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国土所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_实施方案_
国土所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一、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动态巡查责任人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
动态巡查负责人制定月报监察大队,月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并对巡查责任人员日常巡查工作和协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巡查主要实施全面巡查的方式,动态巡查员对所分管区域一周内必须巡查一次,一级巡查区域保证两日巡查一遍。
四、巡查应当及时发现如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的:(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五)、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五、建立健全巡查台帐制定,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主题或者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情况等基本内容。
六、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齐整、规范。
七、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如现场处置不了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跟踪检查查处情况,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制止工作要在发现土地违法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动态巡查报告表》的形式上报监察大队。
八、巡查人员每次巡查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国土所负责人报告巡查情况。
九、巡查工作中,巡查人员因巡查不到位或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新乡市局、辉县市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实施方案
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实施方案____年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实施方案一、背景概述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的重要基础资源,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国土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活动的不合理利用,目前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违法用地、非法采矿、乱占乱建等现象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的执法监管,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制定本方案,明确____年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二、目标和任务1. 目标(1)全面落实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体系;(2)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力量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3)严厉打击违法用地、非法采矿、乱占乱建等行为,保护国土资源安全;(4)推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科学发展,促进国土空间优化布局和可持续利用。
2. 任务(1)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确保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有法可依;(2)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机构体系,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3)加强执法监管的科技支撑,推动执法监管工作信息化、智能化;(4)加大执法力度和力量,深入开展违法行为查处和打击,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取得实际效果;(5)加强国土资源监测和评估工作,制定相关国土资源利用政策,并监督执行情况;(6)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三、主要措施1. 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法律法规建设(1)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相关执法指导意见、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标准;(2)加强执法监管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执法工作有法可依;(3)加强对执法监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4)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机制,加强执法监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2. 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机构体系(1)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机构设置,优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流程;(2)加强执法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3)加强执法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4)加强对执法监管机构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职能,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动态巡查。
各地要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巡查方案,明确巡查区域、频率、责任和考核办法,依法履行巡查监管职责。
坚持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在开展全面巡查的基础上,重点对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和省道、国道两侧等违法行为多发高发区域进行巡查。
推进建立乡(镇)、村国土资源监督员、信息员、协管员制度,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建立健全巡查制止、报告、通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同时通报违法行为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完善12336等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受理工作,重点强化市、县(市、区)12336举报功能,有效拓宽基层信访举报渠道。
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巡查中的作用,逐步装备车载国土遥感巡查监测平台,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发现率。
二、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各地要对违法重点地区加大执法力度,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原则,依法查处整改到位。
要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第221条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案件查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X]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监察工作报告制度第222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局面报送本年度监察工作总结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223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监察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监察人员应当依照职权或领导指定承办具体案件,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向领导报告,不得私自办案。
第224条监督检查中遇有重大干预或其它阻力,难以查处时,应当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案情,必要时也可越级向上报告,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查处。
第225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示报告的有关监察事项,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第226条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重要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以及工作中的新经验,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227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结案的违法案件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上报备案的违法案件材料包括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书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5•【文号】国土资发[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机关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土地执法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创新土地执法观念,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做法,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土地管理的各个机构都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修改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健全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划拨、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向社会公布。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各分局、执法中队、国土所:现将《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执法大队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局和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适用本细则;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发现和制止第三条【发现渠道】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包括:动态巡查、卫星遥感监测、群众举报和投诉、新闻媒体披露、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第四条【责任主体】各分局(横琴新区为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下同)和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国土所,未设国土所的区域为分局相关责任科室,下同)应当建立健全以动态巡查为主的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本辖区内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各分局和国土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巡查职责】市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全市巡查工作;(二)对各分局巡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组织开展交叉互查;(三)对各分局执行巡查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分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并报市局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将辖区分成若干巡查区域,明确每一巡查区域的地域范围、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基本巡查频率等,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二)建立国土资源动态信息员制度;(三)对国土所执行巡查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按本细则规定向市局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上报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8年1月2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土资发[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19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5.22•【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肩负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重大责任。
要依法依规编制规划、监督实施规划,防止出现违规编制、擅自调整、违规许可、未批先建、监管薄弱以及服务意识不强、作风不实等问题,切实“严起来”。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明确履职责任,加快机构整合、队伍融合,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切实把“多规合一”改革精神落到实处,决不能身子进了新时代,思想还停留在过去。
(二)改进工作作风。
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多规合一”基础上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提高审批效率。
依法帮助行政相对人解决困难问题,保障项目及时落地,服务便民。
(三)严守廉政底线。
坚持依法行政,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树立风清气正的行业形象。
二、规范规划编制审批(一)严格按照中央精神,依法依规编制和审批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行编制审批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不再出台不符合新发展理念和“多规合一”要求的空间规划类标准规范。
(二)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编”“审”分离机制。
规划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规划审查应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实行参编单位专家回避制度,推动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19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六条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闽国土资文〔2009〕27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9〕278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制定《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应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结合实际,确定巡查责任主体,明确职责,做好巡查工作。
第三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与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城管、林业、公安、电力、市政、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四条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村级协管员制度,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网络体系,充分发挥村级协管员作为巡查工作信息员的作用。
第五条公路干线两侧、城乡结合部、集镇村庄周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及违法行为易发区等,应作为重点巡查区域或一级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加大巡查频率和巡查密度。
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律法规与执法监督
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律法规与执法监督自然资源是指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自然物质和能量,包括土地、水资源、矿产、森林、草原等。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各国纷纷设立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并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然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监督的相关情况。
一、自然资源部门的法律法规1. 自然资源管理法:自然资源管理法是自然资源部门的核心法律法规,它规定了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自然资源管理法包括国土资源管理法、水资源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森林资源管理法等,分别针对不同的自然资源领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2.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保护自然资源的重要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修复、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内容,旨在保护自然资源的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存权益。
3. 农业法:农业是自然资源的重要利用领域之一。
农业法主要规定了农业的生产经营制度、土地管理制度、农业生产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通过农业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
4. 水利法:水资源是自然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基础。
水利法主要规定了水资源的管理、利用和保护制度,包括水资源的分配、水权的确权和交易、水污染防治等内容,旨在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执法监督自然资源部门在负责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也需要对法律法规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执法。
为了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正和有效性,自然资源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督措施,如下:1. 内部监督机制:自然资源部门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包括执法人员考核评价、内部检查等,以监督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
2. 外部监督机制:自然资源部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通过公开听证会、组织公众参与、接受举报等方式,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法律诉讼机制:自然资源部门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设立法律救济机制,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让各方面权益受损的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8号)精神,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按照“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综合执法监管机制,构建系统上下“联合监管”、部门之间“联动监管”、工作环节“全程监管”的新格局,更加有效地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会商综合执法监管有关事宜。
领导小组成员由执法监察、法规、规划、耕保、地籍、利用、矿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组成。
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联系。
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国土资源违法违规形势,研究会办综合执法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二)实施联动监管。
各地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综合运用规划、计划、审批、土地调查等手段,建立相关部门共同防控、查处和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监管机制。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矿业权审批以及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整改等工作方面的协同配合,实施联动监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资产,需要得到有效监管和维护。
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的监察,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了执法监察巡查制度。
本文将介绍该制度的背景、重要性,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法和效果。
一、背景和重要性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一些地区和领域,存在着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例如非法采矿、滥伐森林等,严重破坏国土资源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察,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执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监察巡查工作,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问题,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这对于维护国土资源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建设法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实施方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期巡查:国土资源部门会派遣专门的巡查员定期对各级执法机构进行巡查,了解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巡查员通常由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执法监察机构的代表组成,确保巡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随机抽查:除了定期巡查外,国土资源部门还会进行随机抽查,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抽查,全面了解执法情况。
这种抽查方式有效地减少了执法人员的主观干预,保证了执法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3. 案件核查:国土资源部门会对涉及违法行为的案件进行核查,验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如果发现执法不当的问题,将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 线索举报:国土资源部门鼓励公众对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根据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和核实。
这为监察巡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来源,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
三、实施效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显著,为加强执法监管工作,确保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部机关各司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守土地管理红线底线,严格保护耕地,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星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58号)并结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4号)有关要求,部决定部署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通过部署开展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依法严肃查处非农化建设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尤其是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问题,指导督促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筑牢粮食安全根基。
科学评估区域耕地管理秩序,为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提供支撑。
二、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一)合理制定标准和规则,有序组织开展工作1.图斑来源。
继续落实部关于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星遥感监测工作有关要求,优化卫片监测工作,季度监测图斑下发各地,辅助地方早发现、早处置,不需要向部反馈核实举证信息。
年度监测与国土变更调查相衔接,按照年度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工作进度,一次性下发图斑,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机构确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作为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图斑,由地方一次性核查举证。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全文发布!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全文发布!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12日发布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本期小编为您提炼了这份规定的亮点内容和具体规定。
执法监督的概念规定首次对执法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职责权限和执法措施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权限和执法措施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进行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等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资料、询问当事人、勘测拍照录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报告上级或者告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或者登记手续、约谈、提出监督检查建议等措施。
基本原则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执法监督人员加大对执法监督人员和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明确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在规章层面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的法律地位。
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专业知识、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等。
亮证执法是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规范了执法证件发放、审验、注销、收回和撤销等各环节。
行政执法两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开本部门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流程、救济方式,以及执法证件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
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材料、程序等基本制度框架。
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
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一、自然资源管理国土资源局作为自然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执法职责主要包括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具体包括对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维护。
国土资源局依法制定自然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对各类土地利用项目进行审批、监督和检查,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自然资源管理方面,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要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采矿、乱伐滥砍等行为,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同时,国土资源局还要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进行查处和处理,保障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二、土地利用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土地利用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局要对各级各类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审核、批准和监督,确保土地利用的合法合规。
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要对违法违规的土地利用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和合理开发。
三、国土空间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对国土空间进行合理布局和科学规划,保障国土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局要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审核、批准和监督,确保国土空间的合法合规。
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要对违法违规的国土空间利用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保障国土空间资源的合法利用和合理开发。
四、矿产资源管理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土资源局要制定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管理规定,对各类矿产资源项目进行审批、监督和检查,确保矿产资源的合法合规开发和利用。
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要对非法采矿、超采、乱采、偷采等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保障矿产资源的合法开发和保护。
五、土地资源管理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对土地的确权登记、土地转让、土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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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1](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8年1月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
具体职权范围由委托机关决定。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作,依法配合有关机关查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行为。
第九条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二)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三)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第十条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执法证件,不得将执法证件用于国土资源执法监督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证件的样式,由国土资源部规定。
第十二条单位名称、执法人员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申领新的执法证件。
遗失执法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声明作废后,核发新的执法证件。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通过国土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将上年度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发证以及变更、注销、撤销等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备案情况定期审验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因调离、辞职、退休或者其他情形不再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二)暂时停止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三)擅自涂改、转借执法证件的;(四)有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执法证件的。
本条第一、二种情形消除后,经审查合格,可以继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应当将执法证件及时发还。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逐级上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一)弄虚作假取得执法证件的;(二)在执法监督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不再适合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三)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执法证件情形的。
执法证件被撤销的,不得再重新申领。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且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参与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活动,为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信息员、协管员,收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信息,协助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五)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六)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暂停办理其与该行为有关的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七)对执法监督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地区,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八)执法监督中发现有地区存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苗头性或者倾向性问题,可以向该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提出执法监督建议;(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的经费、车辆、装备等必要条件,并为执法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
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制订巡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查活动,及时发现、报告和依法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结果。
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二)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或者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数额巨大的;(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的案情、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二十四条对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拖延办理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发出督办通知,责令限期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督办或者挂牌督办。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下列记录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一)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二)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三)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由该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机构提请法制审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处罚决定文本;(二)案件调查报告;(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四)相关的证据材料;(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核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三)违法定性是否准确;(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五)程序是否合法;(六)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经过审核,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法制工作机构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通过法制审核。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一)本部门执法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工作流程、救济方式等相关规定;(二)本部门国土资源执法证件持有人姓名、编号等信息;(三)本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四)本部门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五)本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执法监督事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一)对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明确记录。
第三十二条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评议考核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督工作。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以及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
评议考核不合格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三)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纪律或者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