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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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40例

“民事诉讼法”案例40例

案例6.公开审判制度。

[案情]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公司。

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

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答案与分析]公开审判是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公开审判,应当选期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和报道。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隐私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本案中甲公司的销售及进货渠道,对甲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关系,一旦公开,很可能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此甲公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小结]《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案例7.合议制度。

[案情]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伙经营饭馆的合同的关系。

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解除原告之间的合伙关系。

被告方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

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61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61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61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纠纷中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法律保护和解决争议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案例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法律的适用和判断案件的胜负。

下面是40个经典的民事诉讼法案例,供您参考:1. 借贷纠纷案例:甲方向乙方借款,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归还,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

2. 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 劳动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甲方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资及赔偿。

4. 侵权纠纷案例:甲方的商标被乙方侵权使用,甲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5.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甲方因乙方的不当得利行为受到损失,甲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退还不当得利并赔偿损失。

6. 离婚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甲方提起诉讼要求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7. 侵犯名誉权案例:甲方因乙方的不实言论受到名誉损害,甲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8. 股权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就公司股权归属存在争议,甲方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归属并赔偿损失。

9. 建设工程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赔偿损失。

10.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11. 侵犯著作权案例:甲方的作品被乙方侵犯,甲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12. 买卖纠纷案例:甲方向乙方购买商品,乙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提起诉讼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13. 投资纠纷案例:甲方向乙方投资,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投资收益,甲方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投资收益及赔偿损失。

14. 承包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承包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承包工程,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赔偿损失。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民事诉讼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活较为和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不断加剧。

2019年,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原告王某某主张,被告张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某则否认有家庭暴力行为,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王某某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 原告王某某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调和。

因此,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法院依法进行了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涉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当从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需要和双方的经济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本案中,子女已满十周岁,有表达意愿的能力。

法院在充分尊重子女意愿的基础上,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支付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调和,法院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案例

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案例

林东方诉迟大开返还遗失物案
【案情介绍】
一天,迟大开在楼梯过道处拾得一手提包,内有一个手机及其他物品。

失主林东方拨通手机方知失物被迟大开拾得。

迟大开在电话中谈到,手机可以返还,但林东方应给予500元酬金。

林东方认为迟大开有意敲诈,不同意给酬金。

双方争执不下,林东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迟大开返还手机及其他物品。

1995年12月7日法院受理此案。

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开庭时,迟大开矢口否认捡到手机一事,而原告林东方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并主动收集调查证据。

经调查核实,确有证据证明迟大开拾得林东方手机。

1996年12月6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迟大开在10日内返还林东方的提包及手机,并赔偿林东方损失费300元。

【法律问题】
1.法院是否超过了法定的案件审结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话题:民事诉讼案例答辩状电影剧本通知书案例分析法院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宝典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宝典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宝典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一、购房纠纷案例案例一:合同不履行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方在一定期限内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甲方,并收取相应的购房款。

然而,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乙方一直未履行合同,拒不过户并迟迟不退还购房款。

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解除合同。

案例二:房产权属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乙方销售给甲方的房产应为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房屋。

然而,甲方购房后发现房产存在产权纠纷,原房屋所有权归属权利人不明。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案例三:交付标的不符合约定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一处位于某小区的商品房。

然而,在交付房产后,甲方发现实际房产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不符,存在明显的误差。

甲方因此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返还多支付的房款。

案例四:质量问题纠纷甲方购买乙方销售的商品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漏水、墙体开裂等。

甲方多次向乙方提出维修要求,但乙方拒不履行。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修房屋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劳动纠纷案例案例五:薪资未支付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每月工资为X元,然而,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届满后,乙方一直未收到工资。

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支付要求,但甲方拖延不支付。

乙方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程序,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六:试用期解雇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一个试用期,试用期后甲方解雇了乙方。

乙方认为甲方解雇违法,存在不当解雇行为。

乙方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重置劳动合同关系并获得相应赔偿。

案例七: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不得私自离职,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擅自离职并拒不支付违约金。

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八:加班费未支付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获得加班费。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乙方经常加班但甲方却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案例一: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但乙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甲。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甲作为原告,乙作为被告,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诉讼: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确定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需要确认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

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将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

3.传唤被告:法院根据甲提供的被告乙的住所或工作地,传唤乙到庭参加诉讼。

如乙未到庭,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4.庭前调解:法院可以在庭前调解阶段,要求甲乙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甲乙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依法制作调解书。

5.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甲乙在开庭审理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辩论争议点等。

6.判决裁定: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如果法院判决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乙应在判决生效后履行。

7.上诉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的决定。

以上是本案的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诉讼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争议。

案例二:离婚诉讼案件甲与乙登记结婚已十年,由于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如下: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调解程序:法院受理后,将邀请甲乙到法院进行调解。

如果甲乙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制作离婚调解书。

3.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能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甲乙可以在开庭审理中提出自己的离婚请求、财产分割要求等。

北民大《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北民大《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题库案例分析题1.1993年7月,原告某工厂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买卖打桩机的合同,原告以16万元从被告处买得打桩机一台,双方货款两清。

后原告在使用中发现打桩机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便提出退货,被告不同意,原告于同年10月向法院起诉。

在诉讼中,原告得知被告已经停产,担心被告无还款能力,提出将打桩机退回,只要被告一个月内退款12万元。

被告同意,双方达成协议。

法院对这一协议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此调解协议虽不合理,但符合处分原则,是合法的,法院应予认可;另一种认为,此协议虽系自愿达成,但损害了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处分原则,法院不应认可。

你怎么看待这一问题?2.2001年9月,红泰钢铁公司与新达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

合同签订后,红泰钢铁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新达商贸公司提供了钢材,但新达商贸公司仅支付了部分钢材款,尚拖欠200万元一直未付。

2003年1月,新达商贸公司与天意建材公司合并成立顺达贸易公司。

红泰钢铁公司向顺达贸易公司追索货款时,顺达贸易公司以该钢材买卖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偿还。

2003年8月,红泰钢铁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红泰钢铁公司提出回避申请,要求该案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张某回避,理由是:张某是被告顺达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的内弟。

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准予原告的回避申请。

但被告对该回避决定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张某是陪审员而非审判员;本案的当事人是顺达贸易公司,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孙某。

请问:被告提出的复议申请,其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原告:兰某,男,80岁,工人。

被告:陈某,男,82岁,农民。

原、被告双方因为房屋买卖纠纷而诉至人民法院。

县基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合议庭评议时,意见产生分歧:审判长刘某认为,原、被告买卖房屋,实际上是原告家庭的共有财产,原告兰某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是非法的,这种买卖关系不能成立。

民事法律案例李某诉蔡某(3篇)

民事法律案例李某诉蔡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2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蔡某,男,40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蔡某支付原告李某工资差额人民币5万元;2. 判令被告蔡某支付原告李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万元;3. 判令被告蔡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于2019年1月1日入职被告蔡某担任经理的公司,担任财务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

然而,被告蔡某在原告李某入职后,多次拖欠原告工资,至今累计拖欠工资人民币5万元。

此外,被告蔡某在原告李某离职时,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万元。

原告李某多次与被告蔡某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蔡某拒不履行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为此,原告李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二、案件审理1. 法院受理原告李某于2020年6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蔡某收到起诉状后,于2020年6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表示对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李某的工资已经支付完毕,且未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庭审调查(1)原告李某的陈述原告李某在庭审中陈述,其自2019年1月1日入职被告蔡某担任经理的公司,担任财务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

然而,被告蔡某在原告李某入职后,多次拖欠原告工资,至今累计拖欠工资人民币5万元。

此外,被告蔡某在原告李某离职时,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万元。

(2)被告蔡某的陈述被告蔡某在庭审中陈述,原告李某的工资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关于经济补偿金,被告蔡某认为原告李某未提出具体要求,故未支付。

3. 法院判决(1)关于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民事诉讼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民事诉讼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某市某区购置了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与当地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先生”)因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张先生认为,该地块原属于其家族所有,开发商无权开发建设。

开发商则认为,其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权进行开发建设。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开发商于2005年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张先生声称,其家族在该地块上已有数代人的居住历史,拥有该地块的原始所有权。

3. 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对张先生及其家族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 2010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三、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拥有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2. 开发商是否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虽声称其家族拥有涉案地块的原始所有权,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张先生未在法定期限内登记其所有权,故其主张的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

2. 开发商已依法取得了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开发商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权进行开发建设。

3. 综上,法院判决:(1)驳回张先生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所有权的诉讼请求;(2)确认开发商对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有效。

五、案例评析1. 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土地权益的保护。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应依法审查当事人的主张,并保护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2. 本案中,张先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提醒我们在行使物权时,应依法登记,保障自己的权益。

3. 开发商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有权进行开发建设。

[实用参考]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实用参考]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案例(3篇)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被告:李四被告:王五被告:赵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赵六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三诉称,2019年11月,其与被告李四、王五、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某市的某套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被告李四、王五、赵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被告李四、王五、赵六辩称,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房屋存在抵押权,但未提出异议。

合同签订后,原告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而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此外,被告李四、王五、赵六认为,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某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2019年11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某市的某套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

2.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3. 房屋存在抵押权,但被告李四、王五、赵六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原告。

4. 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房屋存在抵押权,但未提出异议。

5. 原告张三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而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6. 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赵六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 被告李四、王五、赵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3. 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房屋存在抵押权,但未提出异议,存在过错。

4. 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王五、赵六返还原告张三全部房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

(完整版)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完整版)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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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十条之规定。本案中陈某近亲属所进行的诉 讼在其他条件上均符合法律要求的进行代表人诉讼的条件, 但其原告的总数达不 到民事诉讼法解释所要求的十人以上的人数要求,所以不能进行代表人诉讼。
[知识点] 关于司法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地域管辖, 可以划分出一般地域管辖 与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权,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低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
民法学强化训练习题集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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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一般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使指以诉讼标的的特殊性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 权。 关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为及时地、 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 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分 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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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申请人有行使权利的迫切需要。 医疗费用如不能及时解决将会使手术不能 及时进行, 导致孙某不能康复, 客观上存在急迫性。 第三、 被申请人有履约能力。 本案被申请人是有履行能力的。第四、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于受理案件后 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本案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范围和条件, 法院裁定驳回先 予执行是不合法的。
[知识点] 关于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因当事人一方生产 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在作出判决前, 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 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 以及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提供党报的情况决定 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 但复 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外,先予执行的使用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的案件。

完整版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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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1. 合同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购买方)与乙方(销售方)案例描述: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商品,但在商品交付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甲方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诉讼结果:法院认定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判决乙方退货并赔偿甲方购买价款及其他损失。

2. 租赁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案例描述: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但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导致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偿租金。

诉讼结果:法院认定乙方违约,判决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劳动争议案例当事人:甲方(雇主)与乙方(雇员)案例描述:乙方因为工资未按时支付,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加班费。

诉讼结果:法院判决甲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加班费,并追加支付迟延履行金。

4. 侵权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原告)与乙方(被告)案例描述:乙方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因疏忽导致甲方财产损失,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诉讼结果:法院认定乙方的过失行为,判决乙方赔偿甲方的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5. 股权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股东之一)与乙方(公司)案例描述:甲方在股东会议决议中未被尊重,要求公司确认其股权份额并分配相应的股利。

诉讼结果:法院裁定公司确认甲方的股权份额,并要求公司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分配相应的股利。

6. 婚姻继承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遗产继承人)与乙方(遗嘱继承人)案例描述:甲方主张继承父母的遗产,但遭到乙方的异议,认为甲方不应享有遗产继承权。

诉讼结果:法院根据相关的遗嘱和继承法,判决甲方享有遗产继承权,并担任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7.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原告)与乙方(被告)案例描述:甲方认为乙方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了不当得利,并要求乙方退还相关利益。

诉讼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乙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当得利,判决乙方退还甲方相应的利益。

8.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业主)与乙方(物业管理公司)案例描述:甲方对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表示不满,认为服务质量不达标,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快车民事诉讼法案例(3篇)

法律快车民事诉讼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系邻居,两人在同一小区居住。

2010年,甲与乙因土地征收补偿款发生纠纷,甲认为乙侵占其应得的补偿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返还侵占的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

三、事实与理由甲在诉状中陈述如下事实:1. 甲与乙系邻居,两人居住在同一小区。

2. 2010年,甲所在小区进行土地征收补偿,甲依法获得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

3. 乙在征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甲应得的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

4. 乙侵占甲的补偿款后,甲多次与乙协商解决此事,但乙拒绝返还。

甲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乙返还侵占的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

四、被告乙的答辩乙在答辩状中陈述如下事实:1. 乙承认甲与乙系邻居,两人居住在同一小区。

2. 乙承认甲所在小区进行土地征收补偿,甲依法获得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

3. 乙否认侵占甲的补偿款。

乙表示,甲与乙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纠纷,但乙从未侵占甲的补偿款。

4. 乙认为,甲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五、法院审理1. 证据认定(1)甲提供的证据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发放凭证、与乙的协商记录等。

(2)乙提供的证据包括:与甲的协商记录、证人证言等。

2. 法院审理(1)法院认为,甲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甲依法获得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且甲与乙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纠纷。

(2)法院认为,乙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未侵占甲的补偿款。

(3)法院认为,甲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返还侵占原告甲的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乙承担。

七、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财产纠纷,原告甲与被告乙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上存在争议。

甲认为乙侵占其应得的补偿款,乙则否认侵占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甲提供的证据,认定乙侵占甲的补偿款,并依法判决乙返还侵占的补偿款。

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

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

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案例一:张某诉李某债务纠纷一案由A市B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其中审判员甲是张某的叔叔,审判员乙曾经审理过李某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书记员丙在大学曾经与张某住过同一宿舍且关系非常要好。

请分析在本案中,甲、乙、丙应否回避?审判员与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案例一:本案中,甲和丙应当回避。

甲是张某的叔叔,丙是张某大学时的舍友且为好友。

符合应当回避的第一和第三中情形,应当回避。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案例二案例二:原告金某,女,57岁,退休干部。

被告:刘某,男,61岁,退休干部。

夫妻没有共同语言,长期分居。

金某找刘某协商离婚事宜,但刘某以人老离婚惹人笑话为由,坚决不同意。

金某无奈之下最终选择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因为担心此事闹的双方原单位满城风雨,影响不好,便要求审判人员对此案不公开审理。

问:人民法院能否同意金某的这一请求?本案是离婚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属于裁量不公开的案件。

金某向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可以同意这一要求。

案例一案例一:陈某、张某夫妇有一子二女,分别是陈大、陈二、陈三。

陈某、张某二人先后病故于A市B区住所,遗有房屋6间。

其子陈大因在C市D区工作不需要住房,并以妹妹陈二、陈三已出嫁有房为由,私自将6间房屋卖给了徐某。

陈二得知后,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继承父母遗产。

问:本案中,陈二应当向哪个或哪些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专属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

因此,本案中,陈二应当向A市B区人民法院(即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也是主要遗产地)起诉。

案例二案例二:甲地甲公司向乙地乙公司购买钢材100吨,履行地点在丁地,价格100万元。

经典法律诉讼案例(3篇)

经典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个体工商户。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三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双方于2010年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XX区的房屋,双方约定各占房屋50%的份额。

后因被告李四拖欠房屋贷款,导致房屋被银行抵押。

原告张三曾多次向被告催要其应承担的房屋贷款份额,但被告始终未履行。

现原告张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四支付其应承担的房屋贷款份额及相应的利息。

被告李四辩称: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在购买房屋时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对房屋份额的约定仅存在于口头。

其次,被告李四在购买房屋后,曾支付过部分房屋贷款,但原告张三并未支付任何费用。

因此,被告李四不应承担房屋贷款份额。

二、法院审理过程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原告张三提交了以下证据:1. 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曾口头约定各占房屋50%的份额。

2. 银行还款记录:证明被告李四在购买房屋后,曾支付过部分房屋贷款。

3. 邻居证言:证明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

被告李四对原告张三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证人证言和银行还款记录的真实性无法保证。

针对被告的异议,原告张三申请法院对证人证言和银行还款记录进行鉴定。

经鉴定,证人证言和银行还款记录均真实有效。

法院认为,原告张三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

被告李四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认为被告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在购买房屋时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口头约定各占房屋50%的份额,该约定合法有效。

被告李四在购买房屋后,曾支付过部分房屋贷款,但原告张三未支付任何费用,故被告李四应承担房屋贷款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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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

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

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元,余款15日内付清。

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后来张某的治疗费接近3万元,王某付了5000元后也未再付款。

现张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张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分析:张某可以向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性质上属于因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张某提起诉讼时,应当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王某、刘某和肖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根据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该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在法解释上,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行为地在雨花区而结果地则在江宁区。

而三个被告又在不同地区居住,所以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张某有选择管辖的权利。

张某如选择在白下区法院起诉,白下区法院对王某等三人亦可取的管辖权。

刘某和肖某的住所虽然不在白下区,但由于本案是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白下法院基于牵连管辖可获得对刘某和肖某的管辖权。

当然,原告也可以选择其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和王某虽然约定由南京市中级法院受理他们之间的纠纷,但该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涉外协议管辖仅限于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不包括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

此外,对合同诉讼即使允许协议管辖,也不允许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本案从案件的性质和诉讼标的的金额看,应当属于基层法院管辖,当事人约定由中级法院管辖也是无效的。

3、王莉系农村女青年,17岁有余,她到金华已一年多,靠作保姆的工资养活自己。

2006年8月,经金华市某家政服务公司的介绍,到市民张华家作保姆,一日,王莉在为张家买菜时骑自行车不慎将正在路边行走的七岁儿童刘强撞伤,花去医药费等近2万元。

现刘强的父母欲通过诉讼要求赔偿。

张华认为,自己已再三提醒王莉自行车的车闸坏了,未修理前不可骑车上街,王莉擅自骑车上街,撞伤了人应当由她自己负责。

并且王莉是家政公司介绍给自己的,家政公司对此也有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莉则称自己无赔偿能力。

因争执不下,现、刘强的父母欲提起诉讼。

问:本案的当事人应如何列?分析:在本案中,原告为刘强,被告为张华,王莉不是本案的被告,家政公司也不是本案的被告。

刘强的父母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其理由是:王莉受雇于张华,形成了雇佣关系。

雇工在为雇主工作时给他人造成损害,雇主而不是雇工为适格的当事人。

家政公司虽然将王莉介绍给张华,但该公司与张华之间只形成中介关系,王莉也不属于该公司的成员,雇佣关系存在于张华与王莉之间。

在本案中,刘强虽然只有7岁,但他有民事权利能力,且是直接受到侵害的人,所以可以成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但他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所以应当由他的父母作为法定的诉讼代理人。

如张华坚持要求王莉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把她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王莉虽然只有17岁多,但她已到金华一年多,并且已经能够自食其力,根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可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王莉具有当事人能力,无需其父母代理诉讼。

4、王某有三子一女,长子王甲,次子王乙,均在外地工作,女儿王丙已定居加拿大。

小儿子王丁虽与王某住在同一城市,但王某的生活长期由侄女王庚照料。

王某病逝后,王丁将其父留下的4幅祖传名画卖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先交订货款8000元,其余3万元等画交付后再付。

张某按约定交付了定金。

画交付前,王甲与王乙得知这一情形后,来不及与王丙商量,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这4幅名画。

诉讼提起后,王庚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所写的遗嘱,要求依据该遗嘱将这4幅名画中的2幅判归自己所有。

问:(1)在该案中,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的诉讼地位如何?(2)如果王丙表示不愿回国参加诉讼应如何处理?(3)张某、王庚在起诉中处于何种地位?分析:本案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对作为诉讼标的的继承关系须合一确定。

王甲、王乙、王丙是共同原告,王丁为被告。

应将王丙列为共同原告。

张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本案系因继承遗产引起的诉讼,这4幅名画系王某的遗产。

王某有三子一女,他们均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

在遗产分割前,4幅名画属王甲等4人的共同财产。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侵害其他人继承人利益的继承人为被告,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

依据《民诉法意见》的有关规定:在这类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据此,法院在受理王甲、王乙提起的诉讼后,应通知王丙参加诉讼,王丙虽表示不愿参加诉讼,但未表示放弃权利,所以,仍然应当将她列为共同原告。

张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法院裁判结果与张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丁败诉,既会使王丁无法履行向自己交付名画的义务,又使自己有权向王丁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王庚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因为她已向本诉的原、被告争议的部分诉讼标的主张了独立的请求权。

5、2003年,赵某与康某协商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协议约定包括康某出资24.5万元,在3月15日前到位,否则支付违约金等。

后康某未在约定日期将资金提供到位。

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康某承担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定:因赵某未履行开设帐户的义务,致使康某不能履行出资到位的义务,故不能认定被告违约。

此纠纷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明引起,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有责任,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赵某开设了临时帐户,并通知康某将投资款到位。

康某则回函表示,协议已因赵某起诉而被单方终止。

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并要求康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查起诉认为:双方所讼争的纠纷业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再行以同一事实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赵某若认为原生效判决不当,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问题:赵某第二次起诉是否属于“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分析:《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

此即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该原则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2、案件在判决生效后便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更行起诉)。

判断当事人是否更行起诉,可以把诉的要素进行比对,即比较两个诉是否出现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四个方面缺一不可。

赵某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后,消除了因协议书中约定不明、对方无法将投资款到位的因素。

康某仍然拒绝履行义务,即出现了新的法律事实。

因此赵某第二次起诉的诉讼理由不同于第一次诉讼。

其次,第二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亦不相同(第一次诉讼并未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

因此赵某前后两次起诉所提出的是两个不同的诉,不属于更行起诉。

法院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原审原告起诉实属不当。

6、1994年10月,M报社和该社编辑陈某接受A电影摄制组和B国际展览公司的委托,将《N》电影剧本缩写成故事梗概。

委托人没有告知报社《N》剧本的作者,报社根据摄制组提供的电影开镜广告上查出了该电影剧本署名为“首席编剧汪某某”,即在该故事梗概上注明“据汪某某同名电影剧本缩写”,刊登于M报。

而李某参加了《N》电影剧本的创作当他看到M报刊登的故事梗概上仅注明有汪某某时,便向M报社和陈某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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