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2.07.24•【字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我局制定了《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监督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二)对群众举报、投诉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理;(三)对消防法规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批;(四)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火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五)组织消防宣传和培训。
第三条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消防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即市公安局、公安分(县)局和公安派出所三级监督管理。
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分别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公安分(县)局消防监督处、科、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具体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全市消防监督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对公安分(县)局消防监督处、科、大队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培训和考核,组织全市消防监督工作的政策和立法调研。
(二)负责全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由其监督单位的下列工作:1、对日常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定期抽样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2、对申报使用或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3、对申报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4、对群众举报、投诉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doc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三)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电子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
单位名称
建档日期
档案编号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制目录
消防组织管理机构
基本情况
消防器材登记表
建筑消防设施情况
单位平面布置图
专(兼)职防火人员名单
专职(义务)消防人员名单
重点工种人员登记表
重点部位情况
重大火灾隐患登记
重点部位灭火、疏散预案
出租房屋场地消防安全情况登记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登记
历次火灾登记
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登记表
法律文书、整改复函登记表
处罚登记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予以印发。
各区县、各部门、各行业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明确负责领导、工作机构及人员,逐项组织实施,全力推进各项考核任务落实,并按月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属地管理,研究出台本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将考核内容分解至基层,细化工作环节,使消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3日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精神,为严格落实本市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对各区县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第三条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市消防工作考核及迎接国务院年度考核等工作。
北京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北京市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结构和功能,重点单位通常是指人员密集、建筑结构复杂、功能多样化的大型建筑物,如医院、学校、商场、酒店、影剧院等。
这些建筑物通常具有较高的火灾风险,因此被纳入重点单位范畴。
2. 日常人员数量,重点单位的日常人员数量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需要特别关注和管理。
3. 物资储存和使用,一些单位可能会储存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如化工厂、仓库等,这些单位也会被纳入重点单位范畴。
4. 消防设施配备,重点单位需要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等,以保障火灾发生时的及时应对和处置能力。
5.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重点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北京市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是综合考虑建筑结构、功能特点、人员数量、物资储存和使用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以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定其火灾风险程度和重要性,进而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消防安全防范能力。
消监字〔2009〕117号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文件
消监字〔2009〕117号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
2009年度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防火部,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的通知》(京公消字〔2007〕461号)要求,我局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了认真梳理,决定移交单位47家,最终确定北京市重点单位194家。
现将2009年度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移交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结合自身实际,立即研究部署重点单位监管工作,积极沟通,加强协调,提前完成重点单位档案移交工作,自2009年4月1日零时起,所有移交重点单位正式由接管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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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一处联系人:于淼;联系电话:82215504。
重点二处联系人:蒋硕;联系电话:82215503。
特此通知。
附件:1.2009年度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2.2009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移交名单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2-
附件1:
2009年度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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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09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移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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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消防重点单位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2009年3月30日印发
校对:韩鲁打印:范司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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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重点部位警示化(第三部分: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操作手册)
第三节重点部位警示化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定义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一般物品储存价值、易燃、可燃物品存储规模、重要设备、设施设置位置、人员密集程度、火灾荷载规模,以及火灾危险程度等情况确定。
(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如化工生产车间,油漆、烘烤、熬炼、木工、电焊气割操作间;化验室、汽车库、化学危险品仓库;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钢瓶仓库和储罐,液化石油气瓶或储罐;氧气站、乙炔站、氢气站;易燃的建筑群等。
(二)发生火灾后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如与火灾扑救密切相关的变配电站(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
(三)性质重要、发生事故影响全局的部位,如发电机房,变配电站(室)、通信设备机房,生产总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锅炉房,档案室,资料、贵重物品和重要历史文献收藏室等。
(四)财产集中的部位,如存储大量原料、成品的仓库、货场,使用或存放先进技术设备的实验室、车间、仓库等。
(五)人员集中的部位,如单位内部的礼堂(俱乐部),托儿所、集体140宿舍、医院病房等。
三、严格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一)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确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二)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使用性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牌。
(三)重点部位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标识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警示类标识,标明“防火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警示标识(一)设置要求1.危险场所、危险部位的室外、室内墙面、地面及危险设施处等适当位置应设置警示类标识,标明安全警示性和禁止性规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电子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单位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建档日期2012年1月档案编号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制目录消防组织管理机构基本情况消防器材登记表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单位平面布置图专(兼)职防火人员名单专职(义务)消防人员名单重点工种人员登记表重点部位情况重大火灾隐患登记重点部位灭火、疏散预案遇有特殊情况,通常由保卫处负责现场指挥并迅速报告机关服务局领导和部值班室,重大特殊情况由机关服务局领导现场指挥。
特殊情况一:办公楼内发生火灾1.消防控制中心:发现报警后要立即赶到事故地点,确定火灾后立即启动喷淋系统,并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同时报告保卫处,火灾难于灭火时,可直接拨打119报警。
2.保卫处:要迅速通知武警部队并赶到现场组织灭火和疏散机关工作人员视火灾情况决定是否报警,并及时报告机关服务局领导。
3.武警部队:(1)哨兵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控制大门口防止有人借机进楼哄抢财物,发现纵火嫌疑人要将其扣留。
(2)部队干部要立即发出信号,迅速组织灭火小组、携带灭火器材赶赴现场。
小组分三组:第一组参加灭火;第二组负责疏散人员、抢救伤员、抢运秘密文件和重要物品;第三组:对现场实施警戒和控制。
4.交通部:要迅速派车将伤员送往医院抢救。
特殊情况二:办公楼发生爆炸:1.保卫处:要迅速赶到现场判明是人为破坏性爆炸、还是自然爆炸,如查明是人为性爆炸要立即控制嫌疑人,同时指挥有关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及时向机关服务局领导报告。
2.武警部队:(1)哨兵要坚守岗位,密切观察周围情况严格控制大门,发现嫌疑人要将其扣留。
(2)部队干部要立即发出信号集合部队迅速赶赴现场、扣留嫌疑人,抢救伤员并及时对现场实施警戒和控制。
3.交通服务部:要迅速派车将伤员送往医院抢救。
出租房屋场地消防安全情况登记。
北京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界定标准】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确定的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区标志性建筑等单位。
《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及《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火灾风险评估导则》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报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凡发现辖区内社会单位符合界定标准但又未进行火灾高危单位备案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应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单位职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基础档案.应当把消防经费预算纳入年度总体支出预算中,保障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等经费支出.(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消防重点工作单位名单
上海
上海亚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93
上海
上海和驰科技有限公司
194
上海
上海亚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95
上海
上海威固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196
上海
上海兵路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97
上海
上海贯有实业有限公司
198
上海
上海拜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199
上海
上海钢研纳克金属材料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0
上海
上海广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166
湖南
湖南联瑞钢铁有限公司
167
湖南
长沙山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68
湖南
长沙市亨特防水建筑材料厂
169
湖南
湖南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170
湖南
湖南盛仕达钢铁集团
171
湖南
长沙市天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172
浙江
展宇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173
浙江
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74
浙江
金华中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148
湖北
湖北飞特发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49
湖北
武汉天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50
湖北
湖北永利特种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151
湖北
武汉一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152
湖北
湖北省钟祥五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53
湖北
荆门市文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154
湖北
荆门市乾元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155
湖北
荆门市金升商贸有限公司
156
湖北
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
北京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界定标准】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确定的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区标志性建筑等单位。
《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及《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火灾风险评估导则》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报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凡发现辖区内社会单位符合界定标准但又未进行火灾高危单位备案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应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单位职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基础档案。
应当把消防经费预算纳入年度总体支出预算中,保障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等经费支出。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23年7月4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殷勇2023年7月19日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体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新时代首都发展,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的科技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第六条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消防领域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执法检查等方面开展合作,推进京津冀消防工作协同发展。
第二章主体责任第七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全员消防安全责任:(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三)明确本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四)明确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为做好实施工作,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发布实行。
为做好重新界定工作,要求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此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之内到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并于2002年3月25日前将填好的表格送回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为全面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进一步做好北京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卫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及公安部制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北京市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商场(市场)一级: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级: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
三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
以上商(市)场指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市)场。
(二)宾馆、饭店一级:1、五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2、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高度超过80米的宾馆、饭店。
北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三)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操作手册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操作手册一、前言近年来,北京市持续加强了消防安全管理,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重点单位是消防安全的关键对象,为了确保消防安全,需要对重点单位进行标准化管理。
本手册旨在为重点单位提供标准化管理操作指南,帮助重点单位确保消防安全。
二、重点单位的定义本手册所指的重点单位,是指在北京市内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按照《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和《重点建筑物消防安全规划设计标准》相关规定,以及消防部门的要求,被划定为重点单位的单位。
三、标准化管理的内容1.消防设施建设标准化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消防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建设标准,确保所有消防设施建设符合标准,能够满足消防救援需要。
2.消防宣传教育标准化为了提高员工和外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本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并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标准化方案。
宣传教育内容应囊括消防基础知识、火灾防范、火灾逃生等方面,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够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3.消防检查发现隐患标准化本单位应制定消防检查计划,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对于发现的消防隐患,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记录下来,以此确保消防设施的合法、有效性。
4.消防演练标准化在日常工作中,本单位应经常组织消防演练活动,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演练机制,保持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同时,本单位应制定消防演练标准,确保演练内容符合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
5.发生火灾时的应急管理标准化在发生火灾之后,本单位应根据事态情况制定应急方案,确保员工、财产等得到有效的保护。
本单位应制定发生火灾时应急管理标准,对逃生、报警、灭火、救援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四、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性1.提高单位的自我管理水平通过标准化管理的引导和推动,每个员工都能够更好地了解、遵守消防安全标准和规定,形成注重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意识和操作习惯,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04京143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和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行业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本市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度。
第五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四)进行经常性的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XX、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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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操作手册第一节组织制度规范化一、构建逐级岗位责任体系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体系图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职责,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监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单位副职)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开展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三、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单位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二)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四)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五)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的扑救。
四、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责单位应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设臵或者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及员工认真落实;(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管理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按照训练计划,督促其定期实施演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七)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重点监管;(八)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确保每一名员工都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绩效,为评审和改进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依据;(十)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建立沟通渠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汇报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十一)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一)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二)熟悉和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熟悉各种按键的功能,能够熟练操作;(三)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运行状况,并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四)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五)掌握和了解消防设施的运行、误报警、故障有关情况;(六)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应急处臵程序》,火灾情况下能够按照程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六、微型消防站队员、专兼职消防队员职责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微型消防站标准化建设细则》要求,落实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场地设臵、器材配臵,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本单位发生火灾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扑救;(二)本单位以外的相邻单位或场所发生火灾后应根据群众报警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指令,立即赶赴现场扑救火灾;(三)了解掌握火灾现场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到场扑救火灾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现场情况;(四)组织人员疏散,维持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原因调查等工作;(五)开展本单位的日常防火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消除火灾隐患。
七、全体员工职责单位员工应熟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掌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防范措施,掌握初起火灾处臵程序和灭火器材使用方法,掌握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技能,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熟知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火灾危险性和相应操作规程。
(三)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设臵位臵,掌握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
(四)熟悉本工作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臵位臵及逃生路线,会组织和引导人员安全疏散,掌握逃生自救技能。
(五)针对本工作场所环境和岗位特点,开展班前班后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六)发现火情时,应立即通过火灾报警按钮、电话等方式通知消防控制室,并拨打“119”电话报警,使用就近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同时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二、健全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六项消防工作制度消防安全例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执行,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特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第二条消防安全例会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定期召集,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微型消防站站长应参加会议;第三条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每月最少召开一次;第四条消防安全例会由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议程,提出会议纪要或决议;第五条消防安全例会要全面反映单位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研究解决重要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第六条遇特殊节假日,需于前期和相关部门确认重点,并及时会议通知部门管理人;第七条消防安全例会应做好记录或纪要,存档。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针、程序、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动中消防安全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为全体员工;(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画廊、消防宣传板、火灾事故现场会、典型火灾案例分析、消防标语、消防演讲、季节防火宣传、消防报刊或杂志、消防影视节目、消防知识竞赛、重点工种教育、参观对外开放消防站等;(三)消防安全教育每月进行一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适时进行。
第五条消防安全培训(一)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应包括单位在职的全体员工;(二)单位中的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4.微型消防站队员、志愿或义务消防队员;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6.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三)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电气焊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四)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本单位、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6.与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相关的消防安全文件、消防安全管理方针、目标、指标;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五)单位每季度应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每月组织一次。
(六)单位新入职、上岗员工应结合岗位要求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七)单位应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门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做出记录,由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考核奖惩,参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执行。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第一条防火巡查、检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单位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防火检查的责任部门。
单位专兼职消防员是单位消防巡查的责任人,部门消防员是本部门防火巡查的责任人。
第三条防火检查、巡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每月一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