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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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

O N T IN U I N G MD I L D U T I O N V N 556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LA W S A N D R EG U LA TI O N S 政策法规“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也是北京市卫生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高首都医疗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北京市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

一、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发展状况“十五”期间,各级卫生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开展了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

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和相关措施日趋完善,修订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项目管理、评估考核等各项规章制度;市、区(县)和医疗卫生机构“三级”管理体系健全,职责清晰;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各区县、各单位用于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均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许多单位培训经费逐年增加;教育培训覆盖面得到进一步扩大,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覆盖率达到100%,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科专业(16个二级学科)覆盖率达到100%,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学分(每年25学分)达标率93%以上,远远超过卫生部提出的三个85%的要求。

远程教育得到较快发展,教育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为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特别是边远山区的卫生技术人员提供了便捷的继续教育途径。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深入人心,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继续医学教育体系和管理制度,已成为提升卫生技术人员职业素质和医疗卫生单位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京人社教发〔2013〕159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教发〔2013〕15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事教育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加强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3年6月13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评估认定,由市财政局给予项目资助,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资助经费管理与使用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在政策扶持、项目开发、资源整合等方面提供支持。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19年)》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19年)》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06年)[生效日期]:2006-11-01[发布单位]: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文号]:京卫科教字[2006]75号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首都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北京市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照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以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依法治教。

市区县两级继续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的领导下,由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委员会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1、拟订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计划;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法规,拟订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管理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3、评审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据;4、负责对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审核及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推荐工作;5、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声像教材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6、面向基层农村和边远地区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推动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深入地开展;7、对北京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文件精神,我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将逐步推行“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请、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职称管理体制。

为了完善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评审组织按照人事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我市将分专业组建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负责答辩评议工作。

为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由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从评审专家库中确定专业评议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完成评议和评审工作。

市卫生局会同市人事局提出评审专家库组成人员名单,经卫生部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

二、评审方式按照人事部和卫生部要求,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将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在人事部和卫生部颁布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具体办法之前,我市继续采取专业评议组答辩、评议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办法确定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要求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分为个人自主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办法。

(一)实行自主申请的卫生事业单位的申报办法实行自主申请办法的单位,须向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2024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

2024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

2024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为了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适应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升级,卫生部制定了2024年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帮助卫生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进一步提升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满足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一、培训内容1.医学基础知识:包括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等基础知识,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基础医学知识水平。

2.临床技能培训: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常见操作技能的培训,如心电图、血液检验、放射检查等,以及其他专业技能的培训,如护理技术、康复技术等。

3.专业发展培训:包括卫生技术人员所从事领域的最新技术和发展动态的培训,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培训,以帮助卫生技术人员更好地适应医疗行业的发展和要求。

二、培训形式1.在职培训: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参加医院、学术机构、专业培训机构等组织的线下培训课程,通过听课、实践等形式进行学习。

2.远程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参与线上教学活动,如网络课程、在线讲座等,以便更加灵活地进行学习。

3.自主学习:卫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阅读专业书籍、学术论文、参加学术会议等方式进行自主学习,提高专业知识水平。

4.学习交流:卫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组织和参加专业研讨会、学术会议等活动,与同行进行学习交流,分享经验和知识。

三、学分管理为了确保卫生技术人员的学习效果和培训质量,学分管理是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

卫生技术人员需要按照规定学习一定的学分才能满足继续医学教育的要求。

学分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课程、参与学术会议、发表论文、参加继续教育考试等方式获取。

四、培训机构和资金支持卫生部将组织和指导医院、学术机构、专业培训机构等开展符合要求的培训,并加强对这些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卫生部将出台相应的资金政策,鼓励和支持卫生技术人员参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五、考核和评估为了评估卫生技术人员的学习效果和培训质量,卫生部将组织考核和评估活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根据2022年国家和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总体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202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3月18日202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202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两区”建设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卫生健康科教工作和北京市卫生健康工作总体要求,以能力建设为主线,以质量提升为核心,全面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健全生物安全保障体系,从创新发展和落地见效两方面持续推动,为首都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和人才支撑。

一、切实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研项目见成效开展联合攻关公共卫生项目研究效果评价。

对新冠病毒应急检测、呼吸道传染病监测预警和分子溯源、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实验室生物安全智能监管、基于5G急救信息平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血液保障以及平战结合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策略等联合攻关公共卫生项目进行研究效果评价、成果汇总分析和应用前景预判。

二、全面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一)加强临床研究能力建设启动第三批研究型病房示范建设项目,支持首都医科大学建设研究型医院。

完善研究型病房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建设评估,制定研究型医院及研究型病房改革方案。

以专病为试点,建设临床研究标准数据元地方标准,在部分专病逐步推进标准合同模板,提高临床研究服务效率和质量。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京卫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卫发〔2010〕20号)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医管理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卫生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中央和北京市有关人才工作的要求,结合北京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卫生局党组2010年5月31日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人才队伍,大力推进首都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央和北京市人才工作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北京市卫生系统实际,现就加强北京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世界城市和“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围绕首都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大力实施人才强卫战略,紧紧抓住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三个环节,坚持以用为本,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卫生人才队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首都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总体要求,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北京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确定总体目标为:建设一支在国内外卫生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一支能够满足首都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一支能够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具有战略思维、领导水平高的卫生管理人才队伍,逐步形成规模适宜、结构优化、层次合理、素质优良、实力雄厚的卫生人才队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北京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学习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北京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学习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北京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学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3.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北京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学习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技术人员服务能力,根据我市社区卫生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2021年北京市社区卫生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课程目录》(附件,以下简称《目录》),并由社区必修课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现将《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本区本单位相关人员登录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数字学习平台(网址:)开展线上课程学习,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确保社区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学习规范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附件:2021年北京市社区卫生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课程目录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8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各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1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84号)精神,现将2020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一)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执行。

卫生科研、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按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执行。

未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以及全脱产攻读研究生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履职时间。

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履职时间,以单位实际聘用时间为准。

(二)向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职称评聘倾斜措施: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卫发〔2020〕2号),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卫生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或资格考试,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

对于参加疫情防治一线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记功以上奖励或获得相同层次以上表彰的医务人员,在职称层级内可直接聘用至高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

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均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附件1、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培训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培训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培训随着社会发展和医学技术的进步,医学知识和技能的更新换代已经是医生们必须要面对的一个巨大的挑战。

为了确保医生们始终具备最新的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北京市不断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培训的力度,提高医生们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下面介绍一下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培训的相关内容。

一、继续医学教育常规课程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医生和其他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程的学习。

这些课程每年更新,旨在帮助医生提高自己的临床技能和诊疗水平,使其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继续医学教育常规课程包括疾病诊治、临床技能与操作、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伦理和法律等方面的课程。

为了方便医生们的学习,这些课程采取了多种形式,如学术会议、研讨会、实践操作、网络教育等。

在学习过程中,医生们还要参加考试,以检验个人的学习效果和掌握程度。

根据考试结果,医生们可以获取继续医学教育的积分。

而这些积分是医生们职业发展、职称评审和工作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继续医学教育特色课程为了满足不同医生个体的需求,在常规课程之外,北京市也将重点打造一系列特色课程,以便医生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职业需求,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进行学习。

这些特色课程包括针灸推拿技术、西医与中医结合诊疗、中西医结合疗法、营养学、健康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等。

这些课程在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上都有所不同,但都致力于提高医生的临床实践能力和医学研究水平。

三、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形式为了方便医生们的学习,继续医学教育的培训形式非常丰富多样。

具体如下:1、学术会议和研讨会学术会议是医疗领域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自明。

在这些会议上,医生们可以听取来自国内外知名专家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最前沿的医疗技术,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

此外,在与会期间,医生们还可以与其他医生交流互动,分享病例,共同探讨最佳解决方案。

研讨会同样是医学教育中的重要形式之一。

研讨会针对特定的问题或学科,为医生们提供一个互动、交流的平台。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题注】( 1 9 9 5 年6 月8 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本市继续教育发展, 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增新、扩展、加深与能力提高的继续教育。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制度被聘任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面向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新水平, 与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相结合,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 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晋职的培训; 进行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培训。

第五条继续教育可以采取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交流、考察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不少于7 2 学时, 可以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内累计计算。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统一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在学习期间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 完成学习任务, 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和检查。

第七条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和统筹下, 市和区、县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

本市各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应当当制定继续教育规划, 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要职责。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继续教育规划、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工作需要以及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高的要求, 制定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保证学习时间, 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2.08•【字号】京人发[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3]11号)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北京市人事局二00三年二月八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继续教育规划的导向作用,促进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推动继续教育更好地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制度是指对继续教育规划的内容、编制、实施等进行规范,对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和服务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继续教育规划是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的表现形式,反映一定时期内继续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大目标、主要步骤和措施保障。

第四条继续教育规划可分为全市规划、行业规划和区县局(总公司)规划、基层单位规划等。

第二章规划内容第五条继续教育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内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

第六条“指导思想”须体现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坚持实事求是、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使继续教育积极、有效地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主要目标”是指通过继续教育使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工作拟达到的目标。

第八条“重点任务”是指根据指导思想对主要目标进行分解而重点提出的各项任务,包括学习任务、管理工作任务和教学工作任务等。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2.08•【字号】京人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京人发[2003]7号)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北京市人事局二00三年二月八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使本市继续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规定》各项制度的落实,全面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效能,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与《规定》有关的市和区、县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各系统、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上述机关或组织必须根据本责任制规定,使行政执法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三条本责任制实行分级职责和综合职责两部分。

第二章分级职责第四条市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一)负责《规定》配套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编制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

(五)负责全市继续教育年度统计报表的制作、布置、汇总和分析工作。

(六)负责制定全市继续教育公共课程的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市中医管理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根据2019年国家和本市对卫生健康科教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2月22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全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卫生健康科教工作会议及北京市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为主线,聚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深化医教协同,加强临床教学能力建设和各类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深化科卫协同,加快推进医药健康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强化生物安全和科技监管,为健康北京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科技支撑。

一、深化医教协同,培养合格卫生健康人才(一)全面推进毕业后医学教育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完善组织管理体系,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委员会换届工作,修订并落实工作章程。

完善管理制度,细化资金管理措施,提出2020年央地共同推进全面社会化培训方式的配套政策解决方案,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提升五年行动计划。

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修订培训标准和培训基地标准,建立指导医师能力标准。

聚力质量提升,建立临床案例库、标准化病人库、过程考核试题库和市级精品课程,实施师资培训三年规划,在部分专业试行年度测试和临床能力分阶段考核,加强考核基地建设和培训基地督导评估。

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达标标准(一)

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达标标准(一)

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达标标准(一)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达标标准引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卫生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提升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制定了一系列学分达标标准,以保证他们具备适应工作需求的知识和技能。

学分达标标准的意义•提升专业能力:通过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学习,卫生技术人员可以不断了解最新的技术、理论和方法,从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适应工作需求:医疗技术的更新换代非常快,学分达标标准可以确保卫生技术人员不断跟进最新的技术和工作要求,以更好地适应工作需求,提供更好的服务。

•保证质量和安全: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学分达标标准可以确保卫生技术人员保持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技术服务。

学分达标标准的内容学分达标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术学分•科研论文发表:卫生技术人员通过在医学期刊上发表科研论文,为学术界的知识积累和交流提供了贡献。

•参加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会议可以了解最新的研究成果和领域发展动态,提高学科水平和思维能力。

临床实践学分•临床技能培训:通过参加各类临床技能培训,卫生技术人员可以提升自己的操作技能和临床实践能力。

•临床实践经验:通过参与医疗实践,并取得实践成果,可以提高临床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网络学习学分•在线课程学习:通过参加相关的在线课程学习,卫生技术人员可以随时随地学习专业知识。

•学术社区交流:积极参与学术社区的交流讨论,可以获得更多的学习资源和信息,拓宽视野。

科研项目学分•参与科研项目: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的承担和实施,可以提高科研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总结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达标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提升专业能力、适应工作需求、保证质量和安全。

这些学分达标标准包括学术学分、临床实践学分、网络学习学分和科研项目学分等方面。

卫生技术人员应积极参与学习和实践,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医疗技术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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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依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和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以北京地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医(药、技)师为主。

初级职务医(药、技)师的继续教育依照《北京市临床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实施。

中医住院医师依照《北京市中医住院医师培训制度试行办法》实施。

医(药、技)士可以根据本人工作实际需要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培养。

护理人员继续教育分别依照《北京市护士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或《北京市中医护士培训制度试行办法》实施。

第三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统一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在学习期间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和检查。

第四条卫生专业继续教育活动分为认可项目和单位自管项目两类。

认可项目是由市或区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对其内容、教学形式、授予学分等方面进行评审,定期公布批准实施的继续教育;单位自管项目是面向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教育领导机构审批公布。

第五条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医学学术团体的重要职责和任务,要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和奖励办法,鼓励、组织和监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的领导,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目标责任,予以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建立相应的继续教育领导机构,作为领导和质量监控的权威住组织,负责落实本辖区继续教育计划和要求,织各项活动。

第七条北京市卫生局和中医管理局共同成立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领导北京地区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

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北京市卫生局领导担任继续教育委员会主任,市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医学学术团体、医学院校、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科研院所的领导、专家任委员。

委员会设立由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和医学学术团体组成的办事机构。

第八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一、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和政策。

制订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

二、制订北京地区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订北京地区卫生专业继续教育项目认可标准及学分授予标准。

四、审批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市级认可项目、授予学分和主办单位。

五、定期公布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市级认可项目及其主办单位目录。

六、编写和修订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大纲,组织卫生专业继续教育文字教材和音像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面向基层、农村和边远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利用远距离教学手段,开展继续教育。

八、对本市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工作和认可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九、组织北京市与国际、国内继续教育项目交流、研讨和协作。

十、筹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金,监督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区县卫生专业继续教育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一、根据北京市和本区县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区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区县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定本区县卫生专业继续教育项目认可标准及学分授予标准,审批本区县卫生专业继续教育认可项目。

四、定期公布本区县卫生专业继续教育认可项目目录。

五、对本区县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工作和认可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十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继续教育领导机构,落实管理部门,组织好本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考核结果要记入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反映医学科学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低年资专科医师首先要加强专科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培训。

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医学学术团体制定各专业继续教育大纲,每年9月份对下一年度使用的大纲进行修订,井印发各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认可项目根据其实施范围和教学对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卫生专业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评审、认可和管理。

第十三条承办认可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学术团体、医学院校和科研院所称为主办单位。

第十四条拟承办市级认可项目的单位,按照《北京市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市级认可项目审批程序》(以下简称《审批程序加向继续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委员户诶对市级认可项目和主办单位的管理职责是:一、根据北京地区卫生专业继续教育的实际需要,确定市级认可项目的数量、学科种类和地域分布。

二、依照《京市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市级认可项目标准》(以下简称《市级认可项目标准》),组织有关专家对市级认可项目主办单位进行审批。

三、定期对已认可的项目进行检、指导和评估,根据主办单位的教学任务和教学质量确定其保留或撤销。

第十六条区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可以参照《市级认可项目标准》和《审批程序》,自行制订本区县卫生专业继续教育认可项目标准审批程序。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区县级认可项目目录于每年12月底,报市卫生局医学教育处(市中医管理局科教处)备案。

第十七条各医疗卫生机构面向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

第四章学分登记制度第十八条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为25学分。

第十九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或区县级认可项目学习、本单位继续教育活动和自学(含发表论文、综述、译文及出版专著)的学分,原则上应各占全年总学分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中级职务医(药、技)师每3年至少参加一次市级或区县级新技术、新知识学习班,高级职务医(药、技)师每3年至少参加一次市级高级研修班。

第二十一条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参照《北京市卫生专业继续教育活动计分标族》记分。

第二十二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参加各种继续教育活动后,由主办单位在《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以下简称《学分登记册加上记录学分。

第二十三条市级认可项目颁证记分办法如下:一、市级高级研修班由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和主办单位共同盖章发证并记学分。

二、市级新技术、新知识学习班由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和主办单位共同盖章发证并记学分。

三、其他市级认可项目由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和市级医学学术团体益章发证并记学分。

第三十四条《学分登记册》由市卫生局统一制发。

第三十五条各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对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年度学分进行一次审核。

中级、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局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必须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后,在履职年限内,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累计取得相应的学分,作为任职与晋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章继续教育经费第二十六条继续教育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委员会设立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基金,用于:市级认可项目建设,继续教育工作的检查、评估和督导,本市与外省市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学术研讨和交流,继续教育文字教材和音像教材的编写、出版和发行等。

第二十七条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主办认可项目的单位,要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学费,保证教学实际需要,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九条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提取市级认可项目学费总额的5%,作为认可项目管理费,用于对项目质量进行评审和监控。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对开展卫生专业继续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卫生行政和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单位违反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侵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由继续教育管理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一、不制定、不实施继续教宵计划的;二、无故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三、随意将继续教育设施、设备挪作他用或毁坏的;四、不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继续教育经资的;五、侵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同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无故不完成学习任务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追偿学习经费、扣发学习期间工资。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有权向本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井答复本人。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发布之前,有关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相符合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国家各部委、军队系统在京医院、各厂矿企业高校医院、各区县卫生局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系统、本区县和本单位实际精况,制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培训计划。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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