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土地违法案件工作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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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6•【文号】法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1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使命担当1.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增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农村工作、建设法治乡村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为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谋划部署推动工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护航“三农”工作。
要对标对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找准司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结合点、切入点,创造性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总结汇报材料(精选多篇)
![总结汇报材料(精选多篇)](https://img.taocdn.com/s3/m/583db8fcc1c708a1284a4482.png)
总结汇报材料(精选多篇)正文第一篇:年度个人总结汇报材料20XX年先进工作者个人总结20XX年在公司领导的关怀、支持下,在所有同事互相配合、帮助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岗位职能,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在这过去的一年里,我通过不断向领导、同事和班组学习施工管理经验,以及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总结摸索,在工作和学习上都取得了较明显的进步,在这20XX年即将结束,新的工作阶段就要开始的时候,有很多事情需要坐下来认真的思考一下,需要很好的进行总结和回顾。
总结过去一年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为下一阶段工作更好的展开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回首过去的12个月里,要感谢企业给了我这么好的发展平台,要感谢公司领导给了我这么多的学习和锻炼机会,要感谢师傅给了我这么多的工作经验,要感谢同事给了我这么多的帮助。
这一年里,做了很多事情,感觉非常的充实,受益匪浅,回想起来让自己也感觉到些许的欣慰,觉得过去一年的时光没有虚度。
第一、思想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在学习上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思想上始终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通过学习对党在新形势下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政治理论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二是法律法规的学习,20XX年在我们建筑行业新颁布实施了许多规范,我们要随时更新自己的法律、法规知识,以更好。
更规范的管理施工项目;三是专业知识的学习,在实际工作中深感自己的专业知识无法满岗位的需要,为此我积极主动的学习相关新知识、新技术,虚心请教领导、同事以及现场施工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对工作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力求吃透弄清,比较快的掌握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知识,为开展和完成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第二、认认真真,做好本职工作。
回顾自己一年来的工作历程,所有自己经手的任务都能够顺利完成。
根据自己工作中的体会,我认为做好一名合格称职的施工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继续努力:1、责任心。
这是我们工作中很重要的一点,可以说是精髓之一。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以案促改剖析材料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以案促改剖析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2b7b764c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6f.png)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以案促改剖析材料第1篇: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以案促改剖析材料为严守我县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我县主要从图斑核查、政策宣传、土地巡查三个方面发力。
一、立足核查,狠抓工作落实为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批示指示,我县扎实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回头看”工作。
截至目前,我县累计发现“不应纳入而纳入”的项目0个,“应纳入未纳入”项目100余个;对国家和省级下发图斑中不纳入问题台账的,参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图斑举证细则》要求搜集举证资料,建立详细档案和台账的图斑72684个,已完成87.1%;对纳入问题台账的宗地建立档案(含基本情况资料及后期的整治整改资料)2324个,已完成100%;纳入问题台账的宗地实地测量2324个,已完成100%。
二、下沉宣传,提高思想认识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关键在于从思想上认识到耕地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为了从源头上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要从宣传上“下功夫”。
我县以领导小组名义向各个乡镇下发通知,要求在交通要道,人流聚集地,场镇,村坝坝等场所张贴、发放“八不准”、“六个严禁”等宣传资料。
截至目前,共发放宣传单80000余份,宣传海报1400余份,悬挂横幅500余条,音频播放20240余次,视频宣传900余次。
三、严格执法,确保遏制增量为了落实自然资源执法“严起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将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作为常态化工作。
一要加强土地巡查工作,要求各乡镇进一步加强巡查,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排查辖区范围内是否存在“顶风违建”问题,每周上报巡查及制止新增建设情况。
二要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严格查处“顶风违建”案件,对发现的“顶风违建”案件要作为典型案例,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坚绝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
三要结合“卫片执法”与“动态巡查”工作,按照“月清”工作要求,扎实推进上级下发的疑似占耕地建房图斑核查整改工作,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总结范文(二篇)
![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总结范文(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8d640213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2d.png)
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总结范文____社区志愿者服务站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让居民受益、让群众满意这个中心,社区志愿者服务站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让“居民受益、让群众满意”这个中心,以“社区以民为本,民以社区为家”为宗旨,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积极推动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治安、社区环境进楼栋,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不断开拓工作领域加强项目建设,得到了群众的充分肯定,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开展的活动形式多样、贴近民生的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社区志愿者活动无论从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上均有新突破,为全社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在加强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同时大力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充分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建立街道社区与各社会单位团体的有效联系,进一步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事业。
二、建立健全机制,全面拓宽服务领域,我社区组建以社区党委书记为首的社区志愿者服务站组织机构,规范了社区志愿者的招募、管理制度。
建立以党总支为总站,志愿者组织机构为龙头,以服务队、志愿者小组为分支机构的多层次的服务体系。
三、以服务他人,社会为依托,积极探索志愿者服务的新思路,新方法。
社区志愿者活动本着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培养全民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区志愿者服务体系,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发展目标不断的完善着。
我社区的社区志愿者活动正是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提高社区志愿者素质,为社区文明和谐、社区的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在开展社区志愿者服务行动的过程中,我们始终把加强宣传报道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加以实施。
具体以社区党总支为龙头,由社区志愿者服务站组织牵头,采取对外宣传和对内报到的宣传方式,加强了对志愿者活动重点项目,重大活动或典型人物的宣传力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赣高法〔2019〕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赣高法〔201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625fcb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e6.png)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赣高法〔2019〕1号全省各级法院: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思路和方法,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并经2018年12月13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法院审判监督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范围1、本指引所指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是指与农村土地承包有关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继承纠纷等民事纠纷。
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范文(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0b5b14d7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f8.png)
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范文【引言】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成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一环。
本文就202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以期为实施工作提供参考。
【一、工作背景】经过多年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渐明晰和稳定,为农民创造了条件,推动了农业发展。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相关政策的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及时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依法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登记;2.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 便捷高效原则:采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4. 综合治理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和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进行;5. 安全保密原则:严格遵守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登记资料。
【三、工作内容】1. 制定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范围、时间节点等细节内容,确保工作有序开展;2. 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农民广泛宣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目的、意义、程序和要求,提高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3. 确定登记标准: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标准和指引,明确登记的范围、主体、要素等,确保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4. 开展田块调查:组织专业人员对农村各个村庄的土地进行彻底调查,包括土地面积、权属情况、承包期限等相关信息,建立土地档案;5. 登记信息录入:将调查所得的土地信息进行归类、整理,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数据库,并进行信息录入;6. 申报审核:农民依法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申请,县级登记机构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7. 发放证书:审核通过后,县级登记机构向农民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证书,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可靠性;8. 资料归档和管理:对已发放的登记证书进行归档,并建立健全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9.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登记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10. 问题解决:及时处理和解决农民在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保障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意见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72d7bd0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a1.png)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0•【字号】汕府〔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意见汕府〔202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违法建设治理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开展违法建设治理的工作要求,坚决打好我市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的长效机制,保障城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严守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红线,依法推进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为我市建设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提供发展空间。
二、健全责任机制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坚持“属地管理、守土有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分级负责、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对辖区内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并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是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切实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或协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及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善后等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b34c328a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b736d52.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支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2016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后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77c9a3a0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83.png)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1为扎实推进东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优化环境卫生,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助力我县省级文明县城创建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东区治理要求,我局积极谋划、创新治理举措,通过规范市容市貌,维护市政设施安全,改善环境卫生等专项综合治理措施,以解决东区脏、乱、差人居环境问题为目标,着力提高东区精细化管理水平。
现结合东区治理现状,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实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抓住现阶段城市高质量发展关键期,助力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现代化建设进程,突出重点、补齐短板、综合提升,以标准化、规范化、智慧化为着力点,立足实际,聚焦重点、聚焦民生,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主要方向,深入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积极创新城市管理方式,提升城市管理效能,努力建设秩序优良、环境优美、特色鲜明、和谐宜居的洁净鳌城。
二、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市容环境整治、市政设施维护、环卫设施更新”等三个行动计划。
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强化东区综合治理专项整治,以市容市貌、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占道经营、户外广告等工作为重点,以点带面,从细微入手,全面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确保东区市容环境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并紧紧围绕东区整治目标,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夯实工作责任,以“三个”提升行动为主要任务,充分利用3个月时间,构建完善市容环境整洁有序、市政设施配套完善、园林绿化提档升级、行政执法严格高效的城市管理新体系,全面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努力营造城市良好环境。
(一)科学谋划,重点整治(20xx年7月底)。
制度科学合理有较强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以前期摸排数据为重要抓手,深入开展“五化”提升工程,以“三个”专项行动为重点任务,通过整治占道经营、乱堆放、乱张贴、公共设施损坏、公园绿地杂乱、环卫设施更新等城市管理领域突出现象,补齐治理短板,全面提升东区主次干路管理水平,打造东区精细化管理示范街区,提升城市环境形象。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处置财产的工作指引试行 ) 的通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处置财产的工作指引试行 ) 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467440e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62.png)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处置财产的工作指引试行 ) 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威中法办〔2021〕31 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处置财产的工作指引试行) 的通知威中法办(2021) 31 号各区市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处置财产的工作指引(试行)》已于2021年8月5日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从即日起试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中院执行局。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1年8月11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财产处置的工作指引(试行)针对近年来我市法院在执行程序财产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一般规定1.本指引的财产处置工作是指执行程序中对财产进行议价、询价、评估以及拍卖、变卖等工作。
2.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变卖等工作一般由执行部门负责,委托评估、委托拍卖、委托变卖工作一般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
执行部门可根据本院内设机构及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责、运行模式将上述部分事务集中由执行指挥中心办理。
3.对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变卖财产中制作并上传视频、照片、文字说明、公告、须知,接受竞买人咨询、引领看样等辅助性事务,可外包给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辅助机构进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42b204b3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08.png)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一、前言拆迁工作是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安排的重要环节,也是政府与市民之间的重要关系之一、拆迁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因此需要律师在其中起到合法、公正、权益保障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的操作行为,特制定本操作指引,以期为律师提供一些指导和参考。
二、角色定位2.律师代理拆迁户的法律维权工作,应当以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为基础,维护公平公正的拆迁程序,确保拆迁补偿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操作原则1.合法合规: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的操作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2.公平公正:律师应当在代理拆迁户案件中始终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一方。
3.忠诚勇敢: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忠于拆迁户利益,勇敢维护他们的权益,敢于为他们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4.保密要求:律师应当保守拆迁户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案件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外部人员。
四、操作步骤2.拆迁协议审查:律师应当对拆迁协议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保护拆迁户的权益不受侵害。
3.诉讼代理:若拆迁户对拆迁补偿或其他利益不满意,律师应当代理诉讼,依法维护拆迁户的权益。
4.案件协商:律师在拆迁纠纷案件中可以提供协商服务,帮助双方达成和解,减少诉讼纠纷。
五、职业道德1.忠诚义务: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必须忠诚于拆迁户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保密义务: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拆迁户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
3.诚信守法: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要诚信守法,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编造虚假证据和信息。
六、责任与追责1.拆迁维权失败:若律师在代理拆迁户案件中未能保护其合法权益或经操作失误导致拆迁维权失败,律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拆迁户作出适当的赔偿。
2.不当行为处理:若律师在拆迁法律业务中有不当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律师协会将依据相应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可能包括警告、纪律处分等。
2024年国土系统工作计划(三篇)
![2024年国土系统工作计划(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40e1b2a8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be.png)
2024年国土系统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以____为统领,以打造“阳光国土”为平台,努力宣传“阳光国土”品牌,尤其针对____年国土资源改革创新年,切实增强新闻宣传的实效性,努力为推进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宣传重点(一)深入宣传____。
深入开展学习____宣传,牢牢把握国土资源工作正确方向。
深入开展改进工作作风的宣传,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着重宣传____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具体措施,包括改进会议管理、精简公文简报、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廉洁自律、厉行勤俭节约的做法和成效。
(二)大力学习传达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论述、新要求。
特别对____、____理关于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节约用好土地,确保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一系列论述,要做到家喻户晓。
(三)深入开展“阳光国土”品牌的宣传。
重点宣传在“改革创新年”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机关效能提高等方面的做法和成果。
(四)着力宣传____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积极宣传“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做法和成效,着重宣传国土资源部门在强队伍、转作风、服务民生方面的工作和成效,切实增强工作的执行力和创新力,努力树立国土资源部门形象。
(五)广泛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宣传。
宣传推进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及节约集约建设工作进展。
宣传工业用地效益调查活动,积极盘活闲置低效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新举措、新成效。
广泛宣传在土地利用规划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土地利用等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果。
(六)积极宣传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工作成绩。
围绕区____委会《土地管理法》执法检查,开展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耕地保护、土地整治等工作的成效。
宣传各地在坚守耕地红线、严格土地执法监察、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提高土地管理利用水平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与规范(试行)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与规范(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e6c60662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87.png)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与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21•【分类】其他正文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与规范(试行)目录序言第一部分具体流程和要求1.征地批前程序2.征地报批程序3.征地批后程序第二部分规范诉讼指引和警示1.突出重点强化源头治理,重视支持行政争议调解2.长远谋划加强规范建设,践诺守约打造诚信政府3.依法规制滥诉缠诉行为,发挥案例教育指引作用第三部分类案裁判辨析1.拆除已签约房屋行为的定性2.注销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的可诉性3.拆除房屋时应妥善处置屋内物品4.留置送达文书的适用情形5.未经补偿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可选择赔偿第四部分法律法规索引序言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对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出了总动员。
作为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地区人民群众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早,加之温州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生活中部分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反映到行政诉讼中来。
近年来,温州两级法院深刻把握新形势新要求对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审判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行政权运行的监督力度,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法治温州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以及《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颁布,温州市涉征迁矛盾尖锐、成讼率和涉诉信访率居高不下、利益诉求呈群体化趋势的现状,在全面总结温州近些年行政审判经验,尤其是针对土地征收重点难点问题的汇总、分析基础上,温州中院编撰《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与规范》手册(今后修订的法律法规如有不同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同时,本指引部分程序系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而该办法主要针对市区集体土地征收情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出台《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等9则
![国土资源部出台《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等9则](https://img.taocdn.com/s3/m/d12762d6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a7.png)
Information network信息视点信息视点Information Network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29国土资源部:出台《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系统梳理了目前现行各项支持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用地政策,详细解释了各种政策工具及其法律依据、概念内涵、适用情形、注意事项等,为新产业用地提供了“政策工具包”和使用说明书。
《指引》分3章、共20条,其主要内容,一是较为全面地涵盖了各项产业用地政策工具,包括按原地类管理、优先安排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差别化选择使用方式和供应方式、开展配套建设、设立地役权、落实过渡期政策、调整出让底价设定方式、引导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等十余种。
二是结合各地反映情况,明确了部分政策的适用情形,如明确了优先安排计划指标的原则和层级,对当前政策环境下如何合法规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也提出了指导。
三是提示了部分政策适用的关键环节,如宗地用途确定、项目性质认定、供地前置条件与履约监管有机联动等,打通了产业用地政策落实中需重点突破的“梗阻点”。
《指引》还提出了改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具体要求,如要求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项目谋划阶段即要积极提出用地落实的意见建议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落实,主动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宣传配套建设用地政策,在编制供应计划时主动征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将限制改变用途和分割转让等特殊规定写入供地文件并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书,将产业用地政策文件、项目性质认定文件一并归档和建立项目台账等,促进产业用地政策有效落实。
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针对特定行业,如养老服务产业、物流产业、光伏发电产业以及其他“双创”涉及的产业而制定的专项用地政策(不包括房地产业),目前初步统计近60项(相关产业用地政策清单可在中国政府网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查询)。
闲置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指引
![闲置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735b9dd4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d3.png)
闲置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指引一、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是至关重要的,而闲置土地的存在则会导致资源浪费和城市发展的滞后。
为了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了行政复议机制,以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本文将就闲置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指引进行详细解读,包括相关背景、适用范围、审查要点以及案件处理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二、背景闲置土地是指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长期未进行建设或利用的土地。
这些土地的闲置状态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也影响了城市的发展进程。
为了解决闲置土地问题,我国制定了《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设立了行政复议机构,以便对涉及闲置土地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适用范围闲置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指引适用于以下情况:1.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或变更的申请;2.土地使用权被限制的申请;3.土地使用权异议的申请;4.其他与闲置土地相关的行政行为。
四、审查要点在进行闲置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时,需要关注以下要点:4.1 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时需要核实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限制条件等。
如果土地使用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予以收回或变更。
4.2 土地是否属于闲置状态审查时需要核实土地是否属于闲置状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判断:1.是否存在长期未进行建设或利用的证据;2.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土地的行为;3.是否存在虚假的土地利用证明等情况。
4.3 是否存在合理的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审查时需要考虑土地闲置的原因是否合理,如果存在合理的原因,如土地用途调整、市场需求变化等,可以视情况予以允许。
但是,如果存在恶意闲置土地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
4.4 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审查时需要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利用证明、建设或利用计划等。
同时,还需要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并进行证据的权威性评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db5e5df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f8.png)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锚定一个目标,激活三大动力,奋力实现十大新突破”的“1310”具体部署,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增强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高质量发展是广东实现现代化的根本出路。
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使命任务,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能动司法,以钉钉子精神深入推进高质量司法,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
二、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司法服务保障。
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赋予粤港澳大湾区的“一点两地”全新定位,加强新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金融审判等领域裁判规则和审判机制创新。
推动出台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则,制定港澳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指引,深化诉讼主体资格认定、证据审查认定、文书送达、判决认可与执行等方面规则衔接。
依法支持在大湾区内地注册的港澳独资和合资企业选择港澳仲裁和适用港澳法律解决合同纠纷。
加快大湾区内地法院司法服务一体化,全面完善跨域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庭审。
支持港澳律师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试点,普及线上授权见证、电子送达等智慧应用,持续完善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查明平台和法律专家库、裁审对接平台、司法协助平台。
深化拓展审判职能综合改革,加强横琴、前海、南沙法院建设。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公益诉讼办案难题与对策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公益诉讼办案难题与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527a7d99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875a531.png)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公益诉讼办案难题与对策作者:卢义颖姜廷松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12期摘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在线索、证据、实体等环节面临不少实践困境,有待逐一突破。
线索方面,可构建线上线下多元化线索发现机制;证据方面,应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实体法方面,应以民法典为指引破解监督界限不清、办案领域交叉时监督精准性不足的困境。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公益诉讼证据规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是自2015年7月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始就明确的办案领域,一直以来案件占比较小、起诉率较低,办案实践面临不少难题。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公益诉讼办案提出明确要求,优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和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办案结构,进一步提高办案量,提升办案质效。
要实现这一工作要求,需在分析实践困境的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数据分析(一)全国基本数据情况公益诉讼全面開展以来,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826件,占案件总数2.25%,督促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29.2亿元。
[1]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569件,占比仅为1%,较上年度同比减少0.2%。
[2](二)Y省基本数据情况Y省作为13个试点省份之一,2015年7月至2020年6月办案数据情况如下:1.诉前情况。
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案件线索284件,占线索总数1.58%。
在全省公益诉讼线索总数呈总体上升趋势的情况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线索数反呈总体下降趋势。
试点第2年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线索129件,达5年最高峰,占线索总数15.3%,此后每年均呈下降趋势。
立案、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的趋势与线索受理大体一致,立案267件,占总数1.6%;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75份,占总数1.9%。
关注土地督察工作“路线图”
![关注土地督察工作“路线图”](https://img.taocdn.com/s3/m/32a7dc39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cd.png)
关注土地督察工作“路线图”佚名【期刊名称】《国土资源》【年(卷),期】2014(000)004【总页数】2页(P32-33)【正文语种】中文马年春节刚过,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就印发了《2014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要点》,标志着今年土地督察工作“路线图”已经划定。
一同印发的还有《2014年省级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督察工作计划》。
两个文件围绕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国土资源工作定位:“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提出了土地督察“严守耕地红线、督导节约集约、维护合法权益、提高督察效能”的总要求,从工作定位、业务统筹、基础支撑、队伍建设四方面,对今年土地督察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路线图”释放了哪些新信号?今年的土地督察工作将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如何开展?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负责人。
以“严守耕地红线、督导节约集约、维护合法权益、提高督察效能”为定位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近期中央召开的多次重大会议,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其中很多方面都涉及国土资源工作。
在国土资源工作大局中把握土地督察工作,《2014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对土地督察工作思路、定位作出了新部署。
2014年土地督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严守耕地红线、督导节约集约、维护合法权益、提高督察效能”的定位,严格履行国家土地督察职责,以监督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管理情况为着力点,以耕地保护为核心,以发现问题、整改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提高督察效能。
总督察办负责人说,土地督察工作是整个行政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土资源工作定位。
国土资源部党组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研究提出了国土资源管理新的工作定位: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同时还要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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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违法案件工作指引为规范土地执法人员办案行为,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行为定性准确、责任主体明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高质量高效率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案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确定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一)非法占用耕地;(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三)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四)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五)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二、认定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把耕地保护列为基本国策,有下列行为的应予以立案处理:(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或者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三)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四)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六)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N>(七)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予以立案处理的土地违法行为。
三、认定土地违法行为需依据的证明材料(一)由规划、用地审批部门提供的,所涉用地无用地批准文件的证明;(二)占用土地在进行建设之前的地类为非建设用地的证明(如卫星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图、地形图等);(三)现场土体已经硬化,耕作层已经破坏、正在施工或已建成建(构)筑物的现场拍摄照片;(四)查丈勘测定界图及报告;(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一)《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二)《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七十五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四)《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国土部门责令返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六)《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七)《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办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工作流程(一)国土所经办人巡查或接到举报发现疑似违法用地情况的,应当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写入巡查日志中。
(二)国土所对违法占地挖土、填土、堆土、堆放物品和排放淤泥、建筑垃圾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签收,一式四份,送执法监察大队一份,镇(街)一份,存档案一份。
(三)国土所对已在违法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当事人依法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签收,一式四份;送执法监察大队一份,镇(街)一份,存档案一份。
(四)在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国土所应报告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再报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规定各部门在土地执法中承担的职责,填写《查处(协同查处)违法用地告知函》,告知相关部门对违法用地进行查处或协助查处,并同时抄送承担共同责任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镇(街)、城管、规划、建设、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发展改革、工商、环保、林业、农业、电力、自来水、供气等部门。
(五)国土所认定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国土所经办人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批准后立案。
(六)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记录拍摄时间。
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构成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测量单位出具勘测定界报告,房屋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基础压占破坏土体报告。
(七)国土所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询问通知》,指派两名(或以上)经办人负责调查取证,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八)国土所经办人整理案件,撰写《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填写《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情况表》。
(九)国土所经办人将第(七)点准备的有关材料送区(县级市)执法监察大队档案岗,做好登记后,移交给案件岗处理。
(十)执法监察大队领导自登记收到案件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召开会审会。
特殊、重大、疑难案件应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审会议。
会审会议由执法监察大队领导主持,区(县级市)局产权科、规划科、用地科和相关国土所主要负责人参加。
会审情况及议定事项应作书面记录,由参加会审的成员签名。
如会审小组认为案情特别重大的,可提交区(县级市)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十一)执法监察大队案件岗撰写《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国土所经办人。
(十二)国土所在收到案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告知书》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时送达违法用地当事人。
(十三)当事人收到《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要求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执法监察大队应当举行听证会。
此外情形,不举行听证会。
不听证的案件,国土所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用地当事人。
(十四)听证会由执法监察大队主持,法律岗负责组织听证,当事人、证人等参加。
听证笔录应当记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和执法经办人对法律、法规的解释等。
听证申请书由国土所经办人员审查,移交给执法监察大队法律岗。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听证的当事人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2.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3.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4.申请听证的时间要求,当事人是否在告知限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十五)执法监察大队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通知国土所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十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则可留置送达或张贴在违法用地现场和村务公开栏,并拍照留存;同时,在存档案的决定书上说明原因,并要求当地村干部(非村违法用地的)、镇规划建设办(街道城管科)或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确认。
(十七)经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执法监察大队案件岗,由案件岗撰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并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执法监察大队案件岗,经执法监察大队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十八)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由法律岗作为案件委托代理人,国土所经办人协助委托代理人的工作。
代理人按规定期限做好应诉工作。
(十九)涉及当事人触犯刑律或党纪政纪的,执法监察大队案件岗编制移送案件材料,撰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党纪处分建议书》,并将案件当事人移送公安、检察院、法院或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二十)执法监察大队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时,应同时向同级检察院备案,并抄送市执法监察支队。
移送案件的执法监察大队收到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受理案件的书面通知后,由法律岗将收文交给国土所。
如果公安机关退回不予受理,移送案件的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向检察院反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二十一)所有对外的发文,均加盖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处违法用地和矿产专用章。
六、办理整改违法用地案件的工作流程(一)国土所经办人在巡回检查或接到举报发现疑似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当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写入巡查日志中。
(二)国土所对违法占地挖土、填土、堆土、堆放物品和排放淤泥、建筑垃圾或已进行建设的当事人依法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签收,一式四份,送执法监察大队一份,镇(街)一份,存档案一份。
(三)对当事人自动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的,国土所做好拍照等取证工作,制作违法用地情况报告,呈执法监察大队领导审批结案后,国土所将案件送区(县级市)局档案岗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