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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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日期
【颁布单位】财政部,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
【文 号】财税外字﹝1980﹞50号
【发文日期】1980-11-26
【实施时间】1980-11-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税务局:
1980年10月21日沪税[80]469号文收悉。对个人从事著译书籍、书画的稿费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执行日期问题,我部[80]财税字第174号通知已明确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至于你市有七个单位自9月10日至15日共付出稿费每次在800元以上的16人次,金额38858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意由稿费所得者自行申报纳税。
二、由单位接受约稿,然后组织个人从事著译书籍、书画,完成约稿后,由接受约稿的单位收取稿费,将其中部分稿费发给著译书籍、书画的个人,同意只就个人实得的稿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接受出版单位约稿,完成约稿后由于各种原因,仍付给作者“退稿费”(一般比原稿费低50%左右)。我们认为此项“退稿费”仍属劳务报酬性质,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编者略)
五、个人所作书画,通过亲属或馈赠委托他人出售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去世后,其遗作的继承和出售所得的收入征税问题,考虑到继承遗产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有国内群众继承遗产,有国外人士在我们境内继承遗产的,其继承的遗产,有财产、有货币等,在税收上究竟应如何对待政策性很强。故请你局和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进香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报告总局。
(编者注:本文第4条规定在国税发[1994]089号文中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