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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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等。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级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级公立医院的设立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统筹城乡、区域医疗资源,按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第五条根据医院等级、类别、核定编制数,在规定限额内合理设置**级公立医院的党政管理机构,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党政管理机构设置应当精简高效,职能相近的可合并或
合署办公。
**级公立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设置业务机构,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级公立医院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
第三章人员编制
第六条**级公立医院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包括临床医疗人员(医、药、护、技人员)、预防保健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依据**级公立医院等级、床位数、门诊量、医疗特色等因素确定人员编制,并根据实际承担的任务,分基本编制、附加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专文下达。
(一)基本编制。基本编制是指**级公立医院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按照户籍人口以千分比核定,根据床位数确定**医院、蒙中医院的比例,为人口以2.1‰—2.9‰,总计为440人。
(二)附加编制。附加编制是除基本编制外,对用于妇幼、特色医疗服务等任务增加的编制。
**级妇幼保健机构按33-40人(原则上按服务人口的1∶5000配备)。
从事特色医疗服务的**级中医院可按基本编制数的2-3%增加附加编制。
第八条**级公立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根据核定编制数,在规定限额内配备院领导职数,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九条**级公立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编制总数的80%,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的80%。医师与护士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
第十条**级公立医院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事业编制。原在编在职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按“老人老办法”管理,其占用的事业编制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在核定**级公立医院编制时,可结合公立医院发展实际和财力状况,实行一次核编,分步到位,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可比照此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本标准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