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PT(共 57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如下:
1. 招标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招标。
具体的招标方式由招
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进行选择,但必须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
2. 招标文件:招标人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基本
情况、技术要求、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
的内容和评标标准等。
招标文件必须实事求是、公正透明。
3.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财务和
管理能力,同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
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进行限制,例如要
求具有特定工程经验或执业资格证书。
4.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时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
保证金,作为确保投标人遵守投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的保证。
投标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还给未中
标的投标人。
5.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结果: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评
标过程必须公正、公平,并要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6. 中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标人和招标人根据中标结果
签订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的具体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工程建设的任务。
此外,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还可能需要遵守其他相关的
规定和标准。
水利项目招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项目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水利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利工程项目、水利工程设备采购项目、水利工程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水利行业发展规划。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六条水利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资质;(二)招标项目已经依法批准,并具备施工条件;(三)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招标人已经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的发布;(五)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要求、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合同履行条件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要求、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间、地点;(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公告或者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要求等;(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时间;(四)投标截止时间;(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二)投标报价及施工组织设计;(三)施工进度计划;(四)质量保证措施;(五)安全生产措施;(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本文是爱岗的小编为家人们找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欢迎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 篇一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
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第五十条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水利勘察(测)、设计工作或相关的技术经济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与采购管理ppt课件
A 不存在资格审查
B 要资格预审
C 需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D 要资格后审
答案:D
2、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万元。
A 40 B 60
C 80 D 100
答案:C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包括( )等。
A 评标标准和方法 B 设计图纸,技术标准
C 合同主要条款
D 投标人须知
E 技术标书
6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与采购管理
6.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6.2 项目采购管理
6.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6.1.1 招标投标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原则 6.1.2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 6.1.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及
要求 6.1.4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程序与投标文件内容
要求 6.1.5 工程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及签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参考答案】 该案例中招标人的做法是不合适的,根据《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 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定项评分法”
这种方法是对投标人报送的资格预审 内容,按一定标准判分,并确定一个授 予投标资格的最低分数线。
6.1.2.2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范围 6.1.2.3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及
其选择
6.1.3 建设项目招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
6.1.3.1招标准备 6.1.3.2资格审查 6.1.3.3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与编制 6.1.3.4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发布
6.1.4 建设项目投标程序与投标文件内容要求
【专业知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专业知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学员问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内容PPT课件
学习解读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规定》的全文学习
第八条 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造价编制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行业造价编制规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水利工程地 方造价编制规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 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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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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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作品。远近出口,必为精品。 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实施造价管理,注重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确定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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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学习解读水利部印发《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
《规定》的制定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以解决问题、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效能为目标,从制度层面提出具体措施。
(二)坚持系统观念。立足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系统梳理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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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41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包括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水利工程造价定义、适用范围和水利工程造 价管理基本原则、管理职责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六条[水利部监督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七)负责水利部组建项目法人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五)合同签订
1.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进行签订。
2.签订合同时,应完整准确地呈现包括项目质量、规模、施工期限、概算预算及人员配备等所有工程内容,并做好附属条款工作。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注意的问题
(一)招标文件中的一般性条款和特殊性条款应详细描述和界定,以避免任何投标人对投标标准和有关要求存有疑问或分歧。
三、招标投标范围
订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工程、水利灌溉工程、防洪工程、水利工程自动化设备等)的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招标投标程序
(一)招标文件的制作与发布
1.建设单关规定的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需满足法定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3.招标文件发布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通过规定渠道公开发布。
(二)投标人资格预审
1.投标人在参加招标前需进行资格预审,如不符合条件,则无法参加招标活动。
2.资格预审应对投标人的信誉度、能力、业绩、营业执照及市场地位等方面进行审核。
3.完成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三)投标报名与报价
1.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名。
(五)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好资料和价格准备,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投标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六、总结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环节是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为保证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质量保障和预算充足,必须关注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需要各方共同维护,最终目的是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发展,为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审核投标人的资格和准确性,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性与透明性。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ppt课件
.
9
建设实施阶段
4.开工手续如下:
(3)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申请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 开工的,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 个月。在三个月内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批准延期时限的,开工 审批文件自行废止。两次延期后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重新申请开 工。
程
施工准备
建 设
建设实施
程 序
生产准备
竣工验收
后评价
前期工作
.
1
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 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 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 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 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2)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水利部直接管理或`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 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3)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5 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 水利部备案;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 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 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 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 具体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安全的防洪 排涝 灌
溉 水力发电 引 供 水 滩涂治理 水土保持 水资源保
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 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最短不应当少于 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
价 一般可按 元至 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
额 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 合同估算价
万元人民币以上 投标保证
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 合同估算价 万元至
万元人民币之
间 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 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 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勘察总工程师 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人力资源配备
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技术支持与保障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财务状况 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 监理评标标准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监理规划 大纲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财务状况 三 施工评标标准 施工方案 或施工组织设计 与工期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主要施工设备 质量标准 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投标人的业绩 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财务状况 四 设备 材料评标标准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 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制定 本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至关重要。
有效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不仅能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还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
一、招标管理(一)招标范围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是招标管理的首要任务。
凡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主要方式。
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经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准。
(三)招标组织形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法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歧义或模糊不清的条款。
二、投标管理(一)投标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
投标人不得存在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二)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报价部分等。
(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应当符合规定,其作用是保证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各级、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招标人的职责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保证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和招标条件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效益的全面落实。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公正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认真执行公告、公示、答疑等招标程序,保证投标人及时、准确地了解招标信息。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公正、妥善处理投诉。
第三章投标人的职责第十条投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充分了解招标项目性质、范围、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提供的招标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标人如有虚假或者不守信用行为,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履行招标合同,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效益。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公告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严谨、权威、完整、准确、明确。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划设计、施工图等。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当公开、透明、准确,以网站公告和报刊广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文件磁盘、标底文件、招标书、技术标和商务标。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递交,逾期或者未按规定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五章投标文件评审第十九条投标文件评审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条件和要求、招标公告的内容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对拟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工程建设招标《工程招投标管理》PPT课件
第三节 招标工作机构
❖(四)招标代理的法律基础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招标代理也是一种代理行为,是 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 、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招标的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二节 招标的范围、条件和方式
❖ 三、招标的方式 ❖ (一)发包方式 ❖ 建设工程招标是建设工程发包的主要方式。
❖ 发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将工程任务分派给承接者的活动,承包则是工 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活动 。
❖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是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活动,其中分派任务的一方,称为发 包方(甲方),接受任务的一方称为承包方(乙方)。
第三节 招标工作机构
❖(四)招标代理的法律基础 ❖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 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的特征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被代理 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 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法定代 理主要是为了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 代理人的方式。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来源:黄规计[1999]54号作者: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日期:99-01-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标底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康有序的黄河水利建设市场,保护国家和招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规定,结合黄委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委会所辖建设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
第三条黄河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之间的经济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要求,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施工投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行业管理,并设立黄委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设在委规划计划局。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2)检查指导委属有关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审查委属单位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年度内必须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水利建设项目名单。
(3)总结、交流全河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经验,开展招标投标业务培训。
(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严重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损害招标投标各方利益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水利工程管理(完整版).ppt
防砂结构:管外周包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层钢丝布、玻璃丝布或尼龙丝布等过滤层, 包扎棕皮等作为第二过滤层,最外边包两层麻布,然后用尼龙绳或 铅丝缠绕扎紧 。
长度:一般土料与粉细砂,自设计最高浸润线以上0.5m至最低浸润 线以下1m;对于粗粒土则不短于3m。
2、导管
导管与进水管连接并伸出坝面,其材料和直径与进水管相同。不钻 孔。
精心整理
混凝土及砌石建筑物的检查观测
混凝土及砌石建筑物的巡视检查; 混凝土及砌石建筑物的变形观测; 混凝土及砌石建筑物基础扬压力的观测; 混凝土坝应力和温度观测; 水工建筑物观测资料的整理分析。
精心整理
砼建筑物的伸缩缝和裂缝观测
主要了解观测目的,熟悉单向金属标点和型板式三向测缝标点的 结构、埋设 要求和测量方法。
精心整理
混凝土坝应力和温度观测
观测目的在于了解砼坝内部应力和温度的分布和变化情况, 分析其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是否正常,并为工程的控制运用、 验证设计和科学研究提供资料。本节是教材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砼坝内应力观测是通过应变观测换算成应力的方法来实现的, 学习本节内容主要要求了解测量应变和温度的主要设备差动电 阻式仪器的原理,仪器构造,电阻比电桥(水工比例电桥SBQ2型)构造原理和操作使用方法,以及用于砼建筑物内部观测的 主要仪器(应变计、孔隙压力计、温度计、电阻比电桥、应力 计、观测电缆等常用仪器设备)。这些仪器设备的结构构造, 计算公式以及有关参数的率定检验,必须掌握熟悉。
不易发觉。再者,内部渗透变化总与渗出坝体的渗透水量
大小有一定关系。所以,为了分析渗透现象之间的联系,
及时发现异常渗流,应进行渗流量观测。
直观、全
面,而且能综合反映出坝的渗透状况和工作情况,所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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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 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 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⑷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 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 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⑵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⑵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⑶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 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⑷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 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⑸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⑹其它特殊项目。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 在投标人的数量。
⑵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
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⑷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
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
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 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 投标活动。
招标形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现在没有议标这种方式)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 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⑴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⑵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 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 以确定的项目; ⑶应急度汛项目; ⑷其它特殊项目。
符合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 下列批准手续:
⑴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 域管理机构批准;
⑵规模标准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 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 必须招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一的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⑴具体范围
①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 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 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
对招标工作的时间和投标人数量要求:
⑴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 《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
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
⑵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 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 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 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⑶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 告。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 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 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⑴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 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 目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⑸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对投标人的要求
⑴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⑵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
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
⑹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⑺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⑻财务状况。
评标方法:
1、综合评分法; 2、综合最低评标价法; 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4、综合评议法; 5、两阶段评标法。
评标方法及原则: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 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 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②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③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⑵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②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③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⑶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②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③监理单位已确定; ④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 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⑤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 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⑸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招 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 金。
⑹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 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评标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⑴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⑵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⑶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⑷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⑸主要施工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