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食品经营管理制度_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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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3、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6、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7、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4、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将其调离原岗位,禁忌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5、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要严密包扎,并戴手套后方可上岗工作。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经营风险,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3、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表对自己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销食品、经营行为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指导。
4、食品经营者对自查容的真实性负责,未认真履行自查义务,发生食品经营行为的,工商部门将从严查处。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2、长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两年进行卫生知识复习一次,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3、食品人业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食品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严把卫生质量关,做到采购员有购买卫生不合格产品,保管员不接收卫生不合格食品。加工员不使用卫生不合格食品,销售员不出售卫生不合格食品。
4、食品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和勤换工作服。
5、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要自觉做到衣帽整洁,不配戴首饰、耳饰或涂指甲油、化浓妆等现象,保持形象素雅。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3、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容包括: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
式;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5、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容。
7、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8、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
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4、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围要求。
5、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6、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容。
7、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措施予以处理,保障消费安全。
2、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而主召回的食品;行政执发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