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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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强化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

环保部强化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
网站 确 有 困难 的 , 其辖 区 内的污 染 源环 境监 管 信 息 应 由上 一级 环保 部 门负责 发 布 , 也 可 由 同级 地 方 人
《 通知》 的主要 目的是规 范和加强污染 源环境 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 保 障社会各方面依法获取污染 源环境监管信息的权益 , 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 之下 , 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 《 通知》 明确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 谁获取 谁公 开 、 谁制作谁公开” 的原 则 公 开 污染 源 环 境 监



[ 1 ] 王彦波 , 鲜开梅 , 张永华 , 等. 赤霉素的应用研究进展 [ J ] . 北方 园 [ 2 ] 吕涛 , 冯奇 , 史利涛 , 等. 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测定 , 漯河职业技术
学 院学报 , 2 0 0 7 , 6 ( 4 ) : 1 9 1 — 1 9 2 .
环 都 绳
2 0 1 3 年第 7 期
王佳祥等 : 高效液相 色谱法测定水果及蔬菜 中赤霉素残留
赤霉素显酸性 , p K a = 3 . 8 ,赤霉素在低温和适度 酸l 生 条件下较稳定 , 实验发现在 p H值 3 ~ 4 溶液中最 为稳定 , 赤霉素的回收率最高 , 遇碱便会中和失效。
3 . 3 旋 转蒸发温度 的选择
因赤 霉 素加 热 ( 5 0 ℃以上 ) 会加速分解 , 所 以在 旋转蒸发时不宜温度过高 , 也不能温度过低 , 因赤 霉 素长 时 间受热 会造 成一 定 的损失 。 分 别在 4 0 、 4 5 、 5 O 、 5 5 ℃下 测定 赤 霉 素 的 回收 率 ,发 现 当温 度 大 于 5 0 ℃时 回 收率 明显 下 降 ,在 4 5 ℃时 回收 率达 到最 高, 故采 用 4 5 ℃作 为旋转 蒸发 的温度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3.16•【字号】辽环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3月16日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指依法应当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排污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排污单位:列入当年最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指由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信息系统。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指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包括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等软件,以及支撑软件运行的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日期2014 年1 月1 日起目的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负责解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目录.1文件发布.2文件全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编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和《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1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何要开展这次清理工作?答:这次清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的。

开展这项清理工作,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环境保护部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

7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这次继续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摸清家底”,也是整个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问:这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哪些?答:环境保护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问:未列入目录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答:《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400件文件均为经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目录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废止、自行失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等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江津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江津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江津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6.15
•【字号】江津府办发〔2020〕86号
•【施行日期】2020.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0年江津区污染防治攻坚战
目标任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统筹推进《重庆市江津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标志性战役行动计划,以及“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明确的目标任务,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江津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
表1-1
表1-2
江津区蓝天保卫战(蓝天行动)2020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
表1-3
表1-4
表1-5
表1-6
表1-7。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2•【文号】环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信息的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是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着力抓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总结现有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2001]1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2001]1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20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我局于1999年制定并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以下简称“试行名录”)。

针对“试行名录”执行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认真研究,我局重新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现予公布,请贯彻执行,原“试行名录”停止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邯郸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目录及任务分工(第一批)》的通知-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邯郸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目录及任务分工(第一批)》的通知-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邯郸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目录及任务分工(第一批)》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邯郸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目录及任务分工(第一批)》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市环保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目前,社会各届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关注。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目录及任务分工(第一批)>的通知》(冀环办〔2013〕371号),参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目录及任务分工(第一批)》,我局制定了《邯郸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目录及任务分工(第一批)》,请市环保局各处室、事业单位按照目录分工,结合本局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县(市、区)环保局参照执行。

附件:1、邯郸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目录及任务分工(第一批)2、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目录及任务分工(第一批)》的通知(略)邯郸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1月6日附件1邯郸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目录及任务分工(第一批)一机构基本信息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1机构信息1机构职能信息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人事处2机构信息3领导成员及分工2机构管理4内设机构信息5直属事业单位信息二政策法规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3环保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6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规处7环境保护政府规章法规处4水污染防治政策8水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处、污防处5大气污染防治政策9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处、污防处、监测处6固体废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政策10固体废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处、污防处7城市环境保护政策11城市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处、污防处、监测处8工业污染防治政策12工业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处、污防处9总量控制政策13总量控制政策法规处、总量处10农村环保政策14农村环保政策法规处、自然处11土壤环境保护政策15土壤环保政策法规处、自然处、污防处12自然保护区管理政策16自然保护区管理政策法规处、自然处13核与辐射安全政策17核与辐射安全政策法规处、辐射处14环境经济政策18环境经济政策法规处15其他19规范性文件与其他文件相关处室16行政复议信息20案件情况统计法规处、监察支队17环境行政处罚21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法规处、监察支队 1.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 1.1被处罚者名称 1.2违法事实 1.3处罚依据 1.4处罚内容 1.5执行情况 2.限期改正决定 2.1当事人名称 2.2违法事实 2.3行政命令作出的依据 2.4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2.5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2.6行政命令下达日期 2.7命令作出机关 2.8执行情况 3.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企业名单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22行政强制决定书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2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件三环境影响评价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管理24建设项目信息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许可服务处监管处25建设项目审批信息26建设项目验收信息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1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2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29规划环评技术支持三环境影响评价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3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考核信息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许可服务处监管处四污染控制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22总量控制31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总量处 1.企业名称 2.企业地址 3.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3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33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3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35全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情况36全市投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情况23环保模范城市信息37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标准污防处38环保模范城市管理办法39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结果40环保模范城市宣传报道24城考考核信息41城考考核内容42城考考核方法43城考考核结果44城考考核报告25排放标准型式核准45排放标准型式核准26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46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27国家环境友好企业信息47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创建、考核及实施的相关规定48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创建结果49国家环境友好宣传报道28污染防治50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51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 1.企业名称 2.要求完成期限 3.咨询机构 4.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 5.通过评估日期和评估意见 6.通过验收日期和验收意见52城市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公报每年6月5日前发布上一年度信息53固体废物行政审批结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果 2.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审批结果 3.进口废五金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5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名单、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指标5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处理情况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相关情况,包括法人名称、地址、处理类别、处理能力等 2.各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审核情况及接受基金补贴情况56上市企业、申请上市及再融资核查企业环保情况28污染防治56 1.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包括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规处四污染控制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28污染防治56 2.上市环保核查工作信息,包括受理时间、进展情况等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污防处 3. 上市环保核查意见57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名单监察支队、污防处58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情况污防处59行业环保核查信息污防处 1.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规章制度,包括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 2.初步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 3.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结果五生态环境保护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29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60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然处61自然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62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工作63其他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业务64生态建设示范区情况(含生态工业园区)30区域生态环境保护65生态环境质量评价66全市生态功能区划67生态功能保护区31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68全市自然保护区情况32农村环保适用技术69农村环保适用技术33污染土壤修复70污染土壤修复技术34有机食品基地管理71有机食品基地评价标准72有机食品基地名录35生物安全管理73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74外来入侵物种环境安全管理75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管理36生物多样性保护76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规划77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查78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六核与辐射安全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3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信息79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管理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辐射处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结果 2.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变更80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核技术利用项目环评结果及环评报告书简本8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核技术利用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结果82放射性同位素转让83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38核与辐射安全投诉污染纠纷调查、处理信息84核与辐射污染纠纷调查、处理信息七环境监察执法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39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85排污申报管理情况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监察支队86季度排污费征收管理情况季度终了后45日内 1.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2.季度排污费征收情况 2.1被征收者名称39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86 2.2征收时段季度终了后45日内监察支队 2.3应缴数额七环境监察执法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39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86 2.4实缴数额季度终了后45日内监察支队 2.5征收机关 3.排污费征收减、免缓情况40直接办理、承办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87电话投诉调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88来信来访89网上投诉41环境执法90挂牌督办案件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监察支队 1.督办事项 2.整治要求 3.完成时限 4.督办部门 5.完成情况91执法信息92对环境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93突发环境事件动态信息94生态环境监察试点信息95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水自动监控情况数据生成后1个工作日内信息中心 1.企业名称 2.监控点名称 3.监测日期 4.流量 5.监测因子 6.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7.排放标准限值8.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日期及合格情况监测站96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气自动监控情况信息中心 1.企业名称 2.监控点名称 3.监测日期 4.流量 5.流速 6.监测项目名称7.折算浓度(日均值)8.标准限值9.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日期及合格情况监测站97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信息中心42生态环境监察98农村环境监察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监察支队99矿山环境监察100自然保护区环境监察43环境应急101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预案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102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名单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103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104辖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情况105辖区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106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信息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辐射站八环境质量与监测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44环境质量与监测107邯郸市环境状况公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监测站108邯郸市环境质量概要八环境质量与监测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45环境质量与监测109全市地表水水质月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监测站110全市重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111全市21个县(市、区)环境质量日报及实时监测数据112辐射环境监测年报113辐射环境监测季报11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监督性监测结果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 1.污染源名称 2.所在地 3.监测点位名称 4.监测日期 5.监测项目名称 6.监测项目浓度7.排放标准限值8.按监测项目评价结论115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1.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监督性监测结果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信息至少在网站保存一年)有关企业、监测站 2.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信息至少在网站保存一年)监测站 3.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信息至少在网站保存一年)116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九环境规划统计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46环境规划117全市环境保护规划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规财处118专项环境保护规划119中长期环境规划120能力建设规划121水环境规划污防处122大气环境规划12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124生态环境规划自然处125农村环境保护规划126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辐射处47环境统计127邯郸市环境统计公报总量处128邯郸市环境统计年报129邯郸市环境状况公报监测站130城市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公报污防处十环境科技标准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48环保科研项目管理信息131河北省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规处132国家科技支撑计划133水专项134其他项目49环境科普135环境科普50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审批136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乙级资质申请单位有关信息(公示)13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乙级资质批准结果信息(公告)十环境科技标准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51环境保护标准信息138农村环保标准、技术规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规处139土壤环保标准、技术规范140水污染防治标准141大气污染防治标准142固体废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标准143海洋环境保护标准144城市环境保护标准145工业污染防治标准146总量控制标准147核与辐射安全标准十一行政体制与人事管理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52行政体制与人事管理规章制度148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人事处149干部选拔任用规定150干部考核规定151干部监督规定152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关规定53干部考录153公务员考录、竞争上岗方案154公开选拔155人事任免54人力资源管理156干部培训157人力资源开发158行政表彰与管理159职称评定十二环境宣传教育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55环境新闻160新闻通稿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宣教中心161新闻发布信息162领导活动、领导讲话相关处室163重点工作部署相关处室56环境宣教164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性文件宣教中心165环境宣传166公众参与57业务培训167新闻环境记者培训168环境新闻宣传活动策划和组织其他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58财务管理169部门预算信息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规财处170“三公”经费预算信息——结束——。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青岛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青岛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青岛市环境监管重
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3.03.20
•【字号】青环发〔2023〕20号
•【施行日期】2023.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青岛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名录的通知
青环发〔2023〕20号
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执法支队,监测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境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2023年青岛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要加强环境监管,组织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认真履行自行监测等法定环境保护义务,并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附件:2023年青岛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0日附件。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黑环办〔2017〕259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发布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黑环办〔2017〕259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46号)有关要求,结合各地重点监管企业发布情况,我厅筛选确定了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环境监管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源)管理相关要求,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做好监察执法、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清洁生产、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认真落实年度监察、监测等工作计划,发现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事故等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适时开展土壤环境监测2018年起,各地环保部门要督促列入名单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企业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附件:全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2月25日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环境保护部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

环境保护部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
开 范 围 和 渠 道 ,规 范 办 理 政 府 信 息 依 申请 与大 数据峰会在京举办 。会议 由北 京 . 清华 公 开 、行 政 复议 和诉讼 等 方面 ,进行 了说 工 业 开 发 研 究 院 环 境 大 数 据 研 究 中 心 、环 明。《 报 告 》详细 介绍 了中央环境保 护督查 境 互 联 网 与 大 数 据 产 业 联 合 会 、 环 境 企 业 信息 、环境质量信息 、环境监管信息等 3个 家 联合会 、清 华大 学环境 学 院智 慧环境 管 重点领域 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 报告 》称 , 理 创 新 研 究 中 心 主 办 , 中 国环 境 科 学 学 会 2 0 1 6年在污染源 监测方 面 ,2 0 1 6年 国家重 环境信息化分会 、《 中国环境管理 》 、中国环 点 监控 企业 共计 1 4 3 1 2家 ;在 环境 监管 执 境 投 资 联 盟 等 协 办 , 围 绕 构 建 环 境 大 数 据 法 方 面 , 随 机 抽 查 发 现 并 查 处 环 境 违 法 问 的 生 态 系 统 进 行 探 讨 ,交 流 环 境 大 数 据 创 题2 . 6 3万 余 个 ,抽 查 情 况 和 查 处 结 果 信 息 新实 践 的经验 、探索 环境 大数 据 商业模 式 公开约 1 5 . 5 2万 家 次 。 的应 用 、畅谈 环境大 数据 产 业 的未来 ,吸 引 了 来 自业 内 的 两 千 余 人 参会日 发 函 , 征 求 对 《 重 点 行业 和 流 域 排污 许 可 管理 试 点工 作 方案 ( 征 求意 见稿 ) 》 的 意 见 。 工 作 方 案 提 出 ,2 0 1 7年 应 完 成 钢 铁 、水 泥 、 平 板 玻 璃 、 石 化 、有 色 金 属 、 焦 化 、氮 肥 、 印 染 、 原 料 药 制 造 、制 革 、 电 镀 、 农 药 、 农 副 食 品 加 工 等 重 点 行 业 排 污 许 可 证 核 发 工 作 。 确 定北 京 市 、天 津 市、河北 省 、河南 省 、山 西省 、山东省 、上海 市 、江苏 省 、浙江省 、 湖南 省 、广 西壮 族 自治区 和海 南省 等具 有 相关 管理经 验或 行业 集 中度高 的省级 环保 部 门 , 以 及 邢 台 市 、 深 圳 市 、保 定 市 、唐 山市 、淄 博 市 、济 宁市 等 市 级 环保 部 门, 牵 头负 责或 参与 相应重 点行 业排 污许 可证 申请 与 核 发 试 点 工 作 。选 择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 山 东 省 济 宁 市 、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 山 东 省 临 沂 市 4个 地 市 , 开 展 流 域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试 点 ,试 点 时 间为 2 0 1 7 —2 O 1 9年 。工 作 方 案 要求 ,2 0 1 7年 底前 ,试 点地 市基 本打通 造 纸 行 业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核 发 、 监 管 、 处 罚 的全流 程 管理 ,基 本整 合衔 接相 关 固定 污染源 环境管理 制度 ,初 步实现 “ 一证式 ” 管理 ;2 0 1 8年 ,在推动 行业 排污许 可 管理 与流 域水 质 改善需 求更加 紧密 结合 方面 取 得实 质性进 展 ;2 0 1 9年总结 形成 一整套 排 污许 可 管 理 经 验 ,报 环保 部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6月24日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根据《2019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9年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抓好政策解读和回应群众关切,深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不断完善政务公开体制机制,切实加大公开力度,增强公开实效,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美丽浙江,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群众关切(一)深入解读重要政策。

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要政策措施、法规规章,加大解读力度。

认真执行《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健全完善政策解读工作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严格落实政策性文件起草与政策解读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制度。

解读展现形式要多样,探索运用政策简明问答、网络问政、现场宣讲等方式,采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客观数据、生动案例等形式进行立体式、多方位解读,真正让群众看得到、好理解。

对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开议题,以及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通过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深度解读。

对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要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提升解读的准确性、权威性、贴近性。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第一批)核定结果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第一批)核定结果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第一批)核定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1•【字号】武环办〔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印发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第一批)核定结果的通知各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保局,武汉化学工业区安环局,东湖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5〕121号)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鄂环办〔2015〕278号)的要求,我市以2015年为基准年,组织开展了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

在市、区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此次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顺利完成。

现将核定结果(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动态调整排污权。

对于已核定初始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如在基准时间后有改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各区环保局应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和《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武环办〔2015〕98号)的规定,结合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文件,重新核定其排污权。

核定结果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核定结果的使用。

排污权核定结果可作为排污单位“十三五”总量控制指标,可用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源监测、总量指标完成情况核算等环境管理工作,相关企业“十三五”期间均需达到该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其中,明确年度总量控制目标的,总量控制要求按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执行。

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应进一步加大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推进“十三五”时期污染减排工作,对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九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九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九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九府厅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九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九府厅发〔201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九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3日2017年九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为加快推进全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各项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我市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全市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现根据《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2017年底,九江市9个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8.89%以上,12个省级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1.67%以上。

2个国家考核的地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21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二、主要任务2017年,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任务是重点实施工业、城镇生活污染防治项目,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良好水体生态系统保护等工作。

各牵头单位要做好任务分解,加强建立重点任务工作档案、重点工作台账;各地负责重点项目落实,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各项任务完成。

2017年底前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自查和总结。

2017年我市水污染防治开展的主要任务分工见附件,其它2017年需要开展、完成的工作及措施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5〕62号)文件要求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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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
序号 公开项目 公 开 内 容 时限要求 发布单位
1 重点污染源
基本信息
1.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
1.1企业名称
1.2企业地址
1.3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
地方各级环保
部门
2 污染源监测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
1.1污染源名称
1.2所在地
1.3监测点位名称
1.4监测日期
1.5监测项目名称
1.6监测项目浓度
1.7排放标准限值
1.8按监测项目评价结论
监督性监测结果获
取后20个工作日内
市级、省级环保
部门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
监测的原因
3 总量控制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
地方各级环保
部门
2.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3.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3.1企业名称
3.2排污许可证号
3.3有效期限
3.4排污口名称、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
放浓度限值
许可证发放或信息
变更后20个工作
日内
已开展排污许
可证发放工作
的市县级环保
部门
4 污染防治 1.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季度终了后20个
工作日内
省级环保部门 2.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2.1企业名称
2.2要求完成期限
2.3咨询机构
2.4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
2.5通过评估日期和评估意见
2.6通过验收日期和验收意见
地方各级环保
部门
序号 公开项目 公 开 内 容 时限要求 发布单位
4 污染防治 3.大、中城市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公报
每年6月5日前发
布上一年度信息
大、中城市环保
部门
4.固体废物行政审批结果
4.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果
4.2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审批结果
4.3 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结果
4.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审批结果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
地方各级环保
部门
5.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的
企业名单、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指标
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处理情况
6.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相关情况,
包括法人名称、地址、处理类别、处理能
力等
6.2各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审核情况及接受基金补贴情况
省级环保部门
7.上市企业、申请上市及再融资核查企业环
保情况
7.1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包括核查程
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
系方式等
7.2上市环保核查工作信息,包括受理时
间、进展情况等
7.3 上市环保核查意见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
省级环保部门 8.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名单
地方各级环保
部门
5 排污费征收 1. 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
地方各级环保
部门
2.季度排污费征收情况
2.1被征收者名称
2.2征收时段
2.3应缴数额
2.4实缴数额
2.5征收机关
季度终了后45日内
3.排污费征收减、免缓情况
序号 公开项目 公 开 内 容 时限要求 发布单位
6 监察执法 1.直接办理、承办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
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
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信访、举报人信息不
得公开)
调处结束后20个
工作日内
地方各级环保
部门
2.挂牌督办
2.1督办事项
2.2整治要求
2.3完成时限
2.4督办部门
2.5完成情况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
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
地方各级环保
部门
3.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水自动监控情况
3.1企业名称
3.2监控点名称
3.3监测日期
3.4流量
3.5监测因子
3.6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
3.7排放标准限值
3.8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日期及合格情况
数据生成后1个工
作日内
地方各级环保
部门
4.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气自动监控情况
4.1企业名称
4.2监控点名称
4.3监测日期
4.4流量
4.5流速
4.5监测项目名称
4.6折算浓度(日均值)
4.7标准限值
4.8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日期及合格情况
地方各级环保
部门
5.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省市级环保部门
6.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6.1企业名称
6.2评价年度
6.3评价等级
6.4公布时间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
新后20个工作日内
已开展企业信用
评级工作的市县
级环保部门
7 行政处罚 1.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
1.1被处罚者名称
1.2违法事实
1.3处罚依据
1.4处罚内容
1.5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环保
部门
序号 公开项目 公 开 内 容 时限要求 发布单位
7 行政处罚 2.直接做出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
2.1当事人名称
2.2违法事实
2.3行政命令作出的依据
2.4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2.5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2.6行政命令下达日期
2.7命令作出机关
2.8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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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后20个工作日内 地方各级环保
部门
3.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企业名单
季度终了后20个
工作日内
8 环境应急 1.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预案批准后20个
工作日内
地方各级环保
部门
2.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名单
年度终了后20个
工作日内
3.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
4.辖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5.辖区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备注:
1.重点污染源,由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应至少包含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在内。

2.自动监控情况原则上由省级环保部门公布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信息,市县按属地监管原则公布辖区内企业污染源信息,但县级环保部门没有获取数据能力的,由获取数据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公布。

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按照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开始公布。

公布自动监控数据时,应标注说明出现异常或超标情况将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并适时公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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