但是,宪法的修改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依照宪法的规定,宪法的修改采用特殊的程序,与一般立法程序不同。

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的修改应当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本条第二款对行政规章作了规定。

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规章的制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为大量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需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同时,由于法律、法规对有些问题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通过行政规章使之进一步细化或具体化,以利于更好地贯彻实施。

但是,行政机关毕竟不是立法机关。

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法规。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说明规章的效力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着明显的区别。

鉴于这种情况,本条在规定本法的调整范围时,将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作出规定。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依法治国,归根结底就是依照宪法治国。

维护法治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基础。

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一切法的规范必须遵循的。

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了完整、准确的规定。

党的基本路线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四项基本原则是指,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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