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省直监狱系统文明单位建设,调动各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真正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作用,提高广大民警职工的文明素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各单位实际,依据《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明单位建设是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打造平安监狱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民警职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民警职工队伍。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应当列入监狱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成立领导机构,下设创建精神文明单位活动办公室,各个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四条创建活动要有音像档案和文字档案,要从创建之日起及时收集材料,按年度规范归档。

第五条各单位要保障文明单位建设所需必要条件,把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总体发展规划和支出预算。

第六条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依据创建条件制定文明单位的具体标准和规划,每年年初制定全年创建规划,年终进行总结,规划和创建总结要上报省监狱局创建精神文明单位活动办公室(组宣处)。

第七条精神文明单位命名和晋档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命名一次,满四年重新申报命名。

第八条在哈尔滨市内的单位创建工作实行监狱申报、省监狱局推荐、省司法厅呈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和省文明办审批命名,其他单位均实行属地管理,自行组织创建。

第九条推荐命名工作应当坚持条件,遵守程序。推荐前应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精神文明单位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命名的精神文明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民警职工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要加大宣传力度,活化宣传形式,以悬挂宣传标语、编印文明用语、专刊、编制宣传画册、录制录像片等形式,营造创建氛围,增强创建主动性。

第十二条将评选精神文明单位(标兵)、精神文明个人(标兵)活动纳入日常工作,制定评选细则,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创建精神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一)民警职工队伍中有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的。

(二)有失职、渎职造成工作损失或者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出现计划外生育,对群众集体上访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

(五)环境保护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给社会带来较大危害。

(六)有生产、营销伪劣、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经营、传播淫秽制品或者提供色情服务的。

(七)缺乏职业道德,单位或行业风气不端正或者服务质量下降的。

(八)有聚众赌博、封建迷信、婚事丧事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十)申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