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为沉默权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措施。
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侦查机关的询问或指控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任何陈述或辩解。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其实施的具体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沉默权制度的构建,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当的指控和迫害。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和陈述,但同时也可能面临来自侦查机关的强制询问和指控。
如果没有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因为恐惧或压力而作出不真实的陈述或辩解,影响司法公正。
而沉默权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权,使其能够更加真实地陈述和辩护。
三、沉默权制度构建的可能性在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是可行的。
首先,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了表达自由和辩护权等权利。
这些权利为沉默权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相对完善,具备了构建沉默权制度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基础。
最后,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正性不断提高,为沉默权制度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四、实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和程序等。
同时,还需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消除与沉默权相冲突的条款和规定。
2. 加强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正性是实施沉默权制度的关键。
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摘要】本文探讨了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在分析了沉默权制度的概念和对社会的重要性。
接着在详细说明了沉默权制度能加强民主原则实践、保障每个人的表达权利、避免权力集中与滥用、促进多元化意见交流以及加强公民参与和监督的重要作用。
最后在总结了沉默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影响意义。
通过本文的讨论,可以看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对社会和民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沉默权制度, 民主原则, 表达权利, 权力集中与滥用, 多元化意见交流, 公民参与和监督, 建立必要性, 未来发展方向, 影响和意义.1. 引言1.1 概述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制度是指保障每个人在表达意见、参与公共事务时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沉默权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是民主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种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确保社会公平公正的运转,也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有必要重视沉默权制度的建立,确保每个人在社会中都能够享有自由和平等的表达权利。
的重要性无法被低估,它是现代社会民主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2 对沉默权制度的重要性对沉默权制度的重要性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解读和分析。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可以加强民主原则的实践。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表达权利,而沉默权制度可以保障每个人在表达意见时不受外界压力或干扰。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每个人的表达权利。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可以避免权力集中与滥用的情况发生,从而确保社会平等和公正。
沉默权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多元化意见的交流,促进社会的繁荣与发展。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加强公民参与和监督,从而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对沉默权制度的重要性在于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多元化意见交流、加强公民监督参与,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和保护沉默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3. 适应国际司法趋势: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我国司法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司法体系,提高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2. 司法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法官和检察官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3. 社会认知度低:由于宣传不足,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导致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制定一部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使沉默权制度更加系统、全面。
2. 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规范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沉默权。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使公民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4.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5. 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沉默权制度能够保障公民在接受司法调查时免受不合理的侵犯,有效防止滥用公权力、私权利的现象发生。
通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为公民在面对可能的司法迫害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防御手段。
2. 维护司法公正沉默权制度能够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防止因被调查人的被迫自证其罪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对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时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明确提出“沉默权”这一概念。
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存在的问题(1)立法不明确:我国法律中缺乏对沉默权的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不够明确。
(2)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部分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忽视被调查人的沉默权,导致被调查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社会认知度不高:由于缺乏相关宣传和普及,公众对沉默权制度的认知度不高,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立法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明确被调查人在接受调查时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2. 完善司法程序加强司法机关对沉默权制度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充分尊重和保障被调查人的沉默权。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沉默权制度的司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加强宣传普及通过媒体、教育等途径,加强对沉默权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沉默权制度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论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
论我国沉默权的立法构想当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普遍存在着沉默权这样的法律概念,用人话来说,就是“你没说可以,就默认不可以”。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群众意识的不断提高,这样的沉默权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改进沉默权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一下我国沉默权立法的构想。
一、沉默权概念的确立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没说可以,就默认不可以”似乎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制度,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则显得非常不合理,给人民生活和企业经营带来了很多不便,因此我们需要对沉默权概念进行明确。
首先,沉默权并不是万能的,它只是在开明的法律框架下,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存在的一种权利。
我们不能因为使用沉默权可以带来比较明显的好处就认为它本身就是合理的。
其次,在明确沉默权的定义之后,我们还要对其使用的条件和限制进行明确。
例如,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沉默权才能被使用。
这就需要立法机构在沉默权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等方面进行主动的探索。
二、沉默权的运用期限沉默权的使用期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现有的沉默权规定中,往往并没有对于沉默权的使用期限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沉默权滥用的劣势明显。
在未来的沉默权立法中,应该对沉默权的使用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例如,针对企业和个人在申请相关事宜时的沉默权,规定其中的期限时限和要求,在超过期限后,则默认不允许此项申请,并且不能作为后续的新的申请事项的依据。
三、沉默权的确立权沉默权的确立权是指,如何对于沉默权的设立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目前,我国对于沉默权的确立权并没有明确规定,为此,需要在沉默权立法中给出沉默权的确立权的规范。
具体来说,在沉默权的确立权方面,法律应当规定,需要明确沉默权的申请者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必须在特定的领域中,按照相应的流程,由特定的机构审核后才能获得沉默权的确立权。
四、沉默权的副作用在推行沉默权立法方案时,对于沉默权可能带来的一些副作用也需要进行合理的考虑和预测。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制度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使公民在接受司法调查时享有充分的权利保护。
2.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沉默权制度,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权力滥用和强制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公。
3. 适应法治社会发展:随着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对法治文明的需求越来越高,构建沉默权制度符合这一趋势。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作证权利,但尚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
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面临着法律适用的困境。
四、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律或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内容和范围。
2. 完善配套制度:为保障沉默权的有效实施,需要完善配套制度,如证人资格认定、律师协助等,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3. 加强执法培训:应加强司法人员的执法培训,提高其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尊重程度,防止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4. 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 优化辩护体系:通过建立更为完善的辩护制度,提高辩护人的权利和地位,使辩护人在保护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结论构建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确保沉默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很高兴能够在这里参加这场关于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辩论赛。
在当今中国,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就是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辩手,将从个人自由的角度出发,阐述我们的观点。
首先,沉默权是维护个人自由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现代社会,个人自由被广泛认同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沉默权作为个人自由的表现形式,应该被尊重和保护。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发表言论,无论是出于个人原因、意见不足或其他各种原因,个人均应享有沉默的权利。
其次,明确沉默权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
言论自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意见的交锋和社会冲突的加剧。
如果个人有权选择保持沉默,不强迫其发表立场,将能够减少政治、宗教、种族等各类冲突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最后,明确沉默权有助于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因为表达某些立场而受到社会或个人的威胁,甚至遭受报复。
明确沉默权将能够为个人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机制,让他们在免受压力和威胁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安全和隐私。
综上所述,基于个人自由、减少社会冲突以及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等方面的考虑,我们坚信在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很高兴能够参与这场关于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辩论赛。
作为正方的第二辩手,我将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观点,从法律保障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
首先,立法明确沉默权能够为个人提供法律保障。
在当前法律体系下,对于沉默权的保护尚不明确,个人在遭遇违法、违规行为时,常常被强制要求发表立场或意见。
通过立法明确沉默权,可以确保个人在法律层面上对其选择沉默的行为得到充分保护,避免了个人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明确沉默权有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言论自由不完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部分人可能因为不敢或不愿表达自己的真实立场而选择保持沉默。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该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而我国的一些学者也就此进行了长期的争论。
本文作者将从自然法基础方面对沉默权的产生和确立过程进行论述,并对一些现实问题进行必要的阐述。
第一部分沉默权的理论基础一、自然法的基本法则人是自然平等的,不分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或身体等任何区别。
但就自然状态而言,所有人都有危害他人的意愿,这源于人天性上的贪恋,或是意见上的分歧。
冲突,或是战争在这种情况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人同时又是趋利避害的,而在各种自然的“害”中的“至害”就是死亡。
一个人尽全力去保护他的身体和生命免遭死亡并不是荒诞不经的,也是不应受到指责的。
可以看到,自然权利的首要基础就是:每个人都尽可能地保护他的生命。
而各项自然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就是生命权。
显而易见,永久的战争与人类的保存或是个人的保存是不相容的。
由此,可以得出自然法的基础,就是:当和平可得的时候就寻求和平,当和平不可得时,就在战争中寻求救助。
从这条基本的自然法中可以得出:所有的人必定无法维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必须转让或者放弃某些权利。
因为如果所有人都坚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的话,那就必定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些人去攻击另一些人,而后者又会对前者进行反抗。
他们这样做都是为权利所驱使的,战争也由此而来。
因此任何人如果不想放弃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那就是在做有违和平的事,换言之,他们的行为是有违自然法的。
二、有关协议的几个问题(一)协议的自然法理论放弃权利有两种情况:或者简单地放弃,或是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转让他们权利的行为叫做契约。
①在每一个契约中,或者是双方立刻按照他们约定的那样去做,以至于谁也没有对另一方给予信任;或者是一方履约了,而另一方被给予了信任;或者谁也没有履约。
当双方立刻履约时,契约随着这种履约而终止。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答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和实施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从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当前现状及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 人权保障: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 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3. 防止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制度可以防止司法机关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追诉人自证其罪,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当前沉默权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有权保持沉默已成为一种普遍认识。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此外,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等,这些都使得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四、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确保被追诉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
同时,还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
2. 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被追诉人的沉默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其自证其罪。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3. 完善证据制度:在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同时,应完善证据制度,确保在缺乏被追诉人供述的情况下,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同时,应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防止司法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 加强监督和救济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简论沉默权
的 强 训诉 讼 中控 、 双 方的 对等 性 , 诉 官 员就 不 得 对 辩 追 被 追 诉者 科 以 协 助 追 诉方 追 究其 刑 事 责 任 的 义务 ,否 则 就 毫 无公 平 町言 。 然 承 认 被追 诉 者 的 主体 地 位 , 而 承认 被 迫 诉 既 从 者 意 志 的独 立性 , 就 享 有 充 分 辩 护 的权 利 , 他 在不 愿 答 辩 时 也 就享 有 不 作 答 辩 、 予 回答 即 沉 默 的权 利 , 追诉 官 员 不 得 违 不 而 背其 意 志 强 迫 其 作 出答 辩 , 则 , 追 诉者 就 会成 为不 具 有 独 否 被 立性 的诉 讼 客体 。 既然 根 据 “ 罪 推 定 ” 则 , 何 人 在被 法 院 无 原 任 依法 宣 判 有 罪 以 前在 法律 上 视 为 无 罪 的 人 ,那 么指 控 其 犯 罪 的 一方 为 证 实 其有 罪 , 必 须 负有 提 出充 分 证 据 的 责 任 . 不 就 而 能强 迫 他 本 人提 出证 据 证 明 自己彳 罪 或 者无 罪 。 『 可 以 说 , 立 沉 默权 是 司 法 制 度进 步 的 标 志 。 为一 种 成 确 作 熟 的法 律 制 度 , 沉 默 权 ”存 司法 和 审 判 的 实 践 巾起 到 了不 容 “ 忽 视 的作 用 。 的尊 严 是人 类 的终 极 目的 , 沉默 权 制 度是 保 人 而 障 人类 尊 严 不 受 侵 犯 的法 律 手 段之 一一 所 以 , 。 虽然 说 沉 默权 确 实 会 使 一 罪 犯 逃 避 制 裁 ,但 是我 们 不 能 此 而否 定 它 的终 些 极价值. .
错 提供 了保 证 。 对 维 护社 会 长 治 久安 具 有 十 分积 极 的 意 义 . 这
因 为 如果 冤 狱 太 多 , 会就 难 以 K久稳 定 社 3确 立 沉 默 权 有 助 于 实 现 程 序 上 的 公 平 . 现 代 法 治 家 刑 事 诉讼 注 重程 序 的 正 当 与 文 明 。强 调 尊 重和 保障 受 讯 问 人 的人 格 尊严 和 意 志 自 由 ,沉 默权 就 是 一 个 体现 。从 理 论 卜 , 默 权 是 同 强调 诉讼 结 构 平 衡 、 讲 沉 当事 人 的 主体 地 位 、无 罪 推 定 原 则及 举 证 责 任 的 原 理 紧密 联 系在 一 起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司法体系中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与推广。
它旨在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与合法权益,特别是其在面对刑事追诉时享有保持沉默或自由选择表达的权利。
随着社会法制进步,构建一个适应我国国情与法律文化的沉默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原理、现状、意义等方面展开讨论,分析其在我国的构建及未来发展。
二、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原理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拥有选择是否回答问题或提出抗辩的自由权利。
该权利以保障人权为核心,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在理论上,沉默权制度体现了对个人自由、尊严和隐私的尊重与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在我国,虽然宪法和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享有保持沉默或选择不回答问题的权利。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完善的司法保障机制,这一权利在实践中的运用并不充分。
此外,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的支撑和配套措施的完善,沉默权制度的构建仍面临诸多挑战。
四、构建沉默权制度的意义构建沉默权制度对于我国司法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侵害。
其次,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透明与公正。
此外,它还有助于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推动我国司法体系与国际接轨。
五、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策略(一)完善立法在立法上,应明确规定被追诉人的沉默权,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刑事诉讼法。
同时,应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和限制条件等,以确保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可执行性。
(二)加强司法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被追诉人沉默权的保障力度。
例如,建立健全的律师辩护制度,确保被追诉人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运用能力等。
(三)完善配套措施为确保沉默权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司法体系中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与推广。
它旨在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与自由,特别是保护其在面对指控和侦查过程中的自由表达意愿和沉默选择的权利。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构建沉默权制度不仅符合国际人权保障的潮流,更是完善我国司法体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
本文将就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而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正是保障公民在司法活动中免受不当追诉、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次,沉默权制度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在司法活动中,被追诉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而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能够为被追诉人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维护其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已经包含了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但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沉默权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在面对指控和侦查过程中往往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容易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对于是否应该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存在争议和分歧。
四、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在构建沉默权制度时应该采取以下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程,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2. 明确司法程序:在司法程序中,应确保被追诉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保持沉默,并对其所享有的沉默权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解释。
3. 保障被追诉人的权益: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应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当的追诉和迫害。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秦洪涛摘要沉默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规则,已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所采纳。
它是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之所在。
是否确认该权利及是否建立了保障其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反映了一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而且体现出一国刑事诉讼文明进步的程度。
随着我国诉讼民主进程的推进和人权保障力度的加强,沉默权问题逐渐地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对沉默权规则做出相应的规定。
本文主要对沉默权的概念、起源与演变进行了简述,并对其法理依据和诉讼价值做了深入的分析,进而联系着我国具体的司法实际并借鉴西方司法实践中的历史经验,阐述了我国对沉默权的科学抉择,并对设立这一规则提出了有益的见解。
关键词:人权保障沉默权诉讼文明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但沉默权成为国内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却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期间。
虽然立法最终未接受沉默权,但随着政府对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沉默权这个问题再次激起学术界、实务界的讨论。
国内各界主张确立沉默权的呼声日渐高涨,但来自实务界的反对声音仍是十分强大,即使是学术界意见也存在不少分歧,本文主要围绕沉默权相关问题进行论述,以探讨我国对沉默权的科学抉择。
一、沉默权的概念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的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绝回答的权利。
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也有不同的理解。
大体来说,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狭义的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的讯问和法庭的审判,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
2024年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演讲范文
2024年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演讲范文在司法制度的演进过程中,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逐渐在世界各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沉默权,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接受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享有拒绝回答与案件相关问题的权利。
然而,这一权利在我国的实施却面临着诸多争议和探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分析其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以期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沉默权的历史渊源与法理基础沉默权起源于英国,最初是作为被告人对抗控诉的一项策略。
随着时间的推移,沉默权逐渐演变成一项独立的权利,并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从法理上讲,沉默权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它保障了公民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仍有权保持沉默,不被迫自证其罪。
我国实施沉默权的必要性保障人权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实施沉默权,将有力地保障公民在面对司法调查时,不被迫放弃这些基本权利。
防止刑讯逼供长期以来,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问题。
实施沉默权,可以从制度上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力沉默权的实施,将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感,提升司法公信力。
当公民相信自己的权利在司法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保障时,他们更愿意相信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我国实施沉默权面临的挑战立法层面的障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
这一规定与沉默权相悖,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修改。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我国,口供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实施沉默权后,口供的获取将变得困难,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一定影响。
社会认知的偏差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司法调查,沉默权可能会被视为对司法工作的不尊重。
我国实施沉默权的可行性策略完善立法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明确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并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加强司法培训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理解和尊重沉默权,确保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拥有拒绝回答问题、拒绝自我揭露和保留自我辩白的权利。
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化和推进,沉默权逐渐被认为是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它在保护个人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民有权选择是否回答司法机关的询问,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严。
其次,沉默权有助于平衡司法权力,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此外,沉默权制度的存在还能提高审判的公正性,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部分实施了沉默权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此外,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缺乏对这一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
其次,将沉默权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确保其与相关法律相协调。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应用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沉默权制度的理解和应用,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得以充分体现。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通过媒体宣传、法律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
使公众了解沉默权的重要性和意义,增强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五、结论总之,构建和完善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论沉默权
沉默权的必要性前言西方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无罪推定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媒体转播技术的日新月异,特别是在欧美影视节目中经常的出现,沉默权已经开始为许多平民百姓所津津乐道。
然而关于我国是否应该引入沉默权,以及沉默权与我国司法体制中一贯执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审讯原则的矛盾,一直还存在着争议。
本文将从沉默权的概念、产生历史、在西方实施的情况、以及来自各方面的不同意见来分析沉默权在中国实施的必要性。
关键词:沉默权无罪推定如实供述(一)沉默权制度,最早开始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各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
这一项制度,其实我们的国民已经从港台影视剧中能够体验,当警方决定对嫌疑犯提出起诉时,要采用“简短的警戒词”对其警戒,再进行问话和盘问。
即警方盘问嫌疑人时,事先要对嫌疑犯复述“简短的警戒词”,告知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凡是在警戒后的答语,都可能在开庭时作为证词出示。
1912年,英国《1912年法官规程》对沉默权作出了明文规定。
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明确规定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有罪”。
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刑事诉讼法最终确定的,在立法中直接规定沉默权的规则。
例如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己的供述”。
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二)规定:“在进行前项调查时,应当预告知嫌疑人没有必要违反自己的意识进行供述。
”而随着联合国不断确立、推行刑事司法的国际化,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最低限度人权保障标准的努力,①沉默权已得到了联合国文件的确认。
(二)历史上,有关沉默权的著名案件有“希鲁尔诉威廉姆斯”案和“米兰达的忠告”,特别是发生在1966年的美国联邦法院所判的“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一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案件可以说对于沉默权这一制度的最终确立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论沉默权及其对审判程序上的要求
论沉默权及其对审判程序上的要求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拥有的不作证或不回答部分问题的权利。
沉默权是一种个人权利,旨在保护被告人免于自证其罪的原则,以及确保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拥有公正和公平的待遇。
它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得到了认可和保护。
沉默权对审判程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对审判程序提出了一些要求。
首先,沉默权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沉默不应作为对其有利证据缺失的推论。
这意味着法庭不应将被告人的沉默解释为对其有罪的证明,也不应认定其沉默为对指控的认可。
被告人的沉默实质上是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其次,沉默权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沉默不应影响其材料的可供性。
被告人的沉默不应成为检察官或法庭将证据推向被告人的原因。
审判程序应该保证公正的证据收集,而不依赖被告人的陈述或沉默。
法庭应该寻求其他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而不依赖被告人的沉默。
第三,沉默权要求审判程序中的保护措施,以确保被告人不会因其沉默而受到任何负面后果。
例如,法庭应该确保陪审团明白被告人的沉默权,不将其解释为对其有罪的证明。
法庭也应该确保辩护律师不会因为被告人的沉默而对其产生不利的立场,从而导致无法充分履行他们的职责。
此外,沉默权还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受指控的个人有权在审判过程中与其辩护律师交流,以便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准备其辩护。
沉默权确保被告人有权与其律师取得保密和充分的交流,以便能够提供有效的辩护和权益保护。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还对沉默权的行使提供了相应的例外。
例如,当被告人作证时,沉默权不再适用。
被告人有权选择是否作证,但一旦选择作证,其言辞将受到法庭的评判,并可能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要求被告人作证可能是为了满足当事人之间的等权原则,使双方都有机会向法庭提供证据和辩论。
综上所述,沉默权对审判程序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它要求法庭将被告人的沉默视为其权利的行使,不应将其解释为对其有罪的证明;要求保证被告人的沉默不会影响证据的可供性;要求确保陪审团和辩护律师不会因被告人的沉默而产生负面后果;要求保证被告人与其律师之间的交流充分和保密。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挑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在司法过程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滥用。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使被告人在司法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通过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可以防止其被迫作出自证其罪的陈述,从而提高司法公正性。
3. 适应国际司法潮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社会对司法制度的评价日益重视。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司法原则,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提升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面临的问题与挑战1. 法律制度建设不足:目前我国在法律制度方面对沉默权的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保障措施。
2. 司法观念转变困难: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了“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短期内难以完全转变。
3. 刑事诉讼程序调整需求:沉默权的实施需要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应调整,如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配套措施。
四、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策略1. 完善法律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和保障措施。
同时,完善证据规则,确保口供不是定罪的唯一依据。
2. 转变司法观念: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司法观念,提高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尊重。
3. 调整刑事诉讼程序: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相应调整,确保沉默权制度的有效实施。
如建立严格的侦查措施审批制度,限制非法取证行为;完善辩护制度,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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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确立和发展,人民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和加强,沉默权成了一个不容回避、须待解决的问题,确立沉默权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人类文明发展所不可逾越的,它必将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带来深刻的变化,从观念上的更新到行为方式的改变,都对司法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接班人一代的我们,我们必须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民情,从沉默权的法律渊源、产生、发展及限制入手,分析沉默权的含义及基本内容,并对沉默权的价值进行解析,提出了应当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的构思。
[关键词] 沉默权内容价值构想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
简单地说,沉默权就是不回答问题的权利。
①又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最广泛意义上的沉默权,是指公民自由的保持沉默,有权拒绝向警察或其他机构提供与他们的本性、初衷、预料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重要性相异的信息。
随着近代民主和司法文明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比较普遍的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对沉默权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对它的理解也可能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但在立法例和学理上,大体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一般来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理解沉默权,各国法律直接关注的焦点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本文侧重于对狭义沉默权进行论述。
自从沉默权制度产生后,西方学者对这一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
理由如下:一、符合人道主义原则,这是沉默权的道德依据之所在;二、无罪推定的国际人权原则,是沉默权制度坚实的法律基础;三、在诉讼机制上,运用沉默权规则可以使控辩双方保持相对平衡。
我国应否确定沉默权制度,法律界争论不一。
否定说的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宜确立沉默权,因为我国目前尚无设立沉默权的条件;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对辩护权的放弃;不利于对犯罪的控制等。
肯定说的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应当确立沉默权原则,我赞同肯定的观点,理由将在本文中详细论述。
一、沉默权的含义及基本内容(一)沉默权的概念对沉默权概念的界定,学界认识不一;总的看来,有以下几种:(1)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人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
(2)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对司法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且不因此推定为有罪的权利。
(3)沉默权,即拒绝陈述权。
(4)沉默权即拒绝提供的权利。
(5)被告人的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受到审判、检察和侦察人员讯问时有权拒绝予以回答的权利。
(6)刑事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不自证其罪,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
(7)沉默权是与反对自我归罪证据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因此沉默权又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特权。
综上所述,学者们为沉默权所下定义均有可取之处,也有尚需商榷探讨之必要。
(二)、沉默权的内容(含义)沉默权的内容或含义,在国内外众说纷纭。
美国学者ChrirtoPher Osak We认为,“沉默权的特定含义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溯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
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者官员的讯问。
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官、检察官、法官及时告知被告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力作出不利的推论。
三是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的陈述,但这种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做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
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的陈述作为定案的证据。
简言之,第一项是被告强迫自证其罪的内容,第三项是不得将非任意自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是第二项内容(沉默权)的保障。
在国内,有的学者认为,沉默权的内容包括两项含义,也有的认为包括三项内容,还有的认为:“沉默权应包括以下内容:(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作出供述。
他们有不做陈述的权利,没有必须陈述的义务。
(2)司法机关在追究刑事犯罪时,必须履行“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沉默之义务,保障受刑事追诉的人有自由的意志可以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
(3)司法机关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其自证其罪。
(4)法院不能因为被告人行使了沉默权,而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5)如果司法工作人员采取其它不人道方式强迫受刑事追究的人供认其罪,并以此等方法获得相关证据,则证据无效,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沉默权的含义及其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项:(1)沉默的主题是被追诉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权力保障主体是追诉者(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
(3)沉默权的客体为所有可能导致自我归罪的陈述和其他证据。
(4)实施的方式是缄口不语。
吸收合理因素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沉默权似乎应当包括如下构成要件:(1)权利主体,即享有沉默权的主体,应当是被追诉者,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因为在为沉默权下定义的时候,首先应当考虑权利主体,即谁享有这一权利,否则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其次,要考虑到主体范围,即哪些人享有这一权利,当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在为沉默权界定概念时,应当包括完整意义上的权利主体—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权利保障主体是追诉者,包括公安,司法人员(在我国),即警察,检察官和法官。
因为这些机关和人员是否严格执法,是否能切实保障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关系到该项权利能否落到实处,能否实现立法宗旨和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的实现。
(3)实施方式应当是针对讯问有权缄口不语。
该项是沉默权的关键内容。
有的学者认为“沉默权,即拒绝陈述的权利”;有人认为“沉默权即拒绝供述的权利”。
拒绝陈述和拒绝供述,虽然仅一字之差,其表达方式均有用沉默不语或作特殊的口头回答方式,但是二者包括内容即外延大小却不同,前者包含的内容广泛,既有对供认犯罪的沉默,也有对辩解无罪的沉默,后者包含的内容过于狭窄,只包括对供认犯罪的沉默。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表述范围均不是沉默本身的含义,沉默的含义应当是缄口不语,即采用不作声和其他形式的表示。
基于上述分析,对沉默权的界定应当是指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追诉者(警察、检察官、法官等)的讯问享有缄日不语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追诉者不得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讯问和询问。
二、沉默权的法律渊源及历史沿革(一)沉默权的法律渊源沉默权规则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一项重要诉讼规则,已为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采用。
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案件中作命令,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被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不必回答任何问题。
如果回答问题,他的回答可能作为不利于它的证据。
英国《法官规则》规定,一旦警察有了足以构成充足理由的证据来怀疑一个人实施了犯罪,他应该立刻对这个人警告,警告的内容是:你没有义务一定要讲什么,除非你自己愿意。
但一旦你讲了什么东西,就会被记录下来用作证据。
德、意、法等国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被告人、被指控人享有沉默的权利。
有些国家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提供了宪法性保障。
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在针对自己的刑事指控中不被强迫作证。
可见沉默权是一项重要的诉讼规则,也是一项独立的宪法性的诉讼权利,还是国际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二)沉默权的发展沉默权发展到今天,已有800余年的历史。
跟据有关学者考证,刑事沉默权的起源可追溯到16世纪英国宗教法庭对宗教异端的审理,当时的被审理人员即开始用“人民不自我控告”的沉默方式来对抗宗教法庭的不人道审讯方法。
1637年的利尔波恩案件,英国议会以裁判违法撤销了对它的有罪判决。
从此,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及反对自证其罪的制度便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后来,反对强迫自罪原则和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在美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随着联合国确立和推行刑事司法国际标准的进程,沉默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权利,作为刑事司法最低限度保障之一,被许多联合国文件加以确认和保护,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判定被告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被告人享有最低限度保证之一就是“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被近承认犯罪”。
我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力与政治权力国际公约》,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
如果我国长期对沉默权持否定态度,不仅违背我国承担的公约义务,还有可能引起相应的国际责任,成为有些国家指责我国侵犯人权的借口。
第二,长期否定沉默权制度会与我国已承担的有关具体国际刑事司法义务产生矛盾。
我国已签署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条规定,少年刑事被告人在诉论的各个阶段应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②(三)对沉默权的限制任何权利都是相对与义务而言的,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根本就不可能存在。
鉴于实行沉默权对打击日益增多的犯罪分子不力,并不能赶到保护无辜者的作用等原因,许多国家对沉默权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
就沉默权而言有利亦有弊,应当在保护人权和强化司法权之间建立适当的平衡。
据资料,西方国家一直采取措施限制沉默权的负面影响。
以英国为例,它在1994年颁布的《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入法》规定了在一些法定情况下,被告人的沉默可以被用作对他们不力的证据,集中体现在《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第34、35、36条的规定之中,对沉默权的限制至少有如下内容:第一,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想了解的事实,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沉默权为自己辩护,则法官和陪审团可就此作出对其不利的结论。
第二,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因为被告人的沉默使得法庭无法及时对案件做出判断,那么,法官、警方和指控方都可以提请陪审团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论。
第三,如果案件的物证出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上、衣服上,那么,不论其是否实行沉默权,都可以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决。
第四,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发时间恰巧出现在案发现场,则无论其是否保持沉默,法官和陪审团都可以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决。
在美国,1984年,由最高法院对米兰大规则(即沉默权),提出了有涉公共安全的例外规定。
三、沉默权的价值任何一种权利只有在具有一定价值和作用的情况下都能存在和发展,沉默权也是如此。
法律确立沉默权既有正面的价值,又有负面影响。
因此应对其价值和影响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明确利弊,并最终按照诉讼效益最大化的实现程度来决定其取舍及行使方式,切实使沉默权的诉讼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同时使其缺陷得到最大限度的避免。
(一)沉默权的诉讼价值1.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