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相关规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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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9号文减持新规)

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9号文减持新规)

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9号⽂减持新规)在公众号对话框中回复“减持 ”,可⽴即调取本⽂~2017年5⽉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减持股份的若⼲规定》,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就相关⼈员减持⾏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圳他⼭咨询以此为出发点,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进⾏了归纳,以供各位查阅。

⼀、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公司⾸次公开发⾏限售期上市前持有股票的股东上市交易之⽇起1年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上市交易之⽇起1年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上市交易之⽇起36个⽉不得转让上市公司再融资限售期认购股份的股东发⾏结束之⽇起12个⽉不得转让认购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发⾏结束之⽇起36个⽉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收购限售期收购⼈收购完成后12个⽉不得转让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限售期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或者其控制的关联⼈股份发⾏结束之⽇起36个⽉不得转让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特定对象股份发⾏结束之⽇起36个⽉不得转让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且对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12个⽉的股份发⾏结束之⽇起36个⽉不得转让构成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关联⼈,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股份发⾏结束之⽇起36个⽉不得转让构成重组上市的,除收购⼈及其关联⼈以外,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的股份股份发⾏结束之⽇起24个⽉不得转让其他以资产认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股份发⾏结束之⽇起12个⽉不得转让股东减持限售期、数量限制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以下简称“⼤股东”)及其⼀致⾏动⼈连续90个⾃然⽇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任意连续90⾃然⽇通过⼤宗交易⽅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案侦查期间,以及在⾏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的,禁⽌减持⼤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的,禁⽌减持持有公司⾸次公开发⾏前股份的股东(减持⾸次公开发⾏前的股份)、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的股东(减持⾮公开发⾏股份的)任意连续90⾃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任意连续90⾃然⽇通过⼤宗交易⽅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的股东(减持⾮公开发⾏股份的)在股份转让限制期满后12个⽉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公开发⾏股份的50%⼤股东、持有⾸次公开发⾏前股份的股东(减⼤股东、持有⾸次公开发⾏前股份的股东(减持⾸次公开发⾏前的股份)、持有⾮公开发⾏股份的股东(减持⾮公开发⾏股份)通过⼤宗交易减持股份之交易受让⽅受让后6个⽉内不得转让受让的股份因协议转让⽅式减持股份后不再具有⼤股东⾝份的股东及其⼀致⾏动⼈、交易受让⽅出让⽅与受让⽅在6个⽉内的任意连续90个⾃然⽇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协议转让⽅式减持股份的持有⾸次公开发⾏前股份的股东(减持⾸次公开发⾏前的股份)、持有⾮公开发⾏股份的股东(减持⾮公开发⾏股份)出让⽅与受让⽅在6个⽉内的任意连续90个⾃然⽇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为第⼀⼤股东及第⼀⼤股东的实际控制⼈)及其⼀致⾏动⼈上市公司因欺诈发⾏或者因重⼤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政处罚,相关决定作出之⽇起⾄公司股票终⽌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减持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决定作出之⽇起⾄公司股票终⽌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减持董监⾼任职限售期、数量限制董监⾼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监⾼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案侦查期间,以及在⾏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的,禁⽌减持董监⾼因违反证券交易所⾃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的,禁⽌减持董监⾼及其⼀致⾏动⼈上市公司因欺诈发⾏或者因重⼤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政处罚,相关决定作出之⽇起⾄公司股票终⽌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减持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决定作出之⽇起⾄公司股票终⽌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减持董监⾼离职限售期、数量限制董监⾼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董监⾼(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中⼩板公司董监⾼申报离任6个⽉后的12⽉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例不超过50%在⾸次公开发⾏股票上市之⽇起6个⽉内申报离职的创业板公司的董监⾼⾃申报离职之⽇起18个⽉内不得转让在⾸次公开发⾏股票上市之⽇起第7个⽉⾄第12个⽉之间申报离职的创业板公司的董监⾼⾃申报离职之⽇起12个⽉内不得转让⼆、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股东类型信息披露要求所有限售股股东限售股上市流通前3个交易⽇披露提⽰性公告公开发⾏前持股5%以上股东披露减持意向,减持时提前3个交易⽇予以公告⼤股东、董监⾼;因协议转让⽅式减持股份后不再具有⼤股东⾝份的股东及交易受让⽅(6个⽉内)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次卖出的15个交易⽇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并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内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致⾏动⼈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之⽇起2个交易⽇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信托或其它管理⽅式,预计6个⽉内减持5%以上的,应在⾸次出售2个交易⽇前刊登提⽰性公告创业板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信托或其它管理⽅式,持股变动1%的应在2个交易⽇内披露股份减持是资本退出的重要渠道,⼀个健康的市场⼀定是进出有序、能满⾜不同交投需求的。

减持新规2023解读

减持新规2023解读

减持新规2023解读一、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四、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五、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六、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减持计划披露后,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九、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且增持股份时间距其上一次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时间少于6个月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通知发布之日前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完成的,仍应当按其原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

相关股东及董监高应当遵守本通知关于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

大股东大宗减持 规则

大股东大宗减持 规则

大股东大宗减持规则大股东大宗减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较大,通过集中减持的方式减持股份,从而影响上市公司股票的供需关系和市场价格。

为了保护市场公平、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我国证券市场规定了大股东大宗减持的相关规则,下面是对这些规则的介绍。

一、减持条件1、减持股数:单次减持股数不得超过所持股份的2%,减持周期不得少于3个月。

2、减持价格: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般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的价格不得低于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3、减持方式:大股东必须以公告方式通知上市公司和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在交易所或证券公司选定的营业部公示减持计划。

减持时应该采用公开竞价或协议转让方式,不得在个人账户之间进行股份转让。

4、减持股份占比:大股东的减持比例在其中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以内时,不需要在行情波动限制期内。

如果减持比例超过2%,则在行情波动限制期内进行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行情波动限制期为了防范大股东减持对市场的冲击,规定减持股份数量超过2%的大股东在减持时需要遵守行情波动限制期规定,行情波动限制期分为两种情况:1、非重要股东减持:持股比例不超过5%的大股东进行减持的,行情波动限制期为15个交易日。

三、披露要求1、披露义务:减持股份数量超过公告前最近六个月每日对外披露的股份平均交易量的1%以上,减持的大股东应当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和减持情况。

2、披露时限:大股东应在减持前发函告知上市公司,并在披露前45日公告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变更时,需再次公告并报告证监会,大股东在减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需公告减持情况。

3、披露内容:大股东减持计划应包括减持的时间、方式、减持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减持原因、减持所得款项的用途等内容。

四、风险提示大股东减持可能会对公司的股价产生影响,影响股价波动的大小与减持的股份数量、减持时市场的供求情况和投资者预期等因素有关。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一、
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
上市前持有股份的股东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主板、中小板)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主板、中小板)
2017年5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相关人员减持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圳他山咨询以此为出发点,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进行了归纳,以供各位查阅。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的(创业板)
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收购人
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不得转让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股份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董监高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股份行为需符合一定的规范和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深交所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的细则。

一、减持的定义: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转让或者质押减持的行为。

二、减持的目的:减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高级人员的融资需求,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场流通性,增强董监高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

三、减持的限制和要求:(一)实施时间限制1.限制减持期间: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触及减持限制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2.减持计划公告期限:减持方需在减持前的6个月内,在深交所指定的媒体上至少连续3日刊登减持公告。

3.减持实施期限:减持方自公告期满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需通过深交所指定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减持交易。

(二)减持规模限制1.单次减持限制: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减持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5%。

2.累计减持限制: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减持期限内累计减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5%。

3.减持后持股比例: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完成后,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三)减持计划的内容要求1.减持价格:减持方需对减持股份在上市公司发行前60个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进行核查,并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价格。

2.减持期限:减持方需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3.减持方法:减持方需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股份的方式,如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

4.减持用途:减持方需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所得资金的用途。

5.风险提示:减持方需在减持计划中提示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减持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规则锁定期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以每年的12月31日的持股数为基数×25%)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3、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自愿锁定承诺。

短线交易1、对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2、释义:《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个月内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涉及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1)、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不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

此外,全国社保基金委托的单一投资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5%时,则应严格遵循《证券法》第47条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2)、警惕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3)、认购公开增发股份、认购定向增发股份;(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股东回购;(5)、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A股和B股再进行相关买卖活动;(6)、股票转为ETF份额再赎;(7)、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发生的交易行为应整体看待,其中任一行为人的买卖行为均影响其余一致行动人的买卖权益;(8)、设置委托投票权。

4、不涉及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1)、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后,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可以不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3)、发生股权激励需向高管股东回购股份;(4)、董监高的配偶操作董监高配偶的账户交易董监高任职上市公司的股票;(5)、持股5%以上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通过证券交易所平台在6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假设干规定「全文」xx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假设干规定「全文」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xx年7月8日,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xx〕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

目前,《18号文》已近到期。

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xx年1月9日起施行。

《18号文》出台后,因及时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同时看到,《18号文》是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发布的临时性措施,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有必要总结,尽快出台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

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并依法保障其转让股份的权利,我会遵循“疏堵结合”的思路制定了《减持规定》,通过完善配套机制,引导大股东、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为既防止《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顶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

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

《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减持实施细则》)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具体细则,以保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减持实施细则》中提出,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公开发行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企业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的规定实施挂牌公司减持行为。

《实施细则》规定,减持方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解除禁止性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解除禁止实
施细则》)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公开披露以下内容:(1)减持原因;(2)减持股份数量;(3)减持期限;(4)减持方式;(5)减持价格;(6)减持条件。

《解除禁止实施细则》规定,在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行为前,上市公司应当公告发行人解除禁令,发行人减持股份前应
当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发行人解除禁令。

发行人减持股份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企业减持股份管理办法》。

深交所 减持规则

深交所 减持规则

深交所减持规则
深交所减持规则是指在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的一种规定。

在股东减持时,必须遵守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股东减持的时间、数量、方式和披露等方面。

股东减持的时间受到了深交所的严格限制。

深交所规定,股东减持的时间必须在公司公布的财务报表披露后的15日内进行。

这是为了避免股东在公司公布财务报表之前进行减持,从而影响公司的股价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深交所对股东减持的数量也进行了限制。

深交所规定,股东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

如果超过了这个限制,就需要经过深交所的批准。

这是为了避免股东通过大量减持来影响公司的股价和市场的稳定性。

深交所还规定了股东减持的方式。

股东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

对于大股东的减持,还需要在深交所的统一报价系统上进行披露。

这是为了保证减持过程的公开透明,避免信息不对称和影响市场的稳定性。

股东减持后,必须在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减持报告。

减持报告应当包括减持的时间、数量、方式、减持的原因等信息。

这是为了让公众投资者及时了解股东减持的情况,以便他们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深交所的减持规则是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股东在进行减持时,必须遵守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深交所将继续完善减持规则,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增减持规则理解一本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增减持规则理解一本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增减持规则理解一本通
【原创版】
目录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增减持规则的概述
2.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
4.上证指数系列的组成及影响因素
5.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规定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增减持规则理解一本通,主要介绍了上市公司股份增减持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首先,规则概述了上市公司股份增减持的基本原则和监管要求,包括信息披露、报告备案等环节,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股份增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其次,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及减持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备案等内容。

这些规定对于上市公司的减持行为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

再次,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协议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及协议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备案等内容。

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协议转让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此外,上证指数系列的组成及影响因素介绍了上证 180 指数、上证50 指数、上证综合指数等核心指数的构成及计算方法,以及影响指数变
化的主要因素,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和把握市场走势。

最后,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会员资格、会员权利和义务、会员监管等方面,旨在加强对会员行为的监管,保障市场的安全、
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新规的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新规的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新规的解读2017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称“新减持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同日分别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新减持规定合称“减持新规”),即日起实施。

减持新规一经发布,在市场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证监会曾于2016年1月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称“原减持规定”,自新减持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原减持规定发布后,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透明度,对稳定二级市场股价、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原减持规定对股东集中减持的规范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原减持规定中仅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额进行了限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渠道,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

又如原减持规定中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

除此之外,市场上还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

各类违规减持、无序减持的现象,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减持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具体而言,减持新规的几大看点如下:一、扩大受限制主体范围原减持规定限制的主体范围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并称“大股东”)及董监高。

新减持规定在原减持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类特定股东,即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并称“特定股东”)。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大股东减持新规详解

大股东减持新规详解

大股东减持新规详解一、背景介绍大股东减持是指公司的大股东减少其所持股份的行为。

大股东减持一直是资本市场的热点话题,因为大股东减持可能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引发投资者的关注和担忧。

为了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稳定,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即大股东减持新规。

二、大股东减持新规的主要内容1. 减持的对象根据新规,大股东减持的对象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股份。

大股东减持不包括因司法裁决、股份质押、按照法定程序解除股份质押等原因导致股份减持的情况。

2. 减持的方式大股东减持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者是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减持前需要提前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公告,且减持期间不能超过12个月。

3. 减持的数量限制根据新规,大股东减持的数量受到限制。

如果大股东拥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股份,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1%。

如果大股东拥有公司总股本5%以下的股份,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

4. 减持的时间限制根据新规,大股东减持的时间受到限制。

大股东在减持前需要提前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且在申报后的15个交易日内开始减持。

减持期间不能超过12个月。

5. 减持的信息披露根据新规,大股东在减持过程中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具体包括减持计划的公告、减持的进展情况、减持的结果等。

三、大股东减持新规的影响1. 减少市场波动大股东减持可能会对市场造成较大冲击,引发股价波动。

通过限制大股东减持的数量和时间,新规旨在减少减持对市场的冲击,维护市场稳定。

2. 提高信息透明度大股东减持新规要求大股东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

投资者可以及时了解大股东减持的情况,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3. 保护小股东利益大股东减持可能导致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通过限制大股东减持的数量和时间,新规旨在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大股东减持新规的发布,为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稳定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日期:2018-1-12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本所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同日,本所发布了《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

为进一步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减持相关规定,本所针对《实施细则》施行以来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规则适用问题,进行再次解答。

主要内容如下:一、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减持股份至低于5%的,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的规定?答: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对特定股份的减持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是否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答: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过程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适用《实施细则》中有关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减持规定。

三、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答: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不适用《实施细则》关于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本所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同日,本所发布了《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

为进一步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减持相关规定,本所针对《实施细则》施行以来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规则适用问题,进行再次解答。

主要内容如下:一、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减持股份至低于5%的,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的规定?答: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对特定股份的减持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是否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答: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过程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适用《实施细则》中有关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减持规定。

三、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答: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不适用《实施细则》关于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_细则_

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_细则_

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调整?下文是小编为大家解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一《实施细则》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完善: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

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

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

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

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深交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二《实施细则》的规范范围有哪些?答:依据《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了具体的适用范围。

对比原《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1号),新规的规范对象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扩展到大股东以外的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

同时,将无需适用减持规范的情形,进一步调整至仅针对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的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8•【文号】证监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四、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五、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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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规定及信息披露要求归纳注:本文未关注与股票性质、股票来源、追加承诺相关的买卖行为有关限制规定,且以深交所的规定为主备注1:既是5%以上股东,又是公司董监高的,从严遵守。

涉及持续增持和爬行增持的,请参看“爬行增持”有关介绍。

备注2:限售股的解限上市,需在3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登记公司申请解限,并在上市流通前3天发布提示性公告,具体请参考以下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3.X,《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备注3:限售期间需要转让的,可参考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版)第5.1.6条规定情形的,经该所同意豁免限售承诺的,可以进行转让;此外,根据新闻报道,限售股在锁定期转让的通行做法是,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在限售期内完成资金交割,待股权解禁后,以大宗交易的形式完成全部交易手续,但仍存在法律风险。

股权分置改革的可能涉及《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备注4:上表中的“日”均指交易日。

附: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则《证券法》2014年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六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七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二)(三)……略第十八条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四)……(五)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六)(七)……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第六十四条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二、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解读:暴跌后增持可以不受敏感窗口期限制】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解读:即增持达到30%后,无需持股等待一年,才能继续增持。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证上〔2007〕61号)第十二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本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09年发布,2015-02-11宣布失效)三、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应当遵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10〕355号)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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