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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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年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环境评价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7次)

环境评价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7次)

环境评价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真题】《"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A.节能指标B.清洁生产指标C.循环经济指标D.污染物总量指标2.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A.5%B.10%C.15%D.20%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A.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C.环境影响评价机构D.环境监测机构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

A.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C.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D.国务院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A.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B.低水平放射性废水C.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D.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要突出重点,全程监管,对()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

A.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B.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C.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D.化工、石化行业的生产和运输7.【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和《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1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何要开展这次清理工作?答:这次清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的。

开展这项清理工作,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环境保护部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

7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这次继续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摸清家底”,也是整个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问:这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哪些?答:环境保护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问:未列入目录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答:《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400件文件均为经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目录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废止、自行失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等情况。

环境应急培训总结(2篇)

环境应急培训总结(2篇)

环境应急培训总结环境应急管理岗位培训的报告一、培训内容在此次培训中,系统学习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臵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等____份文件,涉及环境应急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从环境应急的工作范畴到环境应急的工作机制建设,从环境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到应急状态下的职责作用,再到应急后环境损害评估都进行了深入的学习。

这些文件是指导环境应急工作开展的有力抓手,在起草过程中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和相关部门的应急管理经验,调度分析了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基本情况,广泛的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是国家《____应对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实施细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二、主要收获(一)清楚了环境应急的工作范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规定,各级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范畴是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臵和事后恢复工作,预防和控制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突然导致污染物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同时规定,核及辐射导至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等特殊意义上的环境应急事件,按照相应其它规定执行,不适用一般意义上的环境应急管理范畴。

该规定确定了环境应急工作的重点,对于理清工作思路具有很大意义。

(二)明晰了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角色定位新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现场____指挥工作。

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是: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日常负责辖区应急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发生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后负责按程序报告、____排查污染源、开展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臵方案、____污染损害评估。

环发[2010]146号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环发[2010]146号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1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规范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主题词:环保应急标准通知抄送: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2010年12月28日印发—3—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为适应当前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加强全国环境应急能力,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推进中国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对应急队伍和装备的建设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提高省级环境应急指挥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地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能力为重点,各有侧重的制定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内容包括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与人员、硬件装备、业务用房等。

同时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将省、市、县级标准分为三级,鼓励有需求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执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核与辐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4—表1 机构与人员备注:1.第1项“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指具有行使环境应急管理行政职能,可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的专门机构或部门;2.第2项“人员规模”指专职从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含兼职人员;3.第3项“人员学历”指新招人员学历;4.第4项“培训上岗率”指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应急管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比例;5.选调政治思想觉悟高、文化程度和业务素质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从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6.人员经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核定;7.环境风险等级高的地区可在标准基础上扩大人员规模。

VOC在线监测管理系统

VOC在线监测管理系统

VOC在线监测管理系统背景介绍1、项目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源的种类日益增多,特别是化工区、工业集中区及周边环境,污染方式与生态破坏类型日趋复杂,环境污染负荷逐渐增加,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同时,随着公众环境意识逐渐增强,各类环境污染投诉纠纷日益频繁,因此对环境监测的种类、要求越来越高。

在“十二五”期间,政府着力打造以空气环境监测,水质监测,污染源监测为主体的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形成了我国环境监测的基本框架。

“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已经明确“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从目前环保部力推的“气,水,土三大战役”的初步效果来看,下一步对于环境质量的改善则是对于现有治理设施和治理手段的检验。

而对于三个领域治理效果的检验,依赖于全面有效的环境监测网络。

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提出建设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根据调研大部分企业具备简单治理技术,即将生产车间内生产工艺所产生的VOCs污染物通过管道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以后进行排放,但园区内存在着有组织排放超标和无组织排放的问题,为督促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治理装置,减少无组织排放,建议园区部署网格化区域监控系统。

系统部署可提高各工业工园区污染源准确定位能力,同时快速直观的分析出污染源周边的相关信息,通过整合各类地理信息资源和环境保护业务资源,建立统一的环境信息资源数据库,将空间数据与动态监测数据、动态监管数据、政策法规数据等业务数据进行无缝衔接。

为管理者提供直观、高效、便捷的管理手段,提高环保业务管理能力,综合管理与分析的决策能力。

同时根据业务应用的不同,对数据进行横向的层次划分,通过应用人员层次的不同,对数据进行纵向的层次划分,明晰信息的脉络,方便数据的管理。

全国环保部门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全国环保部门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办[201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指导和推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2010年我部印发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

为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已经部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gkml/hbb/bgt/201206/t20120614_231616.htm二○一二年六月九日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实行分级验收、动态管理。

第四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评分的依据。

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对应的等级要求打分,得分达到90 分的,可认定为相应等级达标单位。

第五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环保部门的达标验收工作,地市级一级达标单位应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六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分为网上初审和现场验收两个阶段。

第七条申请验收的环保部门登陆“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网上申报审核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在线评分,达到90分后,可通过系统提交网上初审申请,经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方可申请现场验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

化建设一级标准 ; 地市级执行标准化建设二
级标 准 ; 级监察 机构 执行标 准 化建设 三级 县
标准。 从而全面提升全 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
执法 与减排 核查 工作 能力 。
成立项 目实施机构 ,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要

】 一 9维普资讯 Nhomakorabea加强对巩 目实施机构的领导 , 从环境监察机 构和财务部门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本省项 目 中的执法车辆和执法装备的招标 、 采购 和项 目 管理工作 。项 目实行法人责任制 , 各项 目
实 施 方 案
为了确保污染减排 “ 三大体系” 建设 , 推进 主要 污 染 物 减 排 工 作 ,07年 7月 9 20 日, 财政部印发《 于下达中央财政 主要污 关 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第二批项 目预算的通知》 ( 财建[o7 2 1 )下达 了全 国环境监察 2o ]6 号 , 执法标准化建设项 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 为加 强项 目的建设 和管理 , 我局 按照项 目预
源流 动监 控车 。 省级环 境监 察机 构执行 标准
总局 环境 应急 与 事故 调查 中心 、 环 5个
境保护督查 中心 由总局环监局统一负责项 目组织实施和管理 。 规划与财务司负责项 目 资金使用管理和项 目 实施情况 的监督检查。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环保 部门负责本
省 项 目的组织 领导 和项 目管理 工作 。 各省要
项 目预算 , 目资金计划已下达各地。现将 项
有关 项 目实施 工作安 排如 下 :


项 目建设基本 原 则
等共 19 个单位。不包括中西部没有国控 95 重点污染源 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 和地市级 ( 划单 列市 和省会 城市 除外 )所属 区 的环 计 境监 察机 构 。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7•【文号】环发[2010]146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1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规范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为适应当前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加强全国环境应急能力,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推进中国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对应急队伍和装备的建设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提高省级环境应急指挥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地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能力为重点,各有侧重的制定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内容包括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与人员、硬件装备、业务用房等。

同时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将省、市、县级标准分为三级,鼓励有需求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执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核与辐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备注:1.第1项“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指具有行使环境应急管理行政职能,可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的专门机构或部门;2.第2项“人员规模”指专职从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含兼职人员;3.第3项“人员学历”指新招人员学历;4.第4项“培训上岗率”指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应急管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比例;5.选调政治思想觉悟高、文化程度和业务素质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从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6.人员经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核定;7.环境风险等级高的地区可在标准基础上扩大人员规模。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是指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组织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损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稳定的能力。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是指为了规范和提高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水平,确保环境应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要求和指标。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环境安全、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应包括组织管理、物资设备、人员技能、信息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在组织管理方面,应明确环境应急工作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等内容,确保应急工作有序进行。

在物资设备方面,应明确环境应急物资设备的种类、数量、储备和更新换代等要求,保障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

在人员技能方面,应明确环境应急人员的培训要求、技能水平和考核标准,提高应急处置的专业化水平。

在信息通信方面,应明确环境应急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和发布要求,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

其次,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应强调科学性、实用性和灵活性。

科学性是指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应基于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合理确定各项要求和指标,确保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实用性是指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资源条件和技术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要求和指标,确保其实用性和有效性。

灵活性是指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应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可调整性,能够根据不同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要求和指标。

最后,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应强调标准化、规范化和持续改进。

标准化是指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其合法性和规范性。

规范化是指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应明确各项要求和指标的具体内容和执行程序,确保其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持续改进是指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应不断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环境应急管理的先进经验,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要求和指标,确保其持续改进和提高。

总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减少环境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专技环境保护法考试81

专技环境保护法考试81
Y.对 N.错
8.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 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Y.对 N.错
9.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A.粉尘 B.烟液滴 C.降尘 D.悬浮物
4.生态保护红线措施有()。
A.舆论控制 B.加强宣传教育 C.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
D.国家立法
5.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信息。
A.排污信息 B.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C.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D.单位名称
3.判断题【本题型共10道题】
1.农业污染源包括牲畜粪便、农药、化肥等。()
1.具备()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A.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B.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C.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 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D.两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19.()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A.十五大 B.十七大 C.十八大 D.十九大
20.由一次污染物经过化学反应或光化学反应形成的与一次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完全不同的新的污染物叫做()。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技术评估指南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技术评估指南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1.前言 02.规范性引用文件 03.合用范围 (1)4.评估要点 (1)4.1 预案编制整体是否符合要求 (1)4.2 项目基本情况是否清晰 (2)4.3 环境危(wei)险源的识别和确定是否准确 (2)4.4 应急机构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 (3)4.5 预防与预警机制是否合理 (4)4.6 应急处置是否及时准确有效 (5)4.7 后期处置是否全面 (7)4.8 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完善 (7)4.9 附件信息是否齐备 (8)5.预案评估小组及评估会议 (9)5.1 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 (9)5.2 预案评估会议 (9)6.评估专家 (10)6.1 专家库建立 (10)6.2 专家条件 (10)6.3 专家权利和义务 (11)6.4 专家的监督管理 (11)附件1 预案评估会议议程 (13)附件2 预案评估表 (14)附件3 专家申请表 (18)为指导和规范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工作,完善预案管理体系,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2 年);《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粤府办〔2022〕36 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环发〔2022〕130 号);《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 环发〔2022〕105 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22〕113 号);《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2022 年);《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粤府办〔2022〕50 号)》;《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22 年);《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

环保部关于应急预案编制文件(2010年113号文)

环保部关于应急预案编制文件(2010年113号文)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0]113号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环保突发事件预案办法通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0•【文号】财建[2006]318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的通知(财建[2006]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围绕“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目标、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指南用于指导2006-2010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项目申报的数量、时间及年度支持重点等要求将在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地方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南编制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六年六月二十日附件: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一、指导思想以监测、监察和应急能力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严防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威胁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以削减现役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等保障环境安全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一、建设目标通过该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逐步建立我县环境应急监测技术装备体系和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做好我县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为我县应急决策提供有效的支持。

二、建设依据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号);3、《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4、《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项目概算核定意见的复函》;三、合江县基本概况合江县位于四川南部边缘,地处四川、贵州、重庆三省市交界处,长江、赤水河、习水河交汇处,系四川省在长江进出川的第一港口县。

全县幅员面积2421.9km2,人口85万。

合江县是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商品粮基地县,世行贷款的长江上中游水果开发的荔枝项目县,全国产肉百强县、产粮大县、造林绿化百佳县、农村初级电气化县、国家商品粮基地县、生态环境治理县及四川省山羊板皮生产县和对外开放试点县。

合江工业经济发展较快,已初步形成食品、化工、轻纺、建材和竹木加工为主导的工业体系。

罐头、冷冻分割肉、清水笋、肠衣、猪鬃、竹筷、机制纸走俏全国,跻身国际市场。

年产合成氨30万吨,尿素52万吨的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就坐落在合江县榕山镇。

全县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县城建设初具规模。

县城面积已近5平方公里,有日供生活用水量6万吨的自来水厂,程控、移动电话和无线电寻呼通讯已形成网络,市政公益设施日趋完善。

合江交通运输方便,陆路、水路与泸州、成都、重庆相连,构成了便捷的立体交通运输网络。

(一)工业发展迅速合江县坚持“工业强县、港口兴县、企业富县”的主题战略,突出抓好工业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迅速增加,合江工业发展迅速。

1.县内已建规模以上项目到2006年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家。

四川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是我国国有控股的大型化肥尿素生产骨干企业,系国家“八五”重点支农项目,是西部化工城的重点企业。

加油站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加油站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说明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说明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八年三月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说明前言为了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应对环境污染事件能力,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并能在发生事故后,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展,将事故损失和社会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当地环境和水资源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有关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本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应急预案阐述了预案适用范围与事件分级,明确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应急保障、预案监督与管理等要求,用于指导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由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组织编制.本预案经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相关专家、各部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评审,结论切实可行,能够指导本公司应急队伍处置公司内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

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负责人(签字)包头宏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土右加油站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说明1编制依据说明1。

1编制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明确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协同作战能力,保障企业员工和企业周边民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的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保证公司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事故损失。

中国环境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中国环境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中国环境管理的机构和职责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管理成为了当务之急。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中国建立了一系列环境管理的机构,承担着相应的职责。

本文将介绍中国环境管理的主要机构以及它们的职责。

二、国家环境保护部(现为生态环境部)国家环境保护部(简称环保部)是中国的最高环保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其主要职责包括:1. 环境保护政策制定:环保部负责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的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 环境监测与评估:环保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监测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状况,评估环境影响。

3. 环境标准制定:环保部负责制定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保障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

4. 环境监管与执法: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和执法环境保护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5. 环境应急管理:环保部负责组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地方环保局地方环保局是环保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下属机构,负责落实环保部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其主要职责包括:1. 环境保护计划制定:地方环保局负责制定本地区的环境保护计划,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

2. 环境监测与执法:地方环保局负责本地区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监测环境质量,查处违法行为。

3. 环境污染治理:地方环保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

4. 环境信息公开:地方环保局负责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四、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是负责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生态保护规划制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生态保护的总体规划和具体措施,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

2. 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开展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09•【文号】环发[2009]130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现就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一)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推进,环境应急能力得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特别是2008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环保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南方低温冰冻雨雪灾害、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全力以赴完成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等重大活动的环境安全保障任务。

(二)环境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风险不断加剧,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更加多样、复杂。

环境恶化状况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突发环境事件仍呈高发态势,跨界污染、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频发,社会危害和影响明显加大。

(三)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亟待健全。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基础十分薄弱,当前的环境应急管理法制体制机制能力与新时期环境安全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突出表现为,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环境应急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较差,预案建设及管理不规范;地方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建设严重滞后,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薄弱;环境应急管理机制不够健全,部门内部及部门之间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尚未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的科技、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支撑不足。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各种自然灾害频发,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变得尤为重要。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是指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和协调各种资源,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体系。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流程和指挥系统。

同时,建立健全的信息报告和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并做出反应。

其次,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需要加强应急资源的储备和配置。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投入应急物资。

同时,要加强对应急设备和器材的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完好和性能的可靠。

另外,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需要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同时,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此外,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需要加强社会参与和舆论引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应急管理的合力。

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应急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应急管理的良好氛围。

总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建立健全的组织体系、加强资源储备和配置、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加强社会参与和舆论引导,才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加强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不断提升环境应急管理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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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10]14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0.12.27
【实施日期】2010.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1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规范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为适应当前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加强全国环境应急能力,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推进中国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对应急队伍和装备的建设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提高省级环境应急指挥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地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能力为重点,各有侧重的制定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内容包括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与人员、硬件装备、业务用房等。

同时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将省、市、县级标准分为三级,鼓励有需求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执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核与辐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表1 机构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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