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
事务管理局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意见.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事务管理局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意见事务管理局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意见为贯彻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冀办发[*]8号),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已(续)租和拟租办公用房的审批程序,统一租用办公用房标准,加强办公用房租赁费的预算管理,减少省级党政机关在租用办公用房方面的差距,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已(续)租和拟租办公用房的审批程序。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冀办发[*]8号)要求,已(续)租和拟租办公用房的省级党政机关,须在每年10月底前以及租赁合同(协议)到期前3个月内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能从省直机关存量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的要首先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确需外租办公用房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规定标准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二、关于办公用房租用面积标准和房租费标准。
对省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面积,包括会议室、档案室、卫生间等公共部分,厅级单位人均建筑面积上限为26平米、处级单位人均建筑面积上限为20平米。
临时性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上限为10平米。
房租费定额标准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每平米每月最高不超过40元。
凡是租用办公用房的单位,省财政只安排房租费,不再安排物业管理、维修、装修、改造等经费。
三、办公用房租赁协议的签订。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承租人,具第 2 页共 4 页体使用单位为使用人。
承租人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租房意见,为使用单位解决办公用房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协议)。
四、办公用房租赁费的预算安排和使用。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租房意见,按单位编制或编制内实际需要租赁办公用房的人数,以规定的面积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由租用办公用房单位包干使用。
大中修范围
特殊情况下
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细则说明:
鉴定标准
构件
构件安全性能评级、使用性能评级
子单元
安全性能评级、使用性能评级
鉴定单元
安全性能评级、使用性能评级
四、小修范围
房屋本身
承重分系统
封闭裂缝、除锈、防锈和防腐及各种易损零部件的修复、更换
围护分系统
封闭裂纹、清理雨水孔、天沟、地沟等排水通道以及零星渗漏点的密封
装饰装修分系统
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断、内外墙饰面板、墙砖、幕墙、涂饰、裱糊及软包、细部、地面、室内环境质量等在使用年限内的维修
设施维修
给水、排水分系统
局部更换器具、小型设备管材和易损部件、清理管道及局部维修
供热采暖分系统
局部更换管材和易损部件
空调通风分系统
为维护系统及设备正常运行而进行的保养性质的修理,比如清洗或更换过滤材料等
经3次中修或2次大修,超过10年应中修、15年应中修、
电气分系统
中修对末级配电箱及线路进行更换;大修对变配电室主要设备进行同容量更换
电梯分系统
大中修依据详细检查或专门检查的结果
使用时间达9年后可以改装、使用时间已逾15年可以报废
智能分系统
大修分系统或综合布线系统更换改造、中修包括子系统但不涉及综合布线系统
房屋及设施大中修范围
一、依据:
1.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国管房地【2004】85号)
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管房地〔2004〕153号
4.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288号,2006年3月23日印发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保持法规政策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要求,我局对2012年1月1日前以我局名义制发或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执行规范性文件1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82件,现予以公布。
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为2年,其他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5月12日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0件1、《关于省级单位房租向省行管局交纳的问题》(无文号,1979年发文)(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2)2、《关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配新交旧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2〕63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3)3、《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事管发〔2002〕64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4)4、《关于省直企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及省级金融机构购置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3〕16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5)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3〕81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6)6、《关于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6〕40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7)7、《关于印发<关于在济省直机关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事管发〔2008〕5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8)8、《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9)9、《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汉峪住宅区出售房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1〕53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0)10、《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事管发〔2009〕31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1)(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2件A、办公用房管理方面,6件1、《关于各单位整编所余之公房、民房应一律交由我局统一处理的通知》〔(58)管财字第56号〕2、《关于改进省级机关房产管理的意见》(无文号,1972年文件)3、《关于试行<省级机关统管房屋单位锅炉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96号〕4、《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的通知》〔事管发(1994)第120号〕5、《关于对省级机关各单位锅炉统一注册管理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38号〕6、《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0〕29号)B、公务用车管理方面,12件7、《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规定》(无文号,1965年文件)8、《关于对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汽车的几点具体意见》(无文号,1965年文件)9、《转批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试行办法》(66)鲁事字第56号〕10、《关于加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的几项试行规定》(无文号,1978年文件)11、《关于驾驶大客车驾驶员补贴费的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12、《关于厅局以上负责同志因私事使用小汽车收费办法》〔事管发(80)第42号〕13、《关于启用汽车定编专用章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122号〕14、《关于下达省级机关小汽车编制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97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8]2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事管发[2001]26号)17、《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1]133号)18、《关于印发<省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7〕2号)C、职工住房管理方面,11件19、《关于省级机关住房调整意见》(无文号,1965 年文件)20、《关于省委机关宿舍房产管理的几项规定》(无文号,1982年发文)2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统管房屋旧房拆除管理的通知》〔事管发(84)第78号〕22、《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统一组织省级机关住宅建设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11号〕23、《关于颁发省级机关<住房证>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34号〕24、《关于省级机关干部住房登记核实和建立住房档案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70号〕2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9]1号)26、《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4号)27、《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9号)28、《关于印发<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06〕22号)29、《关于加快新建购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10〕38号)D、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33件30、《关于实行正式企业管理房间收费标准》(无文号,1957年文件)31、《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57年文件)32、《关于省直行政经费实行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通知》〔行发(72)第15号〕33、《关于省级机关宿舍使用水、电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充通知》〔(72)行发字第71号、(72)鲁财财字第522号〕34、《关于继续实行行政经费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3)第2号〕35、《关于修改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补充通知》〔行发(75)69号〕36、《关于修改“试行改革会议伙食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6)62号〕37、《关于节约省级行政机关经费开支的意见》〔行发(77)16号〕38、《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用开支的暂行规定》〔行发(77)28号〕39、《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行发(78)14号〕40、《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鲁财行(78)第24号、行发(78)第8号〕41、《关于改进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行发(78)25号〕42、《关于转发“关于统一职工粮价补贴和夜班津贴标准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行发(78)87号〕43、《关于颁发“关于省级行政单位职工宿舍使用公家家具变价处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8)88号〕44、《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79年文件)45、《关于统一工作服的制作及配发的试行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46、《关于印发同意处理家具原值价格参考表的通知》〔行发(79)1号〕47、《关于职工宿舍家具变价处理情况及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行发(79)3号〕48、《关于在省级行政机关试行经费包干的通知》〔事管发(80)第19号〕49、《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包干几点作法的通知》〔(80)事管发字第73号〕50、《关于降低省级机关托儿所、幼儿园公用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事管发(81)第42号〕51、《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节约奖的几点具体执行意见》〔事管发(81)第49号〕52、《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年终奖的通知》〔事管发(81)第74号〕53、《贯彻执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实行审批的通知”的试行意见》〔事管发(1990)第118号〕54、《关于省直行政单位发放会计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0)第163号〕55、《关于执行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分项核定总额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5号〕56、《关于启用“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内部结算收据”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0号〕57、《关于省直单位统一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1号〕58、《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29号〕59、《关于统一使用“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软件”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49号〕60、《关于印发<省级领导机关内宾接待费管理细则>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80号〕61、《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110号〕62、《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4〕49号)E、公共机构节能方面,13件63、《关于省级机关公用自行车管理使用的规定》〔行发(77)15号〕64、《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公用自行车作价处理的规定》〔事管发(84)第87号〕65、《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省级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5〕22号)66、《关于省直机关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的实施意见》(事管发〔2005〕28号)67、《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节能降耗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6〕30号)68、《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节能工作的意见》(事管发〔2006〕45号)69、《关于加强省直能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8〕6号)70、《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3号)71、《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0] 20号)72、《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事管发〔2010〕30号)73、《关于带头厉行节约建设节约型省直机关的通知》(事管发〔2011〕72号)74、《关于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意见》(事管发〔2011〕101号)75、《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11〕145号)F、综合管理方面,7件76、《机关食堂管理办法》(无文号,1958年文件)77、《关于恢复实行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3号〕78、《关于印发<省直机关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209号〕79、《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128号〕80、《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宾馆饭店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56号〕8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2号)82、《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山东省机关事务工作规划>的通知》(事管发〔2011〕21号)——结束——。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工作,保障房产使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产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的房产维修管理。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部门”)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
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省级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其他类型房产。
第三条省级机关房产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是指及时修复、排除房屋或其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保养。
大中修,是指对房屋或其设施进行的全面和局部修复,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
第四条省级机关房产维修应当遵循安全节能、标准严格、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
省级机关房产维修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并使用符合公共机构节能环保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
文物和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建筑的维修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五条省级机关房产维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制度。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房产大中修项目的审批、会同各省级机关申请维修资金预算并确定年度维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资金安排,以及其他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机关房产维修资金筹措保障和经费预算安排。
省级机关房产使用单位或办公楼(区)集中统一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负责省级机关房产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建立日常检查和维修档案,作为省级机关房产大中修的重要依据,日常检查应当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大中修项目的申报、预算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程决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和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等。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川财资产〔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资产〔2017〕3号省级各部门(单位):现将《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则职能第三章维修规划第四章预算评审第五章分配使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川委办〔2015〕3号)和《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管理,主要采取规划分配的方法,用于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第二章原则职能第四条维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规划分配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经预算评审后安排资金,除经批准的应急项目外未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维修专项资金。
2019-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立项申报建议书-实用word文档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立项申报建议书篇一:综合服务中心加层装修项目建议书第一章项目概述1.1 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白坪乡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工程2、项目建设单位:白坪乡人民政府3、建设性质:扩建4、项目负责人:金小兰5、建设地址:白坪乡民新街66号6、项目总投资:192万元7、资金来源:自筹1.2 建议书的目的白坪乡综合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目的是在工程投资决策前,对与项目有关的社会、经济和技术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拟定的室内环境改造方案和技术方案进行认真的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对项目改造成后的社会效益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价;在此基础上,综合研究建设工程的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经济合理性以及建设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由此确定该工程是否应该投资和如何投资等结论性的意见,为区府办和有关行政主管单位最终决策提供科学的、可靠的依据,并作为开展下一步工作的基础。
其根本目标是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减少或避免投资决策的失误,提高项目开发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1.3 建议书的范围本建议书重点对白坪乡综合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工程的背景和必要性、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和内容以及技术方案、项目节能、环境影响和保护、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模式、投资估算以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的社会效益等进行了分析研究。
1.4 编制依据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 2250号);2、县府办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指导意见;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4、《白坪乡总体规划》(201X-2020);5、武胜县住建局提供的基础资料;6、《武胜县“五个一工程”实施规划》7、《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531号国务院令);8、项目相关设计资料及其它相关专业标准规范与勘测规程。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1.20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提升机关事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截至2020年10月底印发的现行有效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5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失效。
附件:1.国管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管局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附件1
国管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8.06•【文号】国办发[2001]58号•【施行日期】2001.08.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以及《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六日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是中央政府行政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
经过多年努力,中央国家机关的办公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长期以来由于办公用房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规划建设,从而造成了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等问题。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机构改革的要求,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必须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国管局统一申办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登记范围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有关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中央国家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审核业务手册
YWSC-0972-2016/01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审核业务手册2016-12-15发布 2016-12-15实施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目录前言 (III)1 适用范围 (1)2 审批基础 (1)2.1 事项名称和代码 (1)2.2 办理依据 (1)2.3 办理机构 (2)2.4 审批数量 (3)2.5 专业规划等 (3)2.6 审批人员 (3)2.7 审批条件 (3)2.8 审批决定的附加规定 (4)2.9 审批证件 (5)2.10 审批期限 (5)2.11 审批服务 (5)2.12 监督检查 (5)2.13 审批收费 (5)3 审批咨询 (5)3.1 业务描述 (5)3.2 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5)3.3 咨询途径 (6)3.4 咨询工作程序 (6)3.5 咨询资料库 (6)3.6 咨询文书 (6)3.7 反馈期限 (6)4 审批办理 (6)4.1业务描述 (6)4.2 一般程序 (7)5 监督检查 (10)5.1检查方式 (10)5.2 量化表 (10)5.3 结果处理 (11)附录流程图 (12)前言本业务手册于2012年9月首次发布,并于2016年12月第一次修订。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审核业务手册1 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本市市级机关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其使用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审核的审批流程,以及审批咨询、审批办理和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要求。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审核的审批咨询、审批办理、监督检查。
2 审批基础2.1 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审核事项代码:09722.2 办理依据1.《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
2.《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13〕9号)第十八条:“市级机关非集中办公点办公用房的再次装修、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含大中型建筑设备设施更新)工程,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按照工程建设程序,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和预算,报市机管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18•【文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反馈沟通。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10月18日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垂管派出机构)的办公用房管理。
垂管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在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基础上,同时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垂管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按照至少上登一级的原则实行统一登记。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权属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四条垂管派出机构通过调剂使用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在本系统内调剂使用的,审批程序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跨系统调剂使用的,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的调剂使用,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厅(局)级以下单位办公用房调剂使用的审批程序,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29•【文号】国管房地〔2015〕398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管房地〔2015〕398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改革方案》要求,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经报请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批准,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2015年9月29日附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纳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或者通过接收、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行政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以下统称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完全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购置的办公用房或租用的社会房屋,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行政办公用房管理遵循尊重历史、符合实际、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实行清理腾退与有偿使用相结合,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办公场所独立,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条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6.08.08•【文号】国管房地[2006]288号•【施行日期】2006.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管房地〔2006〕288号)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六年八月八日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
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doc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则 1第一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 21 基本规定 (2)2 日常检查和维修 (2)3 综合检查和评定 (3)4 大中修规划编制和管理 (3)5 大中修项目申报及检查评定和确立 (3)6 项目储备库建立和管理 (4)7 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4)8 项目组织实施 (4)9 竣工验收 (4)第二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技术标准 61 维修基本要求 (6)2 承重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7)3 围护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1)4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7)5 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1)6 供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7)7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1)8 电气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7)9 电梯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2)10 建筑消防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9)11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3)12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7)13 办公区附属设施检查、评定与维修 (73)附录A 承重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6)附录B 围护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9)附录C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81)附录D 给水排水系统检查与评定 (86)附录E 供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98)附录F 通风与空调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07)附录G 电气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19)附录H 电梯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36)附录I 消防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41)附录J 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73)1.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制定本标准。
2.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12.30•【文号】国管房地[2010]570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房地[2010]570号2010年12月30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办发 [2001]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及有关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以下统称使用部门)使用的办公用房的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大修,是指需牵动或者拆换部分主体结构或者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修缮工程。
办公用房中修,是指需牵动或者拆换少量主体构件,进行局部维修,并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修缮工程。
办公用房维修分类及大中修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执行。
第四条办公用房大中修应当遵循量力而行、勤俭节约、保证安全、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普查和清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普查和清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8•【字号】苏政办发[2002]89号•【施行日期】200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普查和清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89号)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普查和清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普查和清理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134号)精神,决定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普查与清理。
现对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普查与清理的范围(一)这次省级机关办公用房普查登记的范围是,省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省政府驻外机构,以及上述部门下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机关办公用房范围。
1.已使用及在建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2.已使用的各类业务用房,包括为机关办公提供服务的信息(计算)中心,文印中心,培训中心,机关内部招待所,公共服务、设备及附属用房,机关幼儿园,政法部门专业业务用房等及其相应土地。
3.与行政机关相关的特殊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4.为减少普查登记遗漏,在实际操作中,除明显不属于清理的对象外,与上述三种类型相近的各类用房原则上都应列入普查与清理范围。
二、普查与清理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一)这次普查与清理以自查为主。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办公用房基本情况登记表的要求认真填写,查清房屋来源情况,说明使用状况,提出清理意见。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1•【文号】国管节能〔2021〕195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2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高质量发展,开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编制了《“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指引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以下统称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开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新局面(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能源资源降耗增效为目标,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目标和任务。
——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旧住宅区环境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旧住宅区环境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旧住宅区环境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做好旧住宅区环境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职工的居住环境,根据《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方向的意见》(国管房改〔2006〕326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和北京市旧住宅区环境整治方案的要求,现就旧住宅区环境整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范围和内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旧住宅区环境整治的范围,原则上为1984年底之前集中建设的住宅区。
整治的内容包括:(一)维修和加固具有安全隐患或达不到北京市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基础、墙体、梁、柱等房屋构件;(二)改造需采取保温、隔热等节能措施的房屋门窗和墙体;(三)维修和新建消防、安全、给排水、无障碍等设施设备;(四)维修和改造公共道路、绿地、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五)整修和改造公共地面、楼面、屋面或立体空间环境;(六)维修、更新和改造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等。
涉及老旧供热管网的改造项目,按北京市《关于加快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通知》(京政管发〔2008〕2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申报和使用程序旧住宅区环境整治改造由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统一组织,各部门、各单位为旧住宅区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款进行环境整治,实行事前申报制度。
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各部门、各单位须编制旧住宅区环境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款管理渠道,分别报送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
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doc
谢谢观赏谢谢观赏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则 1第一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 21 基本规定 22 日常检查和维修 23 综合检查和评定 34 大中修规划编制和管理 35 大中修项目申报及检查评定和确立 36 项目储备库建立和管理 47 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48 项目组织实施 49 竣工验收 4第二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技术标准 61 维修基本要求62 承重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73 围护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214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275 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316 供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377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418 电气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479 电梯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5210 建筑消防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5911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6312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检查、评定与维修6713 办公区附属设施检查、评定与维修73附录A 承重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76附录B 围护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79附录C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81附录D 给水排水系统检查与评定86附录E 供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98附录F 通风与空调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107附录G 电气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119附录H 电梯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136附录I 消防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141附录J 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1731.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制定本标准。
2.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大中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报送维修申请,由国管局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3.本标准是办公用房维修决策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办公用房大中修方案、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以及对维修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鲁财行〔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备案管理要求〉的通知》,我们对《省直机关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鲁财行〔2020〕1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12月9日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备案管理要求〉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办公经费是指省直机关按规定设立的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所发生的经费支出。
第三条集中办公经费原则上由牵头部门统一负责,明确集中办公时间、人员、办公场所及各项支出明细,经牵头部门财务审核,报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第四条集中办公场所应当优先在相关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相关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牵头部门向省机关事务局申请通过省直机关现有办公房源调剂安排;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宾馆、招待所等场所集中办公的,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明确租赁地点、集中办公人员情况、租赁面积、期限等事项,省机关事务局按照集中办公人员情况、办公室配置标准等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条集中办公经费实行限额控制。
(一)使用单位现有或省机关事务局调剂办公场所集中办公,不发生集中办公场所租用费的,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
其中,集中办公人员应当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抽调人员原来属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范围的,所需伙食费仍按原渠道解决,抽调人员原来不属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范围的,牵头部门可以会同参与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将伙食费直接发放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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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办公用房大
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8.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关于申报2020年度办公用房大中型
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年度大中修计划编制工作安排,现就2020年度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省级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32号)等有关规定,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或突发灾害,不能满足办公需求需要进行大中修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方可向省机关事务局申请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二、申报要求
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严格控制维修项目申报,对建设或维修后投入使用年限不长、不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维修项目和内容,不得申报。
省机关事务局将严格做好评估论证和造价审核等工作,对申报内容不实、标准过高、造价虚浮的申报项目,一律核减并以适当方式提出批评;对申报项目中含有使用年限不长或设施设备较新内容的,将责成主管部门重新审核,提出对原建设、维修方面责任处理的补充报告。
维修改造项目申报形式、申报内容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等,请按照《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申报须知》进行编制,并注明申报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申报时间截止至2019年10月20日。
《申报须知》可登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业务工作/房产管理/工作信息栏目查询,网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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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认真研究、及时申报。
省机关事务局将严格按照现场勘查、评估论证、造价审核、批前公示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统一编制2020年度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计划,并于12月底前送省财政厅。
所需经费,根据综合预算原则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预算。
执行中,除突发紧急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受理维修改造申请。
联系人:汤剑锋
电话:0531-86911697 139********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