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办法
北京市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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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2023年北京市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是指在北京市范围内,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特殊困难人员提供资金援助,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的一项社会福利政策。
北京市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的目标是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首先,北京市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针对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低收入家庭、农民工、家庭特别困难人员以及其他特殊群体。
低收入家庭是指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等,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市重度残疾人员、农村特困残疾人员等。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北京市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提供了以下几种补贴形式:租赁补贴、住房补贴、安家费、过渡费等。
租赁补贴是指住房困难家庭在租赁合法住房时,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住房补贴是指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时,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购房补贴;安家费是指由政府为城市来京务工人员提供的创业补贴,帮助他们解决创业初期的住房困难;过渡费是指为住房拆迁户提供的临时居住费用补贴。
补贴标准方面,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根据居住区域、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具体测算。
不同的人群补贴标准有所不同。
以租赁补贴为例,对于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市场租赁房屋,补贴标准按区域分为A类、B 类、C类。
A类为地理位置较好的房源,补贴标准最高;B类为一般市场租赁房源,补贴标准次之;C类为较偏远地区的房源,补贴标准最低。
而对于购房补贴、安家费、过渡费等其他补贴形式,其标准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北京市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申请流程和条件。
申请人需符合相关的身份和年收入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申请流程一般为提交申请材料、资格审核、公示期、结果公示等。
同时,政府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资金的合理、公平分配,避免浪费和滥用。
综上所述,北京市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政策,旨在帮助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人员解决住房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权益。
北京市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办法出台_人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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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办法出台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将获得一定金额的资金补贴。
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近日出台。
《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标准以及相应的补贴金额标准。
《通知》中规定,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除外)的职工。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而《通知》中所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具体申请住房补贴程序包括: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并经配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单位将申请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情况、职务、工龄、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额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张榜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单位要进一步核实。
无异议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房改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后分别在《申请表》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随后,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市区或区房改办开具完成住房普查证明。
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财政部关于住房补贴不宜计提工会经费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住房补贴不宜计提工会经费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cbbd0466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62d9e5c.png)
财政部关于住房补贴不宜计提工会经费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8.10•【文号】财综函[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住房补贴不宜计提工会经费的复函(财综函[2007]48号)中国社会科学院:你院《关于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是否计提工会经费的请示》(社科财字[2007]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住房补贴是政府或单位对职工个人和家庭的改革性补贴,不属于职工工资范畴,不宜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的有关规定,住房补贴是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产物,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以货币方式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给予住房消费补助的专项资金,并不是所有职工都普遍享有的补贴。
住房补贴包括按月补贴、无房一次性补贴、未达标补贴、级差补贴以及其他补贴,除按月补贴随同职工工资一并发放以外,其他补贴均为一次性发放。
住房补贴随同职工工资发放,只是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的改变,其目的是为了增强职工住房实时消费能力,并不等于住房补贴就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
按照财政部印发的《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规定,住房补贴不列入“工资福利支出”科目,而列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
基于上述,住房补贴在性质上是政府或单位对职工个人和家庭的改革性补贴,不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因此,不属于职工工资范畴,不宜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二、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住房补贴不宜作为工会经费的计提依据。
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规定,企业发给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作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处理,不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企业发给无房新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886d2283169a4517723a3d8.png)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1999年11月10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中稳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提高房租与提高职工收入相结合的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现就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自2000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的租金标准。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在提高房租的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已购房职工)增发补贴,月人均补贴额为90元。
各职级人员的月补贴标准为:正司级130元,副司级115元,正处级100元,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0元,科员及其以下人员(包括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人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70元。
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三、行政、事业单位增发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企业在行政、事业单位补贴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五、房租提高后,租金减免办法和租金收入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并增发补贴,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扎扎实实地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房改工作顺利进行。
通知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19cdb691eb91a37f1115ce1.png)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
三、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四、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委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五、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凭房改部门核准的货币化方案等相关文件为职工开立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具体操作流程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六、职工住房补贴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个人凭消费凭据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补贴资金时,住房补贴帐户内应至少保留十元的余额。
七、缴存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办法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
八、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采暖补贴办法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采暖补贴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1984d39ed630b1c59eeb58d.png)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改革,根据《中共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 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 号)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 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国管房改【2014】504 号)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工住房采暖补贴资金从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表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标准表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采暖补贴标准
职级
科员以下 正、副科级 副处级
正处级
副司(局) 正司(局)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 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人员经费由财政补助 的在京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标准根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控制面积 标准和北京市居民采暖价格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
人员
聘用在四级 职员岗位的
人员
聘用在三级 职员岗位的
人员
补贴标准(元/月) 1850
2100
2350
2750
3150
3700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岗位等级
25 年以下工龄聘 用在十一至十三 级岗位的人员
25 年(含)以上 工龄聘用在十一 至十三级岗位以 及聘用在八至十 级岗位的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 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人员经费由财政补助 的在京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10724db5022aaea998f0fbb.png)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来源:北京二手房 - 链家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根据联合下发的《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可以领到住房补贴了。
■什么是“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无房职工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住房未达标职工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房补如何计算通知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本市行政机关、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无房职工以1998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为界,分为无房老职工和无房新职工。
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一次性方式发放。
一次性住房补贴=(无房老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退休后停发。
按月住房补贴=职工当月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目前,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定为0.66,年度工龄补贴额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计算公式同上。
职工住房未达标的,按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
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其中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
目前,年度基准补贴额定为每建筑平方米1265元。
■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146b4bd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9d.png)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0.09.25•【文号】国管房改[2010]412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和《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6〕164号)等文件印发以来,各部门、各单位加强了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做法不统一、把关不严格等问题。
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分类发放问题(一)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按照以下规定核定住房面积后,可以申请差额补贴或者级差补贴:1.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照各自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住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其中,分摊系数为本套住房居住户数的倒数。
2.职工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乘以1.333计算,或者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腾退不可售公有住房后,可以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并相应扣除按照上述规定已领取的部分。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a574f01bc281e53a5802ff2e.png)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与地方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四)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届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住房补贴政策讲解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
![住房补贴政策讲解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https://img.taocdn.com/s3/m/9c01d2615acfa1c7aa00cc6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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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问题
一般规定:
以下不核定为职工面积:
1、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3、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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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问题
特殊问题:
1.婚姻关系变化后的面积核定 2.公房承租人去世、承租人变更后的面积核定问题 3.职工及其配偶分得的多套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 人为其子女的面积核定问题 4.以交私房调换住房职工的住房核定问题 5.拆迁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6.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面积核定 7.阳台、阁楼、平台等面积核定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 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
[201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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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问题
文件规定: • 两局文件:
国管房改字[2000]36号文 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文 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文
国管房改字[2010]41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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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补贴政策发展过程及涉及的文件
配套文件: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建设 部、人事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 办法》([2006]164) 国管局资金管理中心、房改办《关于中央国家机关 职工住房补贴账户集中销户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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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及计算
1、承租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的差额补贴 第二类:无法腾退,按照412号文
(1)合居房。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共同承租一套公 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照各自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 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 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其中,分摊系数 为居住户数的倒数。 (2)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 金标准承租的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 积乘以1.333计算,或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腾退不可售公有住房后,可以按照 203号文第二条的 规定,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并相应扣除按照上述规定已领 取的部分。
财政部关于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021733b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4e.png)
财政部关于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29•【文号】财综[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2008年1月29日财综[2008]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解决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根据各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程,从2007年开始,我部陆续向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安排了发放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预算资金。
为确保这项资金切实落实到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现就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必须严格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实物分房,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的地区,可以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按照住房分配属地化原则,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应当严格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
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市、县尚未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暂不得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必须调查核实离退休职工的现有住房状况。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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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11.22•【文号】国机房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开展2024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根据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北京市政府、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方向的意见》(国管房改〔2006〕3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2024年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358号)规定,将售房款交存至指定的售房款专户内,并已按要求从售房款中足额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
(二)根据《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改〔2003〕205号)规定,已为本单位职工建立并完善住房档案的单位。
(三)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中央在京企业应制定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拟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及相关信息等须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及使用流程(一)计划申报。
各单位通过房改资金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称F系统)填写并打印《2023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上年决算汇总表》、《2024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基础数据表》、《2024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汇总表》,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资金中心。
国管房改字[2006]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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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6]164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住房补贴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人事部二○○六年五月十七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现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和补贴政策衔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标准(一)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标准。
从2005年1月起,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月定额发放。
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
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支决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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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支决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2.28•【文号】财办综[2005]169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支决算的通知(财办综[2005]169号)党中央有关部委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客观、真实、准确反映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状况,现就编制2005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支决算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范围。
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二、编制内容。
2005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支决算编制内容,包括《2005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收支决算汇总表》(附件1)、《2005年中央在京行政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2)、《2005年中央在京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3)以及《2005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支情况表》(附件4)。
三、编制要求。
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要求,认真做好购房补贴收支决算编报工作。
购房补贴收支决算数据要与部门决算中有关数据衔接一致,要根据决算数据认真撰写决算编制说明及分析报告,如实反映购房补贴发放及公房出售收入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中央主管部门应于2006年3月20日前,将本部门2005年购房补贴收支决算报表、决算编制说明及分析报告,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我部综合司一式两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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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发文字号】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368号【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0.11.27【实施日期】2000.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36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均应实行专户管理。
经商购房补贴承办银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一、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范围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的购房补贴资金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负责管理,国管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办理具体金融业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均应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二、承办银行及其职责受国管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均可承办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金融业务,国管中心在承办银行各经办网点分别开立购房补贴资金账户,在此账户下,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经办网点开立账号分别设立,但有关联,并在单位账户下建立职工个人账户,银行经办网点具体办理各单位购房补贴的缴存、补交、支取、转移、核定、结息、对账和查询业务。
[2003]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
![[2003]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e65a3f0303d8ce2f006623d1.png)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f5ec87d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c1.png)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11.22•【文号】国管房改[2008]34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8〕346号)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经商财政部同意,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已售公有住房、职工住宅以及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旧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及中央在京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售房单位按一定比例提取和职工按规定交存,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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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9.12.24
•【文号】国管房改字[1999]313号
•【施行日期】1999.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
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补充通知
(国管房改字[1999]313号1999年12月24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鉴于北京市提高公房租金增发补贴实施时间已经国务院同意确定在2000年4月1日,本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北京市政策一致,同步实施的原则,现就执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实施时间由原定的2000年1月1日推迟至2000年4月1日执行,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不变。
二、25年工龄以上的科员、办事员和初、中级技术工人月提租补贴标准可按80元执行。
三、事业、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根据其职责和
具体情况,在规定的补贴标准范围内确定。
四、计算公有住房租金的调节因素标准另行通知。
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民政部机关服务局)与北京京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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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民政部机关服务局)与北京京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90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贵邓青菁张清波【审理法官】高贵邓青菁张清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民政部机关服务局);北京京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民政部机关服务局)北京京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民政部机关服务局)北京京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民政部机关服务局)【被告】北京京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合同基本原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合各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机关服务中心是否应向京机兴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之前华威西里6号楼1308、1804,潘家园东里19号楼1502的物业管理费;2.上诉人机关服务中心是否应向京机兴公司支付华威西里6号楼1303、1806;潘家园东里19号楼204、403、505、1806、1807、1808;潘家园东里23号楼1-102、2-401、2-501、5-601、6-202、8-102、8-502、9-601、10-501的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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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北京 市居民采暖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标准。
第五条 职工住房采暖补贴资金,通过原合法合规渠道解决,并纳入部门预 算,相应支出通过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安排。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 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人员经费由财政补助 的在京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根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控制 面积标准和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
附件 1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改革,根据《中共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 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 号)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 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国管房改【2014】504 号)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采暖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供热采暖改革,根据《中共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 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 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 号)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 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国管房改【2014】504 号)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级
级
补贴标准(元/月) 1850
2100
2350
2750
3150
3700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岗位等级
25 年以下 工龄聘用在 九、十级职 员岗位的人
员
聘用在七、
八级职员岗
位的人员和 25 年(含) 以上工龄聘 用在九、十
聘用在六级 职员岗位的
人员
级职员岗位
的人员
聘用在五级 职员岗位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 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人员经费由财政补助 的在京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标准根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控制面积 标准和北京市居民采暖价格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 职工和其他业主按照住宅区物业服务合同,采取自行交纳、委托所 在单位从工资中划转等方式,向物业服务单位交纳物业服务费。
承租周转住房以及按照标准租金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按照租赁合同,向物业 服务单位或者房屋管理单位交纳物业服务费。
本办法施行后,职工所在单位不再交纳或者报销职工的物业服务费,但本办 法施行前单位所欠物业服务费,由单位继续负担。
聘用在五至七级 岗位的人员
级岗位的人员
160
180
200
聘用在二至四级 岗位的人员
230
机关及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岗位技术等级
高级工、技师和 25 年 25 年以下工龄的初、中
(含)以上工龄的初、 级工和普通工人
中级工与普通工人
补贴标准(元/月)
160
180
高级技师 200
附件 2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所属其他在京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职工 住房物业服务补贴资金从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表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表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人员
聘用在四级 职员岗位的
人员
聘用在三级 职员岗位的
人员
补贴标准(元/月) 1850
2100
2350
2750
3150
3700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岗位等级
25 年以下工龄聘 用在十一至十三 级岗位的人员
25 年(含)以上 工龄聘用在十一 至十三级岗位以 及聘用在八至十 级岗位的人员
工住房采暖补贴资金从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表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标准表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采暖补贴标准
职级
科员以下 正、副科级 副处级
正处级
副司(局) 正司(局)
聘用在五 级职员岗 位的人员
聘用在四 级职员岗 位的人员
的人员
补贴标准(元/月) 160
180
200
230
260
补贴标准(元/月)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25 年(含)以上
25 年以下工龄聘 用在十一至十三
级岗位的人员
工龄聘用在十一 至十三级岗位以 及聘用在八至十
第六条 职工和其他业主按照供热采暖合同,采取自行交纳、委托所在单位 从工资中划转等方式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
承租周转住房以及按照标准租金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按照租赁合同,向供热 单位或者房屋管理单位交纳采暖费。
本办法实施后,职工所在单位不再交纳或者报销职工的采暖费,但本办法实
施前单位所欠采暖费,由单位继续负担。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其他在京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职
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向司局级及以下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物 业服务补贴。
第四条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北京 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 准。
第五条 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资金,通过原合法合规渠道解决,并纳入部 门预算,相应支出通过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安排。
职级
科员以下 正、副科级 副处级
正处级
副司(局) 正司(局)
级
级
补贴标准(元/月) 160
180
200
230
260
310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聘用在七、
岗位等级
25 年以下 工龄聘用在 九、十级职 员岗位的人
员
八级职员岗 位的人员和 25 年(含) 以上工龄聘 用在九、十 级职员岗位
聘用在六 级职员岗 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