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对我国产险业的影响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对我国产险业的影响分析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全球化配置向纵深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一套适用于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地区)的统一会计标准。
一直以来,保险上市公司A股和H股会计报表存在差异,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为进一步消除二者差异,2008年8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要求上市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2009年1月,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统一执行,一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2009年12月,财政部发布《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明确了保险业贯彻实施2号解释的具体会计政策;2010年1月,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准备金计量及其控制程序等事项。
2号解释及相关政策的推行,将对我国产险业产生深远影响,保险业应加强研究分析,趋利避害,完善经营管理和监管制度,确保业务平稳发展、市场安全运行。
一、2号解释的主要内容(一)保险混合合同在满足条件时应当进行分拆。
根据2号解释要求,保险人签发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保险混合合同,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这种分拆,就是要把基于风险经营的业务和基于投资经营的业务区分开来,并采用相应制度进行管理。
(二)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对于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不能区分,或能够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合同,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并在财务报告日进行复核。
(三)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
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于三个基本要素:对未来现金流采用明确的当前估计、反映现金流量的时间价值、包括显性边际。
企业会计准则二号解释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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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确认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 = 期末应计利息的长期应收款余额 其中,期末应计利息的长期应收款余额= 上期末长期应收款 余额+ 本期运营收入- 本期保底收入 期末长期应收款余额= 期末应计利息的长期应收款余额+ 本 期利息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BOT/TOT特许经营权-利息 贷:财务费用-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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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期间
• 1、建设期 根据2 号解释的要求,由于集团项目均不是由自有的 施工队伍进行建设,而是外包给第三方建设,因此不能确认 建造收入和建造成本,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已完成工程量 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为了方便管理及查询,对于在建 项目,建设期项目成本暂在在建工程科目下核算。 借:在建工程-土建、安装等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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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期间
• 3、运营期 运营期的会计处理主要为:确认运营收入和利息收入 ,摊销无形资产,计提大修成本,计提预计大修及设备更新 费隐含利息支出。 (1)确认运营收入 运营收入计算如下: 每期的运营收入,是将特许经营期内保底水量收入折现 值与长期应收款的差额作为现值,基于等额分期付款和固定 利率,计算出每期的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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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号解释涉及公式
1.PMT函数:即年金函数。PMT基于固定利率及等额分期付款 方式,计算出每期付款额。 函数为PMT(r,nper,pv) 参数: nper 该项贷款的付款 期数,pv 为现值(也称为本金)。 每期运营收入=PMT(r,n,pv) 2.NPV函数:在项目计算期内,按行业基准折现率或其他设 定的折现率计算的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的代数和。 净现值是指投资方案所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以资金成本为贴现 率折现之后与原始投资额现值的差额。净现值法就是按净现 值大小来评价方案优劣的一种方法。净现值大于零则方案可 行,且净现值越大,方案越优,投资效益越好。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业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业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业的影响摘要:本文通过2008年年报数据证明,a股和h股财务报表存在较的差异,为消除境内外报表差异,财政部2008年8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下简称《2号解释》),本文通过阐述其出台的背影和主要内容,并选择同时在a股和h股上市的二家公司实施《2号解释》前后的财务报表对比分析,从而得出结论实施《2号解释》后境内外财务报表差异已完全消除,并就实施《2号解释》给我国保险业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保险业 2号解释影响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会计准则也逐渐地与国际接轨。
2005年11月,财政部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签署了确认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的联合声明。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但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保险会计准则只是部分趋同。
截至2008年,我国同时发行a股和h 股的有51家,其中净利润的差异情况:2008年,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5,572.49亿元,按企业会计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5,442.23亿元,净利润差异率为2.39%。
其中净资产差异情况: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资产为43,003.07亿元,按企业会计准则报告的净资产为42,595.51亿元,内地准则报告的净资产小于香港准则报告的净资产407.56亿元,净产差异率为0.96%。
由此可见,保险会计准则已成为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主要障碍,为切实解决a+h股年报会计准则执行差异,财政部于2008年8月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明确提出了a+h股上市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并要求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
一、《2号解释》的主要内容(一)保费收入确认收入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
企业会计准则二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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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摊销,会计上在科目“长期应收款-BOT/TOT 特许经营权-偿还金额”中核算,其计算如下: 每期金融资产摊销金额=每期保底收款-每期运营收入 每期会计上确认的营业收入=每期非保底收款+每期运营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长期应收款-BOT/TOT 特许经营权-偿还金额 其中,应收账款= 实际的污水处理费收入= 实际处理水量* 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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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期间
• 2、项目建成或移交 BOT项目建成后项目移交或者TOT项目移交时,确认长 期应收款和无形资产。根据特许经营权规定的各年保底水量 ,预计各年的保底收入和非保底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BOT/TOT特许经营权-初始成本 无形资产-BOT/TOT 特许经营权 贷:在建工程(BOT 项目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TOT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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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期间
• 1、建设期 根据2 号解释的要求,由于集团项目均不是由自有的 施工队伍进行建设,而是外包给第三方建设,因此不能确认 建造收入和建造成本,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已完成工程量 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为了方便管理及查询,对于在建 项目,建设期项目成本暂在在建工程科目下核算。 借:在建工程-土建、安装等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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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号解释涉及公式
1.PMT函数:即年金函数。PMT基于固定利率及等额分期付款 方式,计算出每期付款额。 函数为PMT(r,nper,pv) 参数: nper 该项贷款的付款 期数,pv 为现值(也称为本金)。 每期运营收入=PMT(r,n,pv) 2.NPV函数:在项目计算期内,按行业基准折现率或其他设 定的折现率计算的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的代数和。 净现值是指投资方案所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以资金成本为贴现 率折现之后与原始投资额现值的差额。净现值法就是按净现 值大小来评价方案优劣的一种方法。净现值大于零则方案可 行,且净现值越大,方案越优,投资效益越好。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佚名
【期刊名称】《国际商务财会》
【年(卷),期】2008(000)010
【摘要】日前,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该解释主要根据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同时考虑到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的要求,结合2007年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全面深度分析,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从2008年8月7日起执行。
【总页数】2页(P19-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2
【相关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寿附业实施成效浅析 [J], 朱世艳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寿险行业的影响探析 [J], 刘立国
3.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演绎的超高毛利 [J], 秦文娇
4.浅析污水处理行业BOT项目账务处理——基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分析 [J], 冯峰
5.《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寿险业实施成效浅析 [J], 朱世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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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宣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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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释2号》政策的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内容(9/12)
(四)准备金计提方法的改变
新准备金计提原则在理论和具体计算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总体来讲,与旧
准备金准则相比,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关于保险合同负债计量,采用基于 “三支柱”的计量方法: 1.对未来若干年现金流出(包括赔款、维持费用、理赔费用)进行明确的估计 2.对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即反映现金流量在当前时点的时间价值) 3.在上述计提基础上,再多考虑一块不确定性风险(即风险边际) 基于以上原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发生了重大调 整,并对公司的利润情况带来重大影响。 下面,分别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在新准则下的计提方 法进行介绍:
性要求将变得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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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解释2号》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二、《解释2号》政策的主要内容 三、《解释2号》对公司经营结果的影响 四、相关管理建议 五、新准则下公司预算管理政策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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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释2号》对公司经营结果的影响(1/4)
(一)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影响
《解释2号》要求对混合合同进行分拆,公司与此相关的只有圆丰产品,按照 圆丰产品条款约定,每份储金投资收益中的25元作为风险保费,确认为保费收 入,2008年共确认圆丰产品保费收入1611.98万元,并将所有圆丰产品储金确认为 金融负债。 (二) 准备金政策变化对圆丰产品准备金的影响 《解释2号》执行前,公司按保监会要求对圆丰产品计提了超额准备金 2201.56万元。《解释2号》执行后,无须再对其计提超额准备金,因此,2009年 将原计提的2201.56万元超额准备金予以冲销。同时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77.72 万元(09年无圆丰产品新单发生,只有转回)。综合以上影响,执行《解释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学习笔记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学习笔记视野ID:henry204618新浪微博:@岁月哥特目录一、修订背景财政部自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2006))及其应用指南以后,又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相关变动,通过准则解释等文件陆续修订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IAS27(2011))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2011))。
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2006年后发布的相关修订进行整合完善,财政部于2012年11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3年2月16日。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完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2(2006)同时废止。
二、主要变动CAS2(2014)的主要变动包括:(一)适用范围CAS2(2014)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
(二)基本概念由于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CAS2(2014)明确,在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33(2014))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CAS40(2014))进行判断,CAS2(2014)仅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了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实用文档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实用文档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企业合并问题分析.
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企业合并问题分析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财政部于2008年8月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
2号解释中共有两个问题涉及企业合并:在关于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上,2号解释规定"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在涉及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问题上,财政部明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
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本文结合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A股代码000338\H股代码2338,以下简称"潍柴动力")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49,以下简称"湘火炬")过程中涉及的企业合并会计问题,尝试对2号解释中的上述两个问题进行实证分析。
一、潍柴动力合并湘火炬过程2005年9月12日,潍柴动力(潍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投资",潍柴动力持有其45%股权)发布《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新疆德隆等股东持有的湘火炬社会法人股263,297,520 股(占湘火炬总股本的28.12%)并成为湘火炬第一大股东;2006年5月12日,潍柴动力收购了潍柴投资其余55%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湘火炬28.12%的股权。
BOT(TOT)及PPP审计指引(德勤)
关于XX境内企业BOT\TOT\PPP业务的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依据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08〕11号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以下简称“2号公告”),对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明确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核算。
对规定发布前,企业已经进行的BOT项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二、会计处理具体步骤、注意要点及调账分录1、确认BOT\TOT项目初始投资额(1)新设立项目公司判断项目公司是否实际提供建造服务。
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从事BOT业务的项目公司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按照2号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确认在建造期间按建造合同的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否则只能按2号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之规定执行:①根据BOT合同或其补充合同(协议)约定,按BOT合同设立的项目公司需要全过程参与项目建设之中,包括施工设计、工程发标与招标、施工与采购合同(协议)的签署、建造过程中的组织与管理、工程验收与决算等,政府对这一过程负有监督的权利与义务。
②BOT合同对项目建造总额有明确的约定,并且应该是BOT招标的结果或具有同等约束力的结果,项目公司作为投资方需要承担建造阶段的风险同时享有建造阶段的收益。
建造总金额若为或有约定,则应有最低投资总额约定。
(2)已开工项目公司在判断项目公司是否实际提供建造服务的前提下,考虑是否对项目公司提供的所有已完和未完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并追溯调整至项目开工,为确认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初始投资成本提供基础。
各公司原对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和资产使用寿命孰短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doc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1、总则1.1为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判断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方法和标准,制定本指引。
1。
2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是指,除缺乏商业实质的情形外,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保险附加利益.其中,缺乏商业实质是指保单签发对交易双方不产生可辨认的经济影响。
保险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情景下比保险事故不发生情景下多支付的金额。
1.3保险人应在保单初始确认日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并在财务报告日进行必要的复核。
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确认为保险合同,按照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否则,按照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原保险保单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2。
1保险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判断原保险保单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第一步,判断原保险保单是否转移保险风险。
原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被保险人已经存在的风险,其表现形式有多种,例如,可能对被保险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毁坏的火灾的发生或不发生,被保险人是否能生存到保单约定的年龄,被保险人是否会患上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等。
如果保险人没有转移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转移的是其它风险,如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费用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等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第二步,判断原保险保单的保险风险转移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则原保险保单具有商业实质。
如果原保险保单包含的多项互斥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根据合同设计初衷、合同条款和经验数据进行判断,选择合理的具有商业实质的保险事故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第三步,判断原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
(1)对于非年金保单,以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来衡量保险风险转移的显著程度。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008年8月7日)
财会〔2008〕11 号解释第2号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七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答:(一)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三、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
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是什么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是什么内容解释2号主要内容如下:1.会计科目的定义和分类:解释2号对会计科目进行了详细的定义和分类。
在解释2号中,会计科目被定义为反映企业经济业务活动以及其他经济事项的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
根据解释2号,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和费用类。
2.会计处理的申明和解释:解释2号对一些特殊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申明和解释,以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例如,解释2号指出,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如果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发生改变,应根据新的控制权状况进行会计处理。
解释2号还对利息、赎回条款、股权分置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会计处理申明和解释。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解释2号要求企业应根据其经济业务活动的特点和会计处理的需要,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法,并在财务报告中进行充分的披露。
解释2号进一步规定了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
4.会计错误的纠正:解释2号规定了企业应如何处理会计错误的纠正。
根据解释2号,如果发现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错误,企业需及时进行更正,并在相关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情况。
5.会计处理的重要事项:解释2号还涵盖了一些会计处理的重要事项,例如会计处理的持续性、会计处理价值变动等。
解释2号对这些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申明,以指导企业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解释2号的发布对于规范企业会计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会计科目定义和分类,规定了会计处理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帮助企业准确地披露和度量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提高了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同时,解释2号也对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一些重要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和申明,增强了企业在会计处理方面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解读
第一节准则概述一、修订背景我国在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2号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南,之后又陆续发布了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自2号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南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成效。
同时,在实务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例如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分散于准则的应用指南、讲解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准则的理解和实施。
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27)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修订版。
此次国际准则的修订主要是将对合营企业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纳入了IAS28。
为进一步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国财政部会计司开展了2号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广泛征求部分中央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意见之后,2012年11月15日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2(2006)同时废止。
二、定义和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第二条给出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
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从上面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对子公司的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比如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一、背景介绍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与解释过程中,为了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通过解释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规范和解释,以便于企业会计人员在实践中能够按照规范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是对财务记录、财务报告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解释的文件,其中第五条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第五条的主要内容1.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指出在确认资产减值准备时,应当考虑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当差额大于零时,即认定资产存在减值,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计算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还规定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计算方法,指出应当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减去其账面价值作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
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应当考虑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和资产的公允价值等因素。
3.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时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规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时机应当是在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动时,企业应当及时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确认是否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4. 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还明确规定了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要求,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对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充分的披露,包括计提的金额、计提的依据和计提后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信息。
三、第五条的实际应用企业会计准则作为财务信息的规范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五条所涉及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在企业的财务处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有效的实施这一规范可以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也能够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四、结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对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确认时机和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的实际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我们应当认真遵守这一规范,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财务记录和财务报告,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支持。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行业的影响2008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A+H股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
2009年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要求所有保险公司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并对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保单获取成本、准备金的计量等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明确、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实施,对保险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
根据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的要求,保险合同应当首先进行混合合同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等进行处理;保险合同〙、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进行处理。
二、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依照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
三、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
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规范了准备金计量的控制程序,要求公司建立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在明确财务负责人和精算责任人的独立专业判断的同时,强化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准备金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假设的合规和公允所负的责任,使得准备金计量的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更加科学合理,提高准备金负债计量的准确性和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二○○八年八月七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答:(一)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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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
【标 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会﹝2008﹞11号
【发文日期】2008-08-07
【实施时间】2008-08-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