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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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二章

一、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规章——省级政府、省会所在的市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建设法律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建设法律关系并不是由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本身产生的,建设法律法规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关系。建设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而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也是由一定的情况决定的。这种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工程建设法律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三、建筑许可包括三种法律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从事建筑活动个人资格制度。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即获得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在开工前必须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鉴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也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报告制度: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

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的执业资格许可制度。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五章

一、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概述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

位。”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但都必经建设单位同意,同意的方式为在总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如果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则视为违法分包。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

1.对招标人的招标能力要求。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建筑工程招标

(1)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①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性)

➢实质: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方法:招标单位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有意的投标人接受资格预审、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

②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

➢实质: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方法:招标单位向预先确定的数家承包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函,就招标工程的内容、工作范围和实施条件等做出简要说明,被邀投标人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参加投标。(2)招标程序

①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

a. 工程报建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它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

b. 招标申请

各地一般规定,招标人进行招标,要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填报招标申请书。

c. 编制招标有关文件

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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