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7000稿费纳税标准
7000稿费纳税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稿费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文化创作领域的稿费所得纳税标准有了新的规定。
其中,对于文学、艺术、摄影、音像制作等领域的稿费所得,纳税标准有了一定的调整,这也对于广大的文化创作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变化。
首先,对于文学、艺术领域的稿费所得,新的纳税标准规定为7000元。
这意味着,如果文化创作者在这些领域取得的稿费所得不超过7000元,可以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超过7000元的部分,将按照合同约定的税率进行缴纳。
这一调整对于文化创作者来说,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税收负担,也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对于摄影、音像制作等领域的稿费所得,新的纳税标准也进行了调整。
摄影、音像制作领域的稿费所得,按照新的规定,也是7000元。
同样,超过7000元的部分,将按照合同约定的税率进行缴纳。
这一调整也为从事这些领域创作的人员提供了更加明确的纳税标准,有利于规范税收征管,保障文化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新的《关于规范稿费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于文化创作者来说是一项利好政策。
通过明确的纳税标准,有利于规范税收征管,为文化创作者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税收政策环境。
同时,也为文化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获得的稿费所得提供了更加清晰的纳税标准,有利于维护文化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作为文化创作者,我们不仅要关注自身的创作,更要关注相关的税收政策,做好自己的纳税义务。
同时,也希望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为文化创作者提供更加良好的创作环境,让更多的人能够投身到文化创作的事业中来。
总而言之,新的《关于规范稿费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为文化创作者提供了更加明确的纳税标准,有利于规范税收征管,保障文化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能够在更加良好的政策环境下,创作出更多优秀的作品,为文化事业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4年11月1日国税函[2004]11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
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结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2.09施行日期2002.02.09文号国税函[2002]146号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9日国税函(2002)14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5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浅析稿酬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稿酬如何税务处理?需要凭劳务发票为税前扣除依据吗?本文笔者通过某报刊企业列支大额的外部人员稿酬,以及未取得列支稿酬相应的合法票据的问题,详细地分析了稿酬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并且除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营改增之后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呢?本文将为你一一解答。
一、问题描述某报刊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外部人员稿酬200.55万元,对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稿酬已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公司外部人员的稿酬未取得对方开具的合规票据,在税前扣除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二、处理意见稿费是对发表作品的一种付费,可以看成作者对报纸、刊物的一次性著作权授权,但是不是属于营改增中所述的著作权转让,个人认为这个问题还是值得探讨的。
一方面,营业税税目“其他服务业”的例举中未见稿酬,营改增财税[2013]106号和财税[2016]36号两个文件,对应税服务注释中未找到关于稿酬的正列举,仅能归属于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其他现代服务”的排外性描述中(是否应该按“其他现代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在此不做探讨)。
另一方面,如果稿酬属于财税[2013]106号和财税[2016]36号两个文件所述的个人转让著作权,那么根据该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是免征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中免税项目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出于以上两点考虑,我们在企业所得税鉴证中未对上述稿酬做纳税调整处理。
三、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2号令)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稿酬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出版、发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以及转让著作权的经济收入等。
我们来谈谈稿酬所得的税率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稿酬所得实行的是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按规定享受一定的减免优惠。
具体来说,稿酬所得在扣除800元的费用后,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表”来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单次稿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则可以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部分,可以按稿酬收入的20%减除费用。
举个例子,如果你获得了一笔6000元的稿酬收入,那么计算个税的方法如下:1. 判断稿酬收入是否超过4000元,6000元超过了4000元,因此可以减除20%的费用。
2. 计算减除费用:6000元 20% = 1200元。
3.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 - 1200元 = 4800元。
4. 查超额累进税率表,找到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假设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
5. 计算应纳税额:4800元 10% - 210元 = 270元。
因此,你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7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次稿酬所得,那么应当将每次的稿酬所得合并计算税额。
同时,如果你有其他类型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也需要一并考虑在内进行综合所得税的计算。
为了鼓励创作和减轻作者的税收负担,国家对于稿酬所得还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个人的稿酬所得,可以在一定额度内享受免税优惠。
这些优惠政策的具体细则可能会有所变动,建议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公告或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稿酬个人所得税
稿酬个人所得税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稿酬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稿酬所得指的是个人因创作文学作品、艺术作品以及从事其他文艺活动而取得的收入。
这包括了文字作品的发表、出版所获得的收益,例如撰写文章获得的稿费就属于此类所得。
我们来谈谈稿酬所得的税率问题。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且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优惠。
具体来说,稿酬所得在扣除800元的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比例计算税额。
如果稿酬所得是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但金额较小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直接按稿酬总额的7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20%的比例税率计算税额。
举例来说,如果您获得了一笔1000元的稿酬收入,扣除800元的费用后,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元。
按照20%的税率计算,您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元。
对于稿酬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相应的规定。
如果个人的稿酬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4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极大地减轻了广大内容创作者的税收负担,鼓励了文化创作的繁荣发展。
除了税率和优惠政策,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稿酬所得的纳税申报时间。
根据规定,稿酬所得的个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自行申报的情况,纳税人应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在实际申报过程中,内容创作者应当保留好所有与稿酬所得相关的凭证,如合同、发票等,以便在必要时提供给税务机关核查。
同时,也建议创作者们定期关注税务部门的公告,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化,避免因信息滞后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稿费收入
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稿费收入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会通过从事写作、翻译或其他创作工作来获得稿费收入。
作为一种个人所得税,稿费收入也需要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而如何正确申报稿费收入并合法减免个人所得税,成为很多创作者关心的重要问题。
一、了解个税起征点及税率首先,了解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及税率是理解个税申报的首要事项。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在一定年度内的总收入额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则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据目前的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根据不同收入档次而定的,根据2019年调整后的税率表,不同档次的税率是:- 纳税人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税率为3%;- 纳税人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部分,税率为10%;- 纳税人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部分,税率为20%;- 纳税人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部分,税率为25%;- 纳税人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税率为30%;- 纳税人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部分,税率为35%;- 纳税人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部分,税率为45%。
二、了解纳税期限及申报方式在了解个税起征点和税率后,关于纳税期限及申报方式也是需要重点了解的内容。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也就是通常人们所熟知的“三月份到六月份”。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方式主要有两种:纸质申报和电子申报。
传统的纸质申报主要是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然后亲自前往税务所递交。
而电子申报则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线申报,具体的步骤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查询。
三、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在申报稿费收入时,合法减免个人所得税是我们应该了解并掌握的。
以下列举了几种常见的减免方法:1. 报销费用: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产生的稿件购买、印刷、邮寄等费用可以作为支出报销。
在申报个税时,纳税人可以将该笔费用在总收入中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标 签】个人所得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2﹞146号【发文日期】2002-02-09【实施时间】2002-02-09【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乐税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对本文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乐税注释:第二条失效。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5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在我国,稿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稿件创作、编译、翻译等工作所取得的报酬所得。
对于这部分所得,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如何计算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说,税率是逐级递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额-5000元。
2.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区间,确定适用的税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为3%、10%、20%、25%、30%、35%、45%。
3. 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计算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我国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5000元。
也就是说,只有当稿酬所得超过5000元时,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为了简化计算而设定的一个数值,目的是减少计算的复杂性。
根据不同的税率区间,速算扣除数也不同。
3. 税前扣除,在计算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稿酬所得额中扣除一些必要的费用,如稿件创作的成本、稿件发表的费用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个人可以选择按月预缴或者年终结算。
按月预缴是指在取得稿酬所得后,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预缴。
年终结算是指在每年年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税方式。
一般来说,对于稿酬所得较高的个人,可以选择按月预缴,以避免一次性缴纳较大的税款。
而对于稿酬所得较低的个人,可以选择年终结算,以减少缴税的频次。
总的来说,对于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和计算。
同时,也需要注意遵守国家的税法规定,及时、准确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1999-04-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法规。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稿费扣税标准
稿费扣税标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从事自由职业,其中包括写作。
作为一名自由撰稿人,稿费是我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在收到稿费之后,我们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那么,稿费扣税标准是什么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稿费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从事稿费所得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分档计税的,税率越高,应纳税额也就越高。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共有7个级别,分别是0%、3%、10%、20%、25%、30%和35%。
对于自由撰稿人来说,我们的稿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是20%。
也就是说,我们在收到稿费后,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提到,个人可以享受到一定的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以减少应纳税额。
目前,我国实行的专项附加扣除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等6项。
以子女教育为例,如果自由撰稿人有子女在读小学、初中或高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自由撰稿人有两个子女在读小学、初中或高中,那么每年可以享受2.4万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自由撰稿人的子女在读大学,那么每年可以享受每个子女每年2万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自由撰稿人有两个子女在读大学,那么每年可以享受4万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通过专项附加扣除,自由撰稿人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自由撰稿人还可以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税务机关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是在税前进行的。
也就是说,税前的稿费需要先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再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自由撰稿人没有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那么需要按照税前稿费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0.11.26•【文号】[80]财税外字第50号•【施行日期】1980.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80年11月26日(80)财税外字第50号)上海市税务局:1980年10月21日沪税(80)469号文收悉。
对个人从事著译书籍、书画的稿费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执行日期问题,我部(80)财税字第174号通知已明确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至于你市有七个单位自9月10日至15日共付出稿费每次在800元以上的16人次,金额38858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意由稿费所得者自行申报纳税。
二、由单位接受约稿,然后组织个人从事著译书籍、书画,完成约稿后,由接受约稿的单位收取稿费,将其中部分稿费发给著译书籍、书画的个人,同意只就个人实得的稿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接受出版单位约稿,完成约稿后由于各种原因,出版单位决定不予出版,但出版单位为贯彻按劳付酬的原则,仍付给作者“退稿费”(一般比原稿费低50%左右)。
我们认为此项“退稿费”仍属劳务报酬性质,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编者略)五、个人所作书画,通过亲属或馈赠委托他人出售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去世后,其遗作的继承和出售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考虑到继承遗产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有国内群众继承遗产,有国外人士在我国境内继承遗产的,其继承的遗产,有财产、有货币等,在税收上究竟应如何对待政策性很强。
故请你局和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报告总局。
(编者注:本文第4条规定在国税发(1994)089号文中另行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11.20
施行日期2007.11.20
文号国税函[2007]1145号
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4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3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纳税人应比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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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
复
【标 签】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一次性奖励收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8﹞293号
【发文日期】1998-05-13
【实施时间】1998-05-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从省以下政府或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1998]2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1.28施行日期2005.01.28文号国税函[2005]130号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12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结束——。
稿酬所得的纳税计算方法(doc 7页
稿酬所得的纳税计算方法(doc 7页)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知识经济时代,涉及稿酬方面的收入也渐渐增多,对稿酬所得进行纳税筹划也因此具备一定的可能性与现实意义。
一、系列丛书筹划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却是分开计税,这就给纳税人的筹划创造了条件。
如果一本书可以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
使用该种方法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该著作可以被分解成一套系列著作,而且该种发行方式不会对发行量有太大影响,当然最好能够促进发行。
如果该种分解导致著作的销量或者学术价值大受影响,则这种方式将得不偿失。
其次,该种发行方式要想充分发挥作用,最好与后面著作组筹划法结合。
再次,该种发行方式应保证每本书的人均稿酬小于4000元。
因为该种筹划法利用的是抵扣费用的临界点,即在稿酬所得小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
例如,某税务专家经过一段时间的辛苦工作,准备出版一本关于税务筹划的著作,预计将获得稿酬所得12000元。
试问,该税务专家如何筹划?1.如果该纳税人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应纳税额=12000×(1-20%)×20%×(1-30%)=1344(元)2.如果在可能的情况下,该纳税人以4本一套的形式出版一套系列丛书,则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下:每本稿酬=12000÷4=3000(元)每本应纳税额=(3000-800)×20%×(1-30%)=308(元)总共应纳税额=308×4=1232(元)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该税务专家采用系列丛书法可以节省税款112元,他可以考虑选择该种筹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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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日期
【颁布单位】财政部,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
【文 号】财税外字﹝1980﹞50号
【发文日期】1980-11-26
【实施时间】1980-11-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税务局:
1980年10月21日沪税[80]469号文收悉。
对个人从事著译书籍、书画的稿费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执行日期问题,我部[80]财税字第174号通知已明确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至于你市有七个单位自9月10日至15日共付出稿费每次在800元以上的16人次,金额38858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意由稿费所得者自行申报纳税。
二、由单位接受约稿,然后组织个人从事著译书籍、书画,完成约稿后,由接受约稿的单位收取稿费,将其中部分稿费发给著译书籍、书画的个人,同意只就个人实得的稿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接受出版单位约稿,完成约稿后由于各种原因,仍付给作者“退稿费”(一般比原稿费低50%左右)。
我们认为此项“退稿费”仍属劳务报酬性质,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编者略)
五、个人所作书画,通过亲属或馈赠委托他人出售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去世后,其遗作的继承和出售所得的收入征税问题,考虑到继承遗产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有国内群众继承遗产,有国外人士在我们境内继承遗产的,其继承的遗产,有财产、有货币等,在税收上究竟应如何对待政策性很强。
故请你局和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进香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报告总局。
(编者注:本文第4条规定在国税发[1994]089号文中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