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案例分析
关于土地法律的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村,位于该市郊,地处城乡结合部,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逐渐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区域。
2018年,某市启动了新一轮的城市规划,该村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规划,征收该村土地约1000亩,用于建设住宅、商业、教育等设施。
征收过程中,因土地补偿款分配、安置方案等问题,该村村民与征收方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背景1. 征收背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征收成为推进城市发展的关键环节。
某市某村地处城乡结合部,随着城市发展,该村土地价值日益凸显。
为满足城市扩张需求,某市启动了新一轮的城市规划,该村被纳入征收范围。
2. 征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某市某村土地征收程序如下:(1)制定征收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提出征收方案。
(2)征求意见:征收方案制定后,征求被征收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居民)的意见。
(3)公告征收方案:公告征收方案,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4)签订征收协议:被征收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居民)与征收方签订征收协议。
(5)组织实施征收:征收方按照征收协议,组织实施征收。
三、案件经过1. 征收方提出征收方案2018年,某市某村被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方某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征收方案,并征求了该村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居民)的意见。
2. 征收方案公告征收方案公告后,村民对征收补偿款分配、安置方案等问题提出异议。
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款分配不公,安置方案不合理。
3. 律师介入部分村民委托律师代理维权。
律师认为,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2)征收补偿款分配不公,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3)安置方案不合理,未能保障村民的基本生活。
4. 调解与诉讼律师与征收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律师代表村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土地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其中不乏一些典型的法律纠纷案例。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简介本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08年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拥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转让款,乙公司也按照约定进行了土地开发。
然而,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该地块存在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协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但甲公司以自身无能为力为由拒绝。
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甲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责任?3. 乙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有义务保证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然而,甲公司未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助乙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进行土地开发,已构成违约。
2. 如果甲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甲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甲公司应协助乙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乙公司能够顺利进行土地开发。
(2)赔偿损失:由于甲公司违约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成本、停工损失、设备折旧等。
土地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土地权属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双方相邻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张某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该土地属于其家族所有;而李某则声称,该土地是其祖先购买,应属于其家族所有。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多次发生争执。
案情经过:1. 纠纷起因:张某家族世代居住在争议土地附近,自认为对该土地拥有所有权。
李某家族则认为,其祖先在清朝时期购买该土地,并世代耕种,因此拥有所有权。
2. 争执升级:由于双方均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土地的所有权,纠纷逐渐升级。
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受伤。
3. 寻求法律途径:双方均意识到,继续争执下去无法解决问题,于是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诉讼过程:1. 起诉: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2. 答辩:李某答辩称,其家族对争议土地拥有所有权,并提供了一份购买土地的契约作为证据。
3. 证据交换: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契据、家族族谱、证人证言等。
4. 庭审调查: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和核实。
5.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系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张某虽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所有权。
因此,法院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土地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纠纷主要源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法院最终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这主要是因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法律纠纷土地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我国某市的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原告为甲公司,被告为乙公司。
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
甲公司于2005年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一块面积为100亩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甲公司进行土地开发过程中,乙公司声称该地块部分属于其所有,要求甲公司停止开发并退还部分土地。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甲公司是否拥有该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2. 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乙公司主张的权利是否合法?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且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同时,法院还调取了相关政府部门和土地登记机关的文件,证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甲公司所有。
2. 争议焦点分析(1)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且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因此,甲公司拥有该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2)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乙公司主张的权利依据是其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但该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土地权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因物权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其主张的权利丧失法律依据。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乙公司主张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市XX村位于城市近郊,随着城市扩张,该村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XX市政府决定征收该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具体案情如下:1. 征收范围:XX村集体土地共计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2. 征收目的:用于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
3. 征收方式:政府与村集体签订征收协议,按地类、面积、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标准: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0万元,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
5. 安置方式:提供货币补偿和安置房两种方式。
6. 纠纷焦点: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面积不足,要求提高补偿标准或提供更多安置房。
二、法律分析1. 关于征收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征收公告、听证、补偿安置方案等。
本案中,XX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听证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合法。
2. 关于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XX市政府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等因素,确定了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理由如下:(1)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
村民认为,随着城市扩张,土地价值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应相应提高。
(2)补偿标准未考虑土地用途变化。
村民认为,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偿标准应高于原土地用途。
针对以上两点,分析如下:(1)关于市场因素,虽然土地价值逐年提高,但补偿标准并非仅考虑市场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
因此,本案中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并不违法。
(2)关于土地用途变化,虽然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但补偿标准仍应考虑原土地用途。
土地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甲市某村庄,乙、丙、丁三户村民,在村庄的集体土地上拥有土地使用权。
2008年,乙、丙、丁三户村民共同承包了该集体土地,并进行了土地整理、改良,使土地达到了耕种条件。
2010年,甲市政府决定在该村庄建设住宅小区,乙、丙、丁三户村民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由于征收补偿方案未能得到三户村民的同意,征收工作陷入僵局。
二、案情分析本案涉及土地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人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制度。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在本案中,乙、丙、丁三户村民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益。
2. 土地征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征收土地应当征求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意见,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本案中,甲市政府在征收土地时,未能充分征求乙、丙、丁三户村民的意见,违反了土地征收程序。
3. 征收补偿争议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土地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
征收土地的补偿,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在本案中,甲市政府与乙、丙、丁三户村民就征收补偿方案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三、案例判决1. 甲市政府败诉,撤销征收决定法院认为,甲市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能充分征求乙、丙、丁三户村民的意见,违反了土地征收程序。
同时,甲市政府未能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征收补偿标准,损害了乙、丙、丁三户村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甲市政府败诉,撤销征收决定。
2. 重新启动征收程序法院要求甲市政府重新启动征收程序,依法征求乙、丙、丁三户村民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征收补偿标准。
3. 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法院要求甲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切实保障乙、丙、丁三户村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益。
土地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2008年取得了一块位于城市郊区的土地使用权,拟用于房地产开发。
该地块原为某村集体所有,后经政府征收转为国有土地。
开发公司在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后,与原土地所有者——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收购协议,约定由开发公司收购该地块用于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土地收购过程中,双方因补偿款分配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土地征收过程:2007年,某市政府决定对该地块进行征收,用于城市扩张和房地产开发。
在征收过程中,市政府与村委会签订了征收协议,约定征收土地面积、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等。
2. 土地收购协议:2008年,开发公司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收购协议,约定开发公司以每亩30万元的价格收购该地块,总金额为2000万元。
协议还规定,村委会应协助开发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3. 补偿款分配问题:在土地收购过程中,村委会提出,征收补偿款中的一部分应归村民个人所有,而不是全部归村委会。
开发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土地收购价格已经包含了对土地原所有者的补偿。
4. 纠纷升级:由于双方在补偿款分配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村委会拒绝协助开发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开发公司遂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村委会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
三、法院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土地收购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公司已支付了相应的土地收购款。
村委会作为土地原所有者,应协助开发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因此,法院判决村委会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
2. 村委会上诉: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征收补偿款中的一部分应归村民个人所有,不应全部归村委会。
3.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征收补偿款主要用于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原所有者,包括村委会和村民个人。
然而,本案中,村委会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土地收购协议,双方已就土地收购价格达成一致。
热点土地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市某地块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为例,旨在分析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成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
某市某地块位于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土地使用权归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
该公司于2008年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一栋商业综合体。
然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该公司与部分业主发生了纠纷。
业主认为,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业主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公司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2. 开发公司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3. 如何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三、案例分析1. 开发公司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于2008年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因此,开发公司已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2. 开发公司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认为,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并有权在土地上从事建筑、生产等活动。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并在土地上开工建设商业综合体,并未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3. 如何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针对土地使用权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1)加强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
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重要法律依据。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管理,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2)完善土地法律法规。
针对土地使用权纠纷,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使用权取得、流转、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3)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相关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村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该村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当地政府决定对该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公共设施。
在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该村部分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征收背景某市某村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随着城市扩张,该村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当地政府决定对该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公共设施。
2. 征收过程(1)征收程序:当地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向村民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征收听证会,征求村民意见。
(2)补偿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在征收过程中,当地政府提出补偿方案,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3)村民意见:部分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提出异议,认为补偿过低,安置方案不合理。
3. 纠纷产生因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部分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村民认为补偿过低,安置方案不合理,拒绝搬迁。
政府则认为补偿标准符合国家规定,安置方案合理,要求村民按时搬迁。
三、案件分析1. 征收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
2. 补偿标准合理性分析(1)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
本案中,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结合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2)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安置人口计算。
本案中,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结合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安置人口,确定安置补助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3. 安置方式合理性分析(1)安置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妥善安置被征收人。
本案中,当地政府提出安置方案,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社会保险等,符合法律规定。
土地登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2010年取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土地登记。
然而,在2015年,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突然出现,声称该土地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土地。
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原告则认为,其已依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登记,被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本案涉及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及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于2010年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原告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原告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 2015年,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该土地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土地。
5. 原告在接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土地登记证明等。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及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
1. 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登记,并向土地使用权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本案中,原告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证明原告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
2. 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法律保护。
因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中,被告主张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与原告存在土地权属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依法查明事实,确认土地权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地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某市土地储备中心第三人:某市规划局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被告”)就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第三人”)作为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参与本案的审理。
原告主张: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第三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在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不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格。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无权主张权利。
第三人陈述: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属于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事务,不涉及公共利益。
第三人作为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应对本案承担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原告是否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格;2.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3.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 原告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原告在项目立项时,已取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批准,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格。
2.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采用协议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3. 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涉及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在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不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格,无权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2. 原告不具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格,无权主张权利;3. 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律角度的土地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某村,因历史原因,部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
具体纠纷如下:(一)争议土地基本情况涉案土地位于某市某区某村,总面积约100亩,其中水田80亩,旱地20亩。
该土地自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一直由村民集体承包给村民个人经营。
(二)争议事实1. 村民李某、张某等20户村民与村民王某、赵某等10户村民就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
李某等20户村民认为,王某等10户村民在未取得集体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他人,侵犯了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王某等10户村民则认为,他们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了相关手续,不存在侵犯李某等20户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
(三)争议焦点1. 王某等10户村民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 王某等10户村民是否侵犯了李某等20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法律分析(一)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见,王某等10户村民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由此可见,李某等20户村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王某等10户村民在未取得李某等20户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他人,侵犯了李某等20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10户村民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有效,但王某等10户村民在未取得李某等20户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他人,侵犯了李某等20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管理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学校食堂不能租出去经营2003年 4月,新疆某镇个体户汤某承租某镇中学闲置食堂房屋办养鸡场。
镇土地管理所发现后,对其作了调查取证,并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汤某以非法占地为由给予了相应处罚。
镇中学校长杨某认为:汤某租赁的是房屋而不是土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就行了。
汤某租赁的房屋是学校闲置多年不用的食堂用房,收取租金主要用于弥补教学经费的不足,是合理的,没有必要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
针对国土局的处罚和杨某的观点,大家怎么看?1租赁房屋时承载房屋的土地也随之出租,土地和在其之上的房屋是不能分开的。
某镇中学出租房屋给汤某办养鸡场,是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出租土地的行为,本案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
地租地价理论认为,房租是一种混合租金,其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地租,而另一部分是属于建筑物本身。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原国家土地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表明,在出让、租赁、转让、抵押处置房屋和土地时,必须遵循“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的原则,两者不能分开。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限制条件,必须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办理出让手续,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出租土地使用权。
由此可见,杨某认为“汤某租赁的是房屋而不是土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
本案的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宗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之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村位于我国某经济发达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甲村所在的区域被纳入了城市扩张范围。
为了推进城市化建设,当地政府决定对甲村进行集体土地征收。
甲村共有1000亩土地,其中耕地800亩,建设用地200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村村民应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甲村村民与当地政府就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部分村民认为政府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不合理,遂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此后,甲村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逐渐升级,最终引发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
二、案情概述1. 征收背景:甲村位于城市扩张区域,政府决定征收甲村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 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耕地每亩补偿10万元,建设用地每亩补偿15万元。
3. 补偿方式:政府提出以货币补偿为主,部分村民可选择安置房。
4. 村民诉求: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不合理,要求提高补偿标准,增加安置房比例。
5. 政府态度:政府表示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合理,补偿方式可行。
6. 矛盾升级:因补偿问题,甲村村民与政府产生分歧,部分村民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村村民与政府之间的补偿纠纷,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村民认为政府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 补偿方式是否合理:村民认为政府补偿方式不合理,不利于村民长远生计。
3. 政府征收程序是否合法:村民质疑政府征收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
四、案件分析1. 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征收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区位、市场行情等因素。
本案中,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 补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征收补偿方式可以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房补偿等方式。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08年取得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9年,开发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但市国土资源局以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登记。
开发公司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2. 开发公司是否已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登记机关,有权对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以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的规定,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拒绝办理登记。
2. 关于开发公司是否已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案中,开发公司认为其已按约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然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证据,开发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并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因此,开发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土地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县位于我国中部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县经济发展迅速,土地需求量大幅增加。
为了满足城市扩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县政府决定对XX镇部分村庄进行土地征收。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导致部分村民与县政府产生纠纷,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情简介1. 征收原因:根据县政府规划,XX镇部分村庄位于城市扩张范围内,为了支持城市建设,县政府决定征收这些村庄的土地。
2. 征收程序:县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土地征收,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听证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等。
3. 补偿标准: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但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偏低。
4. 安置方式:县政府提出了两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
部分村民希望选择实物补偿,而县政府倾向于货币补偿。
5. 纠纷产生:由于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的问题,部分村民拒绝签署征收协议,导致征收工作受阻。
三、法律分析1. 征收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本案中,县政府的征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2. 补偿标准合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位置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参照了相关法律法规,但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偏低,因此提出了异议。
3. 安置方式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物补偿。
本案中,县政府应当尊重村民的选择权,但实际操作中却倾向于货币补偿,引发了村民的不满。
四、案例分析1. 征收程序问题:本案中,县政府在征收程序上较为规范,但部分村民对征收公告、听证会等环节的参与度不高,导致村民对征收工作缺乏了解和信任。
2. 补偿标准争议:补偿标准是征收纠纷的核心问题。
本案中,县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未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需求和当地土地市场行情,导致补偿标准偏低。
土地征用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土地征用引发的纠纷。
原告李某系某市某村村民,拥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
2015年,某市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决定在该市某区域进行土地征收,将李某的涉案土地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过程中,李某与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就补偿安置等问题产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二、案件事实1. 征收目的:根据市政府的公告,此次土地征收是为了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提高区域内的城市化水平,符合国家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
2. 征收范围:涉案土地位于某市某区域,面积约为10亩,包括李某的住宅、农田及附属设施。
3. 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制定了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等。
4. 补偿协商:在征收过程中,李某与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就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诉讼请求:李某要求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李某认为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的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要求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2. 安置方式的合理性:李某认为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安置方式不符合其生活需求,要求提供更加合适的安置方案。
3. 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李某认为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程序存在瑕疵,要求确认征收行为无效。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土地补偿费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地类等级确定。
本案中,市政府及征收实施单位制定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且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具有合理性。
李某要求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土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在土地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由于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所以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分析一下一些典型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
1.案例一:农民自建大棚种植水果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某市某村农民小王在自家耕地上自建大棚种植水果。
由于该地区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且没有经过土地流转手续,村委会认为小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使用权规定,并要求小王停止种植并清空大棚。
小王认为自己是在自家耕地上种植并且能够为村里带来一定的收益,拥有使用权。
随后,小王起诉村委会,要求维护自己的土地使用权。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小王和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村委会有权对土地进行管理,但也应当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而小王作为耕地的使用者,在不违反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利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并获取收益。
接着,我们来看一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民个人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
而根据小王的说法,他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水果只是利用自己的土地资源,没有侵犯他人的土地权益。
因此,小王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最后,对于这个案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如果小王的行为没有侵犯村委会和其他村民的利益,他应当可以继续种植水果,并且应当得到一定的土地使用权保障。
但如果小王的土地使用行为严重威胁到村委会和其他村民的利益,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相应的行为。
2.案例二:城市开发商私自占用耕地建设项目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某市某地城市开发商私自占用农民的耕地建设住宅小区。
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紧张,农民的耕地被城市开发商非法占用,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和抗议。
农民起诉开发商,要求恢复土地使用权和进行赔偿。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城市开发商占用耕地的行为。
土地整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村位于我国中部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资源得到了充分开发利用。
然而,在土地整治过程中,由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问题,引发了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法律纠纷。
2018年,某县政府启动了该村的土地整治项目,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村民生活环境。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问题。
由于部分村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满,以及安置方案不符合其利益,导致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最终引发法律纠纷。
二、纠纷焦点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2. 安置方案是否公平、公正?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诉讼提起2019年,部分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方案不公平,并要求村集体赔偿损失。
2. 法院审理(1)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经调查,发现以下事实: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某县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参照了国家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等级等因素。
2)安置方案:某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安置村民100户,安置方案主要包括:房屋安置、货币补偿、集中安置等。
其中,房屋安置面积按人均60平方米计算。
(2)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原告认为: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未充分考虑村民实际损失。
2)安置方案不公平,未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3)村集体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村民权益受损。
被告则认为: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充分考虑村民实际损失。
2)安置方案公平、公正,充分尊重了村民意愿。
3)村集体已履行告知义务,村民权益未受损。
(3)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充分考虑村民实际损失,故原告关于补偿标准过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安置方案公平、公正,充分尊重了村民意愿,故原告关于安置方案不公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土地整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村位于我国中部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逐渐成为城市扩张的重要目标。
为了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政府决定对该村进行土地整治,征收部分土地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该村部分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1. 补偿标准问题:部分村民认为政府的补偿标准过低,无法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
2. 安置方式问题:部分村民对安置方式不满意,认为安置地点偏远,生活不便。
3. 征收程序问题:部分村民认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履行法定程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诉前调解:在案件正式起诉前,当地政府与村民代表进行了多次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法院受理:村民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依法补偿和安置。
3. 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征收土地的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进行了调查取证。
4.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5. 裁判结果: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四、案件解析1. 补偿标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本案中,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参照该法律规定执行。
若政府补偿标准低于法律规定,村民有权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2. 安置方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方式应当根据土地性质、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中,政府应充分考虑村民的意愿和生活需求,选择合理的安置方式。
若安置地点偏远,生活不便,村民有权要求重新安置。
3. 征收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公告、调查、评估、补偿、安置等程序。
本案中,政府若未履行法定程序,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村民有权要求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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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土地出让金有无优先受偿权
某市有一宗土地,在欠交土地出让金300万元的情况下,就已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该土地使用权 人以这宗土地作抵押,从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未能被偿还,现该银行通过诉讼已进入执行程序。法院现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把土地权属过户到银行名下。而国土资源局认为,过户可以,但应优先清偿所欠土地 出让金,理由是出让金属于政府收益,应优先受偿。但银行和法院认为土地出让金属于一般债权,不能享有优 先权。
话题一:出让金作为政府收益能否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 如果能,就会出现两个新问题:A.征用土地的补偿费能否因等同于出让金性质而应优先受偿?B.土地抵押 登记时,国土资源局未告知抵押权人欠交土地出让金的事实,属于权利瑕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
话题二: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与抵押权人一并协商拟定,如果 抵押权人只同意过户而不参与处置方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处理?
土地管理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租赁房屋时承载房屋的土地也随之出租,土地和在其之上的房屋是不能分开的。某镇中学出租房屋给汤某 办养鸡场,是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出租土地的行为,本案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
地租地价理论认为,房租是一种混合租金,其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地租,而另一部分是属于建筑物本身。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原国家土地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表明,在出让、租赁、转让、抵押处置房屋和土地时,必须遵循“地随房走” 或“房随地走”的原则,两者不能分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限制条件,必须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办理出让手续,与市、县人 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出租土地使用权。由此可 见,杨某认为“汤某租赁的是房屋而不是土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观点显然是不正 确的,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
案例分析
政府收益与其他债权相比是不是有优先受偿权,关键在于有没有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如果国土资源局在 对抵押合同进行审批时,没有书面告知银行“这宗土地尚欠土地出让金”,那么,土地出让金没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而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对待。有人可能会主张国家利益高于其他利益,这种观点过于原则。《民事诉讼法》 第203条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 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企业破产法》第28条也明确规定,有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而 作为国家收益的税收却只能从破产财产中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知,从国家利益角度来推断本案出让金优先受偿权问题,不太符合法理。那么,如果本案中,银 行被书面告知拟抵押土地尚欠300万元出让金,那么,国土资源局代表政府却因告知拥有了与抵押权相抗辩 的抗辩权。其依据可从以下规定推断出:
非法占地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 多占土地的行为,其显著的特征就是行为人没有取得任何批准文件而擅自占用的土地。
案例分析
针对本案,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土地转让关系,其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 地,这里以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构成要件。由此可见,县国土资源局认定汤某非法占地给予处罚, 明显适用法律不当,违法主体认定错误,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但汤某与镇中学之间租赁房屋的行为属于民法 调节的范畴,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分析
本案的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 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宗土地建设用 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之内改 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镇中学是以公益事业而取得的划拨土地 使用权,若要改变土地用途,理应提交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书,依照法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 方可按新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事实上,某镇中学却未经批准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以营利为目的的汤某办养 鸡场,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构成了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案例分析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年4月27日通过)第28条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的, 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款额。” 如此规定,原因可能有二:其一,有些已取得使用权证的土地在作抵押时,并未缴清全部出让金。这样在行使 抵押权时,必须先补偿土地出让金。这种规定不能确定为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对上述条款还有个解释的问题, 也因为上述办法的阶别层次较低,只是个部门规章。其二,该条款规定的仅是在划拨土地上的在建工程的抵押 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实现抵押权必须先交纳土地出让金,其余财产才能作为优先受偿的财产。但于此情形下, 并不涉及土地出让金与抵押权谁优先受偿的问题。
土地管理部门应处理某镇中学,因为镇中学既是房屋所有权人,又是土地使用权享有者,出租房屋时连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起出租,其行为未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补缴土地租金,也没有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 出租手续。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的规定,县国土资源局应依法收缴镇中学所收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部分,并对其违法行为,根据情节给予处 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