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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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大陆法系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强调系统化、条理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律渊源成文法判例法司法机关职权只能适用法律,处于从属地位可以造法,处于优越地位法律推理主要为演绎推理主要为归纳推理法律结构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法律重心注重实体法注重程序法法律分类有明确法律部门不做法律部门分类2、大陆法主张编撰法典。

英美法系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签订合同或做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服务(一)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区别论)委任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通过意思表示,代理人同意为委托人办事的合同,是代理关系的基础。

授权: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二)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代理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三)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英美法认为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是代理关系的核心,“通过他人所为的行为应等同于自己亲自所为的行为”(等同论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自愿订立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亏损,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

合伙类别:德国法分类:民事合伙,商事合伙:美国法合伙分类:事实合伙,法律上合伙中国分类: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一、公司设立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和完成的多种和连续的准备活动。

公司设立原则;特许主义,许可主义,准则主义,自由主义合同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

允诺说:合同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被法律执行或者认可的允诺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条: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

履行此允诺,会在某些情况下视为一项义务。

什么是”大陆法系”的特点和特色?

什么是”大陆法系”的特点和特色?

什么是”大陆法系”的特点和特色?一、立法体系严密有序大陆法系是一种严密有序的立法体系。

其立法主体通常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机构,代表国家对法律进行制定、修改和废止。

在大陆法系中,法律以法典形式存在,法典是一部系统而完备的法律规则集合,如法典包括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等。

这种体系下,法律的适用范围明确,法律之间的关系清晰,保证了法律体系的统一和稳定。

二、严格的法律适用程序在大陆法系中,法律适用程序十分重要,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般来说,法官在判决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做出决定。

而且,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必须公开、公正地审理案件,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这种严格的法律适用程序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法治的原则。

三、注重解释法律的精确性大陆法系注重对法律条文的精确解释。

法律条文的解释是法典的基石,法律的适用和实施都依赖于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

因此,在大陆法系中,法律解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文字的含义来进行,以保证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正确适用。

四、倡导法律的适用实用性大陆法系倡导法律的实用性。

法律不应当脱离社会生活的实际,而应该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相适应。

因此,在大陆法系中,法律的制定必须考虑到社会现实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力求使法律条文更加贴近人民的生活,便于实际操作。

五、法律权威上升至宪法层面大陆法系以宪法为法律的最高权威。

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节制并规定了政府组织的运行方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大陆法系中,法律体系的底线和红线由宪法来确定,法律制定、适用和审判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大陆法系以其严密有序的立法体系、严格的法律适用程序、精确解释法律的特点、注重法律的实用性和以宪法为法律的最高权威等特色,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广泛影响和强大的吸引力。

它为社会稳定和法律治理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是许多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参考。

法律学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

法律学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

法律学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法律学是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其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就是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受到不同历史、文化和政治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法律规则和运作方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为欧洲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主要以罗马法为基础,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国、德国等德意志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以法典为主要法律来源,并注重继承系统和逐案法官裁决的原则。

大陆法系具有以下特点:1. 德国法和法国法的差异虽然德国法和法国法都属于大陆法系,但仍然存在一些差异。

比如在合同法上,德国法更加注重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加追求双方意思的一致性;而法国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合同的平衡性。

2. 法官较少发挥创造性大陆法系注重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一致性,因此法官的判决主要依据已有的法律条文而非自己的判断力和创造性。

这就导致大陆法系下的司法判决较为稳定和可预测。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主要以普通法为基础,最典型的代表是英国和美国等国家。

普通法是通过法院判决案例来建立和发展的。

判决案例构成了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基础,法院往往会根据先前的判例来做出决策。

英美法系具有以下特点:1. 判决案例的权威性在英美法系中,判决案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法官经过细致研究和解释先前的判例,以确定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

这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使得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更加灵活和适应不同案件的特点。

2. 法官更加具有创造性相比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更加注重自己的判断力和创造性。

因为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像刑法那样精确而完整的法典,因此法官通过解释先前的判例来制定新的规则。

三、混合法系还有一类法律体系被称为混合法系,它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既受到英美法系影响,也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

混合法系具有以下特点:1. 结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点混合法系能够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点,综合运用法典和判决案例的方法。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海洋法系是世界上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和发展方向。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对这三种法律体系进行介绍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它们的特点和差异。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指源于罗马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及其殖民地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

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典主义: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中以法典为主要来源,例如法国的《民法典》、德国的《民法典》等。

这种法典主义的特点使得大陆法系的法律具有系统性和规范性。

2. 羁绊法院:在大陆法系中,司法机关主要是法官,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法官的判决对于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在审判中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得到充分保障。

3. 法学思想:大陆法系的法学思想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它们分别强调法律的固有理性和法律的历史渊源。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源于英国,主要存在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有其独特的特点:1. 共同法: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即法院的判例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像大陆法系那样以法典为主。

2. 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被告和原告双方都可以要求陪审团作出判决,而不是依赖法官的裁定。

3. 法学思想:英美法系的法学思想不同于大陆法系,它主要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律现实主义思想,强调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的通联。

三、海洋法系海洋法系是指源于海商法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存在于北欧国家和地区,如瑞典、挪威、丹麦等。

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比,海洋法系也有其独特的特点:1. 海商法主导:海洋法系的法律主要以海商法为主,它涉及到海运、海港、海员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合同自由:在海洋法系中,合同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强调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法律的保护。

3. 法院和仲裁机制:海洋法系的司法机构主要是仲裁机构,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专业性,能够更好地适应海洋法务的需求。

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试论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及我国近现代法律与大陆法系的联系大陆法系的基本特征华东政法学院朱淑丽大陆法系自形成至今,虽然发生了很多变化,但仍维持着其固有形态。

总体而言,它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全面继受罗马法所谓“全面继受罗马法”是指:其一,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法律的许多原则和制度是在罗马法规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比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

其二,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和一整套技术方法,包括他们的法律术语、概念、规范分类范畴,例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时效等概念,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物权和债权的分类,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以及思维推理方式,等等。

总之,所谓继受,并非照搬照抄,而是罗马法为大陆法系各国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础。

虽然罗马法并非大陆法系唯一的渊源,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大陆法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它至今仍是民法模式的基础,支配着大陆法系各国法律发展的道路,标志着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

(二)实行法典化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不同于法律汇编,而是对某一部门法的法规在有关理论的指导下,按一定体系进行全面的排列组合,具有系统性、确定性、逻辑性和内部和谐一致的特点。

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建立了除宪法外由五部法典(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主干,辅之以若干单行法规的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各国都以法典编纂作为法律统一和法制建设完成的标志。

大陆法系各国实行法典化,除继承罗马法典编纂传统外,还有以下原因:其一,民族统一国家观念的作用。

基于这一观念,立法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所有法律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原有的各种来源的法律,即便仍起作用,也要经立法机关重新颁布。

此外,由于强调立法机关对立法权的垄断,就要求明确划分立法权与司法权,需要编纂系统明确、逻辑严密的法典,以此否定司法机关的“造法”职能。

论述大陆法系特征

论述大陆法系特征

论述大陆法系特征
大陆法系是指源自大陆欧洲地区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国法系、德国法系、意大利法系等。

大陆法系具有以下特征:
1. 立法为主:大陆法系注重通过立法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法律具有高度统一性和完备性。

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工具,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对民众的行为有约束力。

2. 法律主义:大陆法系重视通过法律文本的解释和适用来解决纠纷问题。

法律上的规则明确,判决依据也主要以法律条文为依据,而非英美法系中常见的司法先例。

3. 法院专业性:大陆法系中的法院通常由专业法官组成,他们接受专门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并有严格的资格考试。

法官在审判中起到重要的裁决作用,他们基于法律,通过解释、推理和结合相关事实,做出判决。

4. 起诉主义:大陆法系中,起诉权由公诉机关行使,即法院只能处理被起诉的案件。

此外,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不需自证其清白。

5. 法学教育重要性:大陆法系注重法学教育的培养,法学院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机构。

法学教育包括法律理论研究、法学方法培养和法律实务知识的训练,旨在培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扎实法律背景的专业人才。

总的来说,大陆法系体现了立法为主、法律主义、专业法院、
起诉主义和重视法学教育的特点。

它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与守法的基础,同时也促进了法律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起源: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又称为罗马、法兰西和大陆法系。

罗马法是由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而来的,最早由犹太法、基督教教法和日耳曼法等法律制度影响发展而成。

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罗马法逐渐衰落,但在中世纪时期复兴,并通过法学家的整理和注释以及政府的立法活动得到继续发展。

英美法系源于普通法,起源于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习惯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院根据通过司法判决所形成的判例法,通过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从而形成法律规则。

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英国国王的法庭,这些法庭通过判决案件来解决纠纷,形成了普通法的基础。

特点: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法典为主导: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基础,即通过正式的立法过程确立的一部统一的法典。

法典包含了大量的法律规则和条文,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准则,并由法官根据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决。

2.系统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系统化,即法律规则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大陆法系的法律原则具有继承性和建构性,即如何解释和适用既定的法律规则成为法官的重要任务。

3.法学教育和学说的重要性: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学教育和学说的发展。

法学教育为法学家和法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法学学说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影响。

英美法系的特点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判例法的主导: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基础,即依据先前判决形成法律原则和规则。

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并以之前的判例为依据来决定新案件。

判例法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采用类似的观点和决策。

2.法律的灵活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法律的灵活性,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判例法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变化来进行适度的判断和决策。

3.立法程序的重要性: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立法程序和立法机构的作用。

立法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和政治动态制定法律,这些法律成为判例法的法源,为法官在裁决案件时提供依据。

大陆法系法学的特点

大陆法系法学的特点

大陆法系法学的特点大陆法系法学是源于古罗马法,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和。

它以成文法为主要特点,其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法学理论和法律教育等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大陆法系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法律体系的系统性。

它以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基本法律部门为核心,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部门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此外,大陆法系法学还注重法律的分类和体系化,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和目的。

二、法律渊源的成文化大陆法系法学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其法律渊源的成文化。

它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

这种法律形式具有高度的明确性和稳定性,使得法律的适用和维护变得简单易行。

此外,大陆法系法学还注重法律的制定程序和立法监督,确保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符合民主原则和公共利益。

三、法学理论的体系化大陆法系法学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其法学理论的体系化。

它以系统的法学理论为基础,形成了独特的法学体系和法学方法。

这些理论和方法包括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律心理学、法律社会学等,为法学研究提供了科学的工具和方法。

此外,大陆法系法学还注重对法律制度的解释和适用,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法律教育的专业化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特点之一是专业化程度较高。

它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和应用能力,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通常由专门的法学院或大学法学院承担,这些教育机构通常拥有高水平的教学和研究团队,为学生提供系统的法学教育和培训。

此外,大陆法系法学教育还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教学方式,使学生亲身参与法律实践,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

总之,大陆法系法学具有鲜明的特点,包括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法律渊源的成文化、法学理论的体系化以及法律教育的专业化等。

这些特点使得大陆法系法学在法律实践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也为法学研究和教育提供了科学的工具和方法。

”大陆法系”在欧洲以外的地区有影响吗?

”大陆法系”在欧洲以外的地区有影响吗?

”大陆法系”在欧洲以外的地区有影响吗?一、"大陆法系"的定义与特点1.1 定义"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系"或"欧洲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经历了长期发展和演变的一种法律体系。

1.2 特点1.2.1 法典至上:大陆法系以法典为主要法律依据,注重系统性和条文的明确性。

1.2.2 法官主义:大陆法系中的法官更多地扮演着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角色,法官具有更强的权力和独立性。

1.2.3 法学研究:大陆法系注重法学理论研究,尤其重视法学教育和培养法学人才。

二、"大陆法系"在欧洲以外的地区的影响2.1 沿袭与独立发展在欧洲以外地区,部分国家或地区选择了"大陆法系"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如日本、韩国等。

2.2 法律体系融合与借鉴一些国家或地区在自身法律体系中融合了大陆法系的部分特点,并进行了相关的借鉴和改革,以适应当地的法律需求,如中国、越南等。

2.3 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国际法庭、国际商事仲裁等。

三、"大陆法系"在欧洲以外的地区的意义3.1 法治建设与稳定通过引入大陆法系,有助于在欧洲以外地区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提高社会稳定性和司法公正性。

3.2 共同的法律语言大陆法系具有相对统一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术语,使得不同法域之间可以通过相互借鉴和对话来提升法律的一致性和协同性。

3.3 加强法律人才交流与培养通过学习和研究大陆法系,欧洲以外地区的法律从业人员可以拓宽专业视野,提升法律素养,为当地法律体系的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大陆法系"在欧洲以外的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和意义。

不仅可以帮助当地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提高社会稳定性和司法公正性,还可以促进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为国际交往和贸易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简述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简述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简述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大陆法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两大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在法律方法、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下面将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进行详细的解释。

一、大陆法的特点:1. 法典主义:大陆法系以法典为主要的法律规范,法典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基础,通过法典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以此为依据进行裁判和司法实践。

2. 法官为中心: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作用非常重要。

法官是公正、独立的第三方,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参考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裁判,注重法律的适用和精确性。

3. 法律条文的具体性:大陆法系的法律条文通常较为具体和详尽,对各类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种具体性的法律条文对法官和当事人来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解决争议和纠纷。

4. 管辖权分离:大陆法系对司法、行政、立法等权力进行明确的分离。

司法权力独立于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法院是独立的机构,负责审理案件和解决争议。

这种分离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1. 判例主义: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要的法律规范。

判例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作的判决和裁决,这些判决和裁决形成了一系列的先例,成为后续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

英美法系在判例的基础上发展,通过参考和解释先例来适用法律。

2. 法官为案例制定规则:在英美法系中,法官的作用非常重要。

法官不仅负责审理案件和解决争议,还通过判例的形式制定法律规则。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之前的类似案例,依据先例进行裁判,形成新的法律规则。

3. 法律条文的概括性: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的法律条文通常较为概括和原则性。

法律条文更注重原则的表述,而不是对各种情况的具体规定。

这种概括性的法律条文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4. 管辖权相对集中:英美法系中,司法权力相对集中,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较大。

大陆法系著名案例

大陆法系著名案例

大陆法系著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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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与特点
二、大陆法系案例的代表性
三、大陆法系案例的影响和启示
正文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与特点
大陆法系,又称成文法法系或罗马法系,源于欧洲大陆,是世界上最广泛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以罗马法为基础,通过立法者的立法活动,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大陆法系的特点包括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法典的权威性、法律的普遍性和严格性等。

二、大陆法系案例的代表性
1.法国的“荷花案”
这是一起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例。

法国一家花卉公司培育出一种特殊的荷花品种,并在市场上销售。

另一家公司未经授权擅自繁殖和销售该品种荷花,被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擅自繁殖和销售他人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构成侵权。

2.德国的“雇员赔偿案”
该案涉及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问题。

德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大陆法系的原则,判决雇主应对雇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3.我国的“合同纠纷案”
在一起涉及买卖合同的纠纷案中,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卖方诉
至法院。

法院依据大陆法系的法律原则,判决买方支付货款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三、大陆法系案例的影响和启示
大陆法系的案例对于法律的适用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普遍性、严格性和公正性。

同时,这些案例也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如在经济活动中要遵守合同精神、尊重知识产权等。

大陆法系概述

大陆法系概述

大陆法系概述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法国采纳了罗马法之后,制定出自己的近代成文法律体系,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或者世界上其他国家感于法国法的优点因而模仿法国的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而逐步形成。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

第一,在法律渊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为基础。

在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领域均有大的成文法典。

即使在行政法领域,法国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但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则也是成文法律一统天下的。

第二,从法律的历史基础上看,与英美法系只吸收罗马法的个别原则的情况不同,大陆法系全面、系统的吸收罗马法的成果,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成文法典的传统,也采纳了罗马法的各种制度、原则及概念、术语、和方法。

第三,在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方面,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比较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

同时,在大陆法系,法官的地位不如英美法系,法官的作用比较有限。

他们被视为严格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者的精神。

第四,在司法组织和程序法方面,大陆法系中,除日本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取消了行政法院以外,其他国家一般均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

同时,与英美法系比较重视程序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更为重视实体法。

此外,在英美法系,法官一般从律师中选择,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专业的毕业生经过一定的程序之后,就各自走上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道路,而且此后一般很少变动了。

以法国为例法国是大陆法系之一的发源地,现代世界法律中的许多重要法典、制度、和原则,如近代历史上最早的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一大批成文法典,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权分立、法不溯及既往、法官自由心证、正当防卫等原则,都源于法国。

大陆法系归纳思维

大陆法系归纳思维

大陆法系归纳思维(最新版)目录1.大陆法系的概念和特点2.归纳思维的定义和作用3.大陆法系与归纳思维的关系4.结论正文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和特点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成文法法系,源于罗马法,主要流行于欧洲大陆、拉丁美洲和部分非洲国家。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来源,法律体系较为系统,法律规范较为明确。

其特点包括:法律体系以法典为核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适用以法官为主导,强调法理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主要通过立法机关进行。

二、归纳思维的定义和作用归纳思维,是指从具体事物或现象中总结出一般规律、原则或概念的思维方法。

它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科学研究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归纳思维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总结,可以发现法律适用的一般性原则;通过对多种现象的归纳,可以提炼出法律规范的普遍性规律;有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大陆法系与归纳思维的关系大陆法系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归纳思维的运用。

首先,大陆法系的法典体系是以归纳思维为基础构建的。

通过对各个法律领域的现象和规定进行总结,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次,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法官需要运用归纳思维,从具体案例中提炼出一般性原则,以指导后续的法律适用。

最后,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修订和完善过程中,也需要运用归纳思维,总结现有法律体系中的不足和问题,以推动法律的改进和发展。

四、结论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构建、法律适用和法律完善等方面,都充分体现了归纳思维的运用。

归纳思维有助于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促进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三分钟让你弄清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区别

三分钟让你弄清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区别

三分钟让你弄清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听起来像是两个无关的词汇,但其实它们在法律世界里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简单来说,大陆法系主要源自欧洲大陆,而海洋法系则起源于英国。

今天就带大家来轻松聊聊这两者的不同,看看它们是如何塑造我们生活的。

一、大陆法系的特点1.1 成文法的主导大陆法系,简而言之,就是“书本上写的法律”。

这一法系以成文法为基础,像是宪法、民法和刑法这些法律条文,都是经过官方审议和批准的,法律的条文相对固定。

你在法庭上,不会听到法官随便发表意见或作出解释,更多的是按照法律条款来裁定案件。

在大陆法系中,法律条文的解释非常重要。

法官的职责是将法律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这就像是老师给学生打分,必须按照标准来,而不是凭感觉。

这种方式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大家心里都有数,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的。

1.2 法典的系统性大陆法系还特别注重法典的系统性。

每一个法律领域都有专门的法典,比如《民法典》、《刑法典》。

这些法典就像一本厚厚的书,涵盖了所有可能遇到的情况,尽量做到面面俱到。

想象一下,法律就像一部精心编排的交响乐,每一个音符都在合适的位置,才能奏出和谐的乐章。

这种系统性有时候也会让人觉得比较死板,法律条文如铁,灵活性不足。

但它的优点在于能够为公民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大家都能遵循这个“剧本”,减少法律纠纷。

二、海洋法系的特点2.1 判例法的灵活性海洋法系则是另一番景象。

在这个法系中,判例法占据着核心位置。

法官的判决,不仅仅是解决当下案件的问题,也会成为未来案件的参考。

这就像是打篮球,每一次比赛的经验都能为下一次的胜利提供借鉴。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自由发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这也意味着,法律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新的判决可能会引领新的法律发展方向,给人一种活力和生机。

海洋法系鼓励创新,允许法官在法律的框架内灵活处理问题。

这让人感觉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能够适应时代的变化,迎接新的挑战。

不同法律体系的比较

不同法律体系的比较

不同法律体系的比较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法律方面所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集合。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其历史、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就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混合法系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并分析其特点、优缺点以及对法治社会的影响。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也称为欧洲大陆法系,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

其特点是以法典为法律主体,法典体系具有完备、系统、逻辑严密等特点。

大陆法系注重立法,法律以正式的法规文件形式存在,法官主要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法律的适用以文字为主,法律解释以法条解释为主要依据。

大陆法系的优点是法律体系成熟、严密,法律适用稳定可预测;法官的作用相对较小,有利于维护法律公正性。

然而,大陆法系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法官权力过小、过分注重法律文字解释而忽视实际情况等。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主要适用于英国、美国以及其殖民地等国家。

其特点是以判例为法律主体,通过案例法定义和形成法律规则。

普通法系注重判例的积累,法官以案例为依据进行裁判和法律解释。

英美法系的优点是注重实践,法律以案例为基础,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则。

然而,英美法系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复杂,法律的掌握和解释需要对大量的判例进行研究。

三、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融合后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

该体系在世界范围内较为常见,如德国、日本等国家采用的就是混合法系。

混合法系综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点,具有较好的灵活性和稳定性。

混合法系的优点是借鉴了两种法律体系的长处,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相对较为稳定和灵活。

法律的解释和裁判相对公正,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然而,混合法系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比较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法律体系的规则。

不同法律体系对法治社会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简述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简述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简述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大陆法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

它们分别以中国大陆和英国美国为代表,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历史。

一、大陆法系的特点1. 法典主义:大陆法系以法典为主要法律文本,法典对法律规范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法典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 法官为中心:大陆法系中,法官在法律解释和判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官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和法典的规定,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

法官在审判中注重法律的适用和合理性。

3. 立法为主:大陆法系中,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和法规,法律是最高法律规范。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对于所有人都有约束力。

4. 法律体系严密:大陆法系中,法律体系严密,法律之间具有明确的层级关系。

法律在适用时需要考虑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5. 有法律解释权的机构:大陆法系中,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解释法律。

这些机构的任务是解释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以确保法律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二、英美法系的特点1. 共同法的传统:英美法系源于英国的共同法传统,其法律体系主要建立在判例法上。

判例法是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做出的判决和解释,通过先例的方式逐渐形成法律规则。

2. 判例法的权威性:英美法系中,判例法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和应用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进行判断。

判例法的积累和发展形成了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

3. 法官的创造性:英美法系中,法官在判决中具有较大的创造性和自由度。

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背景,灵活解释和适用法律,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目的。

4. 立法与判例法的互动:英美法系中,立法和判例法相互影响和互动。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可以对判例法进行修改和修正,而判例法也可以为立法提供指导和依据。

5. 法律的动态发展:英美法系中,法律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动态性。

法律可以根据社会变化和需求进行修订和发展,以适应不同时期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大陆法系特点: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

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

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

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普通法系特点:(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technique)。

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

大陆法系名词解释

大陆法系名词解释

大陆法系名词解释
大陆法系是指在大陆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采用的法律体系,也被称为大陆法、民法体系或者欧洲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以法典为主要法律规范,它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条文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经典代表性法律文件。

法典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具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法律的主要规则、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

在大陆法系中,法律的适用主要依靠法官解释和研究法律规则、案例法、学说和学术著作,而不是借助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

法官的角色是解释法律、调解争端和判决案件。

大陆法系强调正式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法律规则偏向于抽象、一般和普遍的适用性。

法律条文是具有明确含义和具体规定的文字表达,也被视为法律文本的基础。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的审判程序是一种正式的程序,法庭是通过辩论和证据收集来求解案件的地方。

在一般情况下,法官有权力提出问题、要求辩论双方提供证据,以及判决案件。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分类体系通常分为私法和公法两个主要部分。

私法主要包括民事法、商事法和家庭法等,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

这种分类方法以法律规则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为基础,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有条理和系统化。

大陆法系在欧洲国家广泛应用,并且已经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体
系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全球范围内,大陆法系被许多国家作为其法律制度的参考和借鉴对象,尤其是在非洲、南美洲和东欧国家。

它不仅是法律规范的体系,也是法律文化和法治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影响较大的法系。

想要更好的理解认识大陆法系,就必须对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以及其特点有一定的认识。

因此,接下来,我将结合大陆法系的形成及其基本特点两个方面作为线索来浅谈一下我大陆法系浅显的认识。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1、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

罗马法即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从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以及东罗马帝国7世纪以前的法律。

罗马法以习惯法、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为渊源。

公元前8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形成,罗马法随之产生。

罗马法最初的法律形式是习惯法,在社会逐步进步中,罗马法逐渐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

罗马法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大约公元前5世纪,由于罗马版图的扩大、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平民的斗争贵族的要求,罗马法经历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过程。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表法》是这一发展过程的重要里程碑,其法律内容体现了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它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从其颁布之日起到优士丁尼一千年间没有被明确废除,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

前367年设立了最高裁判官(内事最高裁判官、最高法官)。

古罗马的裁判官并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官。

他一开始是作为执政官的助手,后来才逐渐开始侧重行使司法权。

他在适用以前法律的同时,通过发布告示,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规范,汇集而成“最高裁判官法”。

最高裁判官法彰显了,衡平的观念,裁判官从其正义观念出发,弥补改变以前法律中的形式主义,注重法律的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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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及我国近现代法律与大陆法系的联系大陆法系的基本特征华东政法学院朱淑丽大陆法系自形成至今,虽然发生了很多变化,但仍维持着其固有形态。

总体而言,它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全面继受罗马法所谓“全面继受罗马法”是指:其一,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法律的许多原则和制度是在罗马法规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比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

其二,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和一整套技术方法,包括他们的法律术语、概念、规范分类范畴,例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时效等概念,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物权和债权的分类,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以及思维推理方式,等等。

总之,所谓继受,并非照搬照抄,而是罗马法为大陆法系各国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础。

虽然罗马法并非大陆法系唯一的渊源,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大陆法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它至今仍是民法模式的基础,支配着大陆法系各国法律发展的道路,标志着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

(二)实行法典化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不同于法律汇编,而是对某一部门法的法规在有关理论的指导下,按一定体系进行全面的排列组合,具有系统性、确定性、逻辑性和内部和谐一致的特点。

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建立了除宪法外由五部法典(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主干,辅之以若干单行法规的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各国都以法典编纂作为法律统一和法制建设完成的标志。

大陆法系各国实行法典化,除继承罗马法典编纂传统外,还有以下原因:其一,民族统一国家观念的作用。

基于这一观念,立法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所有法律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原有的各种来源的法律,即便仍起作用,也要经立法机关重新颁布。

此外,由于强调立法机关对立法权的垄断,就要求明确划分立法权与司法权,需要编纂系统明确、逻辑严密的法典,以此否定司法机关的“造法”职能。

其二,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影响。

该学说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旧的法律违反理性,必须用新法取代或进行深刻改造,新法应该是成文形式,内容须完备详尽,编排须合乎逻辑。

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推动下,19世纪大陆法系各国完成了法典编纂。

法典编纂实乃自然法学派的一大成就。

但利之所在,弊亦随之。

由于法典具有严谨的结构和确定的、合乎逻辑的表述,修改起来比较困难。

而任何一部法典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并且随着社会发展、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典不断“老化”,因此迫切需要补救措施,包括解释法律、参考判例、修改法典、颁布单行法规等。

近现代以来,随着法典之外的法律迅速发展,新的部门法出现,故有的五部法典的地位和作用下降了,尽管如此,“六法体系”(由前述五部法典与宪法典构成)仍是大陆法系各国法的基础。

(三)立法与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禁止法官“造法”这个特征表现在:首先,在法律渊源中,制定法具有优先效力。

理论上,大陆法系只承认制定法、条约和习惯是法律渊源,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而在这些渊源中,制定法的地位最高。

其次,法官解释法律的任务只限于阐明法律的“真意”。

大陆法系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是指将抽象的法规运用到具体案件上去,这意味着司法工作本身就包含法律解释。

但法官的解释不能侵犯立法第2页共2页权,只能探究立法者赋予该条文的含义,并加以遵循。

尽管在实践中已逐渐突破了这种限制,但法官的这种“越权”行为未被正式承认。

其三,禁止法官“造法”,不承认判例的正式效力。

大陆法系的法官只能依据法律判案,而不能根据判例,不存在“遵循先例”原则,故有“法官是制定法的奴仆”之说。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判例却起着很大作用。

出于工作方便和法制统一等方面的考虑,法官都愿意遵从判例,特别是上级法院的判例。

尽管如此,判例在大陆法系仍不具备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只具有“说服力”。

可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司法程序上的重大差异,并不在于两种法院实际上在做什么,而在于它们各自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习俗要求法院做什么。

(四)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大陆法系各国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点。

它针对并适用于一类情况,而不是仅针对并适用于特殊情况。

法官的任务就是将这些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整个审判过程表现为确定事实,找到适合于该事实的法律条款,把条款与事实联系起来,做出判决。

人们通常将这一过程比作“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式”:成文法规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判决则是推论出来的必然结果。

(五)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尽管法学不是大陆法系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它的作用不容低估。

可以说,离开了法学的推动,就没有大陆法系的形成。

法典编纂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确立以后,由于分权原则的确定和法典编纂的成功,立法成为大陆法系首要的法律渊源,立法者遂成了法律舞台的主角。

但法学对法律的发展仍起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其一,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性、民族国家理论、法律实证主义和权力分立学说等。

其二,法学创造了法典编纂的内容、体系和风格,以及立法机关所适用的法律概念和词汇。

例如《德国民法典》就带着潘德克顿法学的烙印。

其三,法律解释在审判过程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法官解释法律实际上受法学倾向和潮流的支配。

其四,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首先是由法学来完成的。

通常,当一种法律原则或制度已不适合社会需求时,法学就指出它已过时,同时提出代替它的原则或制度,并进行论证,然后由立法机关在条件成熟时通过修改旧法和制定新法,逐步将其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家是大陆法系真正的主角,大陆法也就成了法学家的法。

__新中国法律受大陆法系影响体现在许多方面。

(一)从法律体系看。

新中国的法律体系,虽至今天才基本形成,但建国初即有了基本构思。

在完成宪法之后,毛泽东多次说“民法刑法都要搞”,当然是指要搞民法典、刑法典。

早在“文革”前就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易稿三十余次。

1979年以来,我们先后完成了《刑法典》、《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典的创制,基本形成了以这几大法典为主干并率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共同组成的一个庞大体系。

这种法典体系,与作为大陆法系表征的五法典或六法典体系并无根本不同。

从立法指导思想来讲,要搞“成龙配套”的法典体系,也一再是立法者的主要愿望。

而这正是大陆法系的习惯观念。

(二)从法典编纂观念看。

新中国的法典编纂观念与大陆法系的法典编纂观念极为接近。

首先,我们以《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1949年2月党中央发布)拉开了新中国法制的序幕。

这一指示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法律制度,命令任何机关不得再加援引,宣布应当根据马列主义理论和解放区的司法原则建构新的法律制度。

通过废除国民党的法制,可以实现“砸烂一切旧的国家机器”,为建立新的秩序廓清道路的目标。

这种思路,与梅利曼先生所描述的大陆法系的法典编纂观念几乎如出一辙:“盲目的理性主义者一方面认为:历史可以通过废除法规而消灭;另一方面又设想,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只要吸收不合理法律制度中的某些合理成分就会建成,并取代旧制度”[65],其次,“推崇民族国家的国家主义”观念地深深地影响了新中国的法典编纂。

新中国成立以来,之所以要特别强调废止、批判旧中国法律及法律意识,乃是因为它们是“半封建半殖民地法”,是“卖国政府的法”,是抄袭帝国主义的法;中国过去丧权辱国,中华民族受外族欺侮,似乎均跟这套法律有关。

中国要自强自立,中华民族要站起来,就得重新建立一套充分体现和扞卫民族独立自主的法律体系。

为着这一目标,必须统一全民族(全国)的一切法律制度,首先谋求内部的一致,使国内不同地区不同族群的法律完全划一而无矛盾。

这种观念,与梅利曼所述法国革命后法典编纂者的观念不谋而合:“废除所有旧法并限制它们对新法的影响,其原因之一就是他们推崇民族国家的国家主义。

国家主义者认为,一切在这种国家(指民族国家――引者)建立之前形成的法律及来源于外国的法律(如来源于欧洲的法),都有损于国家主义思想。

……推动国家集中统一的运动,使各地不同法制和法规的归并(即划一――引者)日益重要,…全体法国人应当适用一个法律‟的自然法思想,正反映了这种要求”。

[66]本于类似的“推崇民族国家的国家主义”观念,新中国成立后前三十年几乎只强调否定、批判外国法的因素及影响,也从未正式“认可”任何一个地方或民族的原有习惯或旧中国的任一法律制度为仍有效力的法律。

再次,关于立法应尽量通俗易懂方便大众的观念。

梅利曼认为,大陆法系特别是法国近代法律创制指导思想之一是“废除法学家的作用”、“建立简单、无技巧、通俗易懂的法律制度”。

而“实现这个目标的一种方法,就是用清楚、明确、直截了当的方式表述法律,以使公民无需请教律师和法院就读懂法律,知道他们的权利和义务”[67].新中国以来的立法观念何尝不是如此?法典中尽量回邂“法言法语”,尽量通俗易懂,尽量用生活语言。

法学家在建国后近三十年里一无用处,其拥有的知识只是“旧法观念”,是原罪,须终日忏悔。

直到改革开放前夕,我们还不曾认识到法学家有什么用途。

最后,关于立法必须有利于防止“法官立法”的观念。

大陆法系的习惯观念认为:“法律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

如果不能达到这种要求,就必然造成法官立法”[68].新中国的立法,在头三十年里虽然是以“宜粗不宜细”为指导思想。

但是现在,我们越来越以实际行动否定这一原则,立法越来越细密、法典篇幅越来越大。

其出发点,不外是务使立法完整、清晰、严密,以防法官“上下其手”、“任意出入人罪”,也防止法官立法。

(三)从法律解释体制看。

新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与大陆法系的法律解释体制十分相近。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出于立法司法分权原则,理论上不容许法官有解释法律(实为法官立法)的权力。

另一方面,由于事实上法律自身的天然局限,无处不需要解释,故又不得不容忍法官作司法解释,即容许法官作有限的法官立法。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大陆法系国家不约而同地采取了一种共同的解决方案,即:“最高上诉法院”成了“立法性法院”,“对保证下级法院正确统一解释和适用法律负有基本职责”,由它来就法律法令的适用问题作统一解释[69].新中国的情形也是如此。

中国虽并不象欧陆那样强调立法司法分权,但是在防范和反对法官解释法律即法官立法方面不谋而合。

我国的做法与欧陆相似:一方面千方百计防止法官们自行解释法律,上下其手。

宪法明文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第67条),而未许可任何司法机关分享此权。

但是另一方面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70].这就使最高法院成为“立法性法院”,使最高法院成为实际上的法律解释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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