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出题人弟子)民法讲义(根据出题人温老师的观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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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刘凤科+柏浪涛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

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3、王海军,张明楷在读弟子,强烈不推荐!整天说“刘凤科是我师兄哦,你知不知道!?刘凤科我师兄哦!!!刘凤科是我师兄哎!!”我擦!!!刘凤科是你师兄关我屁事!!!整天张明楷张明楷,张你妹啊!?彻底的新理论(直接讲原汁原味的新理论,日本那套,和韩友谊有点像,韩胖子的问题下面再说。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部分民法总论【主要考法】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各要素特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特别注意某些非平等主体间的合同问题: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2.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奖励合同——行政行为。

(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区别的关键因素:看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关系: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人身关系:以人身利益为客体,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关系注意:侵犯人身权导致的损害赔偿,是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1.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1)自然事件:地震、海啸、飓风;人的出生、死亡等。

(2)社会事件:罢工、战争等。

2.行为:受人所控制,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辨析:有效(无效)合同、婚姻、收养、遗嘱等√;有效(无效)无因管理、侵权、创作、加工等×(二)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首先判断是否有民事法律事实,重点考查是否存在:合同、侵权、缔约过失。

2.直接排除不受民法调整的:(1)好意施惠: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05年考题);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吃饭、跳舞、郊游、看电影等;⑤为人指路;⑥转述好消息等。

(2)恋爱关系、婚约(婚约本身不受调整,但因解除导致的财产返还可受调整);(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

例:买彩票协议。

(三)意思表示的判断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第二章民事权利的分类与救济一、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包括: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精要第一篇总论第一部分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们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日本,1929年《民法典》第一次使用。

罗马法的市民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狭义:以阅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民法解释学。

广义: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2)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

(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1)、(2)是无形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归属关系——静态。

(2)流程关系——动态。

4.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权利——作为或不作为)。

(2)身份关系(义务——不作为)。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改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1.十二铜表法(前451——450年)2.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6世纪):(1)《优士丁尼法典》。

(2)《学说汇篆》。

(3)《法学阶梯》。

(4)《新优士丁尼法典》。

3.人法、物权、人格。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1.1804年《法国民法典》,三编,三大原则。

2.1896年《德国民法典》,五编。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1.1907年《瑞士法典》开创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2.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3.1922年《苏俄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4.1995年《越南民法典》。

四、我国民事立法1.1907年首次开始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前言民法学习须知一、理解远胜死记硬背二、以“合理”看待民法三、力争形成完整的体系民法的体系第一部分民法总论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判断:某市财政局向某礼品店购买价值100元的特产用于赠送外宾的行为不受民法调整。

【答案】错。

注意某些非平等主体间的合同问题: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2.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奖励合同——行政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属于受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A.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从一个企业调拨到另一企业B.某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全体职工都加两级工资。

C.某税务局在办公用品店购买50元的文件夹1个。

D.某市国土局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答疑编号506053010101: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法调整的范围。

选项A错误。

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从一个企业调拨到另一企业的行为,是基于其手中的行政权力进行,体现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之间地位不平等。

因此,不受民法调整。

选项B错误。

县长之所以可以给该酒厂的职工加两级的工资,是基于手中的行政权力,此体现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之间地位不平等。

因此,不受民法调整。

选项C正确。

虽然该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某税务局,但是在该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因此,受民法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选项D正确。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由国土局代表国家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在此次交易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

因此,受民法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区别的关键因素:看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关系: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人身关系:以人身利益为客体,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关系注意:侵犯人身权导致的损害赔偿,是财产关系。

司法考前冲刺班王利民法讲义

司法考前冲刺班王利民法讲义

第一编民法总论考点1:民法调整对象(民法不调整的)★下列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A.甲企业和其分公司之间业务范围划分的协议B.企业将员工甲提拔为副经理的行为C.甲和乙约定将来成为亲家D.甲和乙约定各出资10万合作建房一栋。

考点2:自愿原则的要求1.主体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自治的内容是私法利益。

民事主体的自愿活动应当有合理的限度,受到一定的限制(没有绝对的自由)。

3.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竞技体育比赛、自己主动喝酒),意思自治要受公序良俗的限制(决斗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考点3: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民事责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

★下列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甲花费5000元请乙打高尔夫球B.甲对五岁的乙说:“你叫我爸爸,我给你10万元。

”乙向甲叫了三声“爸爸”C.甲发请柬称凡是参加我公司开业庆典的每人5000元赠品,当乙来时赠品发完了,乙什么都没有得到D.甲的流浪狗咬伤了乙3.民事权利的分类(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适用时效制度)(3)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适用除斥期间)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消权、解除权。

而催告权本身不是形成权。

(4)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4.自助行为的条件:(注意自助和侵权行为的区别)(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2)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手段适当不超过必要限度。

例如:扣押肇事者的汽车、暂时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等。

考点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笔记 王利民

民法笔记 王利民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引言:民法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的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的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的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但普通人之间的关系无非是财产、人身关系。

即对财富的尊重和身体的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

12典、年第七王间的矛盾,进行了法律改革,他说“我甚爱财,但我不欲取不义之财以致富。

”为了维护私有制,促进商品经济,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涉及民事、也涉及政治权力分配。

由此可见,自由、平等的观念在古希腊和罗马是多么久远。

三.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民事关系(与国家权力有关的,可称为国事关系。

)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无非基于身体或身体之外的存在体(身外之物皆被人家的财产)而发生,因此,人与人之关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民事财产关系:基于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的关于财产的归属、利用、流转等关系。

(二)民事人身关系:基于人的身体、身体要素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四.民法的历史沿革(现代大陆法系作为部门法的民法的形成)(一)奴隶制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特有的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促成了最发达的古罗马私法1.公元前451年—前450年,《十二表法》背景:之前适用习惯法、司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于是平民展开长期斗争,最后迫使统治阶级于前452年,组成“十人委员会”,制作成《十二表法》,公布于罗马广场。

2.查士丁尼皇帝(527—565)于公元529年颁布《查士丁尼法典》,事件是罗马法成熟的重要标志。

533年查士丁尼还下令编写《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名《法学阶梯》是一本法学教材。

《查士丁尼学说汇篡》(简称《学说汇篡》)由特里波尼亚主编,于533年出版。

特里波尼亚当时为罗马宫、56512312312345678五.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1.公法与司法的划分标准:——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江平主编《民法学》):社会关系是否为公共利益,是否涉及公共权力。

2011年三校模考冲刺班王利高分论述讲义

2011年三校模考冲刺班王利高分论述讲义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论述题精讲第一部分认识“论述题”一、国家司法考试论述题的命题规律与四大题型(一)2003-2010年论述题真题一览(二)命题规律1、理论性;2、现实性;3、开放性(三)四大题型1、时政简答型如:2007年卷四第一题: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

答题要求:12.不少于400字。

2、现象评价型如:2003年卷四第八题: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3、观点比较型如:2010年卷四第七题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司法考试复习建议

司法考试复习建议

司法考试复习建议司法考试复习建议一、考试科目及分值卷一:法理学(25分左右)、宪法(20)、法制史(10)、经济法(40)、三国法(45)、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10)卷二:刑法(60)、刑事诉讼法(5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40)卷三:民法(70)、商法(30)、民事诉讼法(包含仲裁制度)(50)卷四:法理学、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卷一至卷三的题型: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180分钟);卷四: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210分钟)二、各科出题人弟子民法——王利、周郡;刑法——柏浪涛、刘凤科、方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王旭、赵鹏;民诉——刘哲伟、戴鹏;刑诉——左宁;商、经法——李文涛、汪华亮;三国法——祁欢、常乐;司法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王进喜(出题人);宪法——焦洪昌(出题人)法制史——赵晓耕(出题人);法理学——杜洪波、叶晓川、任海涛;三、资料的选择1、三大本(从今年考试范围看,三大本中的卷一、刑法、诉讼法非常重要);2、柏浪涛的《刑法攻略》讲义卷和真题卷;3、各科老师的基础阶段和强化阶段讲义;4、最新版指南针全套法条(当查询工具用);5、真题需买两套《万国名师历年考题》、《指南针历年真题解析》;6、最新版的考试大纲(非常重要,背诵记忆阶段可以比照着大纲问题去讲义中查漏补缺);7、下载各科老师最后冲刺阶段的各科模拟题(这里先推荐刘凤科的刑法168题);8、最后下载几套分年的真题增强信心。

(记得关注考试大纲出版时间,早点买)四、复习规划第一阶段(3.1---3.30)先听基础班讲义(有些老师叫着先修班讲义,基础差寒假有空就可以听先修班)第二阶段(4.1---5.30)看2013年的三大本(三大本一定要认真看,不然听强化讲义知识点不系统整体,2014年出来后买增补版)和基础班讲义,一边做万国的分科真题(看一科,做一科的真题。

真题第一遍,可以只做客观题)第三阶段(6.1---7.30)听强化班讲义和做分科真题,包括主观题。

司法考试各科优秀老师大全

司法考试各科优秀老师大全

司法考试优秀老师推荐名单
刑法:刘凤科(出题人弟子,08年最大的黑马)、韩友谊、杨艳霞、陈永生、
刑诉:出题人代言弟子、刘玫、汪海燕、谢安平、卫跃宁、
民法:李建伟、隋彭生、钟秀勇、张能宝、张翔、马特、
民诉:出题人代言弟子、杨秀清、房宝国、史飚、侍东坡、郭翔、
行政:王旭(出题人弟子)、林鸿潮、吴鹏、胡锦光、季宏、王锴、姚金菊、张峰、王旭、徐金桂、三国:张丽英(出题人)及其代言弟子、杨帆、王斌、
商经知:张海峡、鄢梦萱、席治国、魏敬淼、汪华亮、段波、楚道文、
法理:周旺生、杨帆、高其才、郭晓飞、陈景辉、
法制史:赵晓耕、杨帆、叶小川、
宪法:焦宏昌、胡锦光、林鸿朝、杨帆、淳于闻、姚金菊、
职业道德:王进喜、叶小川、任方真
主观题:张合功、邹建章
顶级司考师资
刑法:韩友谊、刘凤科、柏浪涛、阮齐林、杨艳霞、陈永生等
刑诉:汪建成(出题人)、刘玫、汪海燕、谢安平、卫跃宁、房保国等
民法:王利(出题人背景)、李建伟、李仁玉、于飞、隋彭生、钟秀勇、张翔、马特等
民诉:潘剑峰(出题人)、刘哲伟、杨秀清、郑其斌、房宝国、史飚、侍东坡等
行政法:王旭(出题人背景)、林鸿潮、吴鹏、胡锦光、季宏等
三国法:张丽英(出题人)、祁欢(出题背景)、杨帆(女)、李等
商经知:汪华亮(出题人背景)、王小龙、张海峡、鄢梦萱、席治国、魏敬淼等
法理:周旺生、杨帆、淳于闻、叶晓川、高其才、郭晓飞、陈景辉等
法制史:赵晓耕、杨帆、淳于闻、叶晓川等
宪法:焦宏昌、杨帆、淳于闻、叶晓川等
职业道德:王进喜、叶晓川等
主观题:张合功、邹建章。

司法考试听课老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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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刘凤科+柏浪涛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攻略nb》。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刑诉:左宁+陈少文1、左宁,命题人弟子.陈卫东的博士,顾永忠的博士后,12年押题NB.2、陈少文:命题方向比左差一点,教书、做人。

3、程捷:表格全面,善于总结、点串。

考前看一遍,讲义以表格为主.2、推荐用书:无,左宁讲义即可。

陈少文专题讲座合著,不推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徐金桂+吴鹏1、徐金桂:讲课细致啊,把他学会了,行政法高分,12年最火。

2、吴鹏:真正的大神,但必须有一个基础老师辅助,有基础之后再听老吴的,老吴的成神之路开始.3、王旭,俗称“王小胖”行政法大黑,出题人弟子,行政法原则部分讲得不错,押题不错,个人觉得他更适合讲卷四。

4、李佳,做题方法、思路明晰,总结精辟,最出名就是他的“行政法逆向思维”的课程。

5、推荐用书:《三校名师讲义—行政法与行政法诉讼法》徐金桂独著民法:段波+钟秀勇备注1:“民法一+民法二”要都是波波的备注2:波波的民行先修班必听,必杀技:根据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一书改编而成《民法体系25图》必听!推荐民法复习顺序:波波的民刑先修班《民法体系25图》→钟秀勇的系统强化→波波的法条班→波波12年1月在YY上的春节特别节目《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体系》的课程,这书是谁写的?王泽鉴!不解释~之后做题吧.附录1:押题阶段老师推荐:王利--出题人弟子,必杀技:民法的思维方法,其实就是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体系》一书中提到的“历史的方法”。

周郡—-出题人弟子,做他的模拟题,就是找虐,对了,我一直怀疑他是纪连海的弟弟,一个模子刻出来的。

2011年三校法条串讲班王利民法样板题答案

2011年三校法条串讲班王利民法样板题答案

王利民法案例分析样板题参考答案及解析一、民事法律关系分析类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是:华夏考资网:(1)郭某某、何某、张某的共有关系;(2)郭某某、何某、张某与赵某的买卖关系;(3)赵某与王某的买卖关系;(4)王某与宋某的买卖关系;(5)宋某与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赵某与周某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7)王某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赵某与王某之妻及其子的清偿关系。

2、郭某某、何某、张某三人对该幅画享有共有权。

任一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全部共有财产,因此,郭某某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其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效力待定。

郭某某向何某、张某说明卖画以后,何某、张某并未反对,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郭某某的越权行为的追认,所以该买卖行为应视为追认有效。

3、赵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的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所以赵某虽已经将画交付王某,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4、王某将画卖给宋某属于无权处分。

因王某是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取决于王某与赵某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在条件成就与否尚未确定时,王某还未取得该画所有权。

但宋某在取得该画时,对王某不是画的所有人并不知情,因此主观上是善意的,并支付了价款,且该画属于可流通的动产,宋某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即时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装裱店对该幅画有留置权。

宋某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装裱费,是宋某违约,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故装裱店享有法定的留置权。

但装裱店留置权的行使方式不合法,依《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债权人应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

装裱店只给宋某30天期限,所以装裱店不能通过这一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6、赵某将该画抵押给周某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

音频

音频

民法:李健伟《民法六十讲》+录音+王利最后冲刺讲义(要到八九月份才有,出题人弟子)。

《民法六十讲》是我唯一推荐的万国的书,用这本书再结合李健伟的法条串讲录音,有豁然打通民法任督二脉的畅快之感,李健伟绝对是复习民法的不二人选。

王利是出题人温世扬的弟子,今年他命中了很多考点,他的冲刺讲义非常有价值。

民诉:杨秀清讲义录音+郭翔冲刺(要到九月份才有,今年郭翔预测到很多题,十分受用)。

杨秀清着重说理,所以听过她的课之后,很多法条都是不须背的,按她的思路,加深对民诉法的理解,很多题都能轻松做出来。

郭翔的冲刺更是用了一百多道题把民诉法的所有重要考点都串了一遍,今年命中了很多题,做完卷三之后心情非常爽。

今年我卷三考了130,就要归功于以上几位老师。

刑法:刘凤科讲义录音,新理论他讲得最好,不过现在换出题人了,张明楷被踢下去了,换了个固守四要件的陈泽宪(听说是他最后定题),所以今年试题也与往年大不相同。

所以现在我也不知听谁的好,但这次考了很多法条,分则分数有所提高,个人认为多看法条是王道。

我之前也听过阮齐林老师的课,他开创了教授刑法的新河,从分则开始讲起,重视法条,的确非常明智。

刑诉:汪海燕讲义录音。

汪大姐可谓掌握了刑诉法的精髓——重复记忆。

一方面他风趣搞笑的授课方式让你不觉得累,另一方面他们不段地重复前面的考点,让你想不记住都不行。

极力推荐。

行政法:林鸿潮录音+八八表讲义+任何一位详细讲义(吴鹏/季宏)结合,先以林鸿潮建立大框架,再结合其他老师加以细化。

林鸿潮授课风趣幽默,体系简要,能把行政法这个最麻烦的东西讲得让我听了很爽。

他的好处是容易从整体上掌握,但行政法考的细节非常多,故可以在理解他的讲议内容的同时结合另外一些老师的详细讲义。

而且我认为,行政法很多东西是不需要背的,而且它考得太偏太细,背到也很难,但要是能理解行政法的精髓内涵的话,很多不用背靠猜也是能做出来的。

所以我建议林鸿潮的讲议看越多遍越好。

商经:张海峡,他的商法还好,不过经济法不行,听说讲王小龙可以,你可以听听。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三)监护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 监督和保护。履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 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2、监护人的设立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 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 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 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 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 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 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 工具等。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 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默示形式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从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乘人之危
一是一方当事人是乘人之危,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进 行某种对自己很不利的民事行为; 二是另一方当事人是处于某种危难的情况下,或出 于某种紧急的需要,被迫同意进行的民事行为; 三是该民事行为的结果对另一方当事人严重不利。

民法讲义及习题集

民法讲义及习题集

民法讲义第一部分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民事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3)民法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重点: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别:(1)非财产性,即人身关系不具有物质上的内容;(2)不可转让性,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紧密相联,不能转让。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注意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实质。

(2)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它首先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同时也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4)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受到民法的调整。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等。

(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①支配权是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②请求权是权利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③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照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抛弃权、免除权都属于形成权。

④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抗辩权包括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抗辩权之分。

(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5)原权利与救济权;(6)既得权与期待权。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二是自助行为,即在来不及请求公力保护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对侵权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对侵权人的财产予以破坏的行为。

2010中法网法案例班王利民法讲义

2010中法网法案例班王利民法讲义

一、国家司法考试卷四阅卷规则解读略二、民法的主观考题的命题规律与特点总结多年的民法教学经验而谈。

这里谈及的民法主观试题包括客观试题主观化的选择题和卷四主观题。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民法题做不对的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而是试题的语言表达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所以就很难得分。

”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不了解司法实践!作为法律工作者,面对的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的法律素质不高。

他们向你表达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

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进行法律专业分析,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考查考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不要盲目抱怨,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

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通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

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

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能够正确认识这些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顺利解决了。

可以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所以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为: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含选择题)很难得分,失分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而是角度不对”,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也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却又落入你的陷阱”。

王利律师法律讲堂(2篇)

王利律师法律讲堂(2篇)

第1篇导语: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本期王利律师法律讲堂将针对常见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一、婚姻家庭法律问题解答1.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答: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2)夫妻共同经营的财产;(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4)夫妻共同购买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问: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4)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

具体分割方式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问: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二、劳动法律问题解答1.问: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答: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问: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答: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2)安排适当的休息和治疗;(3)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

3.问:如何认定工伤?答: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工伤的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三、交通事故法律问题解答1.问:交通事故中,如何划分事故责任?答: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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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宪政历程1. 本书的主体部分由三篇精彩的宪法论文与25个司法大案组成,一共28节。

每个案例自成一节,既有生动的史实叙述,也有引人深思的法理分析。

2.“今天的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有宪法。

但是,又有多少国家实行了宪政和法治呢?没有宪政的宪法,实际上只是统治者装饰自己文治武功的漂亮花瓶。

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很多比美国宪法不知美妙多少倍,甚至可谓是尽善尽美的宪法,但却都沦为明日黄花。

他们试图构造的人间天堂,尤如过眼烟云,好则成为后人的笑柄,恶则成为百姓的炼狱。

”(p9)光有美妙理想的宪法,而没有贯彻宪法精神的制度保证,宪法就不过是一纸空文。

3.任东来说:“美国宪法的目的是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护人民免受恶政之苦。

换句话说,它要防的是治者之恶,而非被治者之恶。

”(p123)陈伟说:“什么是宪法?用句通俗的话来解释,宪法就是管政府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法。

为什么要管政府呢?因为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都有权,而权力使人腐败,绝对权力绝对使人腐败。

说白了吧,因为手握大权,所以政府里的各级官员有可能全部是潜在的坏蛋和腐败分子,是潜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4.在《美国宪政历程》的后记里,作者把写作此书的过程称为“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这也是我阅读此书的感受。

书中提到了哈耶克1945年访美时的一件小事:他乘出租车时从广播里听到了罗斯福总统逝世的消息,出租车司机在表达悲痛之情并赞颂罗斯福功绩之后补充道:“但他不该干预最高法院。

”由此可见美国宪政文化之深入人心。

5.和其他三权分立的国家相比,美国司法部门的权力相当大,独立性也更强。

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任命,而且终身任职,看似不够民主,但这正体现了美国宪政制度的一大特点——民主与法治平衡。

在尊重民意的同时,更要提防多数人的暴政。

最高法院大法官不需要讨好选民,因此他们可以不受民意的左右,作出“逆民意而动”然而是代表历史进步的判决。

6.1989年的焚烧国旗案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普通百姓出于朴素的爱国热情,大多支持修宪保护国旗。

一位大法官写在判决书里的意见充分体现了法治的理性精神:“有时我们必须做出我们不喜欢的决定,因为在宪法和法律决定结果的意义上,它们是对的。

……一项痛苦而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

”7.绝对的公正和正义是不可能实现的,人类只能在逐步接近正义的漫漫长路上跋涉。

8.弗德里曼认为,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盛顿,也不在于硅谷;不在于空军,也不在于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真正的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

正是这种制度使每一个人可以充分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

美国真正强大的力量,在于“我们所继承的良好的法律与制度体系”。

9.可以看到运转庞大社会的基础是法治和教育,和每个公民维护和尊重法治的意识,纵使法律是存在漏洞的。

法治成为一种信仰,宪政和自由至高无上。

联邦党人文集1. 要了解一个国家,最直接的办法是追溯它立国之初的格局。

这一点似乎尤其适用于美国,原因之一是作为其立国之本的联邦宪法,自颁布之后的两百多年里,除了十多条修正案之外,没有任何变动,至今指导和规范着美国社会的一切方面。

2.当时的美国百废待兴——甚至还没有一个“美国”存在,因此,一个现实的问题是:独立之后该怎么办?大体上,制宪会议就是关于“美国向何处去”的争论。

当时主张中央集权的国民政府论者不多,但却有一股强大的思潮坚持保留各邦独立主权的邦权论,而汉密尔顿等主张的联邦论则是这两者的妥协。

3.虽然美国历史的总体趋势是联邦权力的不断扩张,但对州权的强调却从未衰歇。

时至今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各州法院的审判均表示尊重,并不以“纠正”其判决为己任。

4.正因为美国制宪会议时的历史背景是联邦权力和邦权论的妥协,因此我们在美国的政治体制设计中处处可以看到分权、制衡原则的贯彻。

汉密尔顿强调要让行政官和法官保持独立性,就必须首先让他们的薪水独立于立法部门议会。

他意识到司法在三个部门中最弱,因为它永远不可能主动侵入其他两个部门,因此必须要加强司法部门的自我捍卫能力。

事实上,他认为当时邦权过分高涨,以至于需要用联邦权力来加以约束和制衡。

5.这种对权力的分离、制衡的高度意识,表明了建国初期的美国人对权力的强烈不信任感,而这是与基督教新教中的幽暗意识密不可分的。

6.当时还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总统太精明强干,不合共和精神,甚至会破坏体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不无道理,能干的林肯和小罗斯福执政期间,都曾大幅扩张联邦权力。

不过凡事有一利必有其一弊,正如汉密尔顿所言,软弱总统往往也意味着软弱行政,不管理论如何,实践中这必将是个差劲政府。

7.在他们看来,荷兰、威尼斯虽然“一直顶着共和国的桂冠”,其实最高权力“没有一丝来自人民”,而民选议会领导下的英国,却堪称世上最好战的国家。

汉密尔顿甚至不认为陪审团制度跟维护公民权利到底“有何不可分割的联系”。

28.内容:对目前联邦政府的无能有了无可置疑的经验以后,要请你们为美利坚合众国慎重考虑一部新的宪法。

联邦党人文集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三人为争取批准新宪法在纽约报刊上共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而发表的一系列的论文文集。

9.每一任新总统就职前都必须如下宣誓:我谨庄严宣誓,我将忠诚执行共和国总统职务,并将竭尽所能坚守、维护并保卫合众国之宪法。

将法而非人视作权威,正是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的重要区别。

10.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于1982年。

几经修改,不断完善。

尽管这部宪法有着浓厚的执政党意识形态色彩,但其也未能得到行政、司法部门的足够重视。

对于那些宪法中所赋予人民的权利,只要其与党的精神不符或者于地方行政不利,那就大可以装作没这回事,不予理会。

比如个人言论、出版、集会自由,早就被大大地加以限定,并且极难实现了。

11.宪法被忽视的另一个原因与中国文官制中长久以来司法、行政权不分;检查,判断权不分相关。

多种身份混杂于一,使官员对法律极为忽视。

甚至法律成了其行动合法化的护照。

12.美国学者孔飞力在弄清了清朝官僚体制后惊呼:(清政府)竟是集立法、司法、行政权于一体的!我倒很惊讶于这个美国人在行文中所用的那个叹号。

想必,在他看来这已经是对么而不可思议的事情。

不妨有趣设想,如果他将研究目光放在当下中国,又会得出怎样的结论,又会使用怎样的标点符号呢?认真对待权利1.它是在20世纪60~70年代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写成的。

在这个阶段中,国内种族歧视问题、越南战争问题、善良违法问题等等成为美国政治的核心。

围绕着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谁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遵守法律,在没有成文法依据,也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判案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德沃金发表了自己的主张。

他尖锐地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了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的观点。

2.并非所有的权利同等重要,其中的核心则是“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就连特定的自由权与财产权都从它推导而来受它限制,也只有它有着自然权利的地位。

对该权利的理解很容易出现偏颇,其实它不是被平等对待的权利,而是作为平等的个体而对待的权利。

3.德沃金的权利理论有个很大的特点,就是他认可的权利往往是属于个体的权利(包括法人),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发展权、民族权等等集体权利不在其范围之内。

因为德沃金将原则和政策区分的一个结果,原则规定权利、政策确立公共利益或集体目标。

后者是集体决策的结果,常常诉诸功利主义或者多数人的结果,因此不可避免的对于少数人的利益有所不顾,所以德沃金要求政策必须是在考虑了“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之上的结果,德沃金鄙夷法律实证主义者将权利仅仅置于规则的事实,这样就不可避免的否定了一些实证的权利。

4.德沃金有两章详细论述了公民不服从理论,这就是他将权利理论进行例证的一个例子。

在公民不服从理论中,只要一个人出于理性的信念确信违背了法律,就有不被起诉的强意义上的权利。

即便是以公共利益之名进行干涉也不可,如果确乎要限制只有两个理由:一、将发生即刻的、重大的、明显的危险;二、通过个人权利限制个人权利(这里又包括三个理由,见P267)。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说是认真对待了作为个人的权利。

5.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

如果政府忽视法律同野蛮的命令的区别,它也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

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

德沃金的名言。

6.自从罗尔斯出版其代表作《正义论》以来,至少有来自两个方面的批评,一是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一是来自社群主义阵营的。

来自自由主义阵营的也主要有三个,一个哈耶克对真个人主义与伪个人主义的批评。

二就是本书《认真对待权利》对罗尔斯的批评,认为他的原初状态的假设,实际上是以权利概念为深层概念的。

抽掉了权利概念,我们就不可理解原初状态下人们自由的选择了。

但罗尔斯的这种抽象不是指向具体的个人而是指向所有人的所以德沃金指出罗尔斯的公平的下义原则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是一种所有人作为道德人所拥有的抽象平等权利。

三就是诺齐克的权利理论。

至于社群主义阵营则以哈贝马斯的商议民主或政治为代表。

哈贝马斯还区分了三种民主,一是自由主义的民主,二是共和主义的民主,三是商议民主。

7.当然这些并不是用来研究和学习罗尔斯用的,而是可以用罗尔斯的、诺齐克的、哈耶克的来研究德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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