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法学院2017级法律方法期末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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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法学院
2017级法律方法试题
考试日期:2018年1月3日
考试时间长度: 2.5小时(上午9:00-11:30)
考试方式:开卷笔试(不许使用通讯和上网设备)
参考人员:2017级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如何评价这句格言(20分)
All definitions in law are hazardous 法律中的所有定义都是冒险的
二、分析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
请根据法院确认的事实和所附的法规(不限于明列的),完整地展示判断形成的过程,运用法律方法,充分说明理由,独立对此案作出判决。(80分)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间,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2016年10月12日22时许,赵春华被公安机关巡查人员查获,当场收缴枪形物9支及配件、塑料弹等物。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9支涉案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此后,赵春华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明知其用于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适用缓刑,故酌情对赵春华予以从宽处罚。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附: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第四十七条: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三、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三、鉴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四、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第3条:
3.1制式枪支、适配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曾经发射非制式子弹致人伤亡的非制式枪支直接认定为具有致伤力。
3.2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eo≥1.8 J/cm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