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学校名称与地址本学校定名为“[学校名称]”,简称“[简称]”。
学校地址:[具体地址]。
二、学校性质与宗旨本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学校宗旨:致力于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新时代人才。
三、组织结构与管理学校设立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和监督。
学校设立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学校各部门设立相应职责,确保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教学计划与评估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
学校实行学期制和学年评估制度,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及时调整教学策略。
五、师资队伍与管理学校实行教师聘用制度,招聘具有教育经验和专业能力的教师。
学校为教师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鼓励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学校设立教师评价体系,对教师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激励教师不断改进。
六、学生管理与行为学校制定学生守则,规范学生的行为举止,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学校设立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学校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服务。
七、经费收支与管理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学校设立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收支和管理工作。
学校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八、接受监督与评估学校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
学校接受社会监督,对家长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积极回应和改进。
学校定期进行自评和外部评估,以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本办学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章程的修改权归学校董事会所有。
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发布日期:[具体日期][注:此文档为模板性质,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充和修改。
]。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教育机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秉承教育教学宗旨,服务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管理权。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学校性质第五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服务社会教育事业。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服务社会、培养人才为宗旨,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人才。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差异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学校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依法设立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学校的最高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学校领导班子,由校长、副校长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氰酸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学生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第四章学校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实行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实行科学教学,注重教育教学的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实行课程改革,注重课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满足学生的个性需求。
第五章学校发展规划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明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
第六章学校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依法合规收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经学校法人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第二十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依法依规设立本民办学校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民办学校,系指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由私人、社会团体等设立,提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第二章:办学宗旨第三条:本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教育政策,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提供全面的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本民办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倡导学术求真、探究创新,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校领导机构第五条:本民办学校设校董事会、校董事长、校长、各职能部门。
第六条:校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学校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和评估。
第七条:校董事长为校董事会的执行主席,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工作,推动学校的各项事业发展。
第八条:校长为学校的首席管理者,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九条:本民办学校坚持素质教育,实行课程与教学相结合,提倡多元化教学方式,注重学生个性发展。
第十条:本民办学校注重师生互动,营造和谐的师生关系,倡导相互尊重、互助合作的教育氛围。
第十一条:本民办学校严格管理学术诚信,禁止抄袭、剽窃、作弊等不正当行为,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和独立思考能力。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本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学生年龄、兴趣等特点,分设班级、社团等组织形式,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本民办学校重视学生全面成长,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体育锻炼、艺术培训等多方面的发展机会。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民办学校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透明、合规运作。
第十五条:本民办学校重视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学校的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及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校董事会审议通过,校长签署。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董事会。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一、办学章程1.学校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遵守教育部门的规定,确保名称简洁、准确、易于辨识。
2.办学宗旨: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应当明确,以教育为首要任务,依法建校、办学,弘扬民族文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办学层次: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确定办学层次和招生对象。
4.组织架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5.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财务透明、合规经营。
6.师资队伍: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注重师资培养和引进。
7.学生管理:民办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管理,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健康的心理和全面的能力。
8.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二、规章制度1.入学规定: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招生政策和入学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
2.学生行为规范: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行为规范,明确学生的基本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
3.课程设置: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合理设置课程,确保教育教学的全面发展。
4.学校安全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学校安全规定,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正常秩序。
5.教师管理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教师管理规定,明确教师的职责和权利,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发展。
6.评价考核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评价考核制度,对教师、学生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7.财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管理,确保财务的健康运行。
8.外部合作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合理的外部合作规定,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合作,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的一些建议,具体制定和实施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
长春科技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长春科技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学院健康发展,实现学院奋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长春科技学院,英文名称为Changchu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第三条学院地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东华大街1699号。
第四条学院由吉林东华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独立投资举办。
学院为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
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盈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学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协调发展,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依法治校”。
学院的奋斗目标是有特色、高水平、教学型民办大学。
第六条学院校训是“崇德至善、笃学强能”。
第二章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第七条学院要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
第八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创新培养模式。
紧紧围绕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加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就业创业能力和继续学习能力的培养。
强化实践育人,切实加强实践、实训教学,加强实验室、工程实践中心、实训中心的建设。
第十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院特色的大学文化。
突出大学文化高品位,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
第十一条学院办学规模确定为10000人。
第十二条学院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农学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一、章程目的本章程的目的是规范民办学校作为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经营与管理,确保其合法有效运作,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二、章程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成立并经营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民办学校,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机构、进修学校、艺术培训机构等。
三、机构名称民办学校的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须获得相应部门的注册和批准。
四、办学宗旨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应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秉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的原则,致力于提供有针对性、优质高效的非学历教育服务。
五、培训内容1.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及学员的实际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并适时进行调整与优化。
2.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国家利益。
六、师资队伍1.民办学校应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优先聘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
2.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能力,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并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书。
七、学员招收与培养1.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特点,制定学员招生计划,并公开招生。
2.学员应按照学校的招生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和面试等程序。
3.学校应为每位学员建立健全的学籍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
八、教学管理1.民办学校应建立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课程设计、教材选用、教学方法等。
2.学校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工作。
九、财务管理1.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2.学校应及时编制和提交财务报表,确保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
十、安全管理1.民办学校应重视校园安全,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学校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章程修改1.对于本章程的修改,应由学校管理层提出并经过讨论,最终由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
2.修改后的章程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向校内外相关人员公示。
民办院校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院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______学院(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学校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住所: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县、区)______街道(乡镇)______路______号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六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等。
第八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二)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学生资助等工作;(三)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工作;(四)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五)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六)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学术事务。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开设的专业应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完成规定学分后,可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四章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生自治,设立学生会、社团等组织,发挥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生利益。
长春市民办学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民办学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提出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方针,本着促进长春市民办教育发展、明确审批责任和规范审批程序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吉林省教育厅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民办学校的界定及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民办学校的管理部门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和管理;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和管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组织年检(评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部门负责颁发。
《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是民办学校依法办学的有效证件。
三、民办学校的审批、管理权限1、独立设置的高等专修学院;普通高等院校,省属成人高等院校(包括专修学院)面向社会举办的考研辅导,继续教育及各类培训;各类实施高等教育的培训学校(含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中外合作举办学校(含教育机构)按国家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均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负责业务管理。
2、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及成人高考、高考补习培训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办学所在地在长春市区的由长春市教育局管理,办学所在地在市区以外的由长春市教育局及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县级)共同管理;成人高考、高考补习培训学校由长春市教育局及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县级)共同管理。
2024中小学校办学章程(最新版)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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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学校建立校中层及以上人员组成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 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设置由学生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 保
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在充分酝酿提议、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事关学校改 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 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 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 则。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 的议题暂缓上会。
第五条【办学宗旨、办学理念与发展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团队合作、和谐发展”的核心理念,遵循教育规律 ,创新教育实践,让师生“爱上学校生活.主动和谐发展”,使学校成为师生生命健康成长的乐园,让老百姓情愿送亲 子弟入校求学。努力使每一个学生成为“习惯良好、身心健康、基础扎实、兴趣广泛”的有梦想的阳光少年。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由学校组织引导、班级自愿参加、学生自主管理、自觉学习,营造生动活泼的校园文化生 活,
社团坚持长年活动,通过社团活动培养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提升学生素质。
长春市民办高中的开办条件(一)
长春市民办高中的开办条件(一)长春市民办高中的开办条件一、经济实力条件•学校必须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设立和维持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学校应提供详细的经济实力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财务报表等。
二、教育资源条件•学校必须有具备高水平的教师团队,能够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
•学校应提供教师的教育背景和相关证书等材料。
三、场所设施条件•学校必须有适当的场所用于开展教育活动,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
•学校应提供场所的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等文件。
四、办学计划条件•学校必须制定完整的课程计划,包括各学科的教学内容和考核方式等。
•学校应提供办学计划和教学进度安排等文件。
五、管理体制条件•学校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包括领导机构、中层管理人员和教职工队伍等。
•学校应提供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图和相关人员的简历等材料。
六、社会影响力条件•学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如在教育领域的知名度和荣誉等。
•学校应提供相关的社会影响力证明,如获奖证书、媒体报道等。
以上是长春市民办高中的开办条件的一些要点,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学校才有可能被批准开办。
各个条件都是非常重要的,学校需要全面考虑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符合政府的审核要求。
关于办学资格申请的步骤1.搜集资料:学校首先需要搜集相关的资料,包括学校的经济实力证明、教育资源证明、场所设施证明、办学计划文件、管理体制证明以及社会影响力证明等。
2.咨询政府部门:学校可以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申请条件和审核要求。
他们可以提供指导和帮助。
3.填写申请表格:根据政府部门提供的要求,学校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附上搜集到的资料。
4.递交申请材料:学校需要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给政府部门。
注意,递交时应确保所有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审核和评估:政府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核实学校是否满足开办条件。
可能还会组织现场考察和面谈。
6.结果通知:政府部门将根据审核结果向学校发出通知。
长春市教育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行为和办学行为的暂行规定为了保证民办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行为和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民办学校时,要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审查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资格、学校章程(办学章程)、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严格标准,简化程序,压缩时限,公开结果。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设置的高等专修学院;普通高等院校,省属成人高等院校面向社会举办的考研辅导,继续教育及各类培训;各类实施高等教育的培训学校(含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中外合作举办学校(含教育机构)按国家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均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负责业务管理。
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及成人职业类、成人高考、高考补习培训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
其中,实施中、初等学历教育学校办学所在地在长春市城区的由长春市教育局审批,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办学所在地在县(市)、双阳区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中、初等非学历文化教育、学前教育培训学校(含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民办学历学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学校(含教育机构),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标准版)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吉林市龙潭区博思外语培训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是吉林市教育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市民政局。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
接受吉林市教育委员会和吉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吉林市龙潭区八家子七队第二章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一)专业范围:英语培训(二)学制;非学历学校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理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5年;校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
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会议。
第^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理事长1-2名。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明确学校性质、宗旨、任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第二条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学校性质:营利性民办学校第四条学校宗旨:以学生为本,依法治校,注重质量,追求卓越,为我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学校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学校成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章办学理念与目标第九条办学理念:以人为本,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个性差异,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创新型人才。
第十条办学目标:1.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打造品牌学校;2. 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秀学生;3. 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4. 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第三章学校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2. 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教研、课程开发等工作;3.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等工作;4. 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工作;5. 质量监控中心:负责学校的质量监控、评估工作;6. 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友的联系、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各组织机构的职责:1.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2. 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3.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4. 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确保学校正常运行;5. 质量监控中心: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评估,提出改进措施;6. 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校友的联系、服务工作,为学校发展提供支持。
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为XXX。
第二条学校性质为个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美术、音乐、书法等艺术人才。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为根据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为初等教育,办学形式为业余。
第五条学校办学地址为邮编。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___和登记管理机关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为XXX。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___)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为XXX元;出资者为XXX,金额为XXX。
第十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为等。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XXX。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人组成。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的产生方式应在章程中载明。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二)聘任、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哪些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一、总则1.1 名称:该民办学校的名称为XX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1.2 性质:学校为一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并注册。
1.3 目的:学校的目的是为了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责任感。
1.4 定位:学校定位为一所以素质教育为核心,注重学生个性发展的现代化学校。
1.5 遵循:学校遵循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育部门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二、组织架构2.1 学校理事会:学校设立学校理事会,由学校的发起人、校长、教职员工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
2.2 学校管理团队:学校设立管理团队,由校长、副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2.3 学校教职员工:学校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员工队伍,包括教师、辅导员、行政人员等,他们将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三、办学宗旨3.1 以学生为中心: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3.2 素质教育:学校倡导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美感和劳动能力。
3.3 社会责任:学校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学生积极参预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四、招生与管理4.1 招生范围:学校招收符合国家招生政策的学生,不以户籍限制为条件。
4.2 招生程序:学校依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招生,公开、公平、公正。
4.3 学籍管理: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4 学生管理:学校注重学生的全面管理,包括学业管理、行为管理和心理健康管理等方面。
五、教学与评价5.1 教学目标:学校制定明确的教学目标,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设计个性化的教学方案。
5.2 教学内容:学校提供丰富多样的教学内容,包括学科知识、实践技能和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
5.3 教学方法:学校采用灵便多样的教学方法,注重启示式教学和合作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能动性。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总则1.1 目的和宗旨本章程旨在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1.2 适合范围本章程适合于所有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各个阶段的教育机构。
二、学校管理机构2.1 学校法人学校法人是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的法律事务和决策。
学校法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资质和教育背景。
2.2 学校董事会学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校法人、教职员工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2.3 学校行政组织学校行政组织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三、教育教学3.1 教育目标民办学校的教育目标应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3.2 课程设置民办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学科需求,合理设置课程,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3 教学管理民办学校应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师招聘、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学水平。
四、学生管理4.1 招生与录取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平、公正地进行招生与录取工作,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4.2 学生权益保障民办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习权、歇息权、安全权等。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隐私。
4.3 学生评价与奖惩民办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品德表现,进行科学的评价和奖惩,激励学生积极向上,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规范。
五、家校合作5.1 家长参预民办学校应积极鼓励家长参预学校的管理和教育活动,建立家校沟通机制,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5.2 家校合作项目民办学校可以与家长合作开展各类教育活动和项目,如家长讲座、家校联谊等,促进学校和家庭的良好互动。
六、财务管理6.1 资金来源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包括学费、政府津贴、社会捐赠等。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民办股份制办学章程范本
民办股份制办学章程范本以下是一个民办股份制办学机构章程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满足社会的教育需求,本章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民办股份制办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名称为(具体名称),英文名称为(具体名称),简称为(具体简称)。
第三条学校的宗旨是:依法、独立、自主、公平、公正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层级为:全日制学前教育、全日制义务教育、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个别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学校的经营方式为股份制,依法设立股份公司,股东行使股东的权益。
第六条学校的管理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体职责和权限由学校章程规定。
第七条学校的章程是学校的基本准则,包括了学校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教育教学活动等内容。
第二章股东大会第八条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所有股东共同组成。
第九条股东大会的职责包括:决定学校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审议和决定学校章程的修改,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审查和批准学校的经营计划和财务报告等。
第十条股东大会可以采用远程会议方式进行,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董事会第十一条学校的执行机构为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学校的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学校的各项工作、决定学校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评定学校的财务状况等。
第十三条董事会设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监事会第十四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职责包括:监督学校的经营和财务活动,审查和监督学校的财务报告,监督董事会的工作等。
第十六条学校的监事会由1名监事长带领,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负责主持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其他机构第十七条学校可以设立教育教学研究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招生与就业机构等,具体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吉林动画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吉林动画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学院管理,维护举办者、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吉林动画学院。
第三条学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识路168号。
第四条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学院的举办者为吉林省教育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学院接受吉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派遣的督导专员,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规模第七条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开放式办学,走学、研、产一体化道路,培养创新能力强、人文科学素质优良和具有国家视野的专业化人才,为国家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服务。
第八条办学层次:实施本科高等学历教育,学制为四年。
第九条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6000人左右。
第十条学科门类:学院以人文学科为主,设置动画(050418)、艺术设计(050408)、广告学(050303)、广播电视新闻学(050302)、数字媒体艺术(080623W)、摄影(050416)、播音与主持艺术(050419)、广播电视编导(050420)和工业设计(080303)等9个专业。
第十一条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院举办者依法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学院管理体制第十二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院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首届董事会董事由举办单位与院长确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以后每届董事会应分别由举办者推荐、院领导推荐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由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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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_______。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_______。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_______。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______。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__元;出资者:__;金额:___元。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__________(二);__________(三);__________……………………………………………………。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__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_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__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__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___。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的必要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比例为%,预留学校发展资金比例为。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曰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