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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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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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的调查真实、责任的追究公正、事故的处理及时、教训的总结深入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客观、有效的原则,严禁歪曲、隐瞒、弄虚作假。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表附件2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记录表附件3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意见书附件4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报告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生产经营活动:指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的产品制造、加工、经销和服务等活动。

3. 责任追究:指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追究。

4. 事故处理:指对事故损失进行调查评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损失补偿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 教训指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防范措施。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事故当事人对事故原因不愿意配合调查。

解决办法: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事故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倡导诚信合作的原则。

2. 困难:事故发生现场证据不足。

解决办法:加强现场勘察工作,挖掘潜在证据,搜集相关资料,并充分利用技术手段获取证据。

3. 困难:事故调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

解决办法:加强事故调查人员培训,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第10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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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近三年分值2017年2018年2019年第一节41第二节598第三节1第四节合计10108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单选题】2019年9月29日13时10分许,位于南方某港口城市一日用品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9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过火面积约1100㎡、直接经济损失2880.4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该事故的等级是()A.一般事故B.较大事故C.重大事故D.特别重大事故【答案】C【解析】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单选题】某化工企业在切割某管线施工时,由于管线内残存可燃性原料受热气化,遇切割产生明火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造成紧邻管线的储罐内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3人死亡,20人重伤,35人急性工业中毒,财产损失560万元。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该起事故类型是火灾事故,事故的等级为较大事故B.该起事故类型是爆炸事故,事故的等级为重大事故C.该起事故类型是火灾事故,事故的等级为特大事故D.该起事故类型是爆炸事故,事故的等级为较大事故【答案】B【解析】因爆炸冲击波造成紧邻管线的储罐内有毒气体泄漏,因此属爆炸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单选题】2020年5月5日3时10分许,某省甲市乙县的冶金工业园区内的Z钢铁集团下属的N钢铁企业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8人煤气中毒,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于当日3时25分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下列关于N企业负责人事故报告的说法,正确的是()A.接报半小时内,应向Z集团安全监督部报告B.接报半小时内,应向冶金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报告C.接报1小时内,应向乙县应急管理局报告D.接报1小时内,应向甲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答案】C【解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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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防范为主,责任明确,依法履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公开等职责,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和改进各项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求真务实、公正客观、科学严谨、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方责任,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公正并合理反映事故情况,确保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第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和消除事故危险,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填写《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报告单》。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报告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名称和发生时间地点;(二)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三)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四)事故处置措施及效果;(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其处置情况;(六)事故处理意见。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报告单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开的办公时间内填写,由事故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应当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调查组。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应当涵盖事故的原因、性质、范围、损失和责任等方面,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证言,收集有关资料和证据,在调查中应当重视科学严谨的分析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应当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应当建立健全防范措施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隐患,避免相同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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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促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意外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预防、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集体经济财产安全。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生产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报告要求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信息。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有必要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的,应当尽快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调查,依法做出结论,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参加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的会议和讨论。

第十条对于拒绝、阻碍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及时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应当依法组建,明确调查处理范围、任务和时间表,制定调查处理方案,分工协作,确保调查处理工作的高效完成。

第十三条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应当听取相关参与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专业意见,综合分析调查结果,形成结论意见,并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根据调查处理结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机构和责任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防范工作。

负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调查处理队伍,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工作经费。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二)制发调查报告,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处理经验;(三)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并建立事故责任名录;(四)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宣传教育活动;(五)对督促指导一线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机构进行调查,迅速清理现场,保护现场遗留的证据。

第二条调查处理机构应当依法收集有关事故的资料和证据,开展全面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三条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处理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相关信息,可以约谈相关责任人员,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四条调查处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编写调查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事故原因分析、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措施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调查清楚事故原因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立案侦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员进行追究;(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整改;(三)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的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相关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公司内发生的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伤害等。

第四条公司所有职工及相关部门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报告第五条在公司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下,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报告,详细描述事故的发生经过和现场情况,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收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伤员、控制事故现场,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章处理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应按照责任追究的原则,确定责任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责任追究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的严重程度、责任人的过失程度、造成的损失情况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力度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并依法进行。

对于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人,公司有权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调查过程公正、全面。

调查组应由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指定,成员应包括相关部门的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等。

第四章责任第十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公司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相关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督促。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主动防范事故的发生,如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违反报告程序。

第五章审批第十三条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十四条审批机构对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3篇)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3篇)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提高事故调查处理质量和效果,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包括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环境事故等。

第三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目标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找出责任主体,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调查组织第四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安全管理部门、技术支持部门等。

第五条调查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由调查组长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调查工作,其他成员根据需要分工协作。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资料收集、事故分析、责任认定等工作。

第三章调查流程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工作,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勘查。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包括事故发生地点、受伤人员情况、物证保留等。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收集和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包括事故记录、日志、照片、视频等。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包括直接原因、根本原因和深层原因等。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明确责任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处理意见,包括责任追究、事故防范、隐患处置等。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整理调查报告,并报送所在单位主管部门。

第四章处理措施第十五条对于事故责任主体,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等。

第十六条对于事故隐患,应采取及时的处理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七条对于事故损失,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和补偿,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公开透明第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公告责任主体和处理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企业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报告和协助调查处理工作。

本公司应支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二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二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发生的所有安全生产事故,并包括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并且定期对责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档案,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结果归档保存,以备查阅和复查。

第五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制度第六条当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类别;(二)造成的原因和责任部门;(三)伤亡人数和受伤状况;(四)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情况;(五)救援和应急处理情况。

第八条事故报告应由责任人员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九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实事故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将核实结果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十一条结束事故调查后,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根据调查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调查处理制度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程师、安全专员和法律顾问等。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相关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采取以下调查方法:(一)现场勘查,包括事故地点、设备、场地和人员状况的勘查;(二)证据收集,包括现场照片、录像、证人证言等;(三)专家咨询,如有需要可以请相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的起因和经过;(二)涉及人员的责任和违法违规行为;(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四)事故的教训和改进措施建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效能,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责任追究、及时准确、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制定救治、善后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行政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应当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工作。

第七条外国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生产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八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

第九条生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提供下列信息:(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性质;(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三)事故原因和责任;(四)事故处理的情况。

第十条生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安排专门的调查组进行,并依法独立、公正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依法采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查相关人员,并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三条调查组依法有权要求事故当事人、证人、鉴定机构等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收到事故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并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救治、善后和预防措施,并对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处理结果的报告和公示第十六条调查组应当对调查处理结果进行报告,并报告给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有关人员进行撰写并进行统计分析。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公开的处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事故报告及时准确,不得隐瞒、谎报、迟报;(二)事故调查客观公正,依法调查,追求真相;(三)事故处理公正公开,严肃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伤亡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类型和程度;(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四)采取的初步措施。

第六条上级主管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

同时,应通知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派员参加调查。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发生之初妨碍事故调查,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伪造、销毁证据。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八条事故调查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调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客观、公正,追求真相;(三)综合运用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四)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果;(五)事故调查报告应实事求是,不虚报、不美化、不掩盖。

第九条事故调查应采取以下措施:(一)确保事故现场的封存,防止证据被破坏,以及伤亡人员的安全;(二)搜集事故现场的物证、证据资料,进行勘验和取证;(三)调查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和职责履行情况;(四)了解事故发生背景和原因,查明责任。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需求,邀请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同时,调查组可以依法约询有关责任人,并听取他们的陈述。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一条事故处理应以追究责任为中心,实现“保安全、防事故、抓责任、严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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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以真实客观、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进行深入剖析和总结,提出科学合理的防范和处理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事故和灾难两种。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分为即时报告、初步报告、定期报告和总结报告。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以防范和预防为主线,以追究责任和事故原因为核心,以推动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为目标,以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公平、科学严谨的原则,坚决杜绝隐瞒掩饰、推诿扯皮行为。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即时报告。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即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规模、伤亡情况、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即时报告应当及时传达到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初步报告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提交,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初步调查结论、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初步报告应当及时传达到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期报告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规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科学严谨,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目击者的陈述,查阅相关资料和证据,进行现场勘验和实验检测,开展必要的技术分析和信息核实,做出准确的结论。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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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名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文档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企业内发生的所有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因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事件。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并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报告工作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并进行初步调查。

第八条初步调查结果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司高层报告,并形成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基本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型、规模等;(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五)责任人初步判断。

第十条事故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在提交后的72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报告,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采取调查访问、现场勘查、调阅相关记录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证词和意见,并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防范和处理的建议,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基本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型、规模等;(二)事故调查过程、方法及结果;(三)事故原因分析;(四)责任人认定;(五)事故防范和处理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以事实为基础,依法公正、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并进行科学预防和整改。

第二章调查组织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负有组织、领导、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工协作的原则进行。

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省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成立本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

第五条省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调查工作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必须做到及时立案、快速调查、准确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归档备查。

第七条调查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尽快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证人等参与调查。

第八条调查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当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责任追究、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损失评估等。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听取事故当事人、事故目击者和相关人员的陈述,查阅有关资料、检验有关物证,使用必要的技术手段进行调查,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准确。

第四章处理结果第十条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编制调查报告,明确事故的原因、责任和相关单位应当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调查报告应当及时报送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论,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鉴定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调查报告应当归档备查,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调查档案,便于后续的事故防范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组织调查或者组织调查不力,导致事故调查不能查明真相,或者事故原因查明不清,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为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合用于公司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危(wei)险化学品事故环境事故,及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的分类1、人身事故: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2、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4、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创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生产的事故;5、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等事故;6、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者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事故。

7、环境事故:由于生产、检维修、物料运输、储存、装卸等作业和其他事故、事件,所形成的环境污染、破坏。

8、电气事故:是指由于设备故障、操作失误或者外部原因,造成住手供电等影响生产或者发生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

9、职业病:指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疾病. 10、承包商及施工事故:指劳务承包商、工程承包商和供应商现场服务人员,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和预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类组织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直接或间接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报告原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并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按照“先报告、再调查、最后处理”的原则,及时防范和遏制事故扩大。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五条报告程序当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告:(一)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安全撤离被困人员,限制事故扩大。

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告救援机构并立即进行应急救援。

(二)负责人或直接知情者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时间不超过1小时。

同时,要将事故情况告知员工,通知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三)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班及时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和指导事故调查。

第六条报告内容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事实及相关资料:(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情况和损失范围;(二)生产设施、设备、物资等的使用情况;(三)员工人数、死亡、受伤及安全状况;(四)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五)事故责任认定、救援和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六)所需技术资料、技术支援和人力物力的保障需求等。

第七条报告要求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报告内容要求客观真实,不得隐瞒事实、虚报伪造;(二)报告方式应当依据要求及时、准确、清晰传达确切信息;(三)报告应当提供充分的资料和证据,包括图片、录像等。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八条调查程序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即召集事故调查组,选择经验丰富、技术熟练、调查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二)搜集现场记录、资料和证据;(三)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分析,查明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四)撰写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签署。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司名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参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第六条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注重工作质量,及时推进事故处理,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条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依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规范进行。

第九条分管领导应当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调查技能,保密调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第十一条任何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都应当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2.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单位;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4. 事故的性质和影响范围;5. 目前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当及时提交企业管理层,管理层应当及时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经核实属实后,应当在本企业内进行通报,并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当保密,严禁泄露事故有关信息。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全面调查和分析。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收集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2. 全面了解事故经过和原因;3. 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4. 撰写调查报告,并提交企业管理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事故的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报告制度第三条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报告,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人员,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紧急处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类型、事故现场的情况、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分为内部报告和外部报告。

内部报告应第一时间上报企业相关负责人,外部报告则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监督机构进展事故情况。

第三章统计制度第六条公司应建立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对各类事故进行分类统计和总结。

第七条定期汇总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具体位置、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等。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为内部统计和外部统计。

内部统计是指对生产安全事故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公司管理层决策提供参考。

外部统计是指将事故数据报送给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监督机构,以便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调查处理制度第九条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事故专家和相关员工组成,人员需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立即展开对事故原因的调查,采集相关的证据和资料,进行事故责任的划定。

第十二条调查过程中要注重保护证据的完整性,避免证据被篡改或丢失。

第十三条调查结果需要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事故处理意见。

第五章处理结果第十四条对于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责任者相应的处罚、进行追责追赔、改进防范措施等。

第十五条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相关人员和单位通报,并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评估,提出相关的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完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生产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员工安全和企业稳定运营,订立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的全部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全部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或工作场合中发生的事故,包含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无论是意外事故还是事先可预见的事故。

第四条报告、调查与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目的是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再次发生,并找失事故原因,改进生产管理,保障员工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五条任何员工在发现或遭逢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刻报告该事故发生地的主管人员。

第六条主管人员收到报告后,应立刻到达现场进行初步的事故情况了解,必需时进行紧急救援,并确保人员安全。

第七条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主管人员应快速报告企业负责人,负责人依据情况决议是否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应立刻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认真的事故调查。

第九条事故发生时,须赶忙采取措施,以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或再次发生。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应指派专人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追究事故的原因,并提出改进、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小组应包含技术、安全、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确保对事故的调查及其原因的分析准确和科学。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小组的重要职责包含:1.事故现场勘查:对事故发生地进行认真勘查,收集现场信息和物证,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

2.事故原因分析:通过调查和分析现场信息、人员证言以及相关记录等,找失事故的根本原因。

3.调查报告撰写:事故调查小组应依据调查结果,撰写一份认真的调查报告,明确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员以及相关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事故基本情况:包含事故发生时间、地方、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等。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2篇)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2篇)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在公司所有生产安全事故中,以员工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责任追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追求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也要对员工进行事故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发现安全事故后,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现场安全,并紧急报告给上级主管领导,并同时将事故情况填写至安全事故报告表。

事故报告表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起因、损失情况、伤亡人员姓名等,力求准确全面。

2. 上级主管领导立即成立应急处理小组,由安全员、法务部门、人事部门等组成。

3. 应急处理小组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人等,并将调查结果提供给管理层。

4. 监督部门和管理层审核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5. 审核通过后,应急处理小组将调查结果反馈给员工,并对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进行通报和教育培训。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遵循以下原则:1. 调查工作应当客观、公正,不得歪曲和掩盖事实,不能违背科学原理。

2. 调查人员要注重协调与沟通,加强与现场人员的联系和合作,了解实际情况。

3. 调查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调查经验,能够准确判断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包括以下步骤:1. 收集和整理资料:包括事故发生前的安全管理资料、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视频等,并对现场进行勘查。

2. 访谈现场人员: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进行面谈,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3. 分析事故原因: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面谈的情况,进行事故原因的分析,找出事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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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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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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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事故报告的时限和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及时 ,准确,完整
迟报 ,漏报,谎报,瞒报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车辆监管不力,对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的问题失察失管,未及时处理
其他部门和外地关于事故企业及车辆涉嫌非法营运的抄告线索,没有真正形成监管合力和闭环管理。
二是车辆实际运营地有关部门未对非法营运大客车和非法组客点进行有效查处,仅将已掌握的异地
籍非法车辆线索抄告车籍所在地交通运管部门。三是有关部门未形成工作合力,车辆登记和营运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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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法律依据
➢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生 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报告时限以及调查处理的范围、权限和程序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为生产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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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统计局:2019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死亡29519人
长深高速江苏无锡“9・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9月28日,长深高速公路江苏无锡段发生一起大客车碰撞重型货车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
➢ 2007年7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理暂行规 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进一步细化了有关事故处罚的规定。
➢ 2009年6月1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进一步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
2h 市级 管理 部门
2h 省级 管理 部门
2h 国务院 管理部 门
≤7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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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应当遵照完整性的原则,尽量全面地反映事故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二Bibliotek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入联动机制不健全,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与运输许可情况不符;行业监管部门未有效利用部门协同
监管平台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道路客运市场监管。 Copyright © 2018 模板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All Rights Reserved.
目录
CONTENTS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 3、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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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 事故报告是事故救援的重要前提,只有通过迅速、及时、准确 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才能在第一时间掌握事故情况、实施事 故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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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 工群众未接受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 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造成36人死亡、36人受伤。发生原因是,事故大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左前轮爆胎,导致车辆失
控与中央隔离护栏碰撞,冲入对向车道,与对向大货车相撞。大客车上大部分乘员未系安全带,在
事故发生时脱离座椅,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主要教训:道路客运行业跨省异地源头管控存在漏洞。一是企业注册地有关部门对未取得道路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 Copyright © 2018 模板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All Rights Reserved.
1.2事故报告的时限和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首要原则:及时
快速上报事故,有利于上级部门及时掌握情况,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及时 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发挥更多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优势,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尽快组织实施有效救援。
事故 现场 人员
立即 单位 负责 人
1h 县级 管理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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