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3)
第三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 ..\资料库\今日说法-杭州保时捷撞人 案.f4v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1
、概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是公私财 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 因此,本罪主要适用于公路和水上交通肇事,但 也不排除铁路和空中交通肇事. (2)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者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本罪的司法认定
1 、罪与非罪 本章大多数是危险犯,只要实施
了法律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可构 成犯罪,并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1)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的区分 2)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 的区分.
第二节 本章的重点罪名
一、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1 、概念: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本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
(二)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交通肇事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
分;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交通肇事 罪必须是致人死亡、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 交通肇事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的区分 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 必要分清造成事故的原因,以正确定罪量刑. ..\资料库\[今日说法]郑州奥迪车碾轧事件解 密(2010-10-31)路一鸣主持.f4v
财产的安全→与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无论是 否造成严重后果) →作为、不作为
刑法分论第三章
案例分析
1、黄某与李某勾结于97年10月22日至11月3日,趁人不备,先 后9次将剧毒老鼠药投入9户村民的猪槽内,每次毒死猪1至2头, 总共毒死16头,价值4000元。事后,二人向受害村民购买死猪 肉,然后卖给某食品厂,获利280元。该食品厂及时发现才不至 造成严重后果。
2、叶某1997年12月某晚,窜至本村农民孙某家里,将事先准 备好的带有剧毒的玉米放在牛槽内,毒死1头耕牛价值3000元, 次日,叶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死牛收购,后到市场贩卖。此后, 叶某采取同样的手段,以收购被毒死的耕牛贩卖谋利为目的,先 后在各地作案17起,毒死耕牛20头,价值近6万元,其中,叶某 收购13头到市场贩卖,牟取非法利益8000多元。
破坏生产经营罪:见刑法第276条
③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竞合
【案情】
A、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 损失10余万元(注:乙家是一个比较偏僻的单家独院)
B、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 结果将乙家邻居房屋震塌、震坏,损失共计达20余万元。
故意毁坏财物;见刑法第275条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
正确理解:不特定或多数人 P23
“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 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 制,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1、概念:指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注:恐怖活动组织——三人以上为长期共同实施杀人、
中国刑法分论-03-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特定”:心理
• • • • 直接故意:特定对象 直接故意:不特定对象 间接故意:特定对象+不特定对象 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
• 行为规定在第114条至第139条之中 大多数是作为的积极形式,如 放火罪、爆炸罪 少数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 如第 129 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纯粹不 作为) • 有些行为可以针对特定个人或者特 定财产,如投毒;有些不行,如决 水。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玩忽职守罪 • 专门(特别)法 v. 一般(普通)法
放火罪未遂的一般理论
• 独立燃烧说 • 效用丧失说 一部效用毁损说 主要效用毁损
放火罪未遂的标准问题
• 第114条放火罪: “足以”之前的未遂,可采“独立燃烧 说” • 第115条放火罪: “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之前的未遂,可 采“效用丧失说” • 第114条就是第115条的未遂形态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此罪彼罪问题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关于毒鱼的司法解释
• 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 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 • 不顾人畜安危,向饮用的池塘、水库中投放大量剧毒 药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定为投毒罪。 • 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而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 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 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惨重的,应当定为破 坏集体生产罪。 • 同时,还应查清毒药的来源,研究是否构成违反危险 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如果也犯有后列罪的,可以按照 其中的一重罪从重惩处。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特征比较
• • • • 放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放火行为:“足以” 即可构成 已满14岁的一般主体 故意 • • • • 失火罪 客体是公共安全 失火行为:严重结果 才构成 一般主体 过失
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5.
[案情]1998年4月25日晚,韩某酒后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去 王某家,路经本市中山大道与建设路交汇的十字路口处,韩 某因神智不太清醒,且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时,将对面散步的 张某撞倒,韩某吓呆了,没有下车即匆忙逃离现场.事有凑巧, 几分钟后,孙某骑摩托车路经此处.孙某晚上也喝了不少酒, 且光线较暗,车速较快,孙某未发现躺在路边的张某,从张某 身上辗过.孙某觉察到有些不对劲,下车察看,发现地上躺着 一个人,用手一摸,张某已气绝身亡.孙某惊恐万分,将张某的 尸体拖入路边草丛后骑车回家.但孙某思前想后,最终投案 自首.交警队经勘验鉴定,发现在孙某之前,张某已被撞过,但 由于间隔时间短等原因,不能辨认究竟是谁将张某撞死. [问题] 韩某和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四、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Hale Waihona Puke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
[案情]1999年7月25日中午12时左右,刘某为逃避交纳过桥费, 驾驶解放牌卡车绕道而行,遇见交通局路政大队执勤人员示 意其停车,刘驾车强行冲过,执勤人员陈某等三人遂乘一辆 三轮摩托车追赶.刘某沿路曲线行驶,占道逼车,致使摩托车 翻下路基熄火,刘某驾车逃跑.后面有一辆张某驾驶的路政 大队的面包车赶到,继续追赶,追至前方十米路口时,张某继 续鸣号并打左转向灯,示意超车.当面包车与大卡车车厢前 部齐平时,刘某又左打方向盘占道逼车,致张某驾驶的面包 车与路旁树木相撞,张某当场死亡,车上二人受轻伤,面包车 严重损坏. [问题] 刘某驾车故意挤占车道阻止追赶车辆,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 定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案例3
甲雇佣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 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 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 些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及解析
(1)构成犯罪,构成放火罪。 (2)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放火罪是危险犯,放火 行为只要致使对象物能够独立燃烧就可以认为足以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一危险 状态,从而属于既遂。 (3)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本案中点燃对象物后, 对象物已经独立燃烧,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4)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案例2
1997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收割后,嫌地上稻茬处理起来 太麻烦,违反护林防火期间不准野外随意用火的规定,点燃了地 里的稻茬。由于风大,引起火灾之火势蔓延,烧毁人工林1275亩, 损失6000余万元。
答案及解析
区分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用火行 为可能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放火罪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2)放火罪既遂的标准——“独立燃烧说” 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
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 结果,也是既遂。 (3)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
关键不在于点火是不是故意的,而在于行为人对引起 火灾的危险或后果持什么态度
(4)放火犯罪过程中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犯罪分子在故意杀人、盗窃等犯罪行为之后以放火的方法毁
灭罪证的,如共安全,如在野外焚尸(事后不可罚行 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枪支类犯罪
危险驾驶罪:行为犯,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可能性(汽车管理人所有人须对3,4负责的,定罪)
1,追逐竞驶(不要求人数),要求情节恶劣
2,醉驾,血液酒精含量不小于80mg/100ml,有间接正犯,教唆犯
3,超载或超速驾驶校车或客车
4,违规运输化学危险品危及公共安全
罪数:
危险驾驶过程中肇事,交通肇事
危险驾驶+其他违章驾驶造成严重后果,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并罚
两个危险驾驶行为并存:醉驾+超速/逆行+飙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被发现后横冲直撞,后果严重=本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罚
交通肇事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1.5宁夏公交车纵火案”备受关注,因为债权债务纠纷引起报复社会,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等,下面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汇总介绍。
(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轻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重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处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处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章
本章重点:第一,实施这种犯罪, 本章重点:第一,实施这种犯罪,其危害后果 之重,破坏范围之广, 之重,破坏范围之广,往往是犯罪分子自己也 难以预知和控制的。第二,不仅故意犯罪, 难以预知和控制的。第二,不仅故意犯罪,而 且忽视公共安全的许多过失行为, 且忽视公共安全的许多过失行为,同样也可以 造成上述严重后果, 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因而本类罪也是包含过失 犯罪最多的一类犯罪。第三, 犯罪最多的一类犯罪。第三,本类罪的危害结 一般是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对财产的破坏, 果,一般是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对财产的破坏, 因此,如何区分本类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罪、 因此,如何区分本类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罪、侵 犯财产罪的界限,特别值得注意。 犯财产罪的界限,特别值得注意。
本章难点: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本章难点: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什 么是公共安全; 么是公共安全;(2)交通肇事罪的有关 问题; 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 问题;(3)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4) 放火罪等几种重点犯罪的既遂标准; 放火罪等几种重点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 些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 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限,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例1:某甲点燃某乙堆放在田地中间的数千 斤稻谷,但未危及其他财产安全。 斤稻谷,但未危及其他财产安全。 不构成放火罪
例2:甲因某事对门卫乙怀恨在心,便欲除 甲因某事对门卫乙怀恨在心, 但甲不愿伤及他人, 之。但甲不愿伤及他人,几次均未能下 一日夜,门卫室仅乙一人值班, 手。一日夜,门卫室仅乙一人值班,甲 得知后借机将定时炸弹防入门卫室后溜 恰巧乙觉得闲得无事, 走,恰巧乙觉得闲得无事,便邀几个人 到门卫室打牌,结果均被炸死。 到门卫室打牌,结果均被炸死。 甲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过失爆炸罪? 甲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故意 杀人罪? 杀人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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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见行为: (1)户外私拉电网; (2)破坏矿井通风设备; (3)驾车冲撞人群; (4)向人群开枪扫射; (5)酒后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6)醉酒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 (7)对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暴力袭击; (8)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器材; (9)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 (10)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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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
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
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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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 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他罪危害的“特定”而 言。譬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类犯罪的特点:
(1)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
(1)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因此,既遂与未遂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发生了公共危 险。
(2)放火罪的既、未遂有不同学说(点火说、独立燃烧说、烧毁说),我国 多采纳 “独立燃烧说”。
2、放火焚烧自己财产的行为定性: (1)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产,是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目的,例如为诈取 保险金、杀人等,则成立其他犯罪。 (3)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不特定” 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结 果)不确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 以实际控制。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罪名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且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的罪名有很多种,其中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可以处,最低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积极参加者,可以处最低三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依照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1)客体与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私设电网,驾车撞人,制、输坏血和病毒血,向人群开枪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主观故意方面。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主要是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实践中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属直接故意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3)犯罪后果方面。
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只要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属于危险犯。
危害公共安全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案例篇一: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1、张某等放火、保险诈骗案1997年8月29日,张某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自己经营的矿山物资供应商店虚报82万元投入保险。
张某为获得巨额保险金,产生放火制造保险事故的恶念。
于是,张某于同年12月10日购买了10个塑料桶,雇出租汽车将150余千克汽油运回商店,并购买了500个塑料袋等,为放火作准备。
12月12日晚,张某同其兄张甲,将汽油和其他作案工具搬运到自己商店的天棚上,准备制造商店失火被烧毁的假象。
张某、张甲把汽油在商店天棚各处洒放好,剩下的一部分则洒在商店的货物上。
12月13日凌晨时许,张某将商店天棚上的汽油点着,商店开始燃烧,因火势很大,将与商店相连的市建设银行新兴办事处也一并烧着,并当场烧死办事处工作人员和警卫4人,烧伤2人(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之后,张某和张甲二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张某和张甲二人构成何罪?2、徐某失火案徐某于1993年5月21日晚19时许,前往金华市床单总厂集体宿舍2单元101室找女工朱某玩,朱当即表示当晚要上夜班需休息并要徐某回去。
徐某以抽完烟再走为由,仍站在一边抽烟。
抽完烟后有连续点燃两根火柴,放在口中玩耍。
当点燃第三根火柴时,徐某发现朱某床上的蚊帐内叮有蚊子,即用点燃的火柴烧烫蚊子,结果引燃了蚊帐。
徐某一边惊呼“着火了”,一边用手扑火,但未扑灭,火势迅速蔓延。
已就寝的女工朱某、叶某、樊某听见呼叫声后即逃离寝室,而同寝室已熟睡的女工施某却被大火烧伤身体后才惊醒,跳下床逃离火口。
后经群众和消防队奋力扑救,才将大火扑灭,施某被送到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
经法院鉴定,施某面部、颈部、双上肢、背及双膝关节已烧成二度至三度烧伤,面积达38。
其中三度烧伤为15,属重伤。
由于失火,造成烧毁价值人民币5630余元财产的后果。
案发后,徐某在亲属陪同下,于1993年5月25日下午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已赔偿经济损失6100元。
刑法各论PPT 第二编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 人,或者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 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 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 后果,危害公共安全。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 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 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身 体动作的心理态度。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置放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 质,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 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 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 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七、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三、主观要件 本章罪的主观要件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有些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有些罪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一、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陷入危险的,就应该立案。
法律快车提醒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能判缓刑吗符合判缓条件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能判缓刑,前提条件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哪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分则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事发时开宝马车的少年是李双江与梦鸽的儿子。而在网上,有人 曝出这辆车原本是梦鸽的白色宝马,后花费27万元改装而成。 • 同时,有网友称,牌照为“晋O00888”的奥迪车系山西省国税局 所有,司机系山西一公司老总之子。 • 除了备受质疑的奥迪车3年违章36次未处理外,网友还曝出,这 辆宝马车自今年1月至今,也有32起违章未接受处罚。记者从有 关渠道证实,在北京市交通违法查询网上,1996年出生、车主 “李天一”的名下确有32起违章未处理。 • 由于事件中的打人者态度嚣张,此事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针 对铺天盖地的网络传言,山西省国税局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发布声 明称:“晋O00888车牌在2004年8月前为山西省国税局机关使 用;2004年8月,该车牌已上交山西省交警部门,山西省国税局 不再使用,此事件与我局无关。” • 山西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表示,此车牌虽属该局所有,但挂该 牌的车辆是一辆吉普车,并且一直停在该局院内。奥迪可能为套 牌车。 • 李双江始终不接电话 • 今天早上,记者拨打李双江和他妻子梦鸽的电话,连续几次李双 江的电话都无人接听,发去短信也久久没有回音。 • 拨打梦鸽的电话先是被挂断,紧接着再次拨打,梦鸽终于接听了, 听到是记者并没马上挂电话,显然有心理准备,但仍然拒绝采访, 只是说自己现在在香港,不方便谈这个事情,谢谢关心。
• 思考:整个事件当然是引发了众怒,但 是,这个未成年的行凶者能不能承担责 任?
• 一、概念: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二、构成要件 • (一)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指航空、 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 • 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 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 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 (二)客观方面 • 1、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的行为
公共安全罪处罚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或者由于过失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或者损害的行为。
公共安全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还对公民的人身财产造成极大威胁。
我国《刑法》对公共安全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各种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标准。
二、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及处罚标准1. 放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决水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决水罪与放火罪处罚标准相同。
3. 爆炸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爆炸罪与放火罪、决水罪处罚标准相同。
4. 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处罚标准相同。
5.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标准相同。
6. 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7. 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公共安全罪量刑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
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刑法对公共安全罪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规定。
二、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放火罪: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爆炸罪:故意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 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 破坏电力设备罪: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故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8.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行为: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1.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量刑标准(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量刑标准(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2)携带爆炸装置的;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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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1 . 非 法 持 有 、 私 藏 枪 支 、 弹 药 罪
32 . 非 法 出 租 、 出 借 枪 支 罪
33
.
丢
失
枪
支
不
报
罪
34 . 非 法 携 带 枪 支 、 弹 药 、 管 制 刀 具 、 危 险 物 品 危 及 公 共 安 全 罪
(二)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的只要实
危险犯 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犯罪,属于
。
对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则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属于结果犯。
(三)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四)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处罚。
二、决水罪
决水罪,是指利用水的破坏作用,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
“决水”是指受到控制的水的自然力解放出来,造成水的泛滥。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水患,
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第 114条至第139条共26个条文,总计47个罪名。
1.放火罪 3.爆炸罪
4.投放危险物质罪
2.决水罪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失火罪
7.过失决水罪
8.过失爆炸罪
9.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10 . 过 失 以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11
.
破
坏
(一) 放火罪
1、放火罪的概念和构成
放火罪,是指故意以引起公私财物等对象燃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体是公共安全。
对象是体现着公共安全的财物。(包括私有财产)
(2)客观方面实施了放火行为。
解释“放火”。
燃烧的对象 ,主要是财物,也可能是财产以外的对象。
(3)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5.重大飞行事故罪
36.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37.交通肇事罪
38 .危险驾驶罪
39.重大责任事故罪
40 . 强 令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罪 41 . 重 大 劳 动 安 全 事 故 罪 42 .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罪 刑 法 43.危险物品肇事罪
44 . 工 程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罪
经鉴定,手榴弹是在于光平与张洪春争抢过程中在双方手中爆炸的,爆炸的高度在170cm左 右,在双方争抢过程中意外引爆的可能性最大。
同年2月9日,史桂荣要求于光平、于光胜向其公爹及其夫妇下跪赔礼,于家未答应。2月10 日上午,史桂荣同张家及娘家亲戚约二三十人破门闯入被告人于光平家院中,叫骂达半小时左 右,并投掷石块,被告人于光平气急之下,从屋内拿出一枚私藏的手榴弹,拧开后盖掖在腰间 ,手持点燃的鞭炮从屋内冲出,想以此吓退对方,但未奏效,还遭到张洪春等人的围攻。于光 平见状,在大门处掏出手榴弹拉响,造成张洪春等三人死亡,二人重伤,五人轻伤,一人轻微 伤的严重后果。于光平右眼也被炸瞎,右手拇指被炸断一节。
交
通
工
具
罪
12
.
破坏交ຫໍສະໝຸດ 通设施罪
13
.
破
坏
电
力
设
备
罪
14 . 破 坏 易 燃 易 爆 设 备 罪
15 . 过 失 损 坏 交 通 工 具 罪
16 . 过 失 损 坏 交 通 设 施 罪
17 . 过 失 损 坏 电 力 设 备 罪
18 . 过 失 损 坏 易 燃 易 爆 设 备 罪 19 . 组 织 、 领 导 、 参 加 恐 怖 组 织 罪
45 . 教 育 设 施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罪
46
.
消
防
责
任
事
故
罪
4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失火罪
案例导入
2005年12月 27日,某村民覃后志与同村村民覃某、张某因生活小事发生矛盾结怨而怀恨在心,遂起报复 之念。覃后志携汽油窜至该镇两河口村一河坝张某打砖处,乘张某及妻子、覃某及妻子等4人熟睡之机,将工 棚门用铁丝扭住后,把汽油泼浇到工棚内,然后放火点燃汽油,欲将张某等人烧死,覃、张等人合力将门撞 开后才脱离现场。覃后志的行为致当时在工棚内的4人受伤,1人重伤,2人轻伤,1人轻微伤。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水患的发生。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于光平,男,30岁,农民。
案例导入
1997年2月7日,被告人于光平的儿子(8岁)和侄子(10岁)在玩自行车钢圈时,碰到本村 村民张洪庆的堂侄媳妇身上。张洪庆、史桂荣夫妇因此与于光平、于光胜发生口角,继而发生 撕打。撕打中张洪庆的头部被打破,后张洪庆被送往乡医院治疗。于光平的父母多次到医院看 望,向张洪庆及其父亲赔礼道歉,并找人调解,但未得到张洪庆的谅解。
20 . 资 助 恐 怖 活 动 罪 21 . 劫 持 航 空 器 罪 22 . 劫 持 船 只 、 汽 车 罪
23
.
暴
力
危
及
飞
行
安
全
罪
24 . 破 坏 广 播 电 视 设 施 、 公 用 电 信 设 施 罪 25 . 过 失 损 坏 广 播 电 视 设 施 、 公 用 电 信 设 施 罪 26 . 非 法 制 造 、 买 卖 、 运 输 、 邮 寄 、 储 存 枪 支 、 弹 药 、 爆 炸 物 罪 2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
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 人的生命、健康、生产、工作、 生活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放火的动机可能影响量刑,但不 影响定罪。
2、认定
(1)要根据犯罪的结果正确选择法定刑。
(2)要正确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刑法理论通说的“独立燃烧”说。
(3)要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
3、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的规定处罚。
(二)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