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探究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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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3篇)

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是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的概述、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的概述1. 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的定义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审判活动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2. 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的意义(1)保障司法公正:通过法律监督,可以防止司法腐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监督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

(3)促进司法公开:法律监督有助于推动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

(4)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法律监督,可以及时纠正司法错误,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法律监督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为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提供了宪法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包括对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

四、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1. 审判活动监督(1)对审判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符合法定程序。

(2)对审判结果的公正性进行监督,防止枉法裁判。

2. 诉讼行为监督(1)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社会公正的维护者,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在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减轻司法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改善,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检察监督的缺失和不足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调解中检察监督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现状在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责。

在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以确保调解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然而,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检察人员数量有限等原因,导致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监督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当前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

这导致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时难以把握尺度,容易出现监督不到位或过度干预的情况。

(二)检察人员数量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改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检察机关的人员数量却未能相应增加。

这导致检察人员在处理民事诉讼调解案件时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难以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三)监督手段单一目前,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监督手段主要依靠审查案卷材料、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式。

这些手段相对单一,难以全面、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对策(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议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具体职责、权限和操作规范。

同时,应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队伍建设检察机关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论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范文

《论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范文

《论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民事检察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而调査核实权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环节,其作用更是不可忽视。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的含义、重要性、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的含义及重要性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对涉案事实、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案件事实真相和证据可靠性的权力。

这一权力的行使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调査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通过行使调査核实权,检察机关可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准确认定证据,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次,调査核实权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因种种原因无法充分举证,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调査核实权,可以帮助当事人发现并收集证据,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的实施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査核实权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调査核实权行使不够充分。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査核实权时往往受到种种限制,导致无法充分履行职责。

2. 调査手段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主要依靠传统调查手段进行调査,难以适应现代科技发展和社会变化的需要。

3. 调査结果认定困难。

由于证据种类繁多、真实性难以判断,导致检察机关在认定调査结果时存在困难。

四、完善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

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中行使调査核实权的范围、程序和手段,确保其充分履行职责。

2. 拓展调査手段。

检察机关应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调査效率和质量。

3. 加强证据认定。

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共同制定证据认定标准和方法,确保调査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强化监督机制。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研究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研究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探讨。

这种监督方式的存在,旨在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别从打击妨害诉讼犯罪、监督民事执行、提起公益诉讼等方面来探究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并列举相应的案例予以说明。

一、打击妨害诉讼犯罪----以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为例妨害诉讼犯罪是指利用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挠、破坏司法活动的犯罪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此类犯罪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为了打击妨害诉讼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采取了多项措施。

例如,加强对诉前调解、庭审排班、文书制作等程序的监督,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于蓄意诋毁司法机关、滋扰法庭秩序、暴力威胁等妨害公正司法的行为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妨害诉讼犯罪,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二、监督民事执行----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为例民事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监督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执行监督十分重视,采取了有效的措施,督促执行法院及时履行判决、裁定。

例如,加强对执行案件的检查和监督,及时跟进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情况,通过协商、仲裁等方式进行执行调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院还利用网络平台对司法拍卖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管,杜绝司法拍卖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利益。

三、提起公益诉讼----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为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有关公共利益所提起的诉讼活动,广泛涉及了环境保护、消费维权、知识产权等领域。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利用公益诉讼的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群众服务。

例如,该院曾对一家涉嫌违法排污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停止排污、整改环保措施不足等问题。

通过该案的公益诉讼,不仅使企业重新做起了规范化的生产和运营,同时也保障了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论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范文

《论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范文

《论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中,调査核实权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的内涵、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二、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的内涵与特点(一)内涵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过程中,依法对相关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案件真实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权力。

这一权力是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特点1. 法定性:调査核实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必须依法行使。

2. 主动性:检察机关在发现可能存在违法情形时,可以主动进行调查核实。

3. 独立性:调査核实权独立于其他诉讼程序,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4. 综合性:调査核实内容不仅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还涉及法律法规的适用等问题。

三、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的实践应用(一)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调査核实权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进行调查,以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

对于发现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维护司法公正。

此外,调査核实权还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二)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在执行程序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调査核实权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时,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意见。

这有助于保障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民事检察监督调査核实权的建议(一)加强立法保障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调査核实权的法律地位、行使范围、程序及保障措施等,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调査核实权提供法律支持。

(二)提高检察机关的调查能力检察机关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调查技能,确保调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审判作为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其程序性合法性及公正性愈发受到关注。

然而,在民事审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程序性违法行为,这些行为若不能得到有效的检察监督,将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甚至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司法监督机制提供参考。

二、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概述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扰乱审判秩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庭审纪律、滥用诉讼权利、伪造证据、贿赂法官等。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审判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司法不公。

三、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现状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手段单一等原因,导致检察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范围有限,仅限于对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二是监督手段单一,缺乏有效的调查取证手段;三是监督力度不够,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

四、加强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加强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的必然要求。

首先,通过检察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民事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检察监督可以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提高审判质量;最后,检察监督可以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完善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路径为加强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察监督的范围、手段和程序;二是加强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能力,确保其能够充分、有效地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四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五是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其能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

其中,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结果灵活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民事纠纷的解决中。

然而,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如程序不公、结果不公等,使得对调解过程进行监督成为必要。

其中,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事诉讼调解的检察监督问题,分析其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重要性首先,检察监督是保障调解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调解过程中,由于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可能出现程序不公、暗箱操作等问题。

检察监督的介入可以有效地防止这些问题的发生,确保调解程序的公正性。

其次,检察监督有助于维护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因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均等原因导致结果不公。

检察监督可以通过对调解过程的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这些问题,保障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三、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的检察监督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检察监督的力度不够。

由于缺乏独立的检察机构和专业的检察人员,导致检察监督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检察监督的范围有限。

目前,检察监督主要针对的是调解结果的公正性,而对调解过程的监督相对较少。

这使得一些程序不公的问题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再次,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有待理顺。

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可能导致在实施检察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阻力。

四、完善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检察监督的力度。

建立健全独立的检察机构和专业的检察人员队伍,提高检察监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检察监督的有效实施。

其次,扩大检察监督的范围。

除了对调解结果的公正性进行监督外,还应加强对调解过程的监督,确保调解程序的公正性。

最新-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管体系研讨 精品

最新-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管体系研讨 精品

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管体系研讨摘要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对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有其自身存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然而,现今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这样或那样问题,成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权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制约瓶颈,笔者认为应加强立法解释、增强理论支持、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以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司法公正司法解释所谓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就是指国家确认的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法律实施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民事检察权及其行使民事检察权应遵循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民事检察监督组织制度;第二、民事检察监督的工作制度,具体包括民事检察监督活动的任务、原则、对象、范围、效果,由此产生的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关系等;第三、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制度;第四、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实施所进行的一般监督制度,即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执行民事法律情况实施监督的法律制度。

依照当前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度。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对于是否应该保留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法学界争议很大,有的主张取消或者限制,有的则主张加以强化。

就是在社会的其它领域,对这一话题的争论也无时无刻不在上演着,可以说,众人在这一问题上的意见,可谓是大相径庭。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各项工作绩效的突飞猛进,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也随之成为国家在制度构建上的一种目标性选择。

因此,关于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存废问题,不应该仅从如权力的消涨等较小角度来加以讨论,而将之置于整个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来进行论断,势必将对各种意见的统一起到推动作用。

而在此基础之上,再来就具体措施、制度的现存缺陷与不足加以完善,想必成效更佳。

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立依据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而作出的判决以及裁定具有最终性与强制性,这一权力倘若不能得以善用,必定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统一正确运行的严重祸害,而仅靠法院系统内部的自我约束与监督又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因此,强化检察院对法院民事审判权的监督成了解决这一问题必由之路。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作用愈发凸显。

然而,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程序不规范、结果不公等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内涵、意义及实施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内涵与意义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调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制度。

其核心在于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对调解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意义: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防止调解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2. 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对调解活动的监督,有助于发现并纠正违法调解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3. 提高调解效率。

检察机关的介入可以促使当事人更加理性地参与调解,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效率。

三、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已初步形成,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监督范围不够明确。

目前,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调解活动的监督范围主要限于程序性事项,对实体性问题的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2. 监督手段有限。

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主要依靠调阅案卷、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式,缺乏有效的调查取证手段。

3. 监督效果参差不齐。

由于各地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解和实施力度不同,导致监督效果存在差异。

四、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 法律规范不完善。

目前,关于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监督力量不足。

检察机关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其无法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范文

《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范文

《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其中,调查核实权作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力,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含义、重要性、实施现状及问题、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含义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事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等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

这一权力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审理。

三、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重要性1. 保障司法公正:通过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揭示真相,防止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现象的发生,保障司法公正。

2.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侵权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案件顺利审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有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促进案件的顺利审理。

四、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实施现状及问题1. 实施现状: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实施和运用。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原因,仍存在一些问题。

2. 问题分析:(1)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和模糊地带。

(2)司法实践中的阻力:由于受到传统观念、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核实权时面临一定的阻力。

(3)调查手段有限: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受制于手段和方法的限制,难以全面、深入地查明案件事实。

五、完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范围、程序和手段,为检察机关行使权力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司法保障:加大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调查核实权的司法保障力度,确保其能够顺利开展工作。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设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在这一背景下,深入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改革路径,对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系统研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并提出建设性建议,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意义研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与创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作为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良好运行与发展将有助于加强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研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可以不断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

研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可以促进法治建设,推动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深入研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有利于增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提升国家软实力。

研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意义重大而深远,对于推动司法改革与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深入探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运行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探讨改革措施并评估其实施效果。

通过研究,旨在为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规范化建设,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和公民合法权益,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

研究还旨在为地方检察机关在民事领域中承担的监督职责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检察工作全面深化,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为未来研究提供基础和启示。

2. 正文2.1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对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起诉监督、审判监督等内容。

《民事诉讼虚假调解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虚假调解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虚假调解检察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前的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中虚假调解的现象逐渐增多,给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虚假调解的检察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虚假调解的检察监督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民事诉讼虚假调解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当前,民事诉讼中虚假调解的现象屡见不鲜。

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虚假调解协议。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体系。

(二)问题1. 司法公信力下降:虚假调解破坏了司法公正,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

2.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虚假调解往往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初衷。

3. 浪费司法资源:虚假调解的频繁发生,使得司法机关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调查、审理,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三、民事诉讼虚假调解产生的原因(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调解方面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为虚假调解提供了可乘之机。

例如,调解协议的达成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调解过程不透明等。

(二)当事人利益驱动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采取虚假调解的手段。

他们可能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虚假调解协议。

(三)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使得一些当事人认为可以通过虚假调解逃避法律责任,而不会受到严重的惩罚。

四、民事诉讼虚假调解的检察监督对策(一)完善法律制度1. 修订民事诉讼法律,完善调解制度,加强调解协议的审查和监督。

2. 建立虚假调解的认定机制和处罚制度,对虚假调解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二)加强检察监督1. 检察机关应加大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对涉嫌虚假调解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2. 建立与法院、公安、律师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共同打击虚假调解行为。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论文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论文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论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是一种在中国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监督机制,其扮演着维护社会公正、约束政府权力、保护民事权利等多重角色。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原因,该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本论文将就这方面进行简要探讨。

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内涵和特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被很多法律学者视为中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比较新的监督机制。

该制度以法律监督为主要手段,旨在加强对政府行政机关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并在此基础上维护社会公正。

一方面,该制度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另一方面,该制度也对民事诉讼中的各个方面展开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但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1.权责不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体涵盖了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两个部门,但由于权责不一,导致各个职能部门之间难以协作,效率低下。

2.业务能力不足:检察机关在监督中承担着业务指导的职责,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在业务上的局限,导致其无法对具体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3. 职责范围过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责十分广泛,包括了很多相关的领域。

但是由于其范围过于广泛,导致其无法精准地进行监督和处理。

4. 实质性影响不足:由于对于违法行为的约束程度不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实质性影响并不是很明显。

三、改进和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对于两个职能部门进行合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即使在责任分工方面,也应该考虑到各部门的专长和优势,分别进行划分。

2. 提高检察机关的业务能力:提高检察机关的业务能力是促进其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途径。

需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

3. 精准明确监督的职责范围:确保监督职责的清晰和明确,将监督职责分配得合理明晰,避免因为关注领域广泛而导致对某些具体领域的监管不足。

《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审判程序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不容忽视。

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概述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是指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审判公正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涉及证据的收集、审理程序的执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方面。

由于民事审判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因此,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三、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现状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监督力度不够,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程序的监督不够重视;二是监督手段单一,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方式;三是监督效果不明显,部分违法行为未能得到有效查处。

四、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原因分析造成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部分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

其次,部分法官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

此外,审判过程中存在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问题,也是导致程序性违法行为的重要原因。

五、加强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措施为了加强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提出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规定,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为检察机关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

2. 提高检察人员素质: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民事审判程序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3. 多元化监督手段:检察机关应采用多种方式对民事审判程序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监督、书面审查、听证等手段,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民事诉讼调解是司法机关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优点在于迅速解决纠纷、减轻法院工作量、缓解社会矛盾等。

然而,调解中可能存在职务侵占、重婚等侵害当事人利益严重的情况,因此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该制度研究开展探讨,并列举几个相应的案例。

一、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调解检察监督制度是司法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对于调解中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行为、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其目的是要保证调解活动的公正、合法和正确执行,防止调解中产生的不正之风。

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可以体现法治的完善、司法的公正,也可以促进司法的独立性。

检察机关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调解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二、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实践案例1. 一起以调解为名实施敲诈勒索案2018年,江苏省南京市一家法院发生一起调解案的贪腐案件。

案件涉及到一对离婚夫妻,法院为他们进行调解时,共同使用一个名为“和平家庭”的私人调解服务机构。

但是调解过程中,和平家庭机构的某名代表以调解为名要挟、敲诈勒索,导致案件发生重大侵权行为。

检察机关经过调查认定,相关调解机构代表违法并涉嫌敲诈勒索罪,要案人已被依法处理。

2. 贪腐分子借调解之名肆意索贿2019年,山东省临沂市检察机关在对一起调解案时,发现一名行贿人借调解之名,在已调解成功的情况下,仍进行钱财索取,严重干扰了调解进程。

经过严肃查处,相关当事人被依法处理。

该事件体现出检察机关在调解检察监督制度下具有的有效监督力和权威性。

3. 调解过程中的职务侵占案2017年,广东省内某县法院某法官利用调解程序,侵占了当事人的万元存款。

该事件涉及到一系列违法行为,但是因为调解过程,关键证据被掩盖,检察机关无法很快侦破案件。

后来,检察机关发起了对于个案的调查,严肃查处了与该法官有关的职务侵占行为。

这一事件也表明,调解检察监督制度必须完善,同时也需要有必要的调查手段,有效率的发挥调解的功能。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探析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探析

・司法天地・
且还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不得放弃也不得让与他人, 既要监督法 院行使司法权的过程, 又要监督当事人行使其诉权的过程, 确保 审判权和诉权都能得到公正有效的发挥, 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司法 人员滥用司法权, 造成司法不公的现象出现, 保障当事人充分保 障其诉讼权利, 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其合法权益, 从而实现司法的 效率和公正。 3.依法监督和审慎谦抑相结合的原则 民事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诉中监督是我国宪法和 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其监督权。 换言 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诉中监督, 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监督权, 不的进行任何 超越法律规定的监督。但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中的诉中监督 必须遵循一定的界限, 应当始终恪守审慎谦抑的原则。 这不仅表 现在监督的内容上, 还体现在监督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上。 具体而 言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民事领域意志自由的实现, 也就是说检察 机关的诉中监督应当强化对法院审判权的制约而弱化对当事人 的自治行为的干预。简言之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诉中监督必 须是在不损害审判独立的前提下的合理制约, 同时必须充分尊重 当事人的自治意思。 (三)诉中监督的方式及检察机关的地位 人民检察院参诉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申请参诉的方式、 依 职权参诉以及法院通知参诉。其中以当事人的申请参诉为最主 要的方式, 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 当事人可以在认为确有 必要的时候向法院提出申请, 由法院通知检察机关并移送有关申 请材料, 检察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如果检察机关认 为却没必要的, 可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 同时如前所述诉中监督 有助于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通知检 察机关参加到诉讼中来, 以确保司法公正效率的实现。 同时检察 机关作为监督机关, 在其认为必要时有权依职权参加到民事诉讼 中来。 检察机关参加到民事诉讼中, 既不是诉讼的裁判者, 也不是 案件的当事人, 其仅仅是处于监督者的地位, 而非具体的诉讼行 为人。 具体而言, 检察机关不得在开庭审理时向当事人和证人发 问, 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提出建议, 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对案 件的处理结果发表意见, 不得当场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法官的审 判行为进行纠正。 在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中, 检察机关的监督不 得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构成任何干扰和影响。但同时应当赋予检 察机关案件知情权、 案卷的阅览复制权, 检察机关应当审慎的履 行其监督义务, 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 以便于 庭后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检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盼,也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

落实宪法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对中国的法治构建而言意义非凡。

实践中,由于体制机制、人员素质、司法环境等多种原因,司法机关在承担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社会职能上,距离民众的期待仍有不小差距,尤其是一些错案和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冲击了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

与刑事诉讼相比,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适用法律更为细致复杂,从而决定了其更应该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督。

因此在法治构建的功能上,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一、诉中监督的概念诉中监督是检察院对于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行为和诉讼活动的监督,它与以抗诉为表现形式的监督并无实质性区别,均是事后监督。

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在主体关系中,诉中监督只要真正定位于监督,其并不会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司法活动的表现形式之一---民事诉讼活动,也有一定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集中表现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中。

在民事诉讼立法所构设的监督机制体系中,检察机关的参与和监督是其中重要内容,这种监督通常称为“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

二、诉中监督的基本特征根据前述定义,可以将诉中监督的主要特征解析如下:(一)时间上的过程性顾名思义,诉中监督非常鲜明地凸显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的时间阶段性,发生在诉讼正在进行之中。

这种时间上的过程性特征是非常明显的,是诉中监督区别于诉前监督和诉后监督的重要标志。

广义上的诉中监督包括三种形态:一是诉前监督的继续延伸,二是单纯的诉中监督,三是诉中监督向诉后监督的演化;狭义上的诉中监督仅指上述第二种情形,也就是单纯的诉中监督,这种诉中监督既非渊源于诉前监督,也不延伸于诉后监督。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以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的检察监督制度为研究对象,旨在探讨其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调解效率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和价值。

文章将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梳理、理论分析以及实践案例的考察,提出对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建议。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其公正性和效率性显得尤为重要。

调解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程序不公、权力滥用等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因此,建立和完善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1. 制度概述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依法对调解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确保调解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法律监督职能。

对调解活动的检察监督,既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也是保障民事诉讼活动公正进行的重要手段。

三、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实践与问题1. 实践情况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参与调解、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调解活动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方式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 存在问题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如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等,导致一些不法行为在调解过程中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程序,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四、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优化建议1. 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为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应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确保其能够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同时,应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作为国家司法体系的重要部分,是维护公民权益、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然而,诉讼过程中的争议往往需要快速而有效的解决方式,因此,调解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调解在许多情况下都能成功解决纠纷,但其有效性的保障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及其实际应用。

二、民事诉讼调解的概述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诉讼效率,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调解过程往往涉及双方的利益关系,其公正性、合法性必须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为了确保民事诉讼调解的公正性、合法性,检察监督成为了必要环节。

检察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调解程序的合法性,确保调解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二是监督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对于不合理的调解结果,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进行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四、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实践应用在实践应用中,检察机关通过以下方式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监督:1. 设立专门的检察监督机构,对调解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2. 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其内容合法、合理;3.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进行抗诉;4. 公开调解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民事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挑战与对策尽管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调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如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手段不足、监督效果不明显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监督职责和权力;2. 加强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3. 推动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检察监督的效率和效果;4.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在民事诉讼调解中表现突出的检察机关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检察机关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范文

《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范文

《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拥有调查核实权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分析其重要性、适用范围及实施方式,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二、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重要性(一)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调查核实权,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充分举证,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可以弥补这一缺陷,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

(二)提高诉讼效率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可以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提高诉讼效率。

同时,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及时予以揭示和制止,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浪费司法资源。

(三)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是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行使该权力,检察机关可以监督民事诉讼的合法性,防止法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适用范围(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案件当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协助调查。

检察机关在查明情况后,可以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其他需要检察机关协助调查的案件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需要检察机关协助调查的案件,如涉及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

四、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实施方式(一)依职权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查阅案卷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等。

在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二)协助当事人调查核实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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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探究陆三平*贺伟龙**【内容摘要】我国宪法第129条把检察机关的性质规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该规定为确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赋予了宪法依据。

因此,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必然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这项职能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的。

民事诉讼监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较年轻的话题。

目前在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合理性及监督方式和范围、地位等的认识上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能达成共识,而制度设置的不明确、不具体更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限制。

在此,笔者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几个热点的问题为重点,探讨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诉讼监督合理性、合法性及监督范围、民事公诉、抗诉等几个方面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和制度设置建言献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述(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该条规定为确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赋予了宪法依据,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位置,使法律监督具有了国家性,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依法制衡权力的重要法律机关。

根据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具体指检察机关有权针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有部分学者主张限制或取消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以维护法院审判独立性,理由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检察权不仅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而且影响法院的审判独立。

①上述观点无疑反映了民事检察监督权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私权利、法院审判权之间的的紧张关*陆三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贺伟龙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①高洪宾、朱旭伟:《民事检察监督不宜强化》,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6月27日。

系,它一旦滥用将造成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私权利的干扰或者侵犯,损害审判独立①。

但本人认为,宪法强调检察机关是从事“法律监督”的国家机关,它表明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权,这种监督具有专门性和具体性,即检察机关主要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

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限定在司法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之中,明确了检察机关主要在诉讼活动中,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格局和方向。

对民事检察监督持否定态度学者仅从民事检察权某个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某一局部的不合理性出发就得出否定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正当性是站不住脚的。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能的价值体现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作为一种旨在保障民事审判权正确、合法行使的制约机制,其价值体现在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与实体的公正上。

1、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有助于保障诉讼程序公正价值的体现程序公正,从审判角度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应当符合公开公正、效率的要求,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并且有效的保障法官依法公正的行使审判职权。

对民事诉讼实行检察监督,可以有效的规制法官的审判行为,既能保证法官在民事诉讼中保持中立的态度,以不偏不倚的立场行使审判权,从而实现法官的中立性;又能保证法官严守程序规则,使其在审理和裁判的程序操作上符合理性要求,以实现程序的合理性;同时还能确保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满足程序参与性的要求。

另外对民事诉讼实行检察监督,也是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审判中存在“暗箱操作”方式的有力保障。

可见,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有助于程序公正价值的充分实现。

2、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有助于保障诉讼实体公正价值的实现诉讼法意义上的实体公正通常是指成为实体个别公正,是指裁判在认定案件事实和①江伟、谢俊:《论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和地位》,载《法治研究》(杭州)2009年4期。

适用法律上都是合乎理性的。

它既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的保障,又对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给予了必要的制裁,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同样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强有力的保障。

理由在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为法官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法律保障机制,这有利于排除法官在履行职权过程中的偏向和不当,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并促使法官认真遵守诉讼规范,保障当事人的理性和平等对话,全面听取当事人的有效意见和主张,并运用科学的认证方法,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公允的裁判。

因此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确立,符合民事诉讼实体公正的内在要求,它的贯彻实施也有助于保障实体公正价值的实现。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一)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和权能界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主要是指民事抗诉权,其实质是一种司法救济权,是在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中有可能未得到应有的保护而诉讼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监督程序由检察机关提请审判机关重新审查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所使用的法律,以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一种特别权力,但随着司法实践中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和紧张,单纯的民事抗诉权不足以应对司法实践的需要,还应涵盖更多的权力内容来适应这种现实的变化要求。

因此扩张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全能内容成为当务之急。

具体来说应当包括如下几项权能:1、民事抗诉权《民事诉讼法》通过第l4条、第187条至第190条等5个条款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权,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体现了检察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分权与制衡,同时保障了司法的公正。

法律对于抗诉权的规定和理论界对于抗诉权的讨论比较多,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和民事检察权中,民事抗诉权作为重要环节的必不可少性,其作为民事检察权中的权能内容是毋庸置疑的。

2、民事公诉权目前,我国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检察监督权仅限于民事诉讼活动。

事实上,作为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如没有专门的机关对民事活动予以监督,国家利益就完全可能因民事权利被滥用而招致损失,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个体利益的激烈碰撞冲突,市场秩序的混乱和不规范也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的介入,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根本利益的代表者,行使围家公诉权出面干预,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另外,这里的民事公诉权指的是广泛意义上的公诉权,还包括支持起诉权、督促起诉权等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权力。

有学者主张还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参诉权,对于已经起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加到诉讼中。

①本人认为,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诉则必然导致检察机关要以“当事人”或“从当事人”的身份代表国家参与到诉讼中,所以,民事参诉权应当被看作是民事公诉权的一项从权利,而不能单独设立民事参诉权,过多的赋予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的权利极有可能导致检察机关过度参与民事诉讼,影响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行使。

所以,对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应当进行严格的限制,限定在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民事诉讼活动中。

3、检察建议权检察建议是当前检察机关常用的监督方式之一,因此检察建议监督已经得到包括法院在内的社会各界广泛认可,但此处本人特别强调的是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检察建议的效力问题,要让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真正发挥监督效力,而非像现在普遍存在的不回复、不接收检察建议材料等不重视检察建议的问题,要为检察建议设置法律的强制措施,①田平安、张妮:《民事检察权刍议》,载《司法改革与民事诉讼监督制度完善》,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比如要立法明确法院或其他机关对检察建议的回复期限,对于不能按期及时回复的,检察机关有权采取传唤相关责任人,要求说明不回复理由等强制措施,以此来为检察建议监督保驾护航,使检察建议监督方式能够真正发挥监督效力。

4、其他权力上述民事公诉权、民事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基础性、也是本性的表现方式。

但是,要使法律监督权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仅规定这些是远远不够的。

还要规定一些必要的保障性职权,从程序的角度而言,就是细化一些保障性程序,从而可以使法律监督权得到落实。

具体说来,还应具有调阅案卷权、调查取证权、列席审委会会议权等。

(二)民事诉讼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运行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①我国《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条均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乃是司法活动排除非法干预的屏障,是司法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必要条件。

为此,学界曾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实质就是以检察权对法院民事审判权进行干预,通过干预影响法院的裁判,必然会损害司法独立。

②但本人认为,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监督,不但不会损害司法独立,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司法独立的进一步实现。

首先,检察监督是一种合法的,有着严格的法律规范制约的透明的监督,他只在司法活动偏离法律规范轨道时才发挥作用,而且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都是法律预先设定、非具决定性且具有严格的规范制约性,是能够与司法审判相融合的,对司法独立并无破坏力。

其次,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民事诉讼程序运作构建一道“防火墙”,过滤外界干扰,保障司法独立。

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独立原则的干扰主要来自行政权和地方①赵钢、旷凌云:《论民事检察监督与司法公信力》,载《司法改革与民事诉讼监督制度完善》,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②黄松有:《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党政势力的非法干涉,救治之道,也就在于从体制上摆脱这两者非法干涉的可能性,摆脱司法机关对这两者的依附。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实施、维护法律秩序的职责。

各种不当干涉司法的行为尤其是滥用权力的行为,自然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强化检察监督,在某种意义上可谓民事诉讼程序设置一道防火墙,阻却不当干扰,减少诉讼外利益主体在程序内左右司法决策的空间。

所以,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有助于排除司法权以外力量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当干扰,进而更好的实现司法独立,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民事公诉制度不可缺少当前,世界多数国家都设有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通过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这两种方式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各国虽然对检察机关检察权的认识有所不同,但并不影响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化,而我国现行民事检察监督中这一项重要内容却完全缺失。

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只有一种,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的“事后监督”,这样就使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很难实现制度设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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